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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20〕第0198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面积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

(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三、征收补偿费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单位:元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

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

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长丰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长丰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长政【2018】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城管、房产、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区)(以下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县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拟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材料、照片和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单位根据县国土、住建和法制等部门审核意见,将《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

第五条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眉府通〔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眉府通〔202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眉山市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批次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8、10组、太和社区集体,拟征收集体土地10.2214公顷,其中农用地8.0836公顷、建设用地2.1378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大林社区1、3、4、5、6、8、10组、太和社区集体,人员安置126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货币或实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宝征补[2011]第344号2011-07-26 | 作者:|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9]76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羌家村十二房西生产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38128.3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3970.1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42098.4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43.5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

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2.35元、蔬菜地为4.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2011年8月1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批转国土局关于合阳城濮湖村4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国土局关于合阳城濮湖村4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2009〕21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的部分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为了做好该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国土房管局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2—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青苗、林木补偿。

青苗、林木不分地类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经批准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1.2-1.5倍补偿。

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支付给所有者。

(三)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按合川府发〔2008〕15号文件附表2的补偿标准上限进行补偿。

(四)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树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5.天然野生杂丛。

合国土新征案〔2012〕7号

合国土新征案〔2012〕7号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按照每人每月320元的标准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
三、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转户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转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服务卡》,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与使用
单位:万元、亩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实行货币安置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1)对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且征地前没有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后,由街道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按规定条件给予养老保障。
五、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将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降低因征迁工程带来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二、征迁范围及补偿标准1. 征迁范围征迁范围以工程建设用地为准,包括房屋、土地、农田和其他建筑物等。

2.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根据被征迁户的土地、房屋面积、品种、规格、位置等情况进行评估,以市场化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被征迁户的其他财产损失(如果树、粮食、水产等),也要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征迁程序1. 完善征迁方案在征迁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征迁规划,包括征迁范围、工程建设用地、征迁补偿标准、征迁程序、征迁时间和安置方案等,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征迁工作。

2. 征迁公告在征迁实施前,要向被征迁户发布征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迁范围、征迁补偿标准、征迁程序、征迁时间等,使被征迁户了解到相关情况,确保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征迁协商征迁工作实施期间,要与被征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解决好各类矛盾,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要根据被征迁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4. 拆迁实施拆迁工作要按照事先确定的拆迁顺序、时间和方式进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拆迁过程中,要保护好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确保征迁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四、安置措施1. 安置方案根据征迁户的实际情况和被征迁范围的不同,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和就业安置等,确保被征迁户的生活得到有力保障。

2. 货币补偿对于已征迁土地的农民,要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城市生活。

同时,要帮助农民规划好未来生活和就业方向,让他们早日实现城市化。

3. 房屋安置对于被征迁户的住房,要制定合理的房屋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搬迁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等,确保被征迁户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远塔沾化下河3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44号)批准征收我区土地0.58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苏远塔沾化下河3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下河草场内
三、被征收村及征地面积:
下河乡刘屋村土地0.04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确定征地区域为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未利用地4万元/亩。

五、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为2.4万元。

六、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拟定的安置途径为以下两种方式:
(1)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区财政局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2)社保安置:由区人社局及村委会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上述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行放弃应有权益。

2020年1月16日。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范围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

(详见规划用地图)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2006]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006]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

(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一)临时过渡安置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杭土资余(安)[2016]218号
根据省政府浙土字A[2016]-0163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审核,拟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贯彻执行余杭区人民政府[2014]103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余杭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组):五常街道五常社区17组。

面积0.0199公顷(0.2985亩),土地区片1级。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以上合计应支付:0.5898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整)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由镇乡(街道)核准后据实支付。

四、本次农转非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0人。

五、被征地集体所有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六、被征地集体所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辖区内国土资源所。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余杭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004年2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lO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三)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沪(闵)征地房补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闵)征地房补告〔20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32、533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浦冠路西侧红线、南至规划江采路北侧红线、西至规划浦腾路中心线、北至规划红线。

(二)居住房屋产权数为5户,建筑面积约1047.67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

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一)居住房屋补偿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易地新建(×)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分别坐落在江汉路200弄(滨浦新苑三村)、浦驰南路39弄(滨浦新苑四村)、浦雪南路369弄(滨浦新苑七村)、江汉路751弄(滨浦新苑九村)、浦秀路220弄(景舒苑四村),总建筑面积2113.50平方米,安置房的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为3100元/平方米,滨浦新苑三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1)第026781号、滨浦新苑四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08)第011424号、滨浦新苑七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6)第044449号、滨浦新苑九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1)搬家补助费补偿人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

XX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XX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XX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XX市2015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5]1197号批准,现将舜王街道小朱尹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示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征收的1号地块位于舜王街道小朱尹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3832公顷,涉及建设用地0.3832公顷,其中商服用地0.383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拨付方式(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批复调整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该地块位于我市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67.5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866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

(三)费用拨付方式:本次征收土地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财政局负责将上述费用总额一次性拨入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

三、安置意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XX市财政局全额拨付到舜王街道小朱尹村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XX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对该村委会村民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7480万元,由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本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公章)2015年12月31日(联系人:XXX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XX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XX市2015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5]1197号批准,现将舜王街道小朱尹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示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本次征收的2号地块位于舜王街道小朱尹村。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第8号发表时间:2011-10-9 9:33:27 作者:来源:浏览:66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1〕551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经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陈婕妤联系电话:7298313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浦县东风海产品收购站项目建设用地需征收合浦县白沙镇东风村民委员会长岭启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828公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11〕551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我局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各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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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年第107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雷甸镇(2019)002号地块。

2、项目用地位置:雷甸镇下高桥村。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批准文号:浙土字(330521)A[2019]-0007号。

批准时间:2019年11月13日。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3.3674公顷,其中:征收雷甸镇下高桥村集体土地3.3674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统一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7.5万元/公顷定额包干给被征地村,由村集体按实际补偿到农户。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3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山林承包户家庭成员优先参加社会保障。

参保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30.13%。

2、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就业培训
五、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方案由我局组织实施,特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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