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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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古代婚姻文化中的媒妁形象
——以媒妁在古代婚姻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研究摘要:在中国古代的婚姻文化生活中,长期活跃着媒妁这一不可或缺的形象。而官媒与私媒又构成了古代媒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为原则的古代传统社会之下,媒妁在婚姻生活中的确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可否认的是,媒妁在古代婚姻生活中所扮演的这一角色对古代沟通两性联系以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它所暴露出的历史局限性也恰恰充分地反映出了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婚姻观上的那种深受传统文化所束缚和禁锢的思想,这一角色在古代青年男女的爱情和婚姻生活中或者是扮演了成人之美的“红娘”或者是成为了遭人唾弃和诟病的唯利是图的“王婆”,重复导演着古代婚姻生活中的不幸悲剧。
关键词:媒妁;古代婚姻;影响;研究
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婚姻生活中,从男女两家开始提亲,到订婚,再到促成结婚,这一整个过程中都少不了媒妁这一关键角色的参与。在古代的婚姻生活中也只有通过“媒妁之言”,才能合乎礼教和道德的规范。古代民间流传这样一句谚语:“天上乌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双”,这形象地反映出了媒妁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其对古代婚姻文化势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媒妁形象的起源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何为媒妁?东汉许慎在《说文·弟十二下》这样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妁,酌也,斟酌二姓也。”也就是说媒人是谋合两个不同姓氏家庭联姻的中介人。媒妁俗称媒人,又称月老、大冰、伐柯人和红娘。学界上一般认为媒人是在专偶制婚姻产生后(即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官媒与私媒构成了我国古代社会媒妁这一形象的主要表现形式。自西周时期开始便出现了官媒,《周礼·地官·媒氏》记载,作为媒妁主要职掌男女两性结合、并进行登记形成底册以供查询,还要防止出现婚姻聘礼逾制以及处理夫妻间的官司诉讼等。”[1]至齐国时,官媒这一角色则被改称为掌媒,意思是主要负责“合独”,所谓合独,乃是齐国的“九惠之教”内容之一。又如《管子·入国篇》介绍说:“只要是一个君主国必然都会
有掌媒,规定凡是丈夫没有了妻子称为鳏,凡是妇人丧失了丈夫的则叫做寡,那么把这些鳏寡人员重新组合起来,使婚姻生活变得和谐,给予他们田宅来使这些人安家,待三年后可以给国家提供职役,此谓之合独”,[2]在当时这种负责“合独”工作的媒妁都在官媒的范畴之内。从这两处史料的内容中可发现:官媒的设立其实就是这些国家当时所推行的婚姻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同时与促进民生安定,培养开辟税源、实现富国强兵的统治政策相联系在一起。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载:“其媒人有数等,上等戴盖头,着紫背子,说官亲宫院恩泽;级别为中等的头顶戴冠子,穿着黄颜色的上衣,或者是单单将裙手系住,手中携带一把青凉伞,全部是两两同行”。[3]由此可见媒人具体属于哪种等级,不仅表现在作为说媒对象的当事人身上,从其着装打扮和人数的多少也能反映出其等级所属。当出现了专门的服务对象,并配以特定的服饰作为等级的标志,这便反映出了媒人已经高度职业化的最明显特征。据《宋史》记载,有一种专门为皇族宗室婚姻服务的宫廷职业官媒,在宋代时开始出现。官媒发展到元明清三朝时,其角色已经发展成为专门在衙门中有登记备案了。如此,官媒的身份才能得到社会认可。这时的官媒身份同衙门内其他衙役一样,但其主要负责的工作则为管理女犯人的婚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当有矛盾纠纷发生在男女当事人身上时,在这种情况下,官媒则需要对当事人在衙门内将婚配重新进行发落,以求问题得以解决。元《典章》中有记载关于这些发生了的变化:“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3]同样与此表达相类似的还有诸如这样的描述:“在清朝时,各地方官如有遇到在发堂内选择配偶的妇人,要把其交给补充为官役的妇人执行,此称曰官媒;同时各地方官鉴于所控制管理的范围内那些贫女婢女,相对在完成谈婚论嫁方面比较困难,而这就交由地方官直接代为媒妁,减省一些婚礼礼仪以促成其成婚,这一类人亦曰官媒。”[4]
私媒的出现要远早于官媒,由于其主要作为民间婚姻缔结服务的人员,因此便不在官府的登记造册范围内,也不领取国家的俸禄。早在父系氏族社会时,就已经出现了私媒。在古代私媒一般被分成两种,一种是专门以说媒为生的职业媒人,由于私媒多出于获取一己私利之心,故其善于花言巧语,乱点鸳鸯,造成私媒在古代的威信一直不高。《淮南子·谬称训》中有这样的记载:“媒妁誉人,而莫之德也。”另一种是本身就拥有可以糊口的职业,而兼为他人说媒,另赚得一些说媒礼金的非职业媒人。
在这类非职业媒人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偶尔会有一些不以获得任何利益为目的的临时媒人,这些人员比较复杂,可以说从上至帝王,下至田野农夫都可以成为临时媒人。
如皇帝做媒的有如下事件:“宋朝绍兴年间,参加一年一度的科举考试而中榜的第三人名曰陈修,由于此人在科举答题中赋对得好,宋高宗竟亲笔书一联于幅纸,并粘之殿壁。此外,又听说陈修年已七十三岁仍尚未婚娶,于是把其内人施氏嫁给了他,而施氏年仅三十,资奁甚厚。”[5]亲友做媒的如:“苏东坡就曾亲自做媒,把自己的妹妹嫁给了好朋友词人秦观。”[6]总之,官媒与私媒成为了我国古代社会媒妁这一形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并长期地活跃于古代婚姻生活中。
二、媒妁的地位以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
中国古代家族传宗接代的婚姻价值选择决定了媒妁是在执行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对于媒妁在古代婚姻生活中的作用,早在《诗经》中就有描写: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里把媒人的作用夸张到像砍柴时的斧子一样所必不可少。《礼记·曲礼》也表达出这样的意思:“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前来行事的媒人,男女相互之间从不知道各叫什么名字。”《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更包括了这样深刻的表达内容:“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当时的人们认为没有媒人的婚娶是要遭受世人蔑视的。最明显的是到了宋代,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以财产论婚姻的这一习尚,使男女双方家庭更加看重财礼和嫁妆的分量。而这一过程又总少不了对财礼的“裁裁剪剪”,而要最终达成一致,就必须要有媒人从中调解说合,这就使媒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无形中使媒妁成为了走向高度职业化的一种催化剂。那么在古代以六礼为基本程序的婚礼中,更能明显感觉到媒妁的存在和媒妁的力量。古代婚礼表面上看是登台成婚的男女双方,但真正隐藏在幕后的实际操纵者却是媒妁,离开了媒妁整个婚礼那一幕幕的热闹场面根本就没法进行下去。在那个严格实行男女有别的大原则的社会背景下,婚礼当事人的意志完全被忽略,当事人反倒是成了局外人,而一切都由媒妁来做主。固然,建立在以宗法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媒妁之言”最终体现的是“父母之命”,它代表了两个家族的共同利益,而在很大程度上,具体选择谁作为本家族婚亲的问题上,“父母之命”往往又是根据媒妁的一家之言而定。这足以突显出媒妁在古代婚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