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质量等级和质保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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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质量等级和质保等级
质量等级和质保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等级是根据物项或服务本身的安全重要性和质量特性而确定的,质保等级是根据物项或服务的安全重要性、复杂性、成熟性以及提供物项或服务的供方的经验水平、质量管理水平等提出的质量保证等级要求,简言之,质量等级是针对产品质量特性的,质保等级是针对管理体系的,质量等级是划分质保等级时需考虑的的一个方面。
一、质量等级
RCC-P《法国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与建造规则及应用》第四节中4.1.1《机械设备的分级要求》提出了安全等级、设计等级与质量等级关系,900Mwe核电站的安全等级、设计等级和质量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1:
表1:
*:对于安全2级或3级的设备,应根据这些设备所经受的载荷(尤其是压力和温度)来确定质量等级。
前联邦德国的电站联盟(KWU)把压水堆流体包容部件划分为四个质量等级(K1,K2,K3和K4),基本上与IAEA安全导则50-SG-D1附录A的安全分级相对应,其他物项也划分质量等级,如:钢结构和支承件分为两个安全重要的质量等级S1和S2,与安全有关的起重运输部件的质量等级为H,与安全有关的空调和通风部件的质量等级为L,与安全有关的电气部件和测量与控制部件的质量等级为E1和E2。
各国划分质量等级的方法不完全相同,美国将物项分为A、B、C、D四个质量组,分别与安全等级和ASME规范等级相对应。
商用核电厂除确保安全外,还要求稳定和可靠地运行,因此电厂把安全功能和可用率两个重要因素一并考虑。可用率通常是核电厂常规岛和配套设施的物项划分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如法国和英国曾根据物项出现失效或故障对核电厂可用率的影响,把常规岛和配套设施的物项划分为C1、C2、C3或无专门的质量等级。
二、质保等级
核电厂的物项、服务和过程应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以满足核电厂安全和可靠地运行的需要,这些质量要求体现在适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规格书等技术文件中,但是如果单位的管理工作和组织结构不完善,则物项、服务和过程的质量就难以保证满足规定的要求,因此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以从管理角度来保证或促成物项、服务和过程满足规定的要求。
HAF003(91)规定:对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过程规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平。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
IAEA 50-C-Q(96)规定:必须根据每个物项、服务或过程对核安全的相对重要性,使用一种分档次的方式方法。在应用特定质保要求方面,分档次的方式方法必须体现出一种有计划并得到公认的差别。
选择和确定恰当的质量保证要求,既能为物项、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足够的置信度,又能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IAEA第328号技术报告《质量保证要求分级手册》对质保分级方法的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分类的方法和技术进行了介绍。该手册确定的分级方法的原则是考虑:(1)物项或服务在安全和运行上的重要性;
(2)所涉及领域(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运行和管理)的成熟性;
(3)所涉及领域的复杂性。
该手册将质保分级方法归纳为八个步骤:
(1)将核电厂分成若干个主要系统;
(2)确定每一主要系统的具体物项或服务;
(3)对被确定物项或服务的复杂性、成熟性、在安全和运行上的重要性作出考虑、评价和分类,对有关的组织机构的复杂性和成熟性也要作出评价;
(4)对每个领域,从三个不同的质保级别中选择一个。
(5)对每个领域的每一质保级别,再进一步划分并选择各项质保要求的等次。
(6)按每个领域每个级别每项质保要求,确立所有适用的质保要求的相应等次。
(7)如有必要,对一些特殊情况需作调整。
(8)编制质保规格书或质保要求文件。
在岭澳工程建设时期,核岛设备供应和核岛安装合同中均提出了质保分级控制要求,将物项和服务分为Q1、Q2、Q3和QNC(详见核岛供应合同Appendix 6和核岛安装合同Chapter 9),常规岛设备供应和常规岛安装合同中也提出质保分级控制的要求,将物项和服务分为Quality level 1、2、3(详见常规岛供应合同Appendix 6和常规岛安装合同Chapter 9),每个质保等级都有对应的质量保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