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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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1、准宰 待宰动物有检疫合格证且有动物检疫证,并佩 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证物相符;临诊检查健 康,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 情况进行急宰(是指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 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缓宰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 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布鲁氏杆 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鸭瘟、小鹅瘟 、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 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隔离观察,确认无 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有关规 定处理。
7、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动物的待宰圈 、急宰间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5、补检或重检 无检疫合格证明,则实施补检;检疫合格证明 过期失效或证物不相符的,则实施重检。持伪造、涂 改和转让无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实施补检外,还 须按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隔离检测 怀疑患有《畜禽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 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 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禁宰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 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 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规定处理。

牛的检疫方法及处理措施

牛的检疫方法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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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5期 动物卫生
持规模场常年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集
动物疫病防控的几个关键点
中免疫与补免相结合的做法,切实做到 “应免尽免”。集中免疫前,各地要加强
杨志伟 / 辽宁省建平县万寿动物卫生监督所 122400
在经过上述检疫以后,检查结果合 格的牛只即可入场屠宰,在此过程中清
洗并且消毒运载工具,对牛的货主、产 地、数量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等信息进 行详细记录。如果牛只确诊患有普通 传染病、不会对肉食卫生造成影响,通 常在急宰间对其进行紧急屠宰。如果 确诊牛只患有一类或者二类重大动物 疫病,对其不放血扑杀后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者用于工业使用,严禁对其进行屠 宰。患病牛只的尸体、相关产品或者附 属品也需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从 而将其所携带病原体彻底消灭 [1]。如果 怀疑牛只患有放线菌病、布鲁氏菌病、 日本血吸虫病或者弓形虫病,必须严格 按照国家标准 GB16548-2006 对其进行 处理。隔离并且观察期同批次牛只,如 果确定其不存在疫病,可将其放入屠宰 线;如果在隔离过程中牛只表现出临 床症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卫生 2020年第5期

牛的检疫方法及处理措施
吴庭萱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623300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养牛产业得 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养殖以及屠宰加 工过程中的多元化给牛肉产品的安全造 成了较大的威胁。开展牛检疫工作就是 有效检测临床症状不明显或者潜伏期患 病牛只,使牛肉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得 到保证。
首先是心脏检疫。将心包部位打 开后,对心脏的大小、颜色以及整体状 态进行观察。接着将心腔打开,观察其 内部是否存在囊虫,通常情况下如果牛 只存在患病情况,其心肌会出现血凝现 象,心脏内膜存在异常或者出血现象,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观察心室内是否 存在菜花样的赘生物。

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动物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检疫处理按下列的原则办理:(一)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它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二)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它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三)输入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四)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检出带有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以外的,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其它疾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五)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六)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原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八)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它废弃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九)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十)携带、邮寄允许通过携带、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第六章检疫处理

第六章检疫处理

第六章检疫处理第一节、检疫处理的概念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第二节、检疫处理的原则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能作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病害进一步扩散。

第三节、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一)检疫处理的方式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等。

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疫机关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还有“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等处理方式。

(二)检疫处理的程序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16、17条规定,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检单位、品名、数量、重量、运输工具名称及代号、提单号/运单号,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检疫情况和处理意见。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即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

旅客携带检疫物,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截留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浅析动物检疫后的处理工作

浅析动物检疫后的处理工作
( 2 ) 对不合格 的动 物及其产品 , 应 贯彻预 防为主和就地处 理的原则 对染疫动物 、 动物产 品不能运 出产地 , 就近进行 无害化处理 。如动物在运 输 中发现疫 病时 , 可 以在防 止传 播的条件下 , 运往 最近的隔离场 或屠宰 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具体处理中, 应根据疫病的不 同种类和具体条件 , 采取相应的无害化 处理措施
点。
宰场所、 饮用水源地 、 河流等地区 ; ②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 ③掩 埋坑底铺 2 e m厚生石灰 ; ④掩 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 。 病害动物 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
地表 1 . 5 m 以上 ;
1 动 物检疫 的 处理基本 原 则
2 病 害动物 和病 害动 物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生物 安全 处理
本标 准规定 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 、 无 害化处理 的技术 要求 。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 是指用化学、 物理 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 、 动物产品病害 因子 的强制措施 。生物 安全 处 理生物安全处理生物安全处理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毁 、 化制 、 掩埋或 其他物理 、 化学 、 生物学 等方法将病害动物 尸体和病害动物产 品或附属 物进行处理, 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 达 到消除病害 因素 , 保障人 畜健康安全的 目的。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 文章编号 b o o 4 — 7 3 4 4 ( 2 0 1 3 ) 0 6 - 0 2 2 6 - 0 2
浅 析动物检 疫后 的处理 工作
熊顺 姬 张 科 翠 王 洪 明 石 玉 花
( 1 . 宁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2 . 宁蒗县卫生动物监督所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3 . 宁蒗县红桥乡畜牧兽医站 云南 丽江 6 7 4 3 0 0 )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信息记录与档案管理
信息记录
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交易、屠宰等环节的信息记录系统,以便于追踪溯源和管理。
档案管理
所有信息记录应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验。同时对防疫管理过程中的文件、图片、视频等资料进行 妥善保管。
05
常见畜禽检疫问题及处理
畜禽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发现可疑疫情时,养殖场(户) 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并采量 、发病时间、地点、初步诊断结
果等。
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
实。
疫情的初步调查与核实
对疑似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 解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播途径和影 响因素。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疫情发 生的情况和接触史。
对患病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 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对样品进行采集和送检,进行实验 室检测。
疫情的处置与控制
对患病动物和疑似感染动物进 行隔离和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
对疫情发生地点进行消毒和无 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对接触疫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 察和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到人 类。
对养殖场(户)进行技术指导 和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 能力。
06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发展 趋势与建议
促进畜禽及其产品的国内外贸 易和交流,提高我国畜牧业的
国际竞争力。
02
畜禽检疫规定
检疫对象与范围
猪、牛、羊、鸡等家畜家禽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
检疫时间与频率
猪、牛、羊:出生后30天内,每月一次;种猪、种牛 、种羊,每6个月一次
乳用动物及种畜禽:每3个月一次
鸡:每6个月一次 蜜蜂、蚕等其他动物: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检测项目

