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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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就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名称与住所

第七条:公司名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宗旨:投资各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利用各自的资金与专业优势,开展物业经营、产品经营、商贸餐饮娱乐等各项经营业务,创造社会及经济效益。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洗涤用品、服装、针织品、鞋帽、文化用品、办公家具、箱包、体育器材、五金交电、计算机、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家具、装饰材料、钟表、眼镜、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首饰化妆品、图书文具办公用品、商业管理、场地租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与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名称及出资额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出资额如下:

**有限公司 90万元

**咨询有限公司 10万元

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各股东出资时间如下:

与年月日前出资完毕。

第十四条:股东按章程缴纳出资后,按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办理验资。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

⑵公司登记日期;

⑶公司注册资本;

⑷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与出资日期;

⑸出资证明书的编号与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的权利:

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⑵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⑷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⑸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⑹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⑺有权转让出资;

(8) 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与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与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⑴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⑵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东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5) 遵守公司章程;

(6) 服从与执行股东决议;

(7) 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8)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与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出资后股东数目不得少于2名。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合资合同、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⑵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选举与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⑸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⑻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⑽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⑾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⑿修改公司章程;

⒀讨论与决定公司其她的重要事项。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⑴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

⑵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她董事主持;

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⑷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⑸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⑹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⑺股东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⑻股东会需作出决议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代表委托人持有的表决权应在2/3以上作出的决议方可有效。如出席的股东代表或股东代表委托人持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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