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中国(a)(b)(o)
1987年1月22日(c)
1987年4月22日
哥伦比亚
1979年9月25日(c)
1979年12月24日
哥斯达黎加
1958年6月10日
1987年10月26日
1988年1月24日
科特迪瓦
1991年2月1日(c)
1991年5月2日
克罗地亚(a)(b)(f)(g)
1993年7月26日(h)
1996年2月7日(c)
1996年5月7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a)(b)
1995年2月8日(c)
1995年5月9日
越南(a)(b)(e)(s)
1995年9月12日(c)
1995年12月11日
赞比亚
2002年3月14日(c)
2002年6月12日
津巴布韦
1994年9月29日(c)
1994年12月28日
1965年8月30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59年3月9日(c)
1959年6月7日
泰国
1959年12月21日(c)
1960年3月20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a)(b)(f)(g)
1994年3月10日(h)
1991年9月17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a)(b)
1966年2月14日(c)
1966年5月15日
1959年6月7日
意大利
1969年1月31日(c)
1969年5月1日
牙买加(a)(b)
2002年7月10日(c)
2002年10月8日
日本(a)
1961年6月20日(c)
1961年9月18日
约旦
1958年6月10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九十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后,本公约从每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生效。
(2)依照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随时都可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起,本公约停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
第一条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第四条
(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
(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对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和执行。
其承认与执行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国际公约以及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等。
首先,法律制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开放和包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设置的条件相对宽松;而另一些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国际层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是规范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缔约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框架。
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于公约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的要求等。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约条款进行审查;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更多的政策因素和公共利益。
例如,在涉及公共政策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有些国家认为,只有当外国仲裁裁决违反本国的根本公共政策时,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对公共政策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解释,从而增加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此外,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纽约公约全文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1958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注:本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加入公约的国家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到2002年秋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Albania, Algeria, Antigua and Barbuda, Argentina, Armenia,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Bahrain, Bangladesh, Barbados, Belarus, Belgium, Benin, Bolivia, Bosnia-Herzogovina, Botswana, Brazil, Brunei, Bulgaria, Burkina Faso, Cambodia, Cameroon, Canada,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Chile, China, Colombia, Costa Rica, Côte d'Ivoire, Croatia, Cub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Djibouti, Dominica,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gypt, El Salvador,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orgia, Germany, Ghana, Greece, Guatemala, Guinea, Haiti, Holy See, Honduras, Hungary, Iceland, India, Indonesia, Iran, Ireland, Israel, Italy, Jamaica, Japan, Jordan, Kazakhstan, Kenya, Republic of Korea, Kuwait, Kyrghyzstan,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tvia, Lebanon, Lesotho, Lithuania, Luxembourg, Madagascar, Macedonia, Malaysia, Mali, Malta, Mauritania, Mauritius, Mexico, Moldova, Monaco, Mongolia, Morocco, Mozambique, Nepal,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Niger, Nigeria, Norway, Oman, Panama, Paraguay, Peru, Philippines,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Russian Federation,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n Marino, Saudi Arabia, Senegal, Singapore, Slovakia, Slovenia, South Africa, Spain, Sri Lanka, Sweden, Switzerland, Syria, Tanzania, Thailand, Trinidad and Tobago, Tunisia, Turkey, Uganda, Ukrain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Uruguay, Uzbekistan, Venezuela, Vietnam, Yugoslavia, Zambia, Zimbabwe。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国际商业界的青睐。
为了保证仲裁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仲裁的法律规定。
其中,Model Law和纽约公约是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书。
Model Law,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模式法》(Model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制定,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
它旨在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的标准,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
与之相对应的是纽约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于1958年通过,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最重要法律文书。
本文将重点探讨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于仲裁条款的要求。
仲裁条款是商事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它对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比较Model Law和纽约公约的要求,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书对仲裁条款的规定和限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Model Law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包括清晰明确的条款语言、合法有效的条款内容以及具备可执行性的条款。
随后,我们将分析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主要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愿、条款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尊重仲裁裁决的义务。
最后,我们将总结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共同要求和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通过深入了解这些国际法律文书的要求,我们可以为商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起草和解释提供参考,从而提高仲裁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着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展开讨论。
首先,将对仲裁条款和其重要性进行概述,引出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重要影响。
然后,文章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分析Model Law和纽约公约对仲裁条款的要求。
参加《纽约公约》的国家有多少?
