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
二胎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二胎新政策1一、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一般规定是:孕期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就高领取。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假期天数。
2.二胎补助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
①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可以提高至50%。
②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4.申请补助条件1.市户籍或者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处于在职状态或者失业状态,只要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2.非市户籍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期间生育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最新二孩补助政策1.第一档:中央分担80%,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____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二档:中央分担60%,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3.第三档:中央分担50%,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
4.第四档:中央分担30%,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
5.第五档:中央分担10%,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
二胎新政策2一、二胎补助政策1.生二胎,仍然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是一样的。
2020年安徽计生条例实施条例
2020年安徽计生条例实施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计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0年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_条例_
2020年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条例自20xx年1月16日起施行。
小编整理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查看!20xx年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安徽省二胎最新政策方案
安徽省二胎最新政策方案对于安徽省的二胎政策,你了解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安徽省二胎最新政策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二胎属违法生育应被罚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放开全面两孩后,各地政策何时落地,在政策实施前抢生会作何处理,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目前北京、上海、湖南等多地卫计委就实施全面两孩进行了表态,“依法、尽早”成为各地回应的关键词。
而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面两孩落地时间将全国统一。
对于是否处罚抢生的问题,安徽等地则明确,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湖南则叫停了“不作实质性处理”的决定。
安徽等地明确抢生应受罚从政策公布,到修法落地,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显然需要经过一段过渡期,对于在此期间抢生的行为,各地是否会进行处罚,尤为引人关注。
湖南率先提出“不作实质性处理”,但随后不久就叫停。
湖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3日称,湖南省卫计委已收到国家卫计委相关通知,之前湖南省卫计委做出“即日起,不符合湖南省现行生育政策的夫妇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将不作处理”的决定,已暂停执行。
对此,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法规规定也要相应修订。
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
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记者注意到,安徽等地明确提出了“抢生应被罚”。
安徽省卫计委近日在其官网发布《安徽积极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一文,文章明确提出,在国家和安徽省尚未出台生育新政之前,仍按照以往口径严格执法,如果出现违法生育或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
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以及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文件
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以及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文件安徽二胎有没有生育津贴,二胎有没有护理假和陪产假1、关于婚假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
因此,婚假为3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儿童的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生育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行全面两孩政策。
第三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倡合理生育观念,鼓励晚育、少育、优生。
第四条政府组织开展生育技术服务,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
第二章生育服务。
第五条政府建立健全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孕前、孕期、产后的全程服务,保障孕产妇的健康。
第六条政府加强生育保健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生育保健机构开展生育技术服务,提高生育率和出生缺陷的防治水平。
第三章家庭扶助。
第八条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
第九条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技能,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侵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
安徽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将有力推动安徽省的人口政策实施,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儿童的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
希望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遵守并执行本条例,共同推动安徽省的人口政策实施,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doc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最新条例。
20xx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0二胎生育保险政策
2020二胎生育保险政策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职工享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如下:针对生育保险中的保障项目的不同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也不一样,报销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具体的二胎生育险报销标准有以下五个方面: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如下: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020年安徽婚假产假最新政策规定
2020年安徽婚假产假最新政策规定产假: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婚假:晚婚假从23天变3天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婚假构成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2020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
2020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出台的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最新安徽省生育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
安徽池州二胎奖励最新政策文件
安徽池州二胎奖励最新政策文件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值得关注的是,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删除条文24条、新增11条、实质性修改26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平均年增长率为-14.3%。
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较为严峻,迫切需要优化调整现有生育政策。
《条例(修订草案)》初步明确,我省将优化生育政策。
具体来说,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推进出生相关事项联办《条例(修订草案)》初步明确,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推进出生相关事项联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
同时,规定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
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近年来,安徽省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与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近,安徽省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首先,新政策将进一步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二孩。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缓解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压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此举将为安徽省的人口政策带来重大变革,有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其次,新政策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晚育、少生、优生”,鼓励夫妇合理规划生育。
