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课件--第七章 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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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2:
东兴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批普通商品房待售,预 计售价为2900万元。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 600万元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250万元,与转 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60万元。计算公司应纳的 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600+1250)×(1+20%)+160 =2380(万元) 增值额=2900-2380=520(万元) 增值率=520÷2380=21.85% 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520×30%=156万元 如果将该批商品房的预计售价定为2850万元 增值额=2850-2380=470(万元) 增值率=470÷2380=19.75%
如果进行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 个合同,即: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 不包括装修费用,房屋出售价格为4900万 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2500万元;第二个合 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业务收入3100,成 本500万元。
房屋销售业务应纳营业税=4900×5% =245(万元) 房屋装饰业务应纳营业税=3100×3% =93(万元)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245+ 93)×10%=33.8(万元) 房屋销售增值率=(4900-2400)÷2500=96%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2400×40%-2500×5% =835万元
与筹划前相比: 营业税及附加节约额=440-245-93-33.8 =68.2(万元) 土地增值税节约额=2050-835=1215(万元)
案例7-3:
P216案例8-2
(三) 核算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不同项目分开核算, 需要就不同项目分别计算缴纳土地增值 税;如果不同项目未分开核算,需要合并 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 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 为60%。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加计扣除20%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 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 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 发即转让的,不能加计扣除。 对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 改良即转让的,不能加计扣除。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 或进行土地开发(三通一平),可加计扣除。
对于增值率较低,准备享受土地增值 税免税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免 税临界点销售价格,以控制增值率不超过 20%。
案例7-3:
P214案例8-1
模型一: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 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100万元,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相应 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X· 5%· (1+7%+3%)=5.5%· X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5%· X+100 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 P≤ (5.5%X+100)×(1+20%) 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万元。允许扣除的金额: 100+5.5%×128.48=107.07万元
依据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 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 20%),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 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
1.纳税人获得免税待遇时的最高售价的 确定(“临界点”筹划法) 根据免税规定,房地产企业如果预计售 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接近20%这个临界 点,就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已达到免 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 200%的部分,50%税率 增值额:100×(200%-100%)=10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0×50%=50(万元)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税率 增值额:300-(100×200%)=10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100×60%=60(万元) 总税额=15+20+50+60=145 (万元)
以土地增值率介于20%--50%之间为例,假设企 业预计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免税临界点销售价格 为Y,则:销售价格为128.48+Y,允许扣除的项目 金额为107.07+5.5%Y 增值额= (128.48+Y) –(107.07+5.5%Y) =94.5%Y+21.41 应纳土地增值税= (94.5%Y+21.41)×30% 想要通过提高销售价格获得更多收益,就必须使 Y>(94.5%Y+21.41)×30% 即 Y>8.96 必须使价格高于(128.48+8.96)137.44万元
案例7-1:
某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400万 元,其扣除金额为100万元。计算其应纳的 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
方法一: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税率 增值额:100×50%=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50×30%=15(万元)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的部分,40%税率 增值额:100×(100%-50%)=50(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50×40%=20(万元)
案例分析:
方法二: 应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计算增值额 400-100=300(万元) (2)确定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300÷100=300% (3)计算土地增值税 300×60%-100×35%=145 (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7-3: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房 屋售价总额为12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含 营业税及附加的可扣除项金额为900万元。
案例分析: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200× 5.5%=66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900+66=966 (万元) 增值额=1200-966=234(万元) 增值率=234÷966=24.22% 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34×30%=70.2万元
东兴公司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 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600+1250)×(1+20%)=2220(万元) 只要预计售价不超过 2220×1.2848=2852.26 (万元) 就可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否 则将全额征税。
2.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的售价将超过 临界点,则必须考虑较高的售价是否能够弥 补所要增加的土地增值税款。
案Biblioteka Baidu分析: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8000×5%×(1+10%) =440(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3000(万元) 增值额=8000-3000=5000(万元) 增值率=5000÷3000=167% 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应纳土地增值税=5000×50%-3000×15% =2050万元
第七章 其它税种的纳税筹划
1.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2. 房产税纳税筹划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种税。
案例7-6: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甲乙两栋商业用房, 其中销售甲房共取得收入为2500万元。允许 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万元;销售乙房共取得 收入为4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 万元。
案例分析:
1)分别核算 甲房增值率=(2500-2000)÷2000=25% 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乙房增值率=(4000-1000)÷1000=300% 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应纳土地增值税 =3000×60%-1000×35%=1450万元
(二)分散有关经营收入的筹划
房地产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 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超率累 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 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 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 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 降低。
案例7-4:
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 总售价为8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 装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 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 除的费用为3000万元(含各项营业税金 及附加) 。
案例分析:
公司决定进行简单装修,预计将发生装修费 210万元,房屋售价相应提高到1410万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410× 5.5%=70.5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900+70.55+210 =1187.55(万元) 增值额=1410-1187.55=222.45(万元) 增值率=222.45÷1187.55=18.73%
案例分析:
2)合并核算 收入总额=2500+4000=6500 扣除的项目金额=1000+2000=3000(万元) 增值率=(6500-3000)÷3000=117% 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纳土地增值税 =(6500-3000)×50%-3000×5% =1300万元 节税300万元
案例7-3:
P216案例8-3
(四) 利息扣除标准选择的纳税筹划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 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 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 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 产开发成本)×5%以内
1.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1)转让房地产收入内容包括:货币收入 、 实物收入 、其他收入。 2)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定: (1)以交易价格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 (2)以评估价格作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1、基本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 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金额的10%以内计算扣除,用公式表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 发成本)×10%以内
案例7-8: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住宅,共支付地价 款2000万元,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利息支出 40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 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400+(2000+4000)×5% =400+300=700(万元)
级数 1 2 3 4
增值额与扣除额金额比率 X≤50% 50%<X≤100% 100%<X≤200% 200%<X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30% 0 40% 5% 50% 15% 60% 35%
(五)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 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 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范围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 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为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 权是否发生转移。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 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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