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两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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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方便市政设施建设,是否留有余地等。
(三)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
(1)申请选址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的文件有: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 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
城乡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是城 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在城乡规划实 施管理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证 制度。
(二)建设项目选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理的用地性质

符合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与周边性质相容
;避开与项目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城市公益设施现有或规划用
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注意选址的重
复性;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考虑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 、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 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 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使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相协调 ,不发生相互冲突和重复或者是不恰当的选址布局。
(2)适当的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符合拟选地址的容量; 用地规模与建
设规模相符合; 建设规模不超出市政、公建配套设
施及生活设施的配套要求; 建设规模与周边交通、
道路、通信、能源、防灾规划的衔接、协调; 使用
农村土地或宅基地的建设项目还要注意安排被动迁的
农民、居民的安置问题。
(3)用地布局
选址不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要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近郊区的良田和菜地,各项建设用
地应该充分利用劣地、差地、坡地和弃耕地;

城市建设项目应该集中成片发展,凡是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向
多层建设方向发展,以节约用地和缩短工程建设官网,提高用地效
率;

铁路货运干线、编组站、过境公路、机场、供电高压走廊及重
要的军事设施应当避开居民密集区的城市市区,以免割裂城市,妨
设工程,以满足城市活动的需要。也可以通过人为的加工,使
土地使用价值的深度和广度都得以延伸,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
以及地形地貌的塑造等。
(5)安全性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环保、防疫、消防、交通、绿化、河
港、铁路、防汛、农田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方便实施原则

在方便实施原则下,要注意拆迁安置的方式是否合理,是
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目,以及严重 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以免影响、 损害和胁居民健康与安全。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 向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 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 置防护工程,妥善考虑事故处理应急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符合乡、 村庄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有没有“一书两证”、按没按“一书两证”的要求进行用地和从 事城镇建设活动,是合法与违法的分水岭。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 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城 乡规划实施管理职责的第一步,是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重要前提,在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 中具有十分关键的调控作用。 它的主要任务是:
1.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 2. 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3. 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 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碍城市发展。
(4)经济性原则
建设项目应与所选用地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相适应。

经济价值:土地的经济价值以地价 、租金或是费用作为表
现,由于其自然条件或是在城市中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价值也
有级差。地价、租金或是费用的市场调节机制,使得城市土地
利用结构同用地的价格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使用价值:土地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可以在其上施加各种建
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建 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核发规划许可证等形式, 依法赋予该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获取土地使用 权、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城乡 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和法定形式。
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规定了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 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的项 目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工程 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法律凭证。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 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 办理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让地块必须附 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 明确规定出让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要求。 这就是说,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 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 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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