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农办牧[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
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
我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督查指导各省拉网式检查工作,并通报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重点
附件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一)抽样工作原则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二)抽样程序及要求1、抽样组织(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
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
行政告知书(生鲜乳收购站)
行政告知书生鲜乳收购站: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畜牧主管部门向你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规定,你应当知道并遵守和履行以下规定和义务:一、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生鲜乳收购站,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三、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五、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2.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4.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上述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六、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2009年农业部决定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新闻简报D a i r y N e w s32009年农业部决定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本刊辑:2009年2月6日,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巩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农业部下发了《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农质发〔2009〕2号),要求对生鲜乳、蔬菜、生猪、水产品、饲料等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整治。
其中对于生鲜乳的要求是,通过1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为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整治的重点产品为生鲜乳,重点单位为生鲜乳收购站,兼顾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
重点区域以北京、天津、上海、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新疆、陕西、宁夏等13个主产省(区、市)为重点,兼顾其他省(区、市)。
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
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
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
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此项工作将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财政部将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期限本刊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奶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财政部决定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2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ICS 65.040.20P35DB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086—2013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w Milk Purchasing Station Construction2013—02—17 发布 2013—03—17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主体资格 (1)5 选址 (2)6 布局 (2)7 站内环境 (2)8 站内建设 (2)9 设施及设备 (3)10 人员 (4)11 合同 (4)12 制度及记录 (4)13 档案 (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荣、刘再胜、董延江、肖爱波、冯大兴、李洪根、张建华、王小柱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主体资格、选址、布局、站内环境、站内建设、设施及设备、人员、合同、制度及记录、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其它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1 生乳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农牧发〔2009〕4号)《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8〕6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鲜乳 raw milk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要点
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管理要点作者:王俊江来源:《吉林农业》2011年第05期乳制品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生鲜乳收购是乳制品生产的中间环节,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影响着乳品质量安全,因此要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乳业健康发展。
1.明确办站主体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牛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2.合理布局设置奶站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
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3.奶站要持证经营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交接单应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为2年。
4.具有相适应的机械设备生鲜乳收购站应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榨奶站还要有机械挤奶设备。
设备选型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及贮存生鲜奶的容器,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5.遵守生鲜乳贮存要求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
贮奶间的门应经常保持关闭状态,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
6.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站要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生鲜乳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
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鲜奶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低温保存,留样柜能满足样品存放要求,样品保留时间至少10天。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7
功能区划分
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区域。
B
8
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B
9
化验检测能力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并有化验记录。
B
10
公示挤奶制度
挤奶厅应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
B
11
挤奶厅环境
B
20
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
B
21
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并有留样记录,留样设有专门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留样低温保存。
B
总体判定
注:1.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四项(含四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10-14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三项(含三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应干净、无积粪,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B
12
挤前3把奶的容器
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B
13
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B