参加《纽约公约》的国家有多少?
戴国荣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研究》
【年(卷),期】1988(000)001
【摘要】<正> 截至1987年7月止,共有81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纽约公约”。
确切地说,已经完成正式参加手续的有77国和地区,尚待完成批准(RATIFICATION)手续的有4国。
它们是:阿根廷(ARGENTINA)、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萨尔瓦多(EL SAL-VADOR)和巴基斯坦(PAKISTAN)。
《纽约公约》或《1958年纽约公约》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简称。
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该约。
该公约将自1987年3月起在我国正式生效。
我国在加入
【总页数】2页(P64-65)
【作者】戴国荣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参加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路径研究》课题启动会并致辞 [J], ;
2.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
关工作的通知 [J],
3.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参加中俄能源计量分组第8次会议[J],
4.关于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参加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J],
5.南京蒙氏、亲子教育、国家劳动部高级育婴师资格证培训参加本中心培训、购买教具的合作园,免费参加教学交流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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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今年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成立60周年。
纽约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在国际法庭的协助下通过,并于一年后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成立对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和维护国际司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纽约公约的起源和重要意义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纽约公约的起源。
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27年,当时意大利在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采取了非协作的态度。
1926年,争端解决机制工作组在对国际商事仲裁问题进行调查后发表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报告》,其中提到了所谓的“瑞士工具”,这是因为瑞士在处理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具有卓越的声誉。
报告中的建议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并没有立即落实。
直到1953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制定一项国际公约来解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55年开始就该公约的草案进行讨论。
经过数年的努力,UNCITRAL于1958年起草了最终的纽约公约。
其次,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不可低估。
首先,纽约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一规定为国际仲裁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当事人可以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通过仲裁来解决争端。
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其次,纽约公约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以确保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违反公共政策和基本正义原则。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国家主权和国际公正的关系,使得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此外,纽约公约还强调了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原则。
这意味着仲裁裁决的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和执行。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最后,纽约公约的成功推广与其成员国的数量密切相关。
截至目前,有160多个国家成为了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1962年6月3日
冰岛
2002年1月24日(c)
2002年4月24日
印度 (a)(b)
1958年6月10日
1960年7月13日
1960年10月11日
印度尼西亚 (a)(b)
1981年10月7日(c)
1982年1月5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a)(b)
2001年10月15日(c)
2002年1月13日
1960年8月2日
1960年11月22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a)(b)
2000年9月1日(c)
2000年12月11日
圣马力诺
1979年5月1日(c)
1979年8月15日
沙特阿拉伯 (a)
1994年4月1日(c)
1994年7月18日
塞内加尔
1994年10月1日(c)
1995年1月15日
塞尔维亚 (a)(b)(g)(q)
1975年6月24日
奥地利
1961年5月2日(c)
1961年7月31日
阿塞拜疆
2000年2月29日(c)
2000年5月29日
巴哈马
2006年12月20日(c)
2007年3月20日
巴林 (a)(b)
1988年4月6日(c)
1988年7月5日
孟加拉国
1992年5月6日(c)
1992年8月4日
巴巴多斯 (a)(b)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截止2009年1月29日,共有143个缔约国)
国 家
签字日期
批准、加入或继承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a)(b)
2004年11月30日(c)
论《纽约公约》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010年9月27日,斐济加入《纽约公约》,且未作任何保留,与2010年12月26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缔约国数量已达到145个。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不仅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而且越来越多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以下也简称公约)。
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1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也是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一个。
本文将分析和介绍该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实践。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就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将缔约国本国的仲裁和所谓的外国仲裁裁决加以区分,并从裁决内容和仲裁机构组织形式方面将公约适用范围具体化。