政府将加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夫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倡科学生育,推动形成健康的人口结构。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
另外,新政策还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的生育登记和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政府将加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夫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倡科学生育,推动形成健康的人口结构。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
最后,新政策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夫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倡科学生育,推动形成健康的人口结构。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
综上所述,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的出台将为安徽省的人口政策带来重大变革,有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政府将加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夫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倡科学生育,推动形成健康的人口结构。
这将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口基础。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获赞安徽籍单独夫妻都可申请
安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获赞安徽籍单独夫妻都可申请关键字:安徽,单独二孩,生育证
近日,安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备受社会的关注,安徽将成为继浙江之后第二个通过地方立法落实“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
安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中规定,“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安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还体积“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可补办《生育证》的问题。
安徽放开单独二孩夫妻一方户籍在安徽即可申请
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使得我省成为继浙江省后,全国第二个通过地方立法落实“单独二孩”政策的省份。
2020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20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全面放开二胎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
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政策已出,但是落地还需要时间,政策落地需要多长时间?在政策落地前“抢生”者如何处理?政策落地需要多长时间?应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首先要修法。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全面落实该政策还需等待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的法律之后,方可最终落地。
姜卫平透露,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
他强调,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
首先,各省(区、市)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
之后,各省人大或其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姜卫平介绍,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
这导致了各地政策落地出现了时间差。
如1月,浙江、安徽、江西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
全面放开二胎落地前抢生如何处理?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而安徽省的政策相对比较灵活,若单独二孩在政策过渡期内,即在16月12日至1月23日安徽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
合肥市生育二孩惠政策
合肥市生育二孩惠政策合肥市生育二孩优待政策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生育政策的与调整,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优待政策鼓舞夫妇生育二孩。
作为中国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合肥市也在乐观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系列的生育二孩优待政策,旨在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与优化。
合肥市针对生育二孩的夫妇供应了优质的医疗服务。
依据政策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妇可以享受到免费的产前检查、分娩及新生儿健康检查等医疗服务。
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为生育二孩的夫妇供应了更加平安和放心的医疗保障,也降低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合肥市为生育二孩的家庭供应了教育优待政策。
依据规定,生育二孩的家庭在子女上学阶段可以享受到肯定的教育费用减免。
这不仅能够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也为孩子们的教育供应了更好的保障。
合肥市还鼓舞学校增加生育二孩家庭子女的招生名额,确保他们能够顺当入学,享受公正的教育资源。
合肥市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作优待政策,以支持生育二孩的女性。
例如,对于在怀孕期间需要休假的女性员工,公司将供应必要的照看和支持,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养胎。
同时,对于生育二孩的女性,合肥市还将供应肯定的产假和育儿假期,以便她们更好地照看新生儿和调整家庭生活。
合肥市鼓舞生育二孩的家庭享受生活福利优待。
在住房方面,合肥市将为生育二孩的家庭供应肯定的购房补贴和住房优先配租政策。
还将供应适当的税收优待和社保补贴,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这些福利政策的实施,无疑为生育二孩的家庭供应了更好的生活条件,增加了他们的幸福感和满足度。
合肥市生育二孩优待政策的出台,旨在激励夫妇生育二孩,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与优化。
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从医疗、教育、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为生育二孩的家庭供应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优待,使他们更加安心、放心地迎接新生命的到来。
信任在合肥市生育二孩优待政策的推动下,人口结构将进一步优化,社会进展将迎来更加美妙的将来。
合肥市二孩生育政策的优待措施有哪些?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要二孩。
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安徽省逐渐
放开了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胎。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安徽省放开二孩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放开二孩政策,将有助于增加新生
儿数量,为未来的社会养老问题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支持。
其次,放开二孩政策也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家庭生育二胎,将增加家庭的消费支出,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新生儿
的出生也将增加未来劳动力的数量,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此外,放开二孩政策也将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家庭生育二胎,将有助于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关爱,为家庭
和社会带来更多的温暖和幸福。
同时,也将有助于增加社会的凝聚
力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安徽省放开二孩政策,对于家庭、社会以及国家的
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广大夫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理性生育,做出符合国家政策和家庭实际的选择,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最新】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安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篇一: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文章来源:/Content-7232.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安徽省最新二胎政策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不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规定安徽省不予批准再生育的规定:(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安徽省独生子女认定标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涉及到的“独生子女”,其认定标准为:(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_条例_
2020年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最新条例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最新条例。
20xx年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
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20xx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全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新修改的《条例》,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希望能帮助到您!
20xx年安徽最新二胎政策全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
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