14
挤奶机的维护
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B
15
贮奶罐管理
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B
16
贮奶间(室)管理
贮奶间(室)应干净整洁,没有杂物堆放,周边地面硬化无积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29•【文号】农办牧[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0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生鲜乳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与乳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向农业部畜牧业司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附件:《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为严格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生鲜乳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饲料与饲养管理,挤奶操作,贮存与运输,疫病防治等技术环节,特制定《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该规程以《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NY/T 1172-2006)、《奶牛饲养标准》(NY/T 34-2004)、《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为基础,重点对生鲜牛乳生产技术加以规范。
其他奶畜生鲜乳生产参照此规程实施。
1 奶牛场选址设计与环境奶牛场的建设与环境控制是生鲜牛乳质量安全的保障。
奶牛场的规划建设要利于生产发展,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不污染周围环境。
鼓励适度规模的奶牛养殖小区向奶牛养殖场、各种形式的奶牛合作社过渡。
1.1选址1.1.1 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 地势选择总体平坦、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通畅、环境安静,具有一定缓坡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新疆生鲜乳菌落总数和部分理化指标检测
体开办的收购站三种,每次抽检限抽1 个批次。
1 . 3 监 测 范 围 和 组 成情 况 上半年任务的监测范围为我区的乌鲁木齐市辖 区和昌吉市辖 1 . 1 监 测地 区的奶业基本情况 5 批 ,监测 的样 品在 收 购环 节进 行抽 样 , 2 0 1 2 年全 年 四季度 监测 工作 覆 盖了乌 鲁木 齐市 和 昌吉 市等 2 个 区 ,共抽 取 生鲜 乳 样 品2 地 区 ,确 定 了乌 鲁木 齐 市辖 区米 东 区 、高新 区 、天 山区 、沙依 巴 每个 收购 站抽取 1 批次 样 品 。乌 鲁木齐 市抽 检 1 O 批 、昌吉 市抽检 l 5
1 监测基本情况
克 区 、大板 城 区和头 屯河 区等6 个 区和 昌吉市辖 区三 工镇 、二 六工 批。其中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2 1 批 ,乳品企业开办收购 批 ,奶 畜 养殖 场 开办 收购 站抽 取样 品l 批 ,三 者 比例 镇、大西渠镇和阿什里乡等4 个区作为受检地区开展 了监测工作。 站 抽取 样 品3
间,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理化指标检测结果表明春季和冬季生鲜乳的营养成分高于夏季、秋季;菌落总数检测结果表明夏季 和秋季 菌落总数 高于春季。
[ 关键 词] 生鲜乳 部分理化指标 茵落总数 检 测
为 了提高 新疆 生 鲜 乳质 量安 全 水平 ,做好 生 鲜乳 质量 安 全监 样品运输过程中妥善保管样品 ,工作中未发生样品的破损及交叉 管工 作 ,根 据 《 农 业部 办 公厅 关 于开 展生 鲜 乳 中菌 落总 数 和部分 污染事件。在抽样过程 中我们依据文件 的要求 ,对 “ 三证”和奶 理化指标监测工作的通知 ( 农办牧[ 2 0 1 2 1 1 0 号 )》文件要求 ,新 站的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情况、奶牛养殖 日粮组成与饲喂模式进行 5 家 收购站 均 取得 了有 关 管理 部 门颁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兽 药饲 料监 察 所 根据 辖 区 内实 际情况 ,组织 相关 了现场 检查 。本次 所抽 检 的2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1 . 毒 区 的 建 设 应 保证 每 班 奶 牛进 入 待挤 区前 能 够 4消 完成 正常 的 消毒 工作
1 待 挤 区 的 面 积 应 与 挤 奶 位 数 相 适 应 . 风 、 水 良 . 5 通 排
好 . 条件 的 可 配备 降 温设 施 、 有
上 风 处 或 中部侧 面 . 离 牛舍 51 以 上 . 有 专 用 的 运输 距 (米 应
通 道 , 能 和 污 道 交 叉 . 免 运 奶 车 直 接 进 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 产 区 不 避
2 . 鲜乳 运 输罐 应 保 温 隔热 、 腐蚀 、 于 清洗 。 4生 防 便
25机 械 挤 奶 的 生 鲜乳 收 购站 用 于 收 集 生 鲜乳 的 管 道 .
1 进 出挤 奶 厅 的通 道 应是 直道 通 道 宽 度 应 为 9 ~ . 6 5
26 .. 周检 查 脉 动率 与 内 讨收 缩 状 况 : 泵 止 回 阀的 2每 奶
工
1 5厘 米 通 道 栏 杆 可 以用胶 管 或抛 光 的 钢管 制 作 ( 1 17挤 奶厅 的下 水道 应保 持 通 畅 . . 并安 装便 于 清 洗 的防
藏 、 温 运输 以及 发 电机 、 水 器 等 配套 设 备 : 机械 挤 奶 的 低 热
生 鲜乳 收 购 站 还 应有 机 械 挤 奶 设 备 。设 备 选 型 应达 到 国 家
标 准及 相 关 要 求 。 22机 械 挤 奶 的 生 鲜乳 收 购 站 应 根 据 覆 盖 的 泌 乳 牛 头 . 数 和 单班 挤 奶 时 间确 定机 械 挤 奶 设备 的挤 奶 位 数 . 因地 制 宜选择 挤 奶 厅 ( 的 形 式 。 台)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卫生防疫管理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的厂址布局必须要符合动物卫生条件,并取得区畜牧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二、生鲜乳收购站的从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体检,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生鲜奶收购站必须要符合环保要求,距生鲜奶收购站半径25米以内没有污染源。
四、收购场所及器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五、收购站内的奶牛必须按照防疫程序定期进行疾病预防。
六、生鲜乳收购站及养殖场必须进行定期消毒。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一、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配备生鲜乳质量检测人员,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检验,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方可收购。
四、生鲜乳收购站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
五、生鲜乳收购站应对站内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六、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如实填写并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和不合格乳处理记录。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冷藏、运输管理制度一、生鲜奶收购站应当有冷却、冷藏、保鲜、运输设施。
二、生鲜奶收购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合法进行生鲜乳收购。
三、生鲜奶收购站应当建立统一的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等台帐,并至少保存两年。
四、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强站内外环境的管理,对贮奶罐、运奶车、计量设备等,要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收购过程中生鲜乳不被污染。
五、生鲜乳收购站禁止收购和出售下列生鲜乳:1、奶畜产前15日内的胎奶和产犊7日内的初奶;2、使用抗生素、镇静剂及激素药物期间和停药期内奶畜产的奶;3、患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奶畜产的奶;4、掺杂使假、变质和被污染的奶;5、添加有毒有害等违禁化学物质的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七日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1. 引言生鲜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来源,而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则十分关键。
为了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管理规定,以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运营。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内容和提供观点,帮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2. 政府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受到政府监管的严格要求。
政府部门通常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收购站的注册登记、收购人员的资质要求、乳品检测标准等内容。
通过对收购站的管理规范,政府能够加强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管,提高生鲜乳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收购站设施和设备生鲜乳收购站需要具备一定的设施和设备来保障生鲜乳的质量。
收购站需要拥有安全卫生的场地,并具备合理的布局,以确保生鲜乳的储存和加工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的影响。