动物防疫检疫免疫与消毒

动物防疫检疫免疫与消毒
2021/12/28
(一)准备疫苗、器械、药品
• 1.疫苗和稀释液 • 按照免疫接种计划或免疫程序规定,准备所需要的疫苗和稀释液。 • 2.器械 • (1)接种器械 根据不同方法,准备所需要的接种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刺种针、点眼(滴
鼻)滴管、饮水器、玻璃棒、量筒、容量瓶、喷雾器等。 • (2)消毒器械 剪毛剪、镊子、煮沸消毒器等。 • (3)保定动物器械 • (4)其他 带盖搪瓷盘、疫苗冷藏箱、冰壶、低温计、听诊器等。 • 3.防护用品 毛巾、防护服、胶靴、工作帽、护目镜、口罩等。 • 4.药品 • (1)注射部位消毒 75%酒精、5%碘酊、脱脂棉等。 • (2)人员消毒 75%酒精、2%碘酊、来苏儿或新洁尔灭、肥皂等。 • (3)急救药品 0.1%盐酸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磷酸钠、5%葡萄糖注射液等。 • 5、其他物品 • 免疫接种登记表、免疫证、免疫耳标、脱脂棉、纱布、冰块等。
2021/12/28
• 一、免疫接种的准备 • 二、免疫接种 • 三、建立免疫档案
第三节 免疫接种
2021/12/28
一、免疫接种的准备 • 二、注射器的使用 • 三、免疫接种 • 四、建立免疫档案
第三节 免疫接种
2021/12/28
一、免疫接种的准备
• (一)准备疫苗、器械、药品等 • (二)消毒器械 • (三)人员消毒和防护 • (四)检查待接种动物健康状况 • (五)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 (六)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 (七)预温疫苗 • (八)稀释疫苗 • (九)吸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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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火焰消毒 • 火焰消毒是以火焰直接烧灼杀死病原微生物
的方法,它能很快杀死所有病原微生物,是 一种消毒效果非常好的一种消毒方法。
2021/12/28

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检疫处理按下列的原则办理:(一)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它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二)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它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三)输入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四)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检出带有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以外的,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其它疾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五)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六)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原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八)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它废弃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九)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十)携带、邮寄允许通过携带、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十一)进境运输工具上的动物性废弃物,必须经动植物检疫机关处理。

根据检疫结果,对需要进行检疫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相关单证,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检疫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监测处理结果,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或认可单位的按要求进行处理。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二、动物检疫对象
(一)我国动物的检疫对象 (三类116种) (二)不同用途动物的检疫对象
1.种用动物检疫对象(GB16567-1996) 2.乳用动物检疫对象 奶牛检疫对象同种牛检疫对象。奶羊检疫对象同种 羊检疫对象。 (三)进境动物检疫对象 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局规定
和公布,贸易双方国家签订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也可 以规定某种动物疫病为检疫对象。
第二节 动物检疫的方式和方法
一、动物检疫的方式
(一)现场检疫(1.验证查物, 2.三观一察) 一般在启用前15~30天在原种畜禽场 (二)隔离检疫: 或隔离场进行检疫。
二、动物检疫的方法
1.临场检疫: 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 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 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第三节 动物检疫的处理
动物检疫处理——是指在动物检疫中对被检动物、 动物产品等依法作出处理措施。 一、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 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1.合格动物 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 疫合格证明》 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
第三节 动物检疫的处理
一、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 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1.合格动物 2.合格动物产品 ①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 检疫合格证明》 ②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 疫合格证明》 ③加盖或加封验讫印章或验讫标志
第三节 动物检疫的处理
一、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 二、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三、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经检疫确定患有检疫对象的动物、疑似动物及染 疫动物产品为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做好防疫 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 以销毁。 2.若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 疫;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过期失效的;证物不符, 应进行补免、补检内检疫(简称内检):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动物防疫监督和市场防 疫监督。 2.国境检疫(又称进出境检疫、口岸检疫)—简称外检: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及邮寄检疫 和运输工具检疫。

