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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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业务目标

规范XX集团总部及下属各片区、事业部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因关联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或企业资源无端占用,确保企业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业务风险

2.1企业关联交易规定不明确或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披露违反国家法规,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2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未经授权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发生重大差错、舞弊或欺诈行为;

2.3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范围界定不准确,可能发生潜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2.4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影响公司股市信誉;

2.5企业关联交易活动缺乏监管或执行不当,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3业务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各业务板块的实体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原料

采购、委托和受托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适用于XX集团下属各业务板块。以下条款中,各片区、事业部、肉食运行中心,简称为各片区;XX集团所管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统称各分公司。

4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4.1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4.1.1XX集团总部财务部是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各片区及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操作及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2各片区财务总监和片区总经理,负责关联交易活动及交易价格的审核把关,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成败负有最终责任。

4.2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

集团内部分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应视关联交易:

—不同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代加工;

—屠宰加工企业从种畜禽场采购禽雏;

—分公司从集团商贸原料部采购原料;

—种畜禽养殖场从饲料企业采购饲料;

—商品畜禽养殖场销售活畜禽给屠宰加工企业;

—熟食加工企业从屠宰加工企业采购肉食原料;

—不同分公司之间原材料调拔或固定资产转移。

4.3关联交易的审批

4.3.1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双方,由产品或劳务提供方负责填写《关联方核查表》,经双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

4.3.2片区财务总监审核同意的,签字后上报中心总部财务部审核;

4.3.3中心总部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回复片区财务总监,授权分公司实施相关交易活动;

4.3.4产品及劳务提供方,根据产品及劳务核算成本、市场销售价格、合理利润率等确定产品价格,填写产品交易价格单和书面交易合同,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片区总经理批准;

4.3.5获得批准的交易价格单和书面交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内部管理或市场因素变化需变动交易价格时,由变动申请方提交书面价格申请,双方确认后,重新上报片区财务总监审核、片区总经理批准。

4.4关联交易执行

4.4.1交易双方分公司应按获批准的交易价格单和书面交易合同,严格执行交易活动。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价格;

4.4.2关联交易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交易活动,合同条

款应明确规定:

—产品货款结算周期为收货后3个工作日,凭合规发票及时结清货款;

—货款结算方式必须使用银行帐户汇款;

—货物运费及货物出厂后的相关费用承担必须明确。

4.4.3关联业务交易过程中,双方必须建立《关联交易业务台账》,双方财务会计应每周一次对关联交易账目进行核对,每月末将关联交易清单交财务经理及总经理签字确认;

4.4.4分公司财务经理应每月一次审核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填写《关联交易价格执行情况备案表》,并作出财务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各片区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4.4.5关联交易双方财务部门,应每季度编制一次《关联交易明细表》,依据经审核确认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作出汇总明细,提交送片区及总部财务部审核;

4.4.6中心总部财务部对下属各业务板块提交的《关联交易明细表》,审核确认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对其中有异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报董事会审议。

4.5饲料代加工业务

4.5.1定义

代加工:饲料生产企业因产能、动力供应、原材料、交通等

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而委托其他公司为自己生产产品的业务。饲料生产企业为消耗特定原材料或因产能过剩而主动寻求为其他公司加工产品的业务也是代加工。

生产公司:指受托加工生产的公司。

4.5.2数据统计与收入处理

分公司之间实施委托代加工的,产销量只在生产公司统计,并且核算代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委托公司不再重复统计与核算。

4.5.3销售开票与结算程序

a)代加工业务结算价格按照原料成本+加工费计算;

b)原料成本按照生产公司代加工产品对应的最近一次5日测算的全月累计单位原料成本确

定。委托方提供包装材料的应减除包装成本,生产公司有预混料返还时应予扣除。

c)加工费按照以下标准:

件1)向委托公司收取款项;

e)委托公司将产品结算金额付至生产公司后,由生产公司负责发货。

f)委托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及属性预先确定代加工产品的销售对象,按照当日销售价格减

除所有折让后的净价开具手写销售单据及出库单。委托公司应优先销售代加工产品。

g)委托公司代加工产品全部售出后,向生产公司补付代加工产品销售总额与结算金额的差

额;并填制代加工产品销售清单(附件2)。

h)生产公司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代加工产品销售清单开具销售发票。

4.5.4费用承担及利润调整

a)代加工产品的运费、提成由委托方承担并进行帐务处理;

b)代加工产品自生产公司出厂后的破损及路途损耗等,扣除责任人承担的部分由委托公司

承担。

c)代加工产品销售总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为委托公司的代加工产品毛利。

d)代加工业务双方均为六和全资公司时,代加工产品毛利作为委托方考核利润调增项目,

在代加工的月末向总部呈报《利润调整签呈表》,签呈应由调减方的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签字确认。

e)代加工业务中有一方为非六和全资公司时,委托方按照代加工产品毛利额向生产公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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