收购站需要配备适当的乳品加工设备,如杀菌设备、过滤设备等,以确保乳制品在收购站内得到适当的处理和保鲜。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规格和要求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确保收购站的运营符合标准。
4. 收购标准和程序生鲜乳的收购标准和程序是管理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收购站在进行生鲜乳收购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所购乳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收购站需要对乳品进行外观检查、味道检测、细菌检测等,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收购标准。
收购站还需要制定采购程序,确保从生产商到消费者之间的供应链畅通无阻,减少风险。
5. 员工培训和纪律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还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和纪律要求。
由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收购标准和程序,学习正确的乳品检测技术和卫生操作规范。
纪律是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因素,员工需要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着装要求和行为准则,以保证整个收购站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6. 结论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对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鲜 乳贮 存运 输设 施 、挤奶 厅 和周边 环境 等进 行定期
清洗 消 毒 , 免对 生 鲜乳 造成 污染 , 填 写 《 施设 避 并 设 备清 洗消 毒记 录》 。
第 十五条 生 鲜乳运 输应 当符 合下 列要 求 :
( )标签 或 者 说 明 书 的 内容 与 兽 药 行 政管 理 二
乳 收 购 者 等 第 一 责 任 者 意 识 , 据 《 品 质 量 安 全 根 乳
监 督 管 理 条例 》 《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乳 品质 量 安 全 工 作 的通 知 》 国办 发 [0 04 ( 2 112号 ) 规 等 定 , 定 本制 度 。 制 第 二条 奶 畜 养 殖 场 ( 区 ) 购 兽 药 、 料 和 小 采 饲
二 。一 一年 四月 十一 日
附件 1 :
生鲜乳生产 收购记 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 强 生 鲜 乳 质量 安全 监 管 , 强 生 增
饲料 添 加剂 等投 人 品 ( 下简 称 投 入 品 ) 以及 生 鲜 以 ,
鲜 乳 质 量 安 全 的可 追 溯 性 , 高 奶 畜 养 殖 者 、 鲜 提 生
《 生鲜 乳 生 产 收购 记 录 和进 货 查验 制 度 》 《 鲜乳 质 量安 全 异 地抽 检 制 度》 《 国奶 畜 养殖 和生 鲜乳 收 购 、生 和 全
运输 监督 抽 检方 案 》 现 印发 给你 们 , 遵 照执 行 。 , 请 附件 :.生鲜 乳生 产 收购 记 录和进 货查 验 制度 》 1《 2《 .生鲜 乳质 量安 全异 地抽 检 制度 》 3《 国奶畜 养殖 和生 鲜乳 收购运 输监 督抽 检方 案 》 . 全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鲜乳收购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鲜乳收购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生鲜乳收购环节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局: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对生鲜乳收购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大力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1、做好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
各地要指导生鲜乳收购站提出申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许可证内容要按要求如实填写。
许可证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
首位为江西省简称“赣”;第2位至第7位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邮编);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
收购地域范围指具体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村(乡)等。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
2、做好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
要指导各生鲜乳收购站做好收购、检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次生鲜乳收购量、感官初检等情况,认真检测生鲜乳感官、酸度、密度和含碱等指标,同时要做好每批次生鲜乳的运输销售记录,建立详细的收购、检测、销售档案。
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保存2年。
3、加强生鲜乳运输环节的管理。
生鲜乳运输车辆要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认真核查生鲜乳运输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生鲜乳准运证明。
新疆伊犁将加快标准化生鲜乳收购站建设
新疆伊犁将加快标准化生鲜乳收购站建设
无
【期刊名称】《北方牧业:奶牛》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今年。
新疆伊犁州将利用2500万元国家生鲜奶收购站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助推当地鲜奶产业发展。
伊犁是新疆重要的畜产品基地,2008年牛奶产量达45万吨,占全疆奶产量的22%。
为加快推进挤奶机械化,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实现牛奶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伊犁州计划从今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建设奶牛挤奶厅和363个收奶站,奶站建成之后,手工挤奶、中间商上门收购牛奶的粗放型方式将会被一整套机械化设备所取代。
【总页数】0页(P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
【相关文献】
1.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管理 [J], 刘岩
2.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J], ;
3.农业部出台《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J],
4.把握形势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生鲜乳收购站
建设与管理现场会在石家庄市召开 [J], 晓同
5.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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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牧[2009]3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现场会精神,按期完成《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我部定于今年5月-6月在全国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
请各地按照《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工作方案》(附后)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加快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附件: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工作方案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现场会精神,深入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按期完成《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决定5-6月在全国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大检查。
一、工作目标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工作进程,加快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尽快落实挤奶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检查重点紧紧围绕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环节,主要就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落实情况1.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情况;2.生鲜乳收购站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3.奶业管理法律法规宣贯培训情况;(二)生鲜乳收购站监管工作情况1.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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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牧发[2009]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牧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
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