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设立外资企业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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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基本程序
以下为本律师总结的关于在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基本程序,以供广大律师参考和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参考,如有问题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一、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武汉市目前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是,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
手续在区工商局办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工商局办理。所以,这个程序到哪一级的工商局得视投资总额而定。
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5、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9、已核准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10、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二、到商务局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此项审批,先到企业住所所在地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文件,具体包括:
外资企业成立审批所需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2、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3、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由工商局出具)
5、企业章程
(原件,需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如合资、合作企业则需要企业合同
(原件,需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章程参考范本需注意事项:
(1)企业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出资(二年内)和一次性到资(6个月内)两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相关法规附一);
(2)企业可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6、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但需要参看原件,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由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投资者(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原件,明确授权,注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9、企业法定地址证明(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0、资信证明(可放在投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里面一起公证认证)
备注:
1、国家规定的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娱乐类项目、餐饮类项目、金融类项目;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以上一系列文件,先呈送区商务局审批,如果材料齐全,大概需要4个工作日可以审批下来,可以取得xx区商务关于设立xx公司的批复,然后将此批复和上述材料一起呈送到市商务局审批,市商务局审批窗口在武汉市民之家,具体在金桥大道和北三环线交界处,据不可靠消息,在2015年将有地铁经过,目前去的办法只有开车、打车、公交。
送去之后,依然得等待4个工作日的审核,如果没有什么问题,可以领取武汉市商务局关于设立xx公司的批复文件。
三、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凭上述市商务局的批复,可以到相同地点的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号。提交资料:上述市商务的批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护照),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注:如果是执行董事当然是只写一个人了)。
四、到相应的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到“一”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局办理。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4、第 2 项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但
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 3 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 4 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
吻合。
7、第 5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第 6 项、第 7 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9、第 8、9 项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
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第 10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
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第 11 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第 12 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
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第 13 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
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意,以上文件,其中第10项武汉市工商局的操作不太稳定,如在2012年,要求,如果是住宅楼一律不予注册,这个其实违法了物权法,2013年,该工商局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改为严格依据物权法来操作,这点笔者认为还是工作有所改进的表现,如同200x年北京的一样。目前的做法是,如果是住宅楼,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和变更住宅为经营性场所申请表,并且要求所在地的社区盖章,笔者认为,此具体操作还是有违反《物权法》之嫌,因为,社区并不是物权的所有者,并没有权利去盖章认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