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1)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的决定(200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14
•【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02.01.14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公告
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公告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对宠物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宠物管理规定及相应罚则。
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市民饲养宠物应当在宠物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携带宠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宠物的出生证明、免疫记录等)到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指定的宠物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品种、性别、年龄、毛色、体重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宠物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免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等疫病。
免疫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3、未进行登记和免疫的宠物,主人应当尽快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宠物出行与活动1、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宠物佩戴标识牌,注明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助听犬等工作犬除外)。
3、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主人应当立即清理,保持环境卫生。
4、饲养犬只的,应当遵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遛犬,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宠物饲养环境1、宠物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保持宠物生活空间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2、不得虐待、遗弃宠物,如有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宠物扰民与伤人1、宠物的叫声、行为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因宠物扰民引发纠纷的,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宠物伤人的,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救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同时,将伤人宠物送至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和处理。
五、罚则1、对于未进行宠物登记和免疫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_____元以上_____元以下罚款。
2、携带宠物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_____元以上_____元以下罚款。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1期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向不办狗证、不牵犬绳遛犬和随地便溺不清理等行为说“不”。
这一规定也被杭州市民称为“最严养犬令”。
按照规定:早7点至晚7点禁止遛狗,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1000元,无证养狗最高可罚10000元……杭州为什么要启动文明养犬大整治?这不禁让人想起最近一段时间,杭州发生的几起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9月9日,杭州一位陈姓女子遛狗不拴绳,导致一头法国斗牛犬猛地扑向一名孕妇。
之后,孕妇的老公用脚踢了一下狗。
看到爱犬受委屈,陈姓女子开始辱骂孕妇,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
11月3日晚,杭州的徐女士因用脚驱赶一只没拴绳而追逐其儿子的哈巴狗,遭遛狗男子殴打致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而在全国范围内,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成都、武汉等地也因此相继出台了养狗新规。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狗的问题,源头是人的问题。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重点要管住两类人,一是养狗的人,二是管狗主人的人。
狗可以不懂事,人必须明事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
可现在有一些养狗人只图自己开心方便,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如此一来,势必将自己的爱犬置于矛盾的焦点,不仅是对爱犬的不负责任,也会影响所有爱狗人士的形象。
文明来自长期的习惯养成。
各类文明养犬规定的贯彻执行,贵在持之以恒。
管理不文明養犬,应该像查酒驾一样严格才能取得效果。
要让“养狗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让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落到实处,才能画定文明养犬的底线。
同时,还应对养狗管理者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失职渎职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犬患的形成,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的懈怠甚至失职不无关系。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才能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文明城市。
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
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
宠物给我们带来陪伴和欢乐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卫生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现将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所有饲养宠物的居民,需在宠物满三个月后 30 天内,携带宠物到当地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证件。
2、定期为宠物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同时,保留好宠物的免疫记录,以备查验。
二、宠物出行管理1、外出时,请使用合适的牵引绳(长度不超过 2 米)牵引宠物,避免宠物走失或对他人造成惊吓。
2、携带清理宠物粪便的工具,随时清理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3、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地携带宠物,除非这些场所明确允许宠物进入。
三、宠物饲养环境1、为宠物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保持宠物生活区域的清洁和干燥,定期对宠物的生活用具进行消毒。
2、不得在居民楼内饲养具有攻击性或严重噪音扰民的宠物,如大型猛犬等。
四、宠物扰民问题1、训练宠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宠物过度吠叫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2、若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惊吓,饲养者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道歉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宠物的繁殖与交易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进行宠物的繁殖和交易活动。
2、对于不再饲养的宠物,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2、因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饲养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能够自觉遵守上述宠物管理规定与注意事项,共同维护我们的社区环境和和谐氛围。
同时,也希望大家相互监督,如有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在当今社会,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作为伴侣还是家庭成员,宠物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欢乐和快乐。
然而,管理好一只宠物也需要我们付出相应的精力和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动物权益,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宠物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引导广大宠物家庭形成良好的养宠习惯。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规定,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宠物登记与管理根据相关法规,饲养犬类、猫类等宠物的家庭必须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包括宠物的品种、性别、年龄、颜色等基本信息,以及宠物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不仅有利于宠物的日常管理,还可以在发生意外时快速找到宠物主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宠物的免疫、绝育等医疗信息也需要如实记录,以确保宠物的身体健康。
