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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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的综合特点(3)
准确性: 协调制度的商品条目除了以目录条文本身明 确商品范围外,还依据归类总规则、章注释、 类注释和子目注释和一系列的辅助刊物为保 障对商品的归类加以明确和限定,保证了各 个项目商品范围清楚明确,分类一致,互不 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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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的归类体系 (1)
《协调制度》是结构性目录 采用结构性号列排列,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 目进行分类。其每一品目均用4位数编码表示,除近400个品目外, 大部分品目又细分为多个一杠子目。根据需要,一杠子目又进一 步细分为多个二杠子目。子目均以6位数编码表示,没有细分子目 的品目,其项下的6位数编码子目号的第5、6位均用“0”表示, 分出一杠子目未分二杠子目的品目,其子目号的第6位数字用“0” 表示。 协调制度中对于兜底子目(即名称以“其他”表示的子目)则尽 量以数字“9”表示,而当最后一个子目名称为“零、附件”时一 般以数字“8”表示,以空出“8”以前的数字,便于今后尽可能不 改变现行的子目编号就能加入新的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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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的综合特点(1)
系统性: 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生产行业、自然属性和不 同用途分类排列; 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应用的合理性,把一些贸易量较大而又难以 分类的商品(如灯具、活动房屋等)专门分列税目,因而容易理 解、易于归类和方便查找; 由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及一套相关的具有结 构层次的品目、子目组成的,它提供了系统、统一的商品分类方 法。 完整性: 其结构和归类规则保证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满 足各方面要求和未来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使任何进出口商品, 甚至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中归入自己 适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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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简称《税则》)
1、《税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文本: 《税则》是国家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是进出口 商品分类的具体体现,是进出口商品确定税 则号列的法律依据 2、《税则》的基本构成: 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品目 条文+子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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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158号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17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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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 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 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 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 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依据。 第四十三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 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 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 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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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的归类体系 (2)
协调制度的构成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按系统顺序和结构排列的商品品目表及其对应的 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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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的类、章分类
第一类(1-5章)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6-14章)包括农产品的动物产品及植物产品; …… 第五类(25-27章)包括矿产品; 第六类(28-38章)包括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 …… 第十一类(50-63章)包括纺织工业的产品; 第十五类(72-83章)包括冶金工业产品; 第十六类(84-85章)包括机电制造业产品; ……. 从章的内容上看,各章基本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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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与《协调制度》关系
《税则》的归类原则与《协调制度》完全一 致,《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及有关类注 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及系统结构排列的商 品编码表构成了《税则》的主体。 税则号列由10位数构成,前6位数结构与 《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位数是根据 本国国情增加的子目。第9、10位是为监管 证件或暂定税率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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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调制度》,将 其作为本国进出口税则及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 并于同年6月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 目前采用的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 目前,凡是涉及进出口管理需要的国家有关各个部 门均采用HS化编码编制本部门商品目录,例如有以 下一些主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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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的综合特点(2)
通用性: 一方面体现于《协调制度》在国际上的普遍应用和广泛影响, 即已有110多个国家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并有近 200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协调制度》作为本国海关税则及外贸 统计商品目录。
另一方面,它具有的多用途特点,使其不仅适用于作为海关关 税的目录基础及采集国际贸易统计数据的基础,还用于其他方 面,例如,主要用于原产地规则的基础,征收国内税,贸易谈 判的基础,运输税费的计算和统计及对受控物质(如废物、麻 醉药物、化学武器、臭氧层消耗物质、危险品)的监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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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158号公告)
(1)商品归类的定义及归类的依据 (2)商品归类到货状态认定 (3)归类决定、预归类、归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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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定义及归类的依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 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 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 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 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 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编码 的活动。
北京海关商品归类办公室: 上海归类分中心(84、85、87、90章) 天津归类分中心(47-49、72-83章) 大连归类分中心:(44-46、93-96章) 广州归类分中心(1-43、50-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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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预归类
根据WCO推荐的工作方法,海关可以开展 商品预归类服务; 中国海关目前可以开展预归类服务,但各海 关的服务方式各有不同; 预归类需要进出口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海 关预归类决定只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负责; 预归类由进出口企业申请,由货物进出口所 在地海关负责制发,只在货物进出口海关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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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的修订
由于商品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协 调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订,目前, 大约是每5年进行一次大的修订;中国作为 缔约国,也进行同步的转换工作,中国海关 的《进出口税则》也随之同步进行了转换与 更新,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则是以2007版 《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2012年将进 行下一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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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争议的法律解决(1)
海关商品归类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范围,按 照行政复议法的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主要有 以下几个步骤: 复议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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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争议的法律解决(2)
复议: 1、复议的受理机关:做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上一级机关,具体为海关的法制部门受理; 2、复议的时限: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 60天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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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关商品归类争议的法律解决(3)
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复议机关 是被告; 2、时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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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归类的法律规定
(一)海关法及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进出口商品归类培训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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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商品归类工作基本概要简介 二、商品归类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三、商品归类总规则 四、商品归类规则的具体应用实例 五、做好商品归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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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归类工作基本概要简介
协调制度简介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基本架构 海关预归类管理 海关商品归类后续管理 海关商品归类争议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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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后续管理(1)
法律依据: 1、《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2、《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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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后续管理(2)
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 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 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 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 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 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 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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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基本工作架构(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商品归类处)
北 京 海 关 商 品 归 类 办 公 室
上 海 归 类 分 中 心
天 津 归 类 分 中 心
大 连 归 类 分 中 心
广 州 归 类 分 中 心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
现场海关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
现场海关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
现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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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基本工作架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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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简介
海关商品目录编制的基础: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 调制度》 英文全称:Harmonized Commodity Nomenclature and Coding System 缩写为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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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HS)
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即WCO)第61/62届会议通过 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使《协调制度》 成为第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在世界范围统一实施的商品分类 目录。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 采用该目录的共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截止到目前,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缔约方(包括1 个经济联盟(欧盟))加入了该公约,正式使用《协调制度》 的国家、海关或经济联盟达到200个,涵盖了全世界国际贸 易总量的98%以上; 《协调制度》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应用最为广泛的商品目录, 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只有极少数不发达国 家未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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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后续管理(3)
多征税款: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 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 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 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 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 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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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到货状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 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 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 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 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 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 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称《注释》)
《协调制度》是一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 类目录体系,《注释》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 度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决定汇编修订的,是《协调制 度》所列商品及品目范围的最权威的解释,是《协 调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WCO推荐各个国家 将《注释》作为归类的法律解释,目前,我国通过 《归类管理规定》明确了《注释》是进出口商品归 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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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 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 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 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 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 货物的商品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