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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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精心整理劳动法一、题型(一)辨析题(单选)2*10(二)名词解释5*4(三)论述题10*1+20*1(四)案例分析15*2第一章:一、我国(1法律。

(2二、(一)12(二)1234(三)1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第三章: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简单来说:1、劳动权:(首要地位)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5、生活保障权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7第四章:一、三、(一)12(二)12345四、(1亡结束)(2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协助。

(3)一个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允许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

第六章:(重中之重!!!这章最好把书大致看一下>.<)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概念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诺成、有偿、双务性;3、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具有特殊性;4、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5、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的规定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一)相同点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他方支付报酬。

(二)区别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4、合同的内容不同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6三、QA:123四、12(1(210(33123、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合同存在的形式不同划分1、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劳动合同(四)按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划分1、录用合同2、聘用合用3、借调合同4、续用合同5、停薪离职合同。

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答题方法

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答题方法

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答题方法
摘要:
一、概述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的答题方法
二、分析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的解题步骤
1.审题:明确题目要求,捕捉关键信息
2.析题:分析题干中的观点,判断正误
3.答题:组织答案,条理清晰,论据充分
三、提供答题技巧和策略
1.善于运用所学知识
2.逻辑思维能力要强
3.语言表达要准确、简洁
四、总结:掌握七年级道法辨析题答题方法的重要性
正文:
作为一名七年级的学生,掌握道法辨析题的答题方法至关重要。

道法辨析题旨在考查学生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理解、分析和应用能力。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以下答题方法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要明确道法辨析题的答题步骤。

第一步是审题,要仔细阅读题目,捕捉关键信息,明确题目要求。

第二步是析题,分析题干中的观点,判断其正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所学知识对观点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道德和法律原则。

第三步是答题,根据析题的结果,组织答案,要求条理清晰,论据充分。

其次,要想提高道法辨析题的答题水平,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和策略。

首先,我们要善于运用所学知识,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其次,逻辑思维能力至关重要,要能够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最后,语言表达要准确、简洁,避免啰嗦和冗长。

掌握道法辨析题的答题方法,不仅有助于提高考试成绩,更有利于培养我们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

兰大法学院考研试题

兰大法学院考研试题

2008年兰州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试题初试科目名称:法理学(含中国法制史)一、辨析题(每题10分,共计五十分。

要求:答出概念的定义,并分析相互之间的区别或联系)1、法的要素与法律规则要素。

2、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4、“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5、“三司推事”与“三司会审”。

二、分析判断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要求:先判断正误,然后说明理由,只判断正误不说明理由,不得分)。

1、法律关系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客观性。

2、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3、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5、《晋律》开创了以《唐律疏仪》为代表的封建法典律疏并行编纂体例的先河。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什么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行为须具备哪些要件?2、原始习惯于法律有哪些异同?3、清律对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遏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1、试论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试论法律监督的功能。

兰州大学法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诉讼法学试题一、概念辨析(每题8分,共48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真实;刑事代理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论民事诉讼的目的;2、试论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或一事不再审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移植。

四、案例分析(每题6分,共12分)1、2006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某曾与2004年向他借钱5万元,当时约定一年后返还并支付利息一万元。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关于辨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做题方法

一、关于辨析题〔每道题4分或5分〕:就是分析题目正确与否,错误的话要给出理由。

举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没有区别。

〞答案:错误。

具体分析: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赋予*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根底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是程度问题,二者存在共性。

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终究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

二者区别:①对事及对人覆盖面方面:法律原则较宽,更大宏观指导性,又称"超级规则〞;法律规则较窄。

二、对于案例分析题,答案只是提供一个思路,大家在论述时一般只要不偏离大的方向〔比方本来是原则不能答成规则这样的〕,则即使你的个别观点有问题,但论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论证有理有据,则就容易得高分。

