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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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清代法制概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治秩序的王朝。

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

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

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

清代的治国思想、立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

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

从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

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代的主要法典(1)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2)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3)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4)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5)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6)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

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

光绪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

2.清代的部院则例(1)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

(2)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

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讲课文档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 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无论 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由男性家长 掌管,子女不仅不得掌管,而且法律不承 认其个人的所有权。
第三十页,共127页。
西周散氏盘记录土地纠纷
第三十一页,共127页。
西周的文字演化 龙首形玉部件
第三十二页,共127页。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掌万
解析:答案:D
西周婚姻缔结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 母之命、同姓不婚。凡不合此三者的即属非 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 要求,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bi,但法定的 妻子只能是一个。同时明文规定,具有相同 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的男女不得婚配,即同 姓不婚。婚姻关系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和“六礼”的过程,才能宣告成立。而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本题的命制为考生设了一个陷阱,即D 项, D 项虽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之一,但却是 婚姻的解除制度。因此,本题既是送分题, 又是绊脚石。
讼。在法庭上,勿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
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
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 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yun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 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立赎约,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
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而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
第四十四页,共127页。
西周曶hū鼎铭
第四十五页,共127页。
案例:悔赎shu案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hū:朝见时大臣所执的手版用作
纪事,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庭审理案件,曶hū 、
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张杜律答:“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

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

《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北齐律》(青岛大学2011年研)答:《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

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

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3.八议(青岛大学2011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汉代法制概况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国,在秦末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矗立。

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

同时,针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益修正。

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

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1.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1)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

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

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2)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

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2.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1)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3.1本章要点●成文法的公布●李悝的法经●商鞅变法与秦的法制改革3.2重点难点导学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继西周之后的两个时代名。

春秋,源于孔子的《春秋》记事一书而得名。

目前史学界多以周平王东迁至韩、赵、魏三家分晋(公元前270年—前476年)共二百五十九年,为春秋时代。

战国则多以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至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为战国时代。

所谓战国,因当时列国称雄,连年战争而得名。

春秋战国是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

这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开始瓦解,新的生产关系逐渐产生和确立,周天子失去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彼此争霸称雄,代表各阶级、阶层利益的思想家纷纷发展学说,试图以一己之说匡正天下,得到时君的赏识,出现了所谓“百家争鸣”的局面。

《汉书·艺文志》概括列举了儒、墨、道、名、法、阴阳、纵横等诸家,其中对当世和后世的法制产生影响最大的是儒家和法家。

春秋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中,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当政者,纷纷把成文法公之于众,在晋国赵鞅公布“范宣子所为刑书”时,竟然遭到孔丘的反对,所以一直到战国时期儒家学说皆不为当政者赏识。

反之,由于法家学说符合时代需要,颇受当政者青睐,他们之中有的被聘为上卿,得到国君的重用,如李悝、商鞅等人,并以其学说作为指导进行立法,而收到富国强兵之效。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制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一)生产力的发展与井田制的破坏(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三)礼制的衰落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革命根据地法制)【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革命根据地法制)【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制导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

又称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史”或“人民民主法制史”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之前,中国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开始,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代表自己意志、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

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直接历史渊源,为社会主义法制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创造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用。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1.萌芽阶段(1921—1927)(1)这个时期党提出的法制主张和文件受共产国际影响很深(2)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3)1925年省港工人大罢工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法》和《会议规则》(4)农运中的各种革命法令和政令2.初创和奠基时代(1927—1937)(1)工农武装割据时代,开始着手建立工农武装和新政权(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3)苏区的各种法令和议案3.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时代(1937—1945)(1)第二次国共合作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建设(2)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与相关法令的制定(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4.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1)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2)废除伪《六法全书》(3)《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土改法令的发布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时间:1931年11月7日(2)会议: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3)内容:共十七条(4)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5)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6)政体原则: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7)政权任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8)确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9)修订: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制定流程:1939年4月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3章,二十八条;1940年3月,党中央提出抗战时期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中共边区中央局因此重新拟定《施政纲领》。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和(二)【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和(二)【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法经》2.亲亲得相首匿3.八议4.《明大诰》5.五权宪法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2.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3.简述宋朝官员的考课制度。

4.简述元朝的中央政权机关体系。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2.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立法成就。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封捧儿。

在封捧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订了婚。

到1942年,封彦贵见女儿长大成人,婚礼大增,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封彦贵一面以“婚姻自主”为借口,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又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暗中将女儿许给城壕川张某之子为妻。

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

1943年2月封捧到一亲戚家吃喜酒,与张柏第一次见面。

封捧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

但其父却在同年3月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布4匹,将封捧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