(一)从承认和执行的对象来看,公约仅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
由于《纽约公约》并未消除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在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差别,因而区分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具有法律和实践上的意义。
那么什么样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呢﹖公约规定的认定标准有两条:?1地域原则?或称领土标准,即凡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作成的裁决属于外国裁决,可以适用本公约。
?2执行地法标准,即裁决虽然是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地国境内作出的,但依照该执行地国的法律被认定为非本国裁决的,也视为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如原西德法律规定,凡依外国仲裁规则而在西德境内作出的裁决也视为外国仲裁裁决。
公约的此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通常意义上的“外国”这一概念,使“外国仲裁裁决”这一概念特定化。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引言:外国仲裁是国际商业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纽约公约的出台为跨国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并列举现行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一、纽约公约的背景和意义纽约公约是195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国际公约,它旨在促进商业仲裁的国际化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与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为跨国商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快了跨国争端解决的进程。
纽约公约的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纽约公约通过规定各国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确保了仲裁制度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选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2. 促进国际商业投资:纽约公约提供了一种国际范围内有效、高效的商业争端解决机制,使得跨国企业在投资时更具信心,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3. 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发展:纽约公约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因争议解决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4. 保护当事人利益:纽约公约确立了对仲裁裁决的一致承认与执行原则,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获得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二、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截至目前,共有169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了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
下面将列举一些重要的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1. 阿尔巴尼亚2. 阿尔及利亚3. 阿根廷4. 阿鲁巴岛5. 奥地利6. 孟加拉国7. 白俄罗斯8. 比利时9. 伯利兹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1. 巴西12. 保加利亚13. 柬埔寨14. 加拿大15. 中国16. 哥伦比亚17. 刚果(布)18. 哥斯达黎加19. 克罗地亚20. 古巴注:以上仅为部分成员国名单,完整名单可参考国际公约的官方公告或相应的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简单来说,是指当外国法的适用或者外国裁决的执行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时,内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执行该外国裁决。
这一制度的存在,旨在维护内国的根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
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并非随意的。
首先,应当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和外延。
公共秩序是一个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一般来说,它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根本利益和基本原则。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善良风俗、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问题,通常会被认为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
然而,对于公共秩序的具体范围和判断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可能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对本国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时,才会拒绝承认与执行;而有些国家则可能相对宽松,稍有违背公共秩序的迹象就予以拒绝。
这种差异给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当事人在寻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时,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考验,增加了法律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削弱了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信心。
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寻求一定的共识和协调。
例如,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就是其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个国际公约。
《纽约公约》在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同时,也允许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频繁发生,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联合国统一仲裁法》的实施,为跨国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基础,然而,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加和发展,对于《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
一、《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纽约公约》是国际上首部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文件,于1958年在纽约正式通过,并于1960年生效。