如果对一个大题,你只答几句话,那肯定是不够充分的;或者前后观点矛盾,没有自己的立场,也不好。

所以一般应先说明你的观点是什么,以总分总的方式来进展论述,同时结合案例自身的情况,将理论与案例材料熔合,这样就比拟好。

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也是3个题目,根本每个题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试题目后面我附上了关于论述和材料分析题一般的答题方法的总结.(当然我们的考试没有具体要求写"文章标题〞等,还有这次也没有字数的要求)期中考试案例分析题〔共30分,每题10分〕〔一〕省市*公司职工黄*和*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姓的女子,并且在与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展劝告但无效。

1996年底,黄和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

事业编申论考试题型

事业编申论考试题型

事业编申论考试题型
事业编申论考试主要考察以下几种题型:
1. 辨析题:主要是以热点为背景,考生需要运用公共基础知识来解答。

2. 论述题:给定一段材料,考生同样需要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基础知识来作答。

3. 案例分析题:又可分为法律类、社会现象类,要结合考试所报考的岗位来看。

4. 公文写作题:注重考察考生的写作能力和知识积累。

5. 综合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有点类似,但题中涉及的知识点更多。

申论考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要部分,题型多样,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公共基础知识、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字功底。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 4.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辨析题7. 法条分析题8.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2009年单选47)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

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

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正确答案:B解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之一就是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此外,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不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本题表述中,被继承人甲先死亡,在遗产分割前,其继承人乙也死亡,乙应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转由乙的儿子丙继承,这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且丙是按照遗嘱继承的。

可见,选B项,不选A项。

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遗嘱继承,故不选C、D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2.(2010年单选48)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

这属于( )。

A.遗嘱继承B.代位继承C.转继承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正确答案:B解析:乙是甲的继承人,但乙先于甲死亡,因此,乙的儿子丙可以代其父乙的位置继承甲的遗产,是代位继承,故选B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3.(2004年单选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据此,选A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4.(2005年单选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正确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一、辨析题1、有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没有阶级性。

错。

所有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有阶级性。

义务教育法是法律,自然有阶级性。

2、教育政策比教育调整范围要广。

正确。

3、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应该平等。

错。

受教育权应该平等。

但教育权不能平等。

在中国,必须保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论述题(一)教育法的作用?答案要点:1、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2、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3、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4、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

(第6—7页)(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答案要点: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它们的任务都是为了保障和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不同之处:1、制定主体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同;5、稳定性不同。

(第7页—8页)(三)、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关系?答案要点:两者的联系: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两者的区别;主体不同;来源不同。

(第38页)三、案例分析题1、张某4岁时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父亲负责张某的生活费至18岁。

后来父亲另外组织了家庭,并有了孩子,家境也不富裕。

2008年张某考上了大学,由于经济困难缴不起学费。

向父亲索要几次均无果,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说他未尽到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

那么,你认为张某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其父亲是否有义务负担张某的大学费用?参考答案:张某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其父的侵犯。

所谓教育权受侵犯,是指剥夺受教育主体平等获得教育机会的权利,张某考上大学,系经济困难缴不起学费,并未被剥夺上学权利。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8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为、爆炸D.抢劫、绑架、放火为、爆炸2.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派生的犯罪构成D.减轻的犯罪构成3.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应当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待治疗痊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5.消防队员甲在执行灭火任务中,担心被大火毁容,逃离火灾现场。

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B.属于紧急避险过当C.不成立紧急避险D.属于假想避险6.下列情形中,属于犯意表示的是()。

A.甲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购买钢管B.乙对朋友发誓说要杀死仇人张某C.丙发电子邮件邀约朋友参与盗窃D.丁向他人发送敲诈财物的短信息7.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A.犯罪行为B.犯罪结果C.犯罪目的D.犯罪动机8.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

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

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9.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施了()A.有助于犯罪既遂的行为B.有助于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C.有助于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D.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10.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11.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求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 4.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辨析题8.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

则A的犯罪行为( )。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C.应当适用我国刑法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其中不包括国际列车,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B正确。

知识模块:刑法学2.缅甸籍毒贩甲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并于2012年5月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中国船员,后在老挝被捕,则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家有( )。