规范宠物行为宠物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宠物不得随意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主人应当随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干净。
宠物不应发出过大噪音,影响他人生活。
宠物在户外活动时务必系好牵引绳,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对于一些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主人更要严格管控,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宠物健康与防疫宠物的健康状况也是养宠家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宠物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各种疾病。
也要按时为宠物进行免疫接种,杜绝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对于一些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疾病,如狂犬病,更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只有切实做好宠物健康管理,才能让宠物健康快乐地陪伴我们。
宠物交易与收养在购买或收养宠物时,也要格外谨慎。
宠物交易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避免购买来源不明的宠物。
新收养的宠物也要进行全面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后才可以带回家中。
对于一些遗弃或流浪的宠物,民众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收养,并提供适当的照顾。
只有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为这些无助的动物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宠物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动物权益而言都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宠物主人,我们更要主动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宠物饲养生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之一,有着很高的人口密度和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杭州市政府制定了限制养犬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市民在养犬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取得养犬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养犬人数进行控制,避免无序繁殖和过度拥有。
养犬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养犬者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养犬者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来照顾犬只。
其次,规定要求养犬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养犬税。
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养犬者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定的养犬税,如果没有缴纳,将会收回养犬许可证并取消犬只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养犬的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居住区域和公共空间,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例如,在一些人口高密度的居住区域,禁止饲养体型较大的犬只,以防止发生攻击和伤害事件。
在市区的公共场所,禁止饲养任何形式的凶猛犬,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规定还对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养犬者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和文明,避免狗咬人、乱拉乱尿等不良行为发生。
同时,养犬者还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和体检,并且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狗链,控制犬只的活动范围。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限制养犬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通过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和限制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养犬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通过养犬税的征收,也能够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这些限制养犬的规定为杭州市的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处罚日期】2021.06.09【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包秀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45案件名称:包秀珍擅自养犬案被处罚人名称:包秀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9日,我局临平中队接举报发现,当事人包秀珍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赞城檀府2幢2单元2802室擅自养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查实,当事人养的是壹只拉布拉多犬,四个月大,毛色为白色,性别为雄性;该犬只长约40厘米,高约35厘米。
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养犬许可证。
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1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15时15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9日10时57分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出养犬许可证,据调查得知,当事人所养的拉布拉多犬已送离新颜社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90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11时02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31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抄告函意见“1、经犬证系统查询,截止2021年5月31日,该犬只未办理养犬许可证。
2、拉布拉多不在禁养名录中,目前可以办理犬证”。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
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尊敬的各位居民: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饲养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噪音扰民、粪便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等。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宠物管理规定及罚则通知。
一、宠物饲养登记1、所有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携带宠物的相关证明(如免疫证明、购买凭证等)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2、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年龄、性别、毛色、特征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3、未经登记的宠物,视为违规饲养。
二、宠物健康与免疫1、饲养的宠物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确保宠物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传播。
2、宠物主人应妥善保管宠物的免疫证明,以备查验。
3、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宠物,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三、宠物出行管理1、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2 米。
2、大型犬类(体重超过 30 公斤或肩高超过 60 厘米)外出时,除使用牵引绳外,还应佩戴嘴套。
3、宠物主人应及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4、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商场、超市、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
四、宠物扰民管理1、宠物的叫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2、如宠物频繁叫声扰民,宠物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如佩戴止吠器等。
3、对于多次扰民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相关罚则进行处理。
