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特殊区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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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1. 引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用于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自然景观的特殊区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自然保护区的边界明确、规范管理,并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区域的人为干扰。

2.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边界模糊:保护区边界模糊不清,容易引发非法采伐、非法捕捞等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边界争议:边界划定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受阻;•边境交通:自然保护区边界与周边地区迅速发展,容易引发大规模的人工交通流量,对自然保护区造成威胁;•非法活动:自然保护区边境地带容易成为非法活动的场所,如盗猎、盗伐等,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成为保护区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推进自然保护区高效管理、构建和谐自然环境的必然要求。

3.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原则3.1 依法依规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应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区的地理、生态和文化等因素,确保边界的划定工作考虑到自然保护区的整体利益,不对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和物种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3.3 参与共享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制定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民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平衡。

3.4 科学合理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划定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确保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自然保护区边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1 边界划定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划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调查,结合地理、生态、文化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明确的划定方案和程序。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自然遗迹等而划定的特殊区域。

它们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确保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与政策支持。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宏观的法律框架,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则侧重于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进行专门保护,规定了它们的保护级别、栖息地保护以及禁止的捕猎、采集等行为。

此外,还有《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一专门针对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规划、管理体制、保护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明确了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使得保护工作有了明确的地理依据。

同时,对于在保护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以减少人类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例如,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实验区的开发活动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然而,当前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困难。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使得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困惑。

接下来,我们看看政策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作用。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政策,如生态补偿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

生态补偿政策通过对因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当地居民进行补偿,提高了他们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财政支持政策为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保护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

但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当地居民的损失和保护的实际成本,导致补偿效果不理想。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海关特殊区域,如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愈发凸显,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海关特殊区域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海关特殊区域管理制度不仅仅是对一片土地、一所建筑的特殊管理,更是一种特别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

为此,本文将从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作用、管理制度及未来发展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海关特殊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区域是指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高新技术,而对一定地域内的经济活动实施特别管理政策和监管制度的区域。

海关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少的税收负担、简化的海关手续和更为灵活的监管制度,以提高其竞争力。

海关特殊区域通常包括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等。

自由贸易区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与本国其他地区不同的关税政策,对外国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施避税或者低税。

保税区是指国家开放的特殊区域,边境内外或者国家贸易管制地区内,对进口货物实行或者基本上实行避税管理的地区。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依法依规运作的引进外资和国内企业设立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的地区。

这些区域均是海关特殊区域的典型代表。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整体贸易的繁荣。

因此,海关特殊区域的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间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海关特殊区域的作用海关特殊区域在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海关特殊区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对外贸易竞争力。

通过设立海关特殊区域,可以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同时,也可以提升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融入全球化经济。

其次,海关特殊区域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海关特殊区域的设立,将为吸引外资、技术和人才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

特别敏感区域(PSSA)

特别敏感区域(PSSA)

特别敏感区域(Paticularly Sensitive Sea Area,PSSA):1前言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对某些海域实施特别的保护,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70年代初开始制订时, 加入了全新的章节“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其中在第211.6条作了具体规定:在IMO 批准的前提下,沿海国可以在易受海上行为损害的专属经济区中明确划定的区域内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措施。

但应该在报IMO 批准时,提出他们满足某些海洋学、生态学和资源意义上的标准。

获得批准后, 可在该区域内实施特别的规则和航行办法。

这一条款可以被看成是特殊区域(SA)和特别敏感海域(PSSA)潜在的国际法基础。

IMO 制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 73)提出了SA的概念,在该海域中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防止船舶排放的油类、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造成污染。

此后, IMO于1991年以A.720(17)决议的形式通过了有关“SA指明和PSSA鉴定的指南”(简称“指南”),在这里提出了PSSA 概念。

2特殊区域(Special Area,SA)2.1 SA 的定义MARPOL 73/78 有关附则规定,SA 是指这样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涉及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 要求采取特殊强制的办法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2.2 SA 的鉴定标准拟鉴定为SA 的海域须满足下列标准:(1)海洋学方面由于特殊的海洋学条件能导致有害物质在该区域内水体和沉积物中浓缩或滞留,象辐聚带和环流区;或者有温度、盐度的层化现象;或者海水流速过小;或者冰期过长以及和盛行风有关;(2)生态学方面该区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即符合该项标准:①濒危的海洋物种;②海洋生物资源高产区,象海洋锋区、上升流和环流区;③重要的海洋物种产卵、繁殖和养护区以及海鸟和哺乳动物迁移、洄游路线;④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 象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基床和湿地;⑤鱼类等海洋资源的重要栖息地和维持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3)运输的特殊性质在该海域中,船舶如仅按MARPOL 73 78 中对一般海域的防污要求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特殊区域保护法