养殖生产场疫病处理流程

养殖生产场疫病处理流程

养殖生产场疫病处理流程
一、发现疫病症状
1. 养殖场工作人员每天对养殖动物进行观察,一旦发现动物出现异常(食欲不佳、活动减弱、呼吸困难等),立即向养殖场负责人报告。

二、隔离患病动物
1. 将出现症状的动物从正常动物群中隔离出来,避免疫病在动物间传播。

2. 将患病动物移到独立的隔离区,并由专人照料。

三、诊断确定疫病
1. 养殖技术人员对患病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收集症状和体征,必要时采集样本送检,确诊疫病种类。

四、报告疫情
1. 确诊疫病后,养殖场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疫情。

五、处理隔离区
1. 对隔离患病动物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避免病原体污染环境。

2. 对接触过患病动物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六、给予治疗
1. 根据确诊的疫病种类,由兽医师给予患病动物合理的药物治疗。

2. 加强隔离区的消毒和患病动物的护理。

七、恢复监测
1. 疫病治愈后,继续对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确保疫病不会反复发生。

2. 做好疫病治疗和防控的记录,总结经验教训。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

第六章检疫处理第一节、检疫处理的概念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第二节、检疫处理的原则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能作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病害进一步扩散。

第三节、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一)检疫处理的方式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等。

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已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疫机关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此外,还有“不准出境”、“不准入境”等处理方式。

(二)检疫处理的程序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第16、17条规定,检疫处理的程序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

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检单位、品名、数量、重量、运输工具名称及代号、提单号/运单号,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检疫情况和处理意见。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即是检疫处理措施的书面指令。

旅客携带检疫物,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截留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5)未按《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
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视情况作处罚、退回或销毁处理;
(6)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
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34 (7)动物到港前或到港时,产地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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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疫的处理
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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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
入境动物检疫处理
目录 Contents
1. 现场检疫的处理 2. 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
1.现场检疫的处理
(1)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
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现场检疫异常的
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
必要时做病理剖检,采34样送实验室检验;
尸体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出具证明进行索赔或作其他处理。
(8)对旅客携带的伴侣动物
不能交验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暂时扣留。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证,办理退回境外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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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疫的处理
(9)判定标准
若发现有下列症状者,一般认为动物健康状况不良,可根据情况作综合判定。 ①精神状态:惊恐不安、狂躁不驯;沉郁、嗜睡甚至昏迷表现; ②被毛状况:被毛逆立、无光,有局限性脱毛; ③皮肤的颜色:苍白、黄胆或蓝紫色等;
迅速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①转移至病畜隔离区进行隔离; ②对患病动物停留或可能污染的场地、用具和物品等进行消毒; ③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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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宰动物有检疫合格证且有动物检疫证,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临诊检查健康,可进入屠宰场(厂、点)准予屠宰。
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待宰动物有检疫合格证且有动物检疫证,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持伪造、涂改和转让无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实施补检外,还须按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持伪造、涂改和转让无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实施补检外,还须按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隔离检测 怀疑患有《畜禽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 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 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7、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动物的待宰圈 、急宰间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感谢观看
3、缓宰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 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布鲁氏杆 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鸭瘟、小鹅瘟 、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 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隔离观察,确认无 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有关规 定处理。
检疫合物格证防明过期疫失效法或证》物不相、符的《,则重实施重大检。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
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规定处理。
5、补检或重检 无检疫合格证明,则实施补检;检疫合格证明 过期失效或证物不相符的,则实施重检。持伪造、涂 改和转让无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除实施补检外,还 须按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 ,视 怀疑患有《畜禽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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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后的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或国内动物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相应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给予放行。

经检疫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作出封锁、隔离观察、退回、扑杀并销毁、高温以及其它处理方式。

一、动物检疫处理的基本原则
1、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就地处理的原则
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不能运出产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动物在运输中发现疫病时,可以在防止传播的条件下,运往最近的隔离场或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具体处理中,应根据疫病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无害化处理(bio-safety disposal):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适用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污物及其他有关物品。

(一)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
消毒。

2、销毁
(1) 使用对象:
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操作方法
①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②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

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
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无害化处理
(1) 化制
①适用对象:除以上销毁使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②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2) 消毒
①适用对象
除以上销毁使用对象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②操作方法
a) 高温处理法: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b)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c) 过氧乙酸消毒法: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

用水冲洗后晾干。

d) 碱盐液浸泡消毒法: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张消毒。

将皮毛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e) 煮沸消毒法: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2.5h。

各类动物疫病的处理方法
在检疫中检出动物疫病时,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一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1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3)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二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2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3、三类动物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4、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5条规定: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5、人畜共患疫病的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37条规定: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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