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制度.doc

合集下载

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站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和工作条件,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站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

第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动物防疫站应当设立站长、副站长、防疫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站长负责动物防疫站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站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防疫员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报告、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动物防疫站应当设立兽医实验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和科学研究。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十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计划,明确防疫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隔离、消毒、扑杀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疫病种类和疫情来源,制定疫病防控方案。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对疫病防控方案进行组织实施,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督促,确保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对疫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方案。

四、防疫物资与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防疫物资管理制度,确保防疫物资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定期对防疫物资进行盘点和更新,确保防疫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健康与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防疫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疫病监测、报告、隔离和消毒工作,提高防控能力。

第四条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利的原则,促进动物健康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

第五条动物防疫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动物防疫的认识和意识,共同参与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管理第六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

第七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加强与兽医部门、畜牧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动与协作,共同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第八条动物疫情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凡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疫情监测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疫情应对方案。

第三章:动物隔离和检疫管理第十一条动物隔离管理应根据不同动物种类与性质,进行分类管理,确保隔离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动物隔离机构应设立完善的检疫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执行隔离、检疫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动物隔离管理应遵循无害化处理原则,做到有效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动物隔离机构应加强动物健康监测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动物隔离期满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测,确保其符合放行条件,防止疫情传播。

第四章:动物消毒管理第十六条动物消毒管理应根据动物种类与场所特点,制定相应的消毒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动物消毒机构应建立健全消毒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执行消毒工作。

第十八条动物消毒管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有效性。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操纵、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操纵、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与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与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缺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与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与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

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与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操纵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操纵与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护动物的健康和遏制疫病传播,制定本动物防疫制度,旨在全面提升动物防疫管理水平,确保动物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2. 原则: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c) 核心区管理和边境防控相结合;d) 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公众参与;e) 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三、动物安全防范1. 进出动物检疫:a) 动物进出境应持有相关的动物健康证明;b) 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对进出境动物进行检测和隔离;c) 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进行常规抽检,并对疫情动物进行尽快处理和通报。

2. 动物疫情监测:a) 建立疫情监测与上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b) 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强化动物疫情预警;c) 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疫情调研,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

四、动物场所卫生管理1. 动物场所消毒:a) 对养殖场、市场等动物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有效消除病原菌;b) 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按照规定浓度和方法进行消毒;c) 建立动物场所消毒档案,做到消毒记录清楚、可查、可溯源。

2. 动物场所环境管理:a) 动物场所应保持清洁,保持合理的通风、温湿度;b) 加强动物粪便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c) 定期对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清除滋生病原菌的隐患。

五、疫苗免疫管理1. 确保疫苗质量:a)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使用疫苗;b) 保持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变质;c) 定期对疫苗进行质量检验和追溯。

2. 动物疫苗接种:a) 实施动物疫苗接种制度,保证养殖动物全面接种;b) 建立动物疫苗档案,详细记录接种情况;c) 对养殖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疫苗接种工作得到落实。

六、动物疫病应急响应1. 快速反应:a) 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协作机制;b) 健全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疫情;c) 加强动物疫病应急演练,确保各级部门能够快速响应、统一行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疫苗处置
对于过期、损坏或未使用的疫苗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使用或流入市场。同时 ,对废弃的疫苗和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CHAPTER 05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总则 • 防疫管理 • 检疫管理 • 疫苗管理 • 应急管理 • 监督与处罚
CHAPTER 01
制度总则
制定目的
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 障公共卫生安全。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 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
定期清理动物舍,保持环 境卫生,减少病菌滋生。
防疫消毒
定期对动物舍进行消毒, 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免疫接种
根据当地疫情和疫苗接种计划 ,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
抵抗力。
疫情监测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 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疫情上报
如发现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防止疫情 扩散。
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病原学、血清学检测,确认无异常后 进入下一环节。
合格出证
检测结果合格,按照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调运或上市。
检疫证明管理
统一格式
01
检疫证明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业等领域。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全面协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为国家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的对象为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养殖场、兽医机构等。