五、宠物伤人管理1、宠物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监管,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2、如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3、对于恶性伤人的宠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罚则1、对于未进行宠物登记的居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 200 元罚款。
2、未定期为宠物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 100 元罚款。
宠物管理规范及罚款条例
宠物管理规范及罚款条例作为宠物的主人,我们都希望能为我们的小宠物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然而,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流浪动物数量上升、宠物噪音扰民等。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宠物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宠物饲养行为,还能为宠物和主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罚款细则。
宠物登记和免疫根据相关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后30日内,到指定的登记机构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按要求为犬只接种各类疫苗。
对于未经登记或未进行免疫的犬只,主人将被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每年还需对犬只进行年度复查和免疫,否则也会面临罚款。
遛犬行为规范在公共场合遛犬时,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系狗链、戴口罩等,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主人还应随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对于不文明遛犬行为,可处以20-100元不等的罚款。
禁止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根据城市规划,有些区域是禁止携犬进入的,比如医院、学校、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如果主人携犬只进入禁区,将被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防止犬只伤人如果犬只伤害他人,不仅要承担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100-500元的罚款。
对于严重伤人事件,还可能会被吊销养犬证。
控制犬只噪音犬只长期大声叫唤,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属于噪音污染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将会责令主人采取措施,如调整饲养环境,控制叫声等。
若主人不采取任何措施,将被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宠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也保护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每个宠物主人都应主动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爱护好自己的小宠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52号)
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52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52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120
【处罚日期】2021.09.22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王昌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15
案件名称:王昌福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案被处罚人名称:王昌福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王昌福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西溪旺角门口涉嫌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9时10分左
右携犬出户,于当日9时40分在上述地点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勘查,当事人当时所携犬只为一只黄色柴犬,犬龄3岁,犬名叫西西,雌性,身高约为40公分,身长约为55公分,束犬绳,由当事人牵引,已办理《养犬许可证》。
违则:《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关于宠物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宠物管理的若干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宠物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宠物伤人、随地大小便、扰民等。
为了规范宠物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所有宠物主人应当在宠物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携带宠物至当地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宠物登记证。
登记信息包括宠物的品种、性别、年龄、毛色、免疫情况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2、宠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免疫接种,预防狂犬病、犬瘟热、猫瘟等常见传染病。
免疫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在宠物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3、对于新购入或领养的宠物,主人应在一周内为其办理登记和免疫手续。
二、宠物饲养规范1、宠物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饮食、充足的饮水、舒适的休息场所和适当的运动空间。
2、禁止虐待、遗弃宠物。
对于患病或受伤的宠物,主人应及时带其就医治疗。
3、控制宠物的繁殖。
除非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否则不得从事宠物繁殖业务。
三、宠物出行管理1、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使用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2、宠物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除非这些场所明确允许宠物进入。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宠物不得随行,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
4、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宠物主人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
四、宠物伤人处理1、宠物伤人事件发生后,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2、主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伤人事件,并配合调查处理。
3、对于多次伤人或造成严重伤害的宠物,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五、宠物噪音与扰民管理1、宠物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的叫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对于经常发出噪音扰民的宠物,相关部门有权责令主人进行整改,如给宠物佩戴止吠器等。
3、若宠物主人未能有效解决扰民问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规定对于杭州市限制养⽝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实⾏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管理部门是⽝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的处理和狂⽝、野⽝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型⽝饲养的初审⼯作,处理⽝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狂⽝病疫苗的供应,⽝只的防疫、检疫,⽝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病等⽝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类诊疗所的监管⼯作。
卫⽣部门负责⼈⽤狂⽝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病⼈的诊治以及监测⼯作。
⼯商⾏政管理部门负责⽝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部、职⼯、居民、村民和学⽣中开展宣传教育,⾃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作。
对⾮法养⽝的,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向⽝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般限制养⽝地区(简称⼀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养⽝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养⽝。
第⼋条重点限养区内禁⽌饲养烈性⽝、⼤型⽝,禁⽌从事⽝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为能⼒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型观赏⽝的,在⼀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类主管部门批准。
