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需要把握的关键点—— (三)关于管辖。
管辖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职责权限归属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 根据职能、发生问题的从业人员所属的组织机构和 干部管理权限等因素来确定的,是保证违纪违规问 题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 由于管辖不清、职责不清,导致 不及时履行职 责、推诿扯皮,结果是许多问题、许多案件压着不 办
存在的问题—— 三是协同配合办案不够紧凑。 卫生行业属地管理,纪检监察机构间指导 关系,下级工作上往往主动配合不够,个 别的甚至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 从外部来看,有的案件需要公安、检察机 关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协同办案的作用和 威慑力量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存在的问题—— 四是办案依据不足、程序不够规范。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暂行办法》原计划以卫生部文件或更高的形式 出台。 • 《暂行办法》中许多内容都是涉及到对党内规章 纪律的贯彻落实。 • 卫生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 文件中部署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不合适。 •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具有相应工作职责。 鉴于此,以驻部组局文件形式下发,虽然层次上 、效力上弱些,但关系上更顺一些、恰当一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办案 工作既有有程序性的要求,又有实体性的要求。 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少、分工不细、 政策理论水平不一,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客观上有 一定难度。包括在如何受理信访、初核、立案、 调查、证据证词收集以及审理等关键程序上,都 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起草过程
深化医改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关系
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行风和严明的纪律 作保障,医改也不可能顺利进行。
深化医改,需要通过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医 疗卫生职业精神,以行业作风建设新成效引领思 想、凝聚人心,为医改提供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偏离医改宗 旨的问题,深化医改也需要通过对公立医院违纪违 规问题的及时严肃查处,以严明的纪律,保持政 令畅通,保障重大改革措施不折不扣执行。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
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案1. 引言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理方案。
2. 违规行为分类本方案所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的;-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失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的;- 泄露患者隐私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3. 处理流程3.1 违规行为的发现与报告- 医疗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身发生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家属发现医疗人员违规行为,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 医疗机构应设立举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3.2 违规行为的调查与核实- 医疗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录音、录像等。
3.3 违规行为的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确认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涉及患者的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处理结果的反馈- 医疗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对医疗人员的处理结果,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对患者的反馈,应认真听取,及时改进医疗服务。
4. 违规行为处理的培训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处理流程。
5. 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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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doc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年(卷),期】2012(7)1
【摘要】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
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
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
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总页数】1页(P53-53)
【关键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违规问题;调查;违纪;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行业纪
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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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J],
5.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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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医院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况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法规;(二)违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三)违反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一)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二)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3.扣发绩效工资;4.扣罚岗位津贴;5.责令停工学习;6.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7.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8.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9.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在药品使用监管中,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1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全院通报,并予3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2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并予5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进行诫勉谈话,并予10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予停岗学习并停止处方权1月,并予5000元罚款;对患者投诉的超常处方,经查实后按处方实际金额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doc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院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违纪违规处理处分暂行规定
医院工作人员在经济方面违纪违规处理处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院规,督促医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尽职尽责地工作,保证医院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侵占公共财物以及进行其他经济违规活动,涉案金额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院纪处理、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院纪处理:罚款、换岗、待岗、解除劳动合同、上报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罚则
(一)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三条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金额在五百至五千元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给予院纪处理、行政处分,系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 医院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
XXX医院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行业纪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我院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医院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违规违纪情况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法规;(二)违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三)违反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一)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医务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3.扣发绩效工资;4.扣罚岗位津贴;5.责令停工学习;6.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7.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8.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9.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在药品使用监管中,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1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全院通报,并予3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2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警示谈话,并予5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纪检监察处介入调查,进行诫勉谈话,并予1000元罚款;对出现不合理用药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予停岗学习并停止处方权1月,并予5000元罚款;对患者投诉的超常处方,经查实后按处方实际金额予以处罚。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一、违规违纪行为的分类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医护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损害;2.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滥用、乱用药品;3.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瞒报、谎报、迟报医疗事故;4.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5.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患者损害;6. 歧视、侮辱患者,侵犯患者权益;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处理程序1.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后,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初步调查确认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交由医疗机构纪律审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3. 纪律审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4.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5. 医疗机构公布处理结果,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6. 对受到处理的医护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纪律处分、岗位调整等;7. 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处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整改;2.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3. 经济处罚:扣除奖金、罚款等,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4. 岗位调整:对不能胜任现岗位的医护人员,调整至其他岗位;5. 暂停执业:对严重违规的医护人员,暂停其执业资格;6. 取消执业资格: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医护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预防与整改1. 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2. 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监督;4.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 鼓励医护人员主动上报问题,对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对医护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及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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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1-11驻卫纪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的必然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调查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对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正确、及时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保证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纪律和各医疗机构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水平,严肃行业纪律,进而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结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把其作为推进卫生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
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单位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被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反映人基本情况(匿名、署名还是联名)。
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举报件接收安全、完整、保密,不得丢失或损毁。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依照管辖权限转交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接收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二)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三)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四)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五)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二)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三)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调查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受理的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对需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负责调查的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调查组。
调查组一般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
问题复杂的,可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也可根据需调查问题的性质和单位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
必要时,可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组,参与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要熟悉被调查问题,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沟通协调。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调查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各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规问题或者无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可依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病历、账册、单据、处方、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科室提供与调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三)与有关人员谈话,要求其对调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对调查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五)依法依规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所调查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确需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予以协助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写成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
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违规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违纪违规问题事实、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的意见;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代清楚。
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受委托调查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报告应经受委托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以受委托单位名义上报上级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重的,调查组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补救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二十七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审理。
纪检监察机构应在参加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人员之外另行组织或抽调人员组成审理小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第二十八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问题重大或复杂的,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处理第二十九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四)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