第七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遵循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防控,提高防疫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设立农业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组织制定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规章制度;2. 审核动物防疫计划和监督实施情况;3. 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4. 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的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5. 协助处理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作业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正规、有效。

第十三条全国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与地方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工作协调,确保全国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效实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规章、标准、办法、规范等。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权限与义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本单位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养殖人员应熟悉动物防疫知识,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

3、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域前,应更换工作服、鞋,经过消毒通道消毒,防止带入病原体。

三、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等。

2、养殖场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严格分开。

3、养殖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创造适宜动物生长的环境。

四、动物疫病预防1、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按照规定的免疫病种和免疫时间,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免疫记录应完整、准确。

2、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病流行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的阳性动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保证动物营养均衡,增强动物的免疫力。

4、严格执行引进动物的检疫审批制度,引进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经过严格的检疫和隔离观察。

5、动物出售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

五、消毒管理1、设立消毒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等。

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液,保持有效浓度。

2、定期对养殖场所、用具、车辆等进行消毒。

消毒药品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3、消毒工作应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确保消毒效果。

消毒记录应详细、完整。

六、疫情报告与处置1、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2、确诊动物疫情后,应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染疫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的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饲养场应经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饲养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饲养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

六、饲养场实行封闭性管理〜并禁养其他易感动物。

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要定期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入。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需跨省引种时〜还应向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

畜,禽,引进后〜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进情况〜并在隔离舍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经检疫合格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无害化处理。

九、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做好详细的处理记录定期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报〜并接受监督指导。

十、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做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记录。

1十二、饲养场严格遵守检疫报检制度〜并设检疫报检员〜在动物出栏前〜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十三、饲养场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

动物屠宰加工场,厂,动物防疫制度一、动物屠宰加工场,厂,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设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卫生工作的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及人类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科是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动物防疫科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法治、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动物防疫科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科长:负责动物防疫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防疫医师: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防疫员:负责协助防疫医师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防疫科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诊断、治疗和扑灭工作,确保动物及人类健康。

(二)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保障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三、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六条动物防疫科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进行。

(一)疫病预防:根据疫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措施,如疫苗接种、消毒、隔离等。

(二)疫病监测: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

(三)疫病诊断:对疑似疫病病例进行诊断,确定疫病种类和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四)疫病治疗:对确诊疫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发展。

(五)疫病扑灭:对疫病爆发区域进行封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的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科研、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提高动物防疫科技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动物疫病疫情或者疑似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二、动物防疫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免疫接种、消毒、疫病净化等工作。

第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第十一条动物园、宠物店、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隔离场所以及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所经营、饲养、运输的动物的防疫工作,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二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疫病疫情。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动物免疫力。

第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饲养、养殖环境进行定期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六条禁止从疫区引进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确需引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

动物防疫站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动植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动物防疫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站是专门从事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动物防疫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开展对本地区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三)指导和协助兽医、兽药经营单位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四)开展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站的管理机构包括站长、副站长、科室主任等,具体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的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接受岗前培训,熟悉防疫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动植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八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考核考评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对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处理。

第九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完善机构档案和工作台账,记录每日工作情况,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危机信息和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站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主动接受检查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动物防疫站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惩处。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管及动物疫控机构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1-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动物防疫日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日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养殖场、养殖户、动物防疫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工作内容1. 每日检查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主要包括: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体温、呼吸、排泄等方面。

2. 环境消毒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舍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减少病原菌的滋生。

消毒液可选用碘制剂、氯制剂、过氧化氢等,消毒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饲料管理饲料应新鲜、干净、无霉变,避免喂食过期、变质的饲料。

同时,要确保饲料的营养均衡,满足动物生长发育的需要。

4. 兽药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兽药,避免滥用和误用。

在使用兽药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剂量和用法使用,确保动物安全。

5. 疫苗接种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和养殖户、养殖场的实际情况,按时进行疫苗接种。

疫苗接种应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确保动物获得充分的免疫力。

6. 疫情监测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7. 生物安全养殖户和养殖场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病原菌的入侵。