封捧不屈从父命,暗中将此情告知张家。

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20多人,夜奔40里,闯入封家抢亲。

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偏听偏信了封彦贵的控告,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的婚姻无效。

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

适值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便向马锡五提出口头上诉。

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

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该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之后,马锡五很快当庭作出了以下判决:(1)封捧与张柏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从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讲义: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认为天命是可转移的,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提出,解决了西周统治的合理性的问题。

“德”表现于社会生活中:即“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德”表现于法律上:即“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礼治思想周礼,“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即亲其所亲。

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

至亲莫如父,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

主要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

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

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哀痛、忧思,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要求礼貌。

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

“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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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思想 “五权宪法” “权能分治”理论 《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主要立法活动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司法机构禁止刑讯、体罚司法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1.社会背景与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孙中山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袖,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905年8月他建立了统一的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治纲领。

同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明确提出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指导思想,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他主张实行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而且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学说。

(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经历了由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巨大转变。

它不但是孙中山政治、经济主张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①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第一个主义。

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后因帝国主义列强日益瓜分中华民族,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愈来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收回租界和失地等。

②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

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建立民国。

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基本上未超出西方的“天赋人权”的范畴,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决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之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

在新三民主义时期,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侧重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并鲜明地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这在近代宪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下)【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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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下)一、概念题1.六法全书(人大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辽宁大学2004年研)答:《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2.《训政纲领》答:《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

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

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

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3.“五五宪草”答:“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

“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

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

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4.中华民国宪法(1946)答:《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1946年12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

该宪法以“五五宪草”为基础,以“全民政治”、“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地方自治”以及“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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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铸刑鼎(人大2008年研)答:“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

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

“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2.竹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答:《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

《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原文已佚。

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

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

《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3.《法经》(南京大学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答:《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悝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4.改法为律(人大2008年研)答:“改法为律”是商鞅变法中的对法律形式进行改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商鞅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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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二百四十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1)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现象的深化;(2)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增加;(3)税制的变化:齐“相地而衰征”(685BC)、晋“作爰田”(654BC)、鲁“初税亩”(594BC)、楚“书土田”(548BC)、郑“作丘赋”(528BC)。

2.郡县制的出现(开始代替分封制)“县”本意同“悬”(这两个字在古字里面写法是一样的),指远离国都的国君直辖地(大多是驻有重兵的军事要地)。

县的长官最早叫“县大夫”、后来叫“县令”,由国君直接任免。

县下设郡,郡的长官叫郡守(春秋时期的郡比县小,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设郡,而战国时期郡比县大,这一点要注意)。

3.礼制的衰落(1)“王纲解钮”: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的失落;(2)“礼崩乐坏”: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崩坏;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1.郑、晋、楚各国的公布成文法运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驷歂[chuá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巳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

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夏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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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一、概念题中国法制史答: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二、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答: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具体阐述如下:(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三、论述题试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答: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状况及研究状况包括以下内容:(1)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从整体上看,在清末沈家本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作为传统历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几千年中伴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而不断积累,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历史资料,其功绩和作用十分明显。

但是,作为一种非学科性的研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九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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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官吏的管理
①科举与选官
a.科举。明代科举三年一试,省一级称乡试,在各省布政司考试,中试者为举人;次
年集于京师称会试,在礼部贡院考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进行的殿试(又称
司法机构的特点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诉讼制度的特点
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重点难点归纳】 一、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
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
明了明代君主专制的空前加强。
(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①通政使司
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
②廷议制度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
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
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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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重典治国”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法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民事法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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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书所载有限,犯罪情状无穷,为防“法外遗奸”和力求“情罪无遗”,太祖以后各代 皇帝遂据“一时权宜”定有不少的例。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问刑条例》、《真犯、杂 犯死罪条例》和《充军条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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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重要知识线索1.历朝立法思想的演变神权法思想的演变、法家思想→以儒为主、诸家合流律学的作用、清末变法与孙中山的法律思想2.历朝主要官制前期:周礼六官→三公九卿→三省六部后期:二府三司→君主专制倾向(废丞相、立内阁、军机处、台谏合一、刑部集权等)3.历朝(刑)律典与主要的法律形式(渊源)各朝刑法原则的演变、五刑制度(刑罚制度)的演变、主要罪名制度、官贵法律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4.历朝司法体制各官皆司法→廷尉、御史专职司法的出现→三法司体系→三法司职权在各朝的演变5.历朝司法诉讼程序各朝诉讼流程的简要概括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五听、读鞫乞鞫、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录囚、会审)考题例解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笞刑2.中华民国宪法(1946)3.秋冬行刑4.教阶制度二、简答题1.折杖法2.明德慎罚之法律思想3.英国国会至上原则三、论述题1.中国古代死刑之流变分析2.20世纪法国民法典原则之演变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谋叛2.秋审处3.发谴4.种姓制度5.教会法大全6.衡平法二、简答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内容。

