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监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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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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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
• 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 • 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 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 如“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 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固定资产 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 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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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监管制度发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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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案例: •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当泡沫大到不能持续
破裂
• 反思:银行的尽职?问责? • 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尽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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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模的增长
• 2001-2008年,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余 额由10.8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 • 2009年10月末,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 余额达到41.7万亿元。2009年1-10月,贷 款余额增加了9.7万亿。2008年同期,贷款 余额增加3.8万亿。
•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职责可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 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 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 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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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再:支款+用款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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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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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 对三类主要贷款的尽职要求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推荐做法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析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

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文件汇编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目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 (1)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9)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40)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5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58)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6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贷款新规的发布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贷款新规,或者说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台贷款新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得以更新,风险管理工具也得到应用,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和提升。

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行立法加以引导和改善。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业⾦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业⾦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业⾦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银⾏业⾦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的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业⾦融机构为实现经营⽬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法,对风险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资本充⾜率 资本充⾜率是指银⾏业⾦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率,⽤以衡量其资本充⾜程度。

资本作为⼀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业⾦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是保障银⾏业⾦融机构安全的最后⼀道防线。

资本充⾜程度直接决定银⾏业⾦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

(四)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查审,并进⾏分类,以揭⽰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严密监控,加⼤回收⼒度,减少资产损失。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8-9-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4月28日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一)金融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方法一个引导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2)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3)第四章合同签署 (3)第六章贷后管理 (4)第七章法律责任 (5)第八章附则 (5)二、《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5)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流动资本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7)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7)第四章合同签署 (7)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第六章贷后管理 (9)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11)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11)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第五章支付管理 (12)第六章贷后管理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3)四、《项目融资业务引导》 (13)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 2 号72 次主席会议经过,现《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第予宣布。

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实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财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增强固定财产贷款谨慎经营管理,促使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赞同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固定财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钱人的其余组织发放的,用于借钱人固定财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展开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该依照依法合规、谨慎经营、同样自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美内部控制体制,推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认识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财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体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成立各岗位的核查和问责体制。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目标是确 保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包括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 资产质量、流动性等。
这些政策旨在防止单个金融机 构的失败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 影响,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行为监管政策
行为监管政策的目标是规范金融 机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行为监管政策包括消费者权益保 护、反不正当竞争、反洗钱等。
03
银监会监管规定
银行业务监管规定
01
02
03
银行业务范围
规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明确银行可以从事的业 务类型,如存贷款、外汇 交易等。
业务合规性
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要求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政策,防范业务 风险。
业务风险管理
对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控制,确保银 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风险评估报告、合 规报告等。
银监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风险预警机制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监管评级
监管评级是指银监会根据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管的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 评级。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是非常严格和全面的,不仅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 监管,还包括监管评级等综合评价手段。这些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的违规行为和 风险隐患,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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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监管评级案例
总结词:监管评级是银监会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合规情况等因素对银行进行的 综合评价,以评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监管效果。
详细描述:某银行在监管评级中被评定为高风险银行,银监会对其进行了重点监管和督促整 改。经过整改后,该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监管评级也得到了提升。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强化风险处置和危机管理
金融机构应制定和完善风险处置和危机管理预案,明确风险 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原则、程序和应对措施,确保在风险事件 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04
业务运营监管措施
金融机构业务运营规范要求
金融机构应具备稳健的风险管 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风险 承担和处置责任,确保风险可
测、可控、可承受。
保护客户隐私
在信息共享和披露过程中,银监会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防 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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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02 03
联合调查和检查
针对银行和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大风险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 门可以联合进行调查和检查,协调行动,确保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有 效性。
信息共享和通报
各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和风险情 况,避免重复监管和资源浪费。
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任职资格条件
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职资 格条件,包括学历、经验、能 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申报审批程序
银监会规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申报审批程 序,确保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 人员的选任符合监管要求。
考核与培训
银监会负责对金融机构高管人 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与 培训,确保其具备适应岗位职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止风险 事件的发生。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合规经 营。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 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信息,确保信息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和地位相当,是国家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