特殊区域保护法
特殊区域保护法
旅游区: 以旅游观光、娱乐为主的综合性实体,并
不是法律划定的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保护法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 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特殊区域保护法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 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 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 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 验以及符合自然保建设 活动。
(3)以荒漠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4)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珍禽和水生野生 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5)以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海洋珍稀动植物为 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特保殊区护域保区护法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见教材
特殊区域保护法
(2)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等活动。
(3)缓冲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
特殊区域保护法
(4)外围保护地带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
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 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 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 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环境法课件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法课件第八章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二)土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 内容
1.确定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
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2.土地资源权属制度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 5.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6.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禁止破坏耕地和闲置、荒芜耕地 7.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1)土地使用申请制度 (2)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3)土地征用审批与补偿制度
《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 2.自然保护区设立制度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分类 (3)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3 (1)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2)分区管理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风景名胜区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从环境中特别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 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 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 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自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 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 内容
1.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 2.风景名胜区设立制度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3.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 5.风景名胜区利用与管理制度
三、国家公园保护法律制度
(一)国家公园保护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国家公园包括国家森林公园、自然公园、历史
公园、海岸公园和湖岸公园等。我国现阶段只 建立了森林公园。所谓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 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 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 教育活动的场所。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才能保障人体健康,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是为了加强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特殊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特殊区域一般指具有独特自然景观、自然生态功能以及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地区,例如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

一、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意义特殊区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态脆弱性和稳定性差的特点。

这些区域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破坏和压力。

为了保护这些特殊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特殊区域往往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区域。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护这些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维护生态安全:特殊区域的环境破坏会对生态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可以加强对特殊区域的保护力度,减少环境破坏,提高生态安全水平。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特殊区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制定特殊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根据特殊区域的特点和环境保护需求,制定并实施特殊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2.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特殊区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特殊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设立环境保护基金:为了支持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4.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打击环境犯罪,维护特殊区域的环境秩序。

5. 提倡绿色发展: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鼓励特殊区域的绿色发展和低碳经济模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发布日期:2014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25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

下篇不考P4:环境资源的分类P5:环境问题的概念、分类;环境污染的概念、类型。

P6:环境问题产生、发展的两个阶段P11:新八大公害与旧八大公害的区别P14: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理解P15: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两方面内容P29:为什么环境资源法是一门新兴独立的法律部门?P31: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P34: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概念P57: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布伦兰特)P59:可持续发展本质内涵P61: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P64:风险预防原则概念、意义、贯彻P67:环境民主原则概念、意义、贯彻P77:环境权定义P80:环境权内容P85:公民环境权三种权利及特征P119: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分类、P12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念、首创国家、范围、形式、内容P126:三同时制度的概念、许可证制度概念P135: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类型P152:污染物排放税费制度概念P154:征收排污费的对象P158: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八、九章重点掌握对论述、案例分析有帮助一、名词解释1.环境保护的概念指人们对自身赖以生存的和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环境,遵循客观规律,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教育的和法律等多种措施和手段进行管理的总称。

2.环境法的概念调整因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权: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4.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在环境法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环境法体系指由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具有内在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6.环境监测指环境监测机构运用特定的仪器和方法,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性测定的活动7.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款识别引言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包含大量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条款进行识别和分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

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各种环境介质(如大气、水体、土壤等)的质量要求。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并采取措施保障环境质量的达标。

环境质量标准的识别可通过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进行。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管理的过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前进行,并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的识别可通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进行。

3.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而划定的特殊区域。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原则,并严禁破坏或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资源。

自然保护区的识别可通过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进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种工业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且必要时需要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识别可通过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控制”进行。

5. 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环境保护法》,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的识别可通过关键词“环境行政处罚”进行。

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各国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内容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内容

自然公园法律法规内容自然公园是为了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建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自然宝藏,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国内外的自然公园法律法规内容。

一、自然公园的划定和建设在中国,自然公园的划定需要遵循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审批准。

自然公园的划定应以地理区划、生物地理区系、生态功能区划等为依据,确保其在空间上和生态上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自然公园的建设涉及土地使用、资源开发、生态修复等方面。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

在其他国家,如美国的《国家公园法》以及澳大利亚的《环境管理与保护法》,也详细规定了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二、自然公园的管理和保护自然公园的管理和保护是保障生态环境和物种多样性的关键。

为此,各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自然公园的使用和保护。

在中国,自然公园的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

这些法规规定了自然公园内的资源开发、人员管理、巡护执法、科研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确保了自然公园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而在美国,通过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NPS)的管理,国家公园被有效保护。

《国家公园法》明确了国家公园的管理责任和授权事项,为国家公园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自然公园的利用和开发自然公园既是珍贵的生态资源,也是公众参与自然教育和休闲活动的场所。

因此,在合理利用和开发的前提下,自然公园可以为社会提供诸多服务。

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了自然公园的利用原则,即“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

这意味着在自然公园的利用和开发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同时确保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的国家公园允许公众参与各种户外活动,如徒步旅行、露营、野生动植物观察等。