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
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2.11.12•【字号】杭城法[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杭城法[2002]75号2002年11月12日)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保障城市居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创建无违法养犬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决定在全市各社区逐步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社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擅自饲养观赏犬。
自本通告发布后,凡擅自养犬户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视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1、主动上交犬只,并取得收犬机构(收犬机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电话:96310、85157974)开具的《收犬凭证》的;2、自行宰杀犬只,并取得所在社区证明的;3、主动到办证机构(养犬办证机构:杭州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地址:体育场路238号,咨询电话:85063102)办理《养犬许可证》或者到社区填报《养犬办证承诺书》的。
二、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应当严格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除每天19时至次日的6时外,不得携犬出户遛犬。
在允许携犬出户时间内,必须在准养犬颈部系挂办证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并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本通告发布后,擅自养犬户不按本通告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除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捕杀或没收犬只外,将对养犬人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经批准养犬的养犬户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处罚。
关于宠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宠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位业主及住户:
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保障宠物及非宠物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宠物管理规定》,请遵守执行:
第一条:宠物的养护与管理
业主或住户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疫苗接种证明、登记证明等。
养宠物的业主或住户应当对其宠物负责,保持宠物的清洁卫生,并将宠物带至指定场所排泄,并使用专用工具清理。
严禁将宠物带至小区内的公共场所、楼道、电梯等区域,更不得将大型犬带至楼道,请自觉遵守。
宠物应当佩戴项圈,并在牵引绳的约束下外出。
大型犬应当佩戴口套。
第二条:违规处理
对于擅自放养、传染病害、伤人伤物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条:其他
物业有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对宠物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通知业主和住户。
对于上述未能覆盖到的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各位业主和住户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小区生活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知。
小区物业管理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
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
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养宠须知尊敬的各位养宠人士:您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
宠物不仅是我们的伙伴,也是家庭的一员。
然而,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宠物和社区的和谐共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更好地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特制定以下宠物管理规定通知,请您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宠物登记与免疫1、所有宠物主人应在宠物出生后的三个月内,携带宠物到当地兽医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宠物免疫证明。
2、定期为宠物进行疫苗接种,包括狂犬病、犬瘟热、细小病毒等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3、宠物免疫证明应妥善保管,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二、宠物饲养环境1、为宠物提供干净、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定期清洁宠物的住所和用品。
2、避免宠物在公共区域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应及时清理。
3、合理控制宠物的活动范围,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
三、宠物出行管理1、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合适的牵引绳或宠物笼,确保宠物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内。
2、大型犬类应佩戴口罩,防止对他人造成惊吓或伤害。
3、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携带宠物,如商场、医院、学校等。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携带宠物,除非符合相关规定。
四、宠物噪音控制1、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过度吠叫,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2、对于经常扰民的宠物,主人应积极采取训练或其他措施进行纠正。
五、宠物伤人处理1、宠物主人应对宠物的行为负责,如宠物伤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宠物伤人事件,配合调查和处理。
六、禁止饲养的宠物种类1、严禁饲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危险宠物,如烈性犬、有毒蛇类等。
2、对于违规饲养的宠物,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社区管理与监督1、社区将加强对宠物饲养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养宠行为进行劝导和纠正。
2、居民有权对不文明的养宠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环境。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精品文档--------------------------------------------------------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
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宠物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宠物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近日,当地政府发布了新的《宠物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宠物养育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宠物主人,我们有责任熟悉并遵守这些新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以下是《宠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登记与许可证
根据新政策,养犬者必须在30日内为爱犬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许可证。
禁止饲养危险犬种,如杜宾犬、罗特韦勒犬等。
未经许可擅自饲养这些犬只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依法处罚。
宠物健康管理
所有宠物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和免疫注射,并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宠物主人要确保爱宠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
发现宠物有疑似患病症状的,应立即带去宠物医院进行诊治。
遛犬管理
遛犬时,宠物主人必须牢牢控制好爱犬,不得让其无序行走或对他人造成困扰。
遛犬时必须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收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
噪音管理
宠物主人应尽量避免爱宠在夜间或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扰民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惰处罚。
禁止在居民区内饲养会产生较大噪音的动物,如鸟类等。
其他要求
宠物主人要为爱宠购买责任保险,以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无法承担相关责任。
