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深地税告[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
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21元 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
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
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
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
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
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三、三大网络运营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平台服务,以及所需的普通互联网服务和增值性质的安全网络接入服务,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但不得利用网络发票的推广要求纳税人使用其他各类增值服务。
具体请咨询三大网络运营商服务热线。
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更换不同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对于运营商未能按承诺提供稳定的系统功能或规范服务的,纳税人可拨打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4-1,进行投诉和监督。
四、为便于纳税人开通网络发票服务,请纳税人按如下时间安排,分期分批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9]19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4.15【实施日期】1999.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191号1999年4月15日)各处室,各分局、区局:为加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举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关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受理、举报材料管理及举报的奖励工作。
第四条各处室、登记分局、海洋石油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局举报中心;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及其下属分局接到的举报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的各区举报中心。
第五条各级举报中心应及时对举报案件的材料进行整理、归类,移送各分局、区局查处,并跟踪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负责查处的分局、区局在案件查结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服务热线号码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
服务热线号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9.10
•【字号】深国税告[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服务热
线号码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0〕10号)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9月30日起,将原纳税服务热线号码123661和123662统一为12366。
当纳税人接通12366号码后,选择“1”进入国税服务热线,选择“2”进入地税服务热线。
号码12366启用后,两局原来的123661和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号码将停止服务。
深圳市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关注以下问题1、该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至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发布相关新的文件废止该优惠政策,所以至今该“过渡性税收优惠”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该“两免三减半”政策不适合所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该文件规定地区内的高新企业。
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特别注意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2日深地税发[2005]459号)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
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结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地税发[2006]460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营业税及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60号)各区局、各稽查局:现就房地产权属登记过程中有关契税及营业税的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契税征管问题(一)单位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单位购买住房(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并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在我市应按法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符合其他契税减免税条件的除外)。
(二)补缴契税的处理意见。
对于纳税人已经按预售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及建筑面积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契税的,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因预售面积与核准的建筑面积产生差异,引起实际购房价款发生变化,或者引起契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建筑面积超过或低于144平方米),导致少缴或多缴契税情形的,纳税人应根据其所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及原纳税申报材料向区地税局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纳税人确实足额完税后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规定,减免契税和界定不征契税的手续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区地税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直接抄送税收代征单位。
税收代征单位收到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件或不征税函件后,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并将减免批件存档。
目前下列两项契税减免事项暂由税收代征单位直接审核办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819030026【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11月12日粤国税函[1998]452号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8日粤国税发[2007]32号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粤国税发[2008]30号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1月4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7月17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3号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月19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9号1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2018年5月1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1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5年4月17日(85)粤税三字第022号1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批复1985年5月12日(85)粤税三字第031号1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87年5月25日(87)粤税三字第051号1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1987年8月31日(87)粤税三字第069号1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1月31日(88)粤税三字第028号18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6号19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8日(89)粤税三字第028号20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3号21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日(89)粤税三字第035号22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2日(89)粤税三字第066号2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粤税三字第090号2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1990年6月5日粤税办发[1990]135号25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粤税办发[1990]192号26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粤税发[1990]432号27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3日粤税发[1990]504号28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8日粤税函[1990]184号29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5日粤税发[1991]403号3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油页岩的资源税适用税目的批复1995年5月16日粤地税函[1995]059号3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1995年6月7日粤地税流函[1995]006号3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粤地税发[1995]236号3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1996年9月13日粤地税发[1996]209号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1996年10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41号3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5日粤地税发[1996]299号36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2日粤地税发[1998]44号37关于工商部门市场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0日粤地税发[1998]138号38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1998年10月15日粤地税函[1998]294号39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粤地税发[1998]258号40关于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粤地税发[1999]14号41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粤税发[1999]56号)42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1999年7月8日粤地税发[1999]162号43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粤地税函[1999]312号44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1999年12月10日粤地税函[1999]395号45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2000年4月18日粤地税函[2000]175号46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2000年6月2日粤地税发[2000]138号4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粤地税发[2000]251号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3日粤地税发[2001]160号49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4日粤地税发[2002]1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7日粤地税发[2002]96号51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2002年12月17日粤地税函[2002]641号52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粤地税函[2004]719号5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9日粤地税函[2005]345号54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06年4月28日粤地税函[2006]226号55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5日粤地税函[2007]63号56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年2月11日粤地税发[2009]33号5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5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5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2017年9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6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6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0月18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配套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0-01-30【实施时间】2010-0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我市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在划分各分支机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采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项因素计算确定。
具体通知如下: 一、汇总纳税企业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申报系统后,企业才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我局已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简要修改,修改后的审核表既作为企业上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本年度三、四季度至下年度一、二季度计算分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具体规则详见审核表的填表说明。
三、由于上述业务规则的变动,我局正在对年度申报系统汇总纳税模块进行修改。
因此,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推迟到2月20日之后。