同时,一些国家公园还允许科研和教育机构进行研究和教学活动,以加强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保护。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我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如下方 面: 1、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 2、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民和观光者的限制
第四节 文化遗迹保护法
一、文化遗迹及其立法 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 文化、历史、教育、观 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 原因不同,可以分为自然遗迹 和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 规定,文化遗迹包括:1)文物 2) 建筑群 3)遗址 文化遗迹的价值体现在: 1、历史价值 2、审美、艺术价值 3、科学研究价值 我国对文化遗迹的保护手段有三种: 1、分布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迹, 作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组成 部分加以保护 2、对规模较大的文化遗迹地,划 为单独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加以保护 3、对相对集中的文化遗迹,评定为文物 保护单位加以保护
第四节 文化遗迹保护法
二、文化遗迹保护的法律制度
1、划分等级,有重点的保护 对人文遗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物、石窟寺、石刻 等文物,确定为县(市) 、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 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80 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62 处) 第 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58 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50 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518 处)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一、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 自然保护区法 三、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四、 文化遗迹保护法
第一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文化、历史、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 具有特殊价值, 并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地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 我国一般将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人文以及等视为特殊区域进行保护 。 二、特殊区域保护法 我国对特殊环境区域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周朝。 周文王时就建立了 兼具现代的自然保护区 和国家自然公园性质的灵囿,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汉代曾 在现在的西安、洛阳附件设立 上林苑加以特殊保护。 现在意义上的特殊区域保护法, 产生于 19 世纪中后期的美国。

第十一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十一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区域环境是指占有一个特定的地 域空间的自然环境或人为环境。 区域环境中又存在着一些对于科 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等 方面有特殊价值和意义的环境结构,即 特殊环境。

自然保护区法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 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 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 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海域, 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的区域。
三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四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景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协调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十一章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一、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特殊区域环境的含义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
区内土地任何人不得侵占 区内及外围地带的林木均应进行抚育 采集标本药材等应经管理部门同意

DD 游侠旅行
禁限制度
一、禁止进行破坏生态活动 二、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 三、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 活动 四、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必须按 批准的方案进行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一Fra bibliotek风景名胜区概念和分类 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环境质量保护制度 景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 设,都应当与景观协调,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的工业设施和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的设施。

环境法(第四章)

环境法(第四章)

目前,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1988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中国于 月制定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 年11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华人民共和 月制定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 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 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 动,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但是,有关珍贵、濒危的 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 渔业法》的规定。 《渔业法》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 除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外 , 国务院还分别制定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992年 ) 和 《 水生 年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993年 ) , 对具体的行政 年 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保护措施作出了规定。
2.特殊区域的概念 .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 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 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 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 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的总称。它是 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 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即珍贵的自然遗产和具有特别 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 意义的人文遗迹,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对特殊区域 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关于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 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 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 用渔业法的规定。 用渔业法的规定。 2.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 于国家所有。

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建设标准

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建设标准

特殊保护区域禁止建设标准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依法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

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选址无法避开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引导已建但对生态环境不利的项目退出
《细则》规定,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的,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标准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类法律标准所组成的彼此联系、彼此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类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那么,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表达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进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原理和根本方式。

主要包括:尊重和表达生态计划的原那么;以可持续开展为导向的原那么;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式的原那么。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腕,对各类影响环境的活动进展计划、调整和监视,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根本原那么: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表达环境保护工作根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根本准那么。

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成立、社会开展相协调原那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那么;公众参与原那么。

土地利用计划制度:是指国家按照各地域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开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计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展整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成立、开发活动和各类计划,预先进展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展成立,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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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然区域

1、什么是特殊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 公园)
2、特殊自然区域出现的背景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分类 2、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3、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4、自然保护区内财产权人利益的保护
什么是自然保护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自然遗产为: “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 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 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 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 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0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 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 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5条 自然保护 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 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 人民政府批准。 (2)1999——2013之间的阶段
(3)2013 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 规定》之后的阶段


1999《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受自然条件 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 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截至2010年8月,中国共有八处世界自然遗 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三江并流、 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南方卡斯特、三清山 和龙虎山。

旅游区:
以旅游观光、娱乐为主的综合性实体,并 不是法律划定的特殊区域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 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 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 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 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特殊自然区域法律制度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 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 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 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 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面的规定,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 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 的12.5%。今后新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 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 园,自动进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自然保护区分为: (1)核心区 (2)缓冲区 (3)试验区 (4)外围保护地带
核心区


(1)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 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缓冲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 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等活动。 (3)缓冲区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


(4)外围保护地带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 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 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 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 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 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 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 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 ——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自然保护区功能的调整






(5)以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及海洋珍稀动植物为 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见教材
自然保护区的法定性

1、法定机构批准
2、范围法定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 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 以公告。
3、用途法定

自然保护区的用途与分保护管 理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 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 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 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相关概念 (1)自然遗产、自然遗迹 (2)旅游区
世界自然遗产标志




自然保护区的类型

(1)以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2)以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 象的自然保护区 。 (3)以荒漠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 然保护区 。 (4)以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及湿地珍禽和水生野生 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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