2.《明大诰》结构、特征。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

4.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及历史地位。

三、论述题1.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

2.《魏玛宪法》的特征及历史地位。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大司寇2.春秋决狱3.谋大逆4.《中国土地法大纲》5.梭伦立法6.《学说引证法》7.《新旧约全书》8.《自由大宪章》二、古案评述1.标点下段文字2.解释下段文字中用黑体表明的词语3.分析评述此段文字叙述的历史事件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之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三、论述题1.《宋刑统》的结构及其主要特点2.《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比较3.评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4.试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意义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2.决事比3.审刑院4.钦定大清商律5.市民法6.异端裁判听7.衡平法8.马布里诉麦迪逊二、标点和解释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我老久系丁北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巫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当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熟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三、论述题1.评述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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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导论隋唐法制概况公元581年,杨隋代宇文周,589年,隋灭陈,一统天下,自西晋一统以来309年的分裂与动荡终告结束,隋朝和继起的唐朝成为第二个“秦汉帝国”,中华文明在统一的帝国体制下走向了前所未有的辉煌。

后世因盛唐之辉煌,多以之与强汉相比,即所谓“汉唐文明”。

隋唐帝国的法制建设,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加明显的进步与完善。

一系列足以名垂青史的律典,成为中华法系的象征。

《唐律疏义》(《永徽律疏》)是自秦汉帝国以来近900年的法制建设积淀而得的瑰宝,与罗马法系中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交相辉映,分别成为古代东方和西方在法律建设上的最高成就而为后人所铭记。

隋唐帝国建立之初,贵族门阀的势力还相当强大,皇帝、贵族和平民共同在帝国的法律体系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地为中华文明的辉煌做出相应贡献。

中唐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贵族阶级逐渐衰落,以科举为进身途径的文官阶级在国家政权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唐初沿袭的府兵制也已彻底破坏,募兵制和藩镇兵制又成为主流兵制,沿至晚唐,帝国内部实际上已趋于破碎,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体制难以维系,北方的游牧民族吸收了中原文明后变得更加强大和难以应付,公元907年,唐王朝灭於叛将朱全忠之手。

中华文明又进入了另一个分裂期:五代十国至宋辽金夏对峙时代。

一、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已经相当成熟,以唐代为例,其主要法律渊源为:1.律:以正刑定罪(≈刑法典)2.令: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3.格:以禁伪止邪(≈刑事特别法)4.式:以轨物程事(≈行政规程)5.例:比附条例(以比附断事而得法规)6.礼:法定国家礼制仪式规范7.经义:延续汉代以来的经义决狱传统,但由于律令的成熟,适用已较为罕见;二、隋唐两代的主要立法情况1.开皇律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模拟试题】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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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黄老思想答: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2.德主刑辅(中山大学2005年研)答:“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

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

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

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

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

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3.约法三章(人大2012年研)答:“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

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4.《九章律》(辽宁大学2005年研)答:《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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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1本章要点
●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2.2重点难点导学
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在法律形式上。

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影响都及于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

此外,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深处找到踪影。

故而,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传承之中,西周法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周统治者利用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新提出的“德”观念顺理成章地解释了“小邦周”兴起和“大邦殷”灭亡的原因。

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里起指导作用的,则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

(一)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

因此,“天命”不会专归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这就是“天命靡常”或“惟命不于常。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有德之人有“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在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只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同时又敬“德”才能“受天命”。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

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所以周公言:“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

”“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

周初
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体现在体恤民的艰难,“知小民之依。

”依:意为隐,即难言之隐情,也就是民生的艰难。

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民能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例】明德慎罚[概念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9年研]
答: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

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

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

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

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勿替敬典”。

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

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

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

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

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

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在西汉中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以天子为核心,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与嫡长子。

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也就是说,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士,每一代、每一级君主、领主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

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领主来说是天下的大宗,其他领主则是小宗。

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

在各个相对应的关系中,小宗应该服从大宗,其负有向上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政治、经济或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

大宗则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并有责任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其三,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

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天下的最高主宰,又是整个姬周大家族的大家长。

在这种政治、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中,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惟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从文献古籍及出土文物资料的有关记载分析,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
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

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实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成康之治”,为保障姬周政权的稳固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
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吕刑》
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

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也称“甫刑”。

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历史上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三)“九刑”
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在中国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说法。

据此,有学者提出,“九刑就是周初成王时政治家周公旦所著的刑书九篇”,“这说明周代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

“西周还不见有公布的成文法典,但已有内部掌握的刑书,则是无疑的”。

这些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

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而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遗训”及“殷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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