A.中国B.缅甸、中国C.缅甸、中国、泰国D.缅甸、中国、泰国、老挝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甲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依照国际惯例,对这些犯罪活动均可选择适用犯罪地国、犯罪人和被害人国家的法律。

因此,中国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泰国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缅甸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老挝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因涉及毒品犯罪),即缅甸、中国、泰国、老挝都具有管辖权。

D选项正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来,就存在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属地管辖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因此,泰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如果联想到真实的“湄公河惨案”,则情况会有所不同,因为在真实案件中,惨案发生在中国籍船舶上,因此中国还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这样实际上主要存在我国与外国(泰国)属地管辖权的冲突,此时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由于我国还存在保护管辖的问题,因此此案最终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我国最终具有管辖权是依据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在两个属地管辖权冲突时起到了作为选择因素的作用,但此时不能否认我国属地管辖权的存在,因此那种认为“属地原则会和外国的管辖权发生冲突,因此适用保护原则”的推理过程是错误的。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一、概念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年过花甲的赵先生跟团旅行期间,突然昏迷后死亡。

赵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采取恰当的急救措施,造成赵先生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赵先生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8月,赵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安排进行海拉尔呼伦贝尔草原、呼伦湖、满洲里口岸、室韦、额尔古纳根河湿地、莫尔道嘎森林公园、根河敖鲁古雅民俗乡,双卧8天7夜游,出团日期为同年8月8日。

合同签订后,某旅行社委托旅程天下旅行社履行该合同。

后旅程天下旅行社将包括赵先生在内的36人旅游服务接待业务委托给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该36人中包含8名60岁以上老年人。

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kaoshi一、判断正误1、劳动法是保护劳工之法,劳动保障是劳动法的宗旨和使命,因此,劳动保障的对象即是劳动者。

1、×,劳动保障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条款凡是与集体合同条款不同的,一律无效。

×,低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无效;3、集体合同对其终止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不再有约束力。

×,在特定情况下仍然有效;4、凡是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5、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只能由法律规定;6、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这个合同可以不予执行×,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履行;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享有劳动自由,意味着双方可以排除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自由签订劳动契约。

×,双方必须按照法律的强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8、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9、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实行酌情赔偿原则,而不是要求赔偿全部实际损失额。

√10、凡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具有就业资格。

×,具有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就业愿望。

二、名词解释1、劳动权2、最低工资标3、养老保险4、劳动法基本原则5、劳动执法三、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的是(CD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补发津贴问题而发生的关系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BC )A、深圳某个体服装生产企业非法延长劳动工作时间,为防止职工早退,企业将生产车间大门紧锁,员工进出必须山保安人员审查同意B、刘某与—家外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按月支付,后该外资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停发刘某3个月工资,声称三个月后连本带息补发C、张某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感觉体力不支,萌生辞职念头D、李某因工负伤,治疗期满伤愈出院后欲到一家工作条件较好的单位工作3、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是(BD)A、劳动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4、在我国现阶段,(ACD )等具有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

2017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

2017法硕考研真题民法学简答和辨析题解析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今年大的题目,总体来讲体现了民法里传统的重点。

就简答题有两道题目,一道考民法里最最重要的、最最传统考点,表件代理的构成问题。

上课当中我们都提到了。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上有一定难度,经过长期学习和复习,这个考点掌握得比较牢固了。

另外一道题目稍微偏一点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考前没有特别强调这个题目,这个题目本身从内容来讲不太适合出简答题,今年命题人把它设计成了简答题。

这个题目属于民法里传统重点,没有在考前针对这个考点从简答题角度进行准备,考场上临时发挥应付这样的题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8种方式。

八种方式不能全部列出来,大部分都可以把它列出来。

第一类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包括返还财产。

主要是损害预防类的责任方式。

另外一类主要适用于财产领域的,包括恢复原装、赔偿损失。

还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名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属于民法里偏的考点,而是民法里传统重点。