禁止遗弃宠物,违反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新的《宠物管理办法》在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也加强了对宠物养育行为的规范管理。
我们作为负责任的宠物主人,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新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城市能够成为一个更加宜居、有序的”宠物天堂”。
宠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宠物管理规定的通知亲爱的各位居民:大家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宠物给我们带来欢乐和陪伴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社区环境和邻里关系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保障广大居民的健康和权益,现将本社区的宠物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宠物登记1、凡本社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管理处进行宠物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年龄、性别、毛色、免疫情况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新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在宠物入户后一周内完成登记手续。
3、未进行登记的宠物,将被视为违规饲养。
二、宠物免疫1、居民需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2、狂犬病疫苗的接种是强制性的,且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加强免疫。
3、宠物免疫证明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宠物出行1、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使用牵引绳,且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2、大型犬类(肩高超过 50 厘米)外出时,主人还应为其佩戴嘴套。
3、避免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商场、学校、医院等)携带宠物进入。
四、宠物卫生1、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主人应立即清理,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
2、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地便溺,影响环境卫生。
五、宠物噪音1、居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产生噪音扰民。
2、夜间应避免宠物长时间狂叫,影响他人休息。
六、宠物饲养责任1、主人应对宠物的行为负责,如宠物咬伤、抓伤他人,主人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2、因宠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主人应予以赔偿。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宠物管理规定的居民,社区管理处将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拒不整改的居民,社区管理处将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扣宠物等。
八、监督与举报1、社区居民有权对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举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直接向社区管理处反映。
3、社区管理处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宠物散养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告
宠物散养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告尊敬的各位居民:大家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我们的家庭,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亲密伙伴。
然而,宠物散养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宠物走失、伤人、破坏环境等。
为了规范宠物散养行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特制定以下宠物散养规定及管理办法,希望广大居民能够自觉遵守。
一、宠物散养的基本规定1、宠物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登记和免疫所有宠物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免疫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未登记和未免疫的宠物不得散养。
2、佩戴标识散养的宠物应当佩戴明显的标识,如项圈、铭牌等,上面注明宠物的名字、主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宠物走失时能够及时联系到主人。
3、控制宠物活动范围宠物主人应当在自己的住所附近或者指定的区域内散养宠物,不得让宠物随意进入他人的住所、公共场所或者禁止宠物进入的区域。
4、禁止危险宠物散养具有攻击性、危险性的宠物,如大型犬只、毒蛇等,严禁散养,必须在主人的严格监管下进行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宠物主人的责任和义务1、卫生清理宠物主人应当及时清理宠物在户外产生的粪便和垃圾,保持社区环境的清洁卫生。
2、防止扰民宠物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的叫声、行为等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如宠物经常扰民,主人应当对其进行训练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正。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宠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宠物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社区管理措施1、宣传教育社区将通过宣传栏、社区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宠物散养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宣传,提高居民的文明养宠意识。
2、监督检查社区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宠物散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和纠正。
3、处罚措施对于多次违反宠物散养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宠物主人,社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四、公共场所的宠物管理1、公园公园内设立专门的宠物活动区域,宠物主人可以在该区域内散养宠物,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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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养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遏制违法养犬和违规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养犬行为。
职能分工与限养区域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按本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城市管理局是全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平台犬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临平城区养犬审批许可,负责重点限养区内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工作,协助属地镇街做好狂犬、无主犬的捕杀工作。
(二)区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犬只的免疫和免疫证核发的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保卫、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审核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养犬扰民等治安事件。
(四)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销售经营、养殖场、诊疗机构登记发照和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区环保局负责犬只养殖场、诊疗机构设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七)各镇街、平台是本辖区内犬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养犬情况的调查统计,负责辖区内的犬类免疫、病死犬的处理及犬类管理宣传工作,负责重点限养区养犬许可工作(除临平城区外),组织开展无主犬、狂犬的抓捕和处置工作。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业主制定养犬公约,规定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住宅小区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先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区各镇街、平台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根据辖区实际,各镇街、平台可适当拓展重点限养区划定区域,拓展区域应发文公布,并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犬类审批受理点。