银监会的设立,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同时也更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1)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以银监法为依据;
(2)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3)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4)银监会
行使监管权力由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规定了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驻外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
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1)制定银行业规章;
(2)作为银行业机构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3)对银行业股东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在成立前后的股东资格和增减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
(4)应请监管;
(5)监管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第七章清理汇编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对银监会发 布的规章进行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上位法,或上位法修订、废止,需作相应修订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订的; (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与其他规章的规定不协调,需要修订的; (五)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变更的。 修订规章的标准和程序适用本规定关于规章制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 需要,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拟订银行业中长期立法规划。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为指导。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银行业规章的,应当申请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 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规章立项申请。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规章立项申请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部门补充材料;不及时补充的,不予受理。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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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办法(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和适⽤第三章⽴案、调查、取证和审查第四章听证第五章决定与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处罚⾏为,维护银⾏业秩序,保护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违反法律、⾏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以法律、⾏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处罚,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实⾏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政处罚案件的⽴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业⾦融机构实施⾏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业⾦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级管理⼈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第⼋条银⾏业⾦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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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资本结构理论—私人部门角度 权衡理论
综合成本 税收成本 破产成本
最优资本结构
资产/权益
权衡理论+道德风险
综合成本 税收成本 破产成本
最优资本结构
资产/权益
5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美国主要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
20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资本监管改革历史总结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3.5%) 逆周期资本(0-2.5%)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2.5%) 内部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 总资本 总资本(8%) (8%) 一级资本(6%) 核心资本(4%) 核心一级资本 (4.5%)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第 二 支 柱
6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最优资本比例理论—公共部门角度 破产的负外部性 商业银行破产的负外部性
¾ 金融安全 ¾ 经济发展 ¾ 社会稳定 ¾ 救助成本
目标 目标
¾ 将负外部性内部化
特点
¾ 难以验证 ¾ 不可复制 ¾ 无法比较
影 子 商 银 行 业 强 动 化 改 、 第 银 进 场 流 态 三 杠 2004 监 外 动 年新资本协议 行 风 1988年资本协议 拨 支 杆 性 衍 管 险 生 柱 率 监 备资 强 处 品 监本 度 管 置 、 管管 3% 信 和 金 标 框 理 息 融 有 理 准 念 效 架 基 披 办 础 露 性 设 法 施 等
2
2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资本监管与银行监管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2012)
监管权力、责任 和职能
1.责任、目标和权力 2.独立性和法律保护 3.合作与协作 4.许可的业务范围 5.发照标准 6.大笔所有权转让 7.重大收购 8.监管方式 9.监管技术和工具 10.监管报告 11.纠正和处罚权 12.并表监管 13.母国和东道国 14.公司治理 15.风险管理体系 16.资本充足率 17.信用风险 18.有问题资产、储备和准备 19.集中度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 20.与关联方的交易 21.国别风险和转移风险
PD
LGD、EAD、M
11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2010年第三版资本协议)
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¾ 次贷问题引起的金融危机
驱动主体 —— 监管当局 驱动主体 —— 监管当局
¾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旧核心原则(2006)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 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 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4
资本监管理论基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¾ 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 NSFR) 净稳定融资比例( )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¾ 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 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
合同期限缺口、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转换障碍的资产、分币种的流动性 覆盖率、与市场相关的监测工具等
16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高的资本数量要求 更高的资本数量要求
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
——比例
——比例
一级(核心)资本比例从4%提高到6%,其中核心一级资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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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 影响分析
截止2011年6月末各国资本充足率变化
BaselⅠ(1988年资本协议)
驱动力量 驱动力量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¾ 放松管制和全球经济一体化 危机事件的发生 竞争环境不公平 增强国际银行业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提高银行竞争的国际公平性 资产负债监管转变为资本监管 全球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监管标准8%) 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资本覆盖范围有限,监管套利导致指标作用减弱 风险敏感性较弱
一级资本净额 经调整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杠杆率=
≥3%
15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覆盖率( LCR) ¾ 流动性覆盖率( LCR)
LCR=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压力时期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100%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流动性监管标准最新调整
¾ 放宽LCR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标准 放宽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标准 • 增加了股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评级较低公司债,但需大 幅折扣 ¾ 延长过渡期安排 延长LCR过渡期安排 • 达标时限从2015年延迟到2019年 ¾ 影响 影响 • 全球最大200家银行平均LCR水平从105%上升到125%
下一步工作
• 目标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NSFR的修订
17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Ⅲ(宏观审慎监管) 逆周期监管措施
¾目标 目标 确保银行体系成为冲击的吸收者,而不是金融体系以及更 广义经济体系的风险传导者 ¾内容 内容
2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纲
资本监管的理论基础 资本监管改革历史 《办法》起草的原则和背景 《办法》的内容要点 资本监管的实施 非结论性评价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22
22
《办法》起草背景和原则——
¾ 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构建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三大支柱 扩大风险覆盖范围 改进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拓宽资本监管适用范围
10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Ⅱ(2006年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
第Ⅰ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 风险加权资产 基本指标法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标准法 标准法 内部评级初级法 (F-IRB) 内部评级高级法 (A-IRB) 高级计量法 第Ⅱ支柱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Ⅲ支柱 市场纪律
FSF到FSB G20替代G8 BCBS扩员
改革重点 改革重点
¾ ¾ ¾ ¾ 强化资本监管 杠杆率指标 流动性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
12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强化资本监管)
¾ 提高资本质量,强化损失吸收能力 提高资本质量,强化损失吸收能力 —— 分子分子 ——
恢复普通股的核心地位 严格、统一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和扣除要求 强化二级资本在公共部门救助前具备吸收损失的能力 取消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的三级资本要求
¾
更广的风险覆盖范围 更广的风险覆盖范围

——分母 ——分母
针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信用估值调整 增加交易账户资本要求,Stressed VaR 和 Incremental risk 提高对资产证券化,尤其是再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要求 弱化对外部评级结果的依赖,缓解悬崖效应
资本监管与银行监管 新核心原则(2012)

原则 1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适当的资本充足 率规定。资本要求应反映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及其给所在市场和宏观 经济环境带来的风险。监管机构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要 素。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 资本协议。
– 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 – 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 – 建立留存超额资本(conservation buffer)2.5% – 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countercyclical
buffer) 0-2.5%
18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14
一级资本(8.5%)
总资本(10.5%)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杠杆率监管) 重新启用杠杆率监管——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¾ 背景 背景 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是导致经济危机的重要特征之一 杠杆率的亲周期特征(去杠杆化)加大了危机的严重程度 ¾ 目标 目标 控制银行体系杠杆率积累,缓释去杠杆化带来的不稳定性和负面影 响 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 ¾ 监管标准 监管标准
19
资本监管改革的历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sel Ⅲ(2010年第三版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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