四、为保持2010年一、二季度申报正常进行,我局申报系统已经自动将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度三、四季度的分配比例有效期截止日从原来的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
汇总纳税企业一、二季度申报时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五、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及填写说明已在我局网站(http/// )的“下载专区-纳税申报表类-企业所得税”位置更新,供下载。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xls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一批A级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
一批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第一批A级纳税人名单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
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对所辖纳税人进行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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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深地税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地税规〔2010〕2号)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号)2.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5.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6.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16号)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93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7号)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23日深地税发〔2006〕122号)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主管机关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观澜税务分局更名为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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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观澜税务分局更名为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205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观澜税务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承担宝安区石岩街道辖区内国家税务管理工作。
现将石岩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等事项通告如下:
主要职责:负责管辖宝安区石岩街道辖区内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反避税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等工作。
办公及办税服务厅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田心大道14号国税大楼联系电话: 27619744
邮编:518108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20•【字号】深国税发[1996]127号•【施行日期】199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127号1996年3月20日)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A类纳税人申报暂行规定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A类纳税人基本条件(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年以上的;(二)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200万元以上;(三)税负率在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见附表);(四)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会人员持有会计证;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表,按时申报纳税;纳税记录良好;(五)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没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生及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二、A类纳税人申请报批办法(一)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A类纳税人;(二)申请A类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1.填报齐全的增值税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表;2.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书或企业年度决算报表,以及稽查分局的稽查报告。
(三)审批办法企业提出A类纳税人认定申请后将有关材料送达主管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经审核资料齐全后将收单回执开给申请企业。
主管征收分局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企业领取申报结果,期间,主管征收分局可委托对应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结果及时转送征收分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09•【字号】[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各分局,宝安县、蛇口区税务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的问题。
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仍属原产权人所有的,由原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所有的,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归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的干部、职工宿舍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按《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资给干部、职工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干部、职工负责;或由干部、职工集资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企业负责。
宿舍建成后分给出资的干部、职工使用,以及企业将宿舍折价售给干部,职工的,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按个人的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企业的宿舍供其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产权属企业所有,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供他人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产权所有人将房产供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不论是以折旧费、修理费、补偿费还是承包费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属租金性质,均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概述
2.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3.告知书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由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一份官方
文件,用于告知纳税人其涉税信息的查询结果。
这份告知书旨在提高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税务情况,同时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申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税收优惠情况等。
这些信息是纳税人了解自己税务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监管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份告知书,纳税人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在税务方面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提高了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税务情况,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税务部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税务违规行为;三是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公正,防止税收逃避和偷税漏税等行为。
总的来说,深圳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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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深国税告[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12号)为从严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有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保障单位或者个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现将设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等有关机构的事宜通告如下: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税综合大楼2310房邮编:518048举报、传真电话:83878888、83878750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蜜园路1号罗湖国税大楼413房邮编:518023举报、传真电话:25860153、25860070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三、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田国税大楼1713房邮编:518040举报、传真电话:88317589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四、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9号南山区国税大楼702室邮编:518052举报、传真电话:86353134网上举报:深圳国税网站 // /(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负责受理群众检举的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有关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工会经费拨款【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工﹝202x﹞4号【发文日期】202x-04-05【实施时间】202x-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财政局、各税务分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各级工会: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字﹝xx﹞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x﹞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一)(略)的领用、缴销、核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计拨工会经费时,由工会开具给拨缴工会经费单位的唯一合法凭证。
企业、事业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审计机关不予核销经费。
二、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总工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由市总工会发放、核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其他各级工会向其主管上级工会申请领用的缴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缴销、核查实行年审制度。
当年领用的收据,无论是否用完,均应在次年一月份交旧领新。
未经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签章的收据号码,财政、税务部门不予认可。
四、各级工会在领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同时领取《深圳市工会经费拨各基层工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妥《工会经费拨缴年审手册》中的上述二表,向上级工会缴销上年收据。
主管上级工会审查上年收据已交齐、应上解工会经费无误后,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缴销表》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上签字盖章,并发给新收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移交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移交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7.30
•【字号】深国税告[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移交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9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单位原保存的常晖、陈传瑜、陈冬莉、陈冬梅、陈杰、陈伟黎、陈震、方翔虹、冯田、古召龙、郭坚、何军英、何铭赣、黄富强、黄烈、颉清、柯莉、邝国彬、蓝岸晖、雷文、李小红、李宇雄、梁善朴、莫杏梅、莫志雄、欧阳励霜、彭雯、邱伟南、邱子玲、邵惠民、沈晓冬、司穗宁、苏建平、孙利萍、孙颖、汤廷波、万汉光、吴迪、吴劲松、吴令锦、吴志刚、冼伟标、谢九红、徐翔、续颖、杨明高、叶力宁、叶青华、叶远青、叶忠、袁瑞虹、曾海涛、曾汉洪、张剑飞、张小军、张志坚、赵春红、郑继烈、钟瑞、周伟其、朱旭的人事档案将移交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以后有关档案事宜,由当事人按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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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5﹞65号、077号、21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取得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并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税征收分局报送上月收入明细表。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从1996年1月1日起请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征收分局购取。
不明之处可直接向各征收分局税政宣传科查询,也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查询,查询电话:3336333转3804、3806、3816、3824
五、对不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我局将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