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街、平台城管服务中心(或相关责任科室)。
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养犬许可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养犬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般限养区的犬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免疫及养犬许可证手续后方可进入重点限养区。
经批准的个人养犬户每户只准限养一只。
第九条重点限养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成年犬身高在45厘米以上、身长在60厘米以上),禁止从事犬类的规模化养殖活动。
对于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辖区受理点批准。
第十条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区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犬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的程序及规定(一)申报对象:有本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本区的境外人员,在重点限养区内申请饲养中小型观赏犬的。
(二)提供资料:1、申养人需到辖区受理点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如实填写登记表;2、申养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经所在社区(村)签署证明意见;3、申养人携犬到当地农业部门(包括当地的农业三产办(科)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或农业部门指定的场所(包括辖区内的畜牧兽医合作服务站或其它受委托承担免疫任务的服务组织)进行犬只的体检和免疫后,领取《犬类免疫证》;4、申养人持《申请养犬登记表》、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寸犬照四张、《犬类免疫证》到辖区受理点按规定申领《杭州市余杭区养犬许可证》。
若户口薄地址与养犬地址不符,需携带独户居室证明材料;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批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2、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核准的,在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后,制作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电子犬牌。
对不符合申养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窗口:各辖区受理点。
第十三条单位养犬的程序及规定(一)申报对象:因安全保卫、科研需要,在限养区内申请饲养大中型护卫犬、警卫犬的单位。
(二)提供资料:1、申养单位需到辖区受理点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如实填写登记表;2、申请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征求意见,接受审核;3、申养单位携犬到当地农业部门或农业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犬只的体检和免疫,并佩戴免疫标识牌后,领取《犬类免疫证》;4、申养单位持《申请养犬登记表》、证明重点安全保卫科研单位的相关资料、1寸犬照四张、《犬类免疫证》(5日内)到辖区受理点按规定申领《杭州市余杭区养犬许可证》;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2、对申请单位的养犬地址及养犬条件进行现场勘察;3、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核准的,在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后,制作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申养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受理窗口:各辖区受理点第十四条办理变更养犬地址程序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地点和地址变化,需变更养犬地址,应当在变更地址后30日内,到各受理点办理变更手续,程序如下:(一)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到辖区受理点领取并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二)养犬人持《养犬许可证》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变更后住地的社区(村)征求意见;养犬单位持《养犬许可证》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变更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三)养犬人、养犬单位持《申请养犬登记表》到各受理点办理变更手续。
非限制区的犬只转移到限制区,需符合限制区的养犬条件,并办理免疫及养犬许可证手续、补交管理服务费。
检疫与注册第十五条《养犬许可证》的年度注册《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1月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养犬许可证》;(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
第十六条《养犬许可证》的注销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必须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到辖区受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申领《养犬许可证》。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犬牌等费用。
狂犬病免疫、犬牌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或辖区受理点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犬牌、《养犬许可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农业部门的临床检查及免疫;(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五)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六)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犬在户外的排泄物,由携犬人立即清除。
销售与养殖第十九条设立犬类销售点、养殖场,应取得所在地村委或社区证明、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意见(仅限养殖场)、农业部门颁发的执业资质,其中申办犬类养殖场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报辖区受理点备案。
第二十条设立犬类销售点除符合一般的设立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有一定的距离(最近距离不少于15米),不得妨碍周围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二)有一定的防护措施;(三)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排污处理设施;(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办养犬场,一般限养区需开办犬类养殖场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学校、工厂、机关等距离在500米以上,并征得所在地和周边村(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和排污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犬只,须经农业部门检疫合格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点应当将买犬人和犬只情况进行实名登记,发放《申请养犬登记表》及办证须知,并定期向各辖区犬类受理点备案。
诊疗第二十四条开办犬类诊疗所的,业主应取得所在地村委或社区证明、工商登记注册、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意见,经农业部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取得当地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报辖区受理点备案。
该诊疗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犬类诊疗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办犬类诊所,必须距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500米以上。
(二)配备或者聘用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宠物诊疗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
(三)建立门诊、病历、处方制度,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门诊登记、病历、处方应当至少保存3年。
(四)治疗传染性动物疫病的,应当有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室和隔离室,对工作人员、就诊动物进行严格消毒。
(五)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就诊动物尸体的暂存场所。
第二十六条从事犬类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进行体检,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不得直接从事犬类诊疗工作。
(二)诊疗犬类前后进行自身消毒。
(三)按规定书写病历、处方、诊断书等有关文书,有关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和销毁。
(四)规范使用兽药、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诊疗时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停止治疗,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