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物品的流动;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检测等。

8. 培训与宣传养殖户和养殖场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流程1. 每日检查:养殖户和养殖场从业人员应每天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查,填写《动物观察检查记录》。

2. 环境消毒: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每天对动物舍内外环境进行消毒,填写《环境消毒记录》。

3. 饲料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确保饲料的新鲜、干净、无霉变,填写《饲料管理记录》。

4. 兽药管理:养殖户和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兽药,填写《兽药使用记录》。

5. 疫苗接种:养殖户和养殖场应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填写《疫苗接种记录》。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3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3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动物疫情进行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动物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2. 动物疫苗管理:制定动物疫苗注射计划,确保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疫病的发生。

3.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包括消毒、隔离、检疫等措施,控制动物疫情的扩散和传播,防止疫病传入人群。

4. 动物产品卫生与质量控制:建立动物产品卫生检疫制度,确保动物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

5. 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对疫情进行跟踪与调查,对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指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动物进行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科学依据基础上,加强前期预警、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畜禽养殖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由设区的动物卫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设置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包括动物卫生监测师和兽医。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资格,熟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十条养殖场和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动物群体的疫苗接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疫苗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场所和器具,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做好动物禽类的检疫工作,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动物进行屠宰,不得屠宰病死或患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四条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运载的动物应当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动物销售市场应当做好动物的检疫查验工作,不得销售患有传染病或有质量问题的动物。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抽检工作,对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章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应当配合提供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动物饲养、繁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防疫、检疫、监测、监督等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水平。

二、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全面覆盖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三)科学防控,依法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手段,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

(四)社会参与,共同治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养殖户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动物防疫安全生产格局。

三、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政府职责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2.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经费。

3.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4.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二)有关部门职责1.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措施,监测动物疫情,指导养殖户进行疫病防治。

2.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贩运、买卖、加工、食用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秩序。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结核病、布病的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所用器械必须高压消毒。

3必须使用畜牧兽医局统一配发的疫苗,严禁私自采购。

4建立疫苗台账,出库、入库、销毁严格登记,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严禁乱丢弃,乱埋和乱焚烧。

6疫苗接种出现不良反应由专职兽医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7遵守防疫操作规程,一畜一针头,每头牛都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8接种疫苗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做好免疫档案。

9每次进牛必须从的健康群进牛,并附有县级以上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场前兽医须逐头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隔离舍。

10进入隔离舍的牛,应隔离观察7至10天。

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驱除体内外寄生虫,接种疫苗,加施电子耳标后方可进入生产区饲养。

11进入生产区的牛要逐头填写供港澳活牛健康卡,统一建立档案。

12每批牛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13谢绝闲杂人员、车辆进入生产区。

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14饲养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不得在上班时吸烟。

15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16育肥牛在育肥场中至少饲养60天,出栏前隔离检疫7天,经隔离检疫合格方可供港澳。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制度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2.1 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村委会副主任、兽医员、村民代表等担任成员。

2.2 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防疫责任3.1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全村养殖户(场)应当遵守本制度,配合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3.2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全村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

3.3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村动物防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全村动物防疫工作负直接责任。

3.4 养殖户(场)负责本场动物防疫工作,对本场动物防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防疫措施4.1 疫苗接种4.1.1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全村动物疫苗接种计划,并组织实施。

4.1.2 养殖户(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计划,按时对本场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4.2 疫情监测4.2.1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全村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动物健康状况。

4.2.2 养殖户(场)应当每天观察本场动物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

4.3 疫情报告和处理4.3.1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4.3.2 养殖户(场)发现疫情,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并配合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进行疫情处理。

4.4 生物安全4.4.1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办公室应当指导养殖户(场)做好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4.4.2 养殖户(场)应当做好场地、设施消毒,规范饲料、药品使用,加强动物饲养管理。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分类管理、依法行事、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1. 设立动物防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2.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设立兽医机构或者配备兽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防控工作。

4.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防控工作,设立动物防疫协会、兽医服务组织等,提供技术培训、防疫咨询等服务。