这样的考点也是民法里的送分题目。

今年简答题出得比较友好的,是考生友好型简答题。

辨析题,今年对于很多考生来讲有点意外,考的不是传统重点而是2013年商标法里新增考点,未注册商标保护问题。

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学了民法以后知道这样的是错误的,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只是保护程度弱于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基本原则是自愿注册,即便未注册商标照样受法律保护。

他人如果抢注,被抢注可以撤销自己未注册商标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也受保护。

假冒未注册商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照样要赔偿,但是有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被他人予以注册。

这时候允许别人申请注册商标。

总体来讲未注册商标问题两个角度把握。

第一个是照样受法律保护。

保护限度弱于注册商标。

这个考点民法里比较难的一个考点。

大家注意到最近几年我们的知识产权法部分出现了很多考题,每一年都有大题,包括简答、辨析题、案例分析之类的,可能会给知识产权相关,今年继续出现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观题,就是辨析题,未注册商标问题。

法律案例辨析题(3篇)

法律案例辨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拥有一个果园,乙则拥有一块农田。

甲的果园与乙的农田相邻,两地块之间有一条小溪。

近年来,由于天气变化,小溪流量减少,导致甲的果园灌溉用水不足。

甲为了解决灌溉问题,未经乙同意,擅自在小溪上修建了一座水坝,将水流截住,导致乙的农田灌溉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拆除水坝,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拆除水坝,恢复小溪水流,并赔偿因灌溉用水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2.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修建水坝,截住小溪水流,导致乙的农田灌溉用水不足,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应如何判决?(1)甲拆除水坝,恢复小溪水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甲应承担拆除水坝的义务,以恢复小溪水流,保证乙的农田灌溉用水。

(2)甲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由于甲的行为导致乙的农田灌溉用水不足,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3)甲承担拆除水坝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判决。

本案中,法院应当给予甲一定的期限,要求其拆除水坝,恢复小溪水流,并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经乙同意,擅自修建水坝,侵犯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甲拆除水坝,恢复小溪水流,限甲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完成拆除工作。

2. 甲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甲承担拆除水坝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期限为判决生效后30日。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

民法学主观题笔记一、主观题题型:简答(2 个,共12 分);法条(1 个,8 分);辨析(1 个,10 分)、案例分析(1 个,15分)二、答题思路:(一)简答题05 年试题: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还要写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针对的主要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04 年试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概念。

两者的区别。

)05 年试题: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复习重点:1、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答:概念。

区别:1)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权是对世权。

相对权是对人权。

(2)绝对权是支配权。

相对权是请求权。

(3)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消积的义务,相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2、法人成立的条件3、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定是法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是非法人组织。

子公司一定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非法人组织。

商事合伙(不是民事合伙或协议合伙)理论上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55 条)答:1)主体合格。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其他的民事能力,如:监护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如果主体不合格,行为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现象:如不自由:欺诈,胁迫。

不一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真意保留(也叫虚假行为)。

3)内容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是可流通的物。

反应公序良俗原则(死者的骨灰、肖像、遗体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4)形式合法。

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答:1)概念。

2)欠缺的条件不同:意思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考试之罪名辨析题分析

法律考试之罪名辨析题分析

法律考试之罪名辨析题分析在法律考试中,罪名辨析题是一种常见的题型,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材料,准确判断被告人的罪名,并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这类题目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对案例分析和推理能力的要求也较高。

本文将以几个常见的罪名为例,分析其考点和解题技巧,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1.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是罪名辨析题中常见的对比。

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人有明确的故意行为,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他人伤害,但依然故意进行。

而过失伤害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他人伤害。

在解题时,应注意案例中的行为动机和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过失的情况。

举个例子,如果案例中的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伤,但仍然故意进行,那么可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盗窃罪和抢劫罪是另一类常见的罪名辨析题。

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则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抢夺他人财物。

在解题时,需要注意案例中的行为方式和手段。

如果被告人在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情况下,偷取了他人的财物,那么可以判定为盗窃罪;而如果被告人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抢夺了他人的财物,那么可以判定为抢劫罪。

