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财政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概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和核算要求而制定的一套会计规范。
该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报表编制、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会计科目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入支出类。
这些科目涵盖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方面,如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2、会计报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以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这些报表不仅有助于管理层进行决策,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3、会计信息披露: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披露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包括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
同时,还要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风险管理等信息。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意义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使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管理层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2、保障基金安全: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和严格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贪污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3、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公众可以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五、结论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说明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费:包括全民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
2、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拨款的比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转。
3、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部分收益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及时发放、确保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收支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
2、资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风险控制制度: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经济周期波动、政策变化等。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4、投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投资,如国债、股票、债券等。
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5、财务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40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2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
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为了规范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财政部制定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务制度是指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包括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支出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内容、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社保基金的财务制度内容1.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等几个方面。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不足,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转。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是社保基金的基础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收入,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此外,社保基金还可以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增加资金运作的灵活性和收益水平。
2.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社保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和维持基金的日常运转。
社保基金的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社保基金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每一项支出项目都要经过审批和核算,确保社保基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3.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保证社保基金财务透明、真实和完整的重要环节。
财政部规定,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基金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社保基金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社保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核算,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动和使用都能够得到准确清晰的记录和表述。
4.社保基金的监督审计社保基金的监督审计是确保社保基金财务运作合规和规范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规定,社保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社保基金的财务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主要由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自行进行,外部审计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可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 〕 号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一、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社会捐赠等。
其中,国家财政拨款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其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失业保险等方面支出。
社会保险费是个人和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主要用于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支出。
社会捐赠是指社会各界向社会保障基金捐赠的资金,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管理、收支管理和投资管理三个方面。
1.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保管、划拨和使用等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和严格监督的管理活动。
资金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等。
2.收支管理收支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科学策划和合理安排的管理活动。
收支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支出。
具体措施包括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规模,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平衡,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有效投资和运作的管理活动。
投资管理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和增长。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计划,合理配置投资资产,提高投资管理水平,降低投资风险,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发展。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是指为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活动而制定的一套法规、规章和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规章财务规章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具体规章和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规章应该包括资金管理、收支管理、投资管理和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等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整合和修订,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7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经办机构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资产类。
(1)“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暂付款”和“债券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财政支出工具。
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方面分析并探讨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国家层面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1.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等。
同时,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领域,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2.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合理、透明。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长期收益目标,科学配置资产,增加基金的收益。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化解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制度应当建立在监管机构和审计机构的合作之上,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基金的财务状况和使用情况,增加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运行。
二、地方层面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1.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基金投资收益等。
支出主要用于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保障本地区公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2.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层面的制度衔接,同时根据地方特色和基金规模,灵活制定。
首先,应当根据地方居民的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基金的收支预算。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加基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解释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解释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社会保险基金是以国家为主导、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缴存的一种资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制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参保人员实行强制缴费,并由国家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资金,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公平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引入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全体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平等待遇。
3.长期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具有较强的长期性,因为社会保险是基于长期的社会利益考虑而设立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具有较高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多样性。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了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多个方面。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概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它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真实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利用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公允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必须遵循公允的原则,公平地对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利用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允性和公正性。
(4)持续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必须具有较高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发展和健康运行。
2.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主要内容(1)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划拨、支出、结转和盈余等方面,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2)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会计科目的设定。
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体系,将会计内容归入合适的会计科目,形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记录;二是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
要求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完善的会计管理规定,维护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资金安全;三是会计标准的制定。
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标准,确保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财务会计技术进行,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四是会计机构的建立。
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负责监督,保证其财务资金安全。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帐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
第三十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或经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决定从原行业统筹单位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的补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收入款项时,要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在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不设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的上下级缴拨业务时,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或从下级财政专户直接上解入上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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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收入户存款3103支出户存款4104财政专户存款5111暂付款6121债券投资(二)负债类7201临时借款8211暂收款(三)基金类9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四)收入类10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1402利息收入12403财政补贴收入13404转移收入14405上级补助收入15406下级上解收入16409表他收入(五)支出类17501基本养老金支出18502医疗补助金支出1950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20511转移支出21512补助下级支出22513上解上级支出23519其他支出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存款,其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和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
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
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