三、预防措施1.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1)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应当及时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免疫力。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疫病防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3. 生物安全措施(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措施,防止外疫传入和内部疫病扩散。

(2)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对出入场人员进行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建立健全消毒记录。

四、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1.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等发现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2. 应急处理(1)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防疫制度
为提高动物养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养殖、生态养殖,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养殖场动物防疫系列制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三、履行各项动物防疫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监测。

四、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养殖场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做好动物疫病综合防范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发生。

五、养殖场的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工作,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

养殖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一、隔离制度
1、人员隔离:禁止非本场生产、管理人员进入生产区;外来人员进入需经兽医批准,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换鞋、更衣、洗手、紫外线消毒,经过消毒池消毒后入内;场内兽医不得到场外出诊,严禁收治场外病畜禽;饲养人员不得串场。

2、物品隔离:凡生产区内的工具、物品要固定使用,不得带出场外使用。

进入生产区的工具、物品应视种类不同作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

3、车辆隔离。

本场运载工具应消毒后方可进入;严禁外来车辆进入生产区。

4、其他动物和肉类隔离:在养殖场范围内严禁饲养其他动物;不得将活畜禽、生肉类带入场内;已出场动物不得返回生产区,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已出场的动物产品不得返回养殖场。

5、坚持自繁自养。

引进种用动物或商品动物时,必须来自于
一、二类动物疫病的非疫区。

运到目的地后凭对方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从省外调入时,还需《备案单》)向本地动物检疫员报验。

报验合格,用于饲养的,在隔离区隔离饲养一个月后,确认健康才能用于生产。

6、销售动物前三天,按规定申报检疫。

7、患病动物及时隔离、诊治。

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诊断,服从有关处置决定。

8、尽可能做到全进全出,以利于空栏和消毒。

养殖场
年月
二、清洁卫生与消毒制度
1、饲养舍应经常打扫、保持舍内整洁、干燥,并经常性进行灭鼠和灭蝇、灭蚊工作,同时搞好场内绿化,尽量创造一个冬暖夏凉的环境。

2、根据自身的生产方式、主要存在的疫情隐患、消毒剂和消毒设备设施的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消毒程序。

一般情况下,畜舍、用具、车辆等应先清洗后消毒,腐蚀性药液消毒一定时间后需再清洗一次;疑有病源污染的场所、用具、工作服、鞋等,先消毒后再清洗;病死动物深埋销毁处理后,对病死动物经过的地方进行严格消毒。

3、平时预防性消毒。

(1)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2)一般为环境和道路十至十五天一次,舍内七—十天一次;(3)工作人员出入生产区均要严格消毒并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必要时还要淋浴);(4)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5)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4、即时消毒。

当动物群体中有个别或少数动物发病或死亡,或有场外人员来过之处,对其采取局部强化消毒。

5、隔离舍消毒。

在隔离观察过程中,视情每天消毒一至二次。

每批隔离动物进舍前和出舍后全面严格消毒。

6、按照生产日程、消毒程序的要求,合理选择对人和猪安全、
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

消毒剂要经常
轮换使用。

7、做好消毒档案记录工作。

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年月
三、免疫制度
1、根据本场疫情史和周边疫情,确定、实施免疫种类,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确保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从正规渠道购进疫苗。

强制免疫用疫苗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

3、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4、免疫工具严格消毒。

5、严格按免疫操作要求、接种部位和剂量实施免疫。

6、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及时处理免疫反应。

8、剩余或废弃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9、认真做好“免疫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远离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污水污物采用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的处理方式。

3、动物粪便实行封闭性堆积发酵后,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4、尿液等经过沼气池发酵处理后,沼气作为清洁能源,沼液用作农业和林果业肥料。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采取先消毒,再投入无害化处理池深埋方式;对被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堆积发酵后深埋作农作物肥料;对被污染的杂物等物品,焚烧深埋。

6、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养殖场
年月
五、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制度
1、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

认真审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

2、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
不使用人用药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假劣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须来源于无疫病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感染。

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

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要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

5、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二年以上。

年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