《纽约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并保障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该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由合同方或者其代理人的协议达成的仲裁协议,并且当协议一方为外国人或者合同所涉及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于由合同争议引起的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
仲裁裁决必须在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程序中达成,并且该程序合法有效。
裁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且没有受到任何违法的影响。
* 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通常由裁决的一方向有关法院提起申请。
法院在审理申请时,需要对裁决的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审查,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之后,裁决方可获得承认和执行。
三、《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和指导《纽约公约》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标准上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条件严格性原则《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受到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的裁决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这一原则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和公正原则《纽约公约》要求法院在审理申请时,必须保证申请程序的公平和公正,对裁决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超越属地主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桑远棵:超越属地主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超越属地主义: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桑远棵*内容摘要: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是1958年《纽约公约》在适用 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事项,缔约国在此问题上形成了纷繁多样的做法,对多 边条约体系所要求的一致性、确定性、可预见性构成严重减损。
事实上,已撤销仲 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大原因:直接原因是《纽约公约》仅调整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而仲裁裁决的撤销事项则留由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 进行裁断;根本原因是各缔约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
通过分析 《纽约公约》的制定背景和内在目标,解决现有问题的根本立场是采纳相对属地主 义理论,即在认可执行地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仲裁裁决具有裁量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执行地的裁量权并设定相应的例外规定。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已撤销仲裁裁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曰内瓦公约属地主义理论非当地化理论一、问题的提出1958年联合国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极大地推动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有观点指出,在接受度和 重要性方面,现今几乎没有比其更成功的国际公约,®因此其被誉为国际商事领域 最具成效的国际立法文件。
然而,在缔约国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实践中,不断 出现公约起草者始料未及的争议事项。
在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争议事项便是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e项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是执行地可以拒绝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 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D See V. V. Veeder, Is There a Need to Revise the N ew York Convention,1Jour-nal o 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500 (2010).75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第4期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纽约公约》的指南
联合国A/CN.9/786大 会 Distr.: General29 May 2013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V.13-83818 (C) GX 070613 070613*138381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维也纳解决商事争议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的指南:节选,关于第七条的指南秘书处的说明1. 委员会在2008年第四十一届会议上同意应当开展工作,消除或限制在解释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方面法律不一致造成的影响。
委员会请秘书处研究编拟一部《公约》指南是否可行,以促进《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从而避免因执行不尽妥当或部分执行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并限制各国的做法偏离《公约》精神的可能性。
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还同意,若资源允许,秘书处在技术援助方案范围内的活动可以包括传播关于《纽约公约》司法解释的信息,这项工作将有益地补充为支持《公约》而开展的其他活动。
1委员会在2011年和2012年第四十四届会议和第四十五届会议上获悉,秘书处正在与G. Bermann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 E. Gaillard (巴黎政治大学法学院)密切合作开展与编拟《公约》指南有关的项目,这两人成立了研究小组,就该项目开展工作。
委员会获悉已建立一个网站( ),用于公布在编拟关于《纽约公约》的指南的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2本说明的附件载有关于《纽约公约》的指南的节选,供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似宜注意,若资源允许,指南应在2013年12月之前完成。
__________________1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63/17和Corr.1),第355和360段。
2 同上,《第六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6/17),第252段;以及同上,《第六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7号》(A/67/17),第1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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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1981
