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股权投资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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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权投资与资产重组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与控制
理 股权投资的目的

企业往往基于下列目的而进行股权投资:
⑴ 通过持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份,以
取得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上的控制权、共同控制
权或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而进行长期股
吉 林
权投资。例如其原料的供应商或产品的经销商
大 学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购买竞争对手的股票以期
商 学
控制对方、从事多元化经营,以分散经营风险。

⑵ 为了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而进行长期
股权投资。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与控制
公 股权投资与控制的类型
司 1.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

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包括:

⑴ 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⑵ 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

购目的,在实施并购时,即使遇到目标公司的
大 学 商
抵制,仍然强行收购,如在公开市场上标购股 票。标购是指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
。理论上,节约交易费用、实现技术经济是纵向并
购的主要动因,其本质是市场交易的内部化。纵向

并购的目的是实现生产组织专业化和产销一体化。

其特征是并购双方可以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紧密

配合,缩短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
学 商 学
混合并购:是指涉及从事不相关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间 的兼并。分为三种类型,即产品扩张性(也称同心
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⑴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
吉 林
代表。

⑵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学 商
⑶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⑷ 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

⑸ 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
影响的情形。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与控制
响。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公 并购的概念

并 购 ( M&A), 就 是 合 并 ( Merger) 和 收 购 (

Acquisition)的简称。其中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 上的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新设
财 企业承担;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
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取得另一家企业控制权的行为
产收购,甚至是委托投票权的收购。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公 并购的类型 司 (一)按并购涉及的范围划分

横向并购:指涉及两家从事同类业务活动的竞争企业。 目的是确立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扩大企业的

规模。其特征是风险较小,并购双方容易相互达成 一致。
纵向并购:指出于不同生产经营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兼并)、地域市场扩张性和纯粹混合兼并。理论上
,多元化经营、分散投资是混合并购的主要动因。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公 (二)按并购的实施方式划分

现金并来自百度文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并购方用现金购

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对目标

公司的股权控制。目标公司或者成为并购公司 的子公司,或者解散并入并购企业。二是并购
公 司
4.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 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体表
理 现为:

⑴ 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
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
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⑵ 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

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
大 学
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
商 学
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使目标公
司丧失持续经营的基础,从而从法律上消失。

股份交易并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权换股权

,即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
大 学
,换取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达到

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二是股权换资产,即并
学 院
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换取目标 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购公司可以在有选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等同于一

般意义上的“兼并”,即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等形

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

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新设合并是指兼并企
学 商
业与被兼并企业合并组织一家新的企业,原有的各自

企业终止以法人形式存在。

收购的实质是取得控制权,可以股票收购、资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⑷ 兼并目标公司和资产收购时,并购方无须纳

税;股权收购时,并购方需纳税,无税收减免

。 (三)按并购方的并购态度划分

善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事先与目标公司协商
,通过谈判就并购条件达成一致而完成的并购
方式,因此,善意并购又称协议并购或直接并
购。

敌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为了实现其预定的并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与控制
公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

控制,这里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 。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

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

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 时,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
择的情况下承担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
公 债务承担并购:在目标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负债相等

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为条件,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理 上述三种并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⑴ 并购方风险承担方面,兼并目标公司时,并购方 需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未列明债务,或有负债
;资产收购时,并购方不承担目标公司债务;股权收
购时,并购方对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
以购股出资的股金为限承担风险责任。

林 大
⑵ 兼并目标公司、资产收购时,并购方只需同一个 卖主谈判,股权收购时需同一批股东或其代表谈判, 较复杂。

⑶ 兼并目标公司时,并购方需接受职工承担养老金
商 学 院
计划义务;资产收购时,并购方不接受职工,不承担 养老金计划义务;股份收购时,并购方与目标公司共 同负担养老金计划义务。
质控制权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

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
林 大
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

资本的控制权。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
商 学
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

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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