3.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罪名辨析题中较为复杂的一类。

故意杀人罪要求犯罪人有明确的故意行为,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死亡,但依然故意进行。

而过失杀人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他人死亡。

在解题时,需要注意案例中的行为动机和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过失的情况。

举个例子,如果案例中的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故意进行,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罪。

在应对罪名辨析题时,有几个解题技巧是值得注意的。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学备考辨析题简答论述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学备考辨析题简答论述

辨析题1、职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范畴。

可参见文字第84页至第85页“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类型”的有关内容说明理由。

2、学校不能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

可参见本网络课程中“微视频:学校能对违纪学生罚款吗”或文字教材第100页至第101页“教育行政制裁”的相关内容说明理由。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事故中,学校对无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可参考文字教材第172页“《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学校侵权责任类型即归责原则”的有关内容说明理由。

4、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

参考答案:错。

可参考文字教材第221页“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有关内容说明理由。

简答题1、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147页至第150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2、简述教师聘任制度。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194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3、如何理解家庭教育的义务?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228页至第230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4、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31页至第33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52页至第54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6、简述过错责任原则。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110页至第111页的有关内容回答。

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认识。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121页至第123页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实际回答。

2、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可参见本课程文字教材第205页至第209页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实际回答。

案例分析题教师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罚站致其冻病【案例简介】一日,某校8岁的学生张某(化名)因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讲,并转身与后排一名同学交头接耳,被科任教师杨某(化名)发现后,当即予以警告。

但张某不但不改正,反而做鬼脸,引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

法律案例辨析题(3篇)

法律案例辨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公司生产的成品出现缺陷,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合同有效,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 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

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法院判决维持合同有效,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 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不构成违约;2. 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无权解除合同;3. 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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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辨析题与案例分析第一章法理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任命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已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预测性等特点。

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1.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文件,即制定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

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同一产生了.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2.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所以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案例分析:某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处没收财产。

但是合议庭认为,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此决定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

请运用本章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解析说明该合议庭的判处是否合适及其理由。

答:该合议庭的判处是不合理的。

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即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的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

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等。

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及时.合理.合法.公正。

所谓合法,是指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正。

该合议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劳模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公正的判决,因此其的判处是不合理的。

该劳模虽过去曾经有功于国家和人民,但他现在已有犯罪的事实,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应受到特别的权利的照顾,这样就会有损法律的公正性。

第二章宪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总和\答:(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笼统地讲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总和,是不正确的。

3.修改宪法是国家大事与公民无关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修改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国家的大事。

②宪法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确认并受宪法保护。

因此,宪法修改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

③可见,修改宪法既是国家的大事,也同每个公民密切相关。

第三章行政法1.公务行为同个人行为的区别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行政合理性则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3.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章刑法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3.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重原则错。

在刑法溯及力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供述所有共同犯罪人的全部罪行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孙洪斌与李明属于共同犯罪,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依法构成转化型抢劫,且属于持枪抢劫,加重处罚。

二人故意开枪杀死被害人,依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其中,李明是主犯,孙洪斌属于从犯,对于孙洪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时,李明年满十四不够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对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得适用死刑。

11、本案考点:盗窃罪,抢劫罪,持枪抢劫,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转化型抢劫,数罪并罚,未成年犯罪,累犯,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及其处罚原则!第五章民法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2.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包含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素。

因此“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财产要归公4.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乙,乙将房款付给了甲,则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由甲转归乙?对么?不对。

不动产所有权属于物权!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已交付为要件!是登记对抗主义-又名登记生效主义-即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方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可对抗未登记第三人。

此案例买卖合同已生效但是所有权未转移。

第六章经济法1.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2.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只能向该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3.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 《反不正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4.凡有奖销售均为非法行为5.消法中消费者即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单位。

案例因甲公司的真空食品袋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公司100箱(共计14400小袋)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7000元。

该批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销售的,已售出630小袋,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家商场提出退货或者索赔要求,估计要求退货或者索赔的人还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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