捷克共和国
(a), (e)
30/09/1993(§)
01/01/1993
丹麦
(a), (b), (c)
22/12/1972(*)
22/03/1973
吉布提
(a), (b)
14/06/1983(§)
27/06/1977
多米尼克
28/10/1988(*)
26/01/1989
23/10/2006(§)
03/06/2006
摩洛哥
(a)
1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2/1959(*)
07/06/1959
莫桑比克
(a)
11/06/1998(*)
09/09/1998
尼泊尔
(a), (b)
04/03/1998(*)
02/06/1998
荷兰
(a), (d)
10/06/1958
24/04/1964
23/07/1964
09/05/1995
越南
(a), (b), (e)
12/09/1995(*)
11/12/1995
赞比亚
14/03/2002(*)
12/06/2002
津巴布韦
29/09/1994(*)
28/12/1994
(a)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
(b)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根据国内法被认为属于商业性质而无论是否属于合同性质的任何问题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分歧。
11/10/1960
印度尼西亚
(a), (b)
07/10/1981(*)
05/01/198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a), (b)
15/10/2001(*)
13/01/2002
爱尔兰
(a)
12/05/1981(*)
10/08/1981
以色列
10/06/1958
05/01/1959
07/06/1959
意大利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a), (b)
12/09/2000(*)
11/12/2000
圣马力诺
17/05/1979(*)
15/08/1979
沙特阿拉伯
(a)
19/04/1994(*)
18/07/1994
塞内加尔
17/10/1994(*)
15/01/1995
塞尔维亚
(a), (b), (f)
12/03/2001(§)
30/06/1961
28/09/1961
加纳
09/04/1968(*)
08/07/1968
希腊
(a), (b)
16/07/1962(*)
14/10/1962
危地马拉
(a), (b)
21/03/1984(*)
19/06/1984
几内亚
23/01/1991(*)
23/04/1991
海地
05/12/1983(*)
30/09/1992
乌干达
(a)
12/02/1992(*)
12/05/1992
乌克兰
(e)
29/12/1958
10/10/1960
08/01/196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1/08/2006(*)
19/11/200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a), (g)
24/09/1975(*)
23/12/1975
10/02/1989(*)
11/05/1989
科威特
(a)
28/04/1978(*)
27/07/1978
吉尔吉斯斯坦
18/12/1996(*)
18/03/1997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7/06/1998(*)
15/09/1998
拉脱维亚
14/04/1992(*)
13/07/1992
黎巴嫩
(a)
11/08/1998(*)
斐济
27/09/2010(*)
26/12/2010
芬兰
29/12/1958
19/01/1962
19/04/1962
法国
(a)
25/11/1958
26/06/1959
24/09/1959
加蓬
15/12/2006(*)
15/03/2007
格鲁吉亚
02/06/1994(*)
31/08/1994
德国
(a)
10/06/1958
10/08/1977
斯里兰卡
30/12/1958
09/04/1962
08/07/1962
瑞典
23/12/1958
28/01/1972
27/04/1972
瑞士
29/12/1958
01/06/1965
30/08/196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09/03/1959(*)
07/06/1959
泰国
21/12/1959(*)
04/08/1992
巴巴多斯
(a), (b)
16/03/1993(*)
14/06/1993
白俄罗斯
(e)
29/12/1958
15/11/1960
13/02/1961
比利时
(a)
10/06/1958
18/08/1975
16/11/1975
贝宁
16/05/1974(*)
14/08/1974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澳大利亚
26/03/1975(*)
24/06/1975
奥地利
02/05/1961(*)
31/07/1961
阿塞拜疆
29/02/2000(*)
29/05/2000
巴哈马
20/12/2006(*)
20/03/2007
巴林
(a), (b)
06/04/1988(*)
05/07/1988
孟加拉国
06/05/1992(*)
12/04/2009
哥斯达黎加
10/06/1958
26/10/1987
24/01/1988
科特迪瓦
01/02/1991(*)
02/05/1991
克罗地亚
(a), (b), (f)
26/07/1993(§)
08/10/1991
古巴
(a), (b)
30/12/1974(*)
30/03/1975
塞浦路斯
(a), (b)
27/04/1992
新加坡
(a)
21/08/1986(*)
19/11/1986
斯洛伐克
(a), (e)
28/05/1993(§)
01/01/1993
斯洛文尼亚
(f), (k)
06/07/1992(§)
25/06/1991
南非
03/05/1976(*)
01/08/1976
西班牙
12/05/1977(*)
(c)1976年2月10日,丹麦声明将《公约》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
(d)1964年4月24日,荷兰声明将《公约》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e)声明和保留。对非缔约国领土上做出的裁决,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提供互惠待遇的那些国家。
(f)声明和保留。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本《公约》生效后公布的那些仲裁裁决。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名单
(截止2010年12月26日,共有145个缔约方)
国家
注
签字日期
批准、加入(*)、核准(†)、接受(‡)或继承(§)
生效日期
阿富汗
(a), (b)
30/11/2004(*)
28/02/2005
阿尔巴尼亚
27/06/2001(*)
25/09/2001
23/10/1996
保加利亚
(a), (e)
17/12/1958
10/10/1961
08/01/1962
布基纳法索
23/03/1987(*)
21/06/1987
柬埔寨
05/01/1960(*)
04/04/1960
喀麦隆
19/02/1988(*)
19/05/1988
加拿大
(h)
12/05/1986(*)
20/03/196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b), (f), (l)
10/03/1994(§)
17/11/199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a), (b)
14/02/1966(*)
15/05/1966
突尼斯
(a), (b)
17/07/1967(*)
15/10/1967
土耳其
(a), (b)
02/07/1992(*)
28/04/1995(*)
27/07/199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 (b), (f)
01/09/1993(§)
06/03/1992
博茨瓦纳
(a), (b)
20/12/1971(*)
19/03/1972
巴西
07/06/2002(*)
05/09/2002
文莱达鲁萨兰国
(a)
25/07/1996(*)
阿曼
25/02/1999(*)
26/05/1999
巴基斯坦
(a)
30/12/1958
14/07/2005
12/10/2005
巴拿马
10/10/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