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C09009《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94分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
A. 40B. 30C. 50D. 602.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对证券经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A. 中国证券业协会B. 中国证监会C. 证券公司D. 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委托居间人B. 委托保险经纪人C. 委托证券经纪人D. 公司员工4.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关于证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B. 证券经纪人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C.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D.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5.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关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或任职,说法不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B. 证券经纪人可以接受证券公司以外的单位的委托C. 证券经纪人不能在证券公司以外的单位任职D. 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6.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相适应。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证券经纪人数量B. 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C. 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D. 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7.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B. 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C. 制定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自律规则D. 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8.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前,应当()。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100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1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的执业前培训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个小时。
• A.10• B.20• C.30• D.40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对“证券经纪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证券经纪人属于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B.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 C.证券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D.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须由证券经纪人承担责任2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制定有关证券经纪人的自律规则• B.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 C.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 D.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前,应当()。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 B.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后续职业培训• C.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 D.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培训测试须合格4 .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公司员工• B.委托居间人• C.委托保险经纪人• D.委托证券经纪人判断题(共5题,每题10分)1 . 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对错2 . 在我国,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一般采取证券经纪人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取居间人形式。
()对错3 . 证券公司不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详解: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详解《证券经纪⼈管理暂⾏规定》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新规解决证券经纪⼈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16⽇公布了《证券经纪⼈管理暂⾏规定》,对证券经纪⼈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进⾏了界定和解决,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对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的⾏为,扩⼤证券经纪⼈队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
客户资源不属于证券经纪⼈ 中国证监会在去年9⽉曾就该规定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证券公司、社会个⼈等相关⽅⾯的反馈意见199件,其中针对草案内容提出的182件,占全部反馈意见的91%;其余17件为针对证券市场其他问题提出的意见。
各有关⽅⾯对证监会制定《暂⾏规定》、规范证券经纪⼈的执业⾏为表⽰认可,认为《暂⾏规定》兼顾了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规范发展;对证监会在制定规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意见的做法给予肯定。
同时,提出了⼀些补充或修改性意见,主要集中在强化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的管理责任、进⼀步强化证券经纪⼈的责任与义务、进⼀步强化保护证券经纪⼈利益的规定等⽅⾯,新规已在不同程度和⽅式上予以采纳。
但对于要求明确客户资源属于证券经纪⼈的意见,新规未予采纳。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对此解释,⼀是证券经纪⼈只是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并从证券公司取得报酬,其服务的对象是证券公司⽽不是证券投资者;⼆是与证券投资者签订证券经纪合同,为其提供交易指令执⾏、清算交割及投资咨询服务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为,也是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三是所谓“客户资源”是指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种业务关系是在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不是证券经纪⼈与客户之间建⽴的;四是客户有权在⽐较的基础上⾃主选择证券公司,其去留最终是由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决定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新规出台: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
证券经纪⼈管理新规出台证券经纪⼈只能接受⼀家证券公司委托,须通过证券从业⼈员资格考试 证监会16⽇公布《证券经纪⼈管理暂⾏规定》,解决了证券经纪⼈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为规范、权益保护等问题。
该规定于4⽉13⽇起施⾏。
证监会去年9⽉曾就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相较征求意见稿,暂⾏规定对证券经纪⼈的概念进⾏了更清晰界定:“证券经纪⼈,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然⼈。
”并规定,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员的,应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形式进⾏。
这意味着以居间⼈等形式进⾏客户招揽和服务将被禁⽌。
暂⾏规定还细化了证券经纪⼈的执业⾏为规范,要求证券经纪⼈只能接受⼀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同时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签订的委托合同需载明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的执业地域范围,其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暂⾏规定还对证券经纪⼈可从事和禁⽌从事的⾏为进⾏了详细列举。
暂⾏规定提⾼了证券经纪⼈执业的资格条件。
暂⾏规定要求,证券经纪⼈应当通过证券从业⼈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员执业条件;应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进⾏不少于60个⼩时的执业前培训,并对证券经纪⼈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测试。
具备上述资格的证券经纪⼈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执业注册登记获得证券经纪⼈证书后⽅可开展业务。
暂⾏规定还强化了对证券经纪⼈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遵守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并把证券经纪⼈的报酬和⽀付⽅式明确在合同内。
此外,暂⾏规定增加了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将证券经纪⼈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和客户服务⽔平的重要指标,纳⼊其分类评价范围。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145号)各证监局:近日,我会公布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指导,要求证券公司正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各证监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645 号,以下简称645 号文)的要求,平稳有序解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条件,按照现行规定,审慎务实地选择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方式。
要向证券公司重申,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可以通过公司员工进行,也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难度大于公司员工,采取证券经纪人的方式要求公司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
(二)要向证券公司强调,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相同的执业条件。
这些执业条件体现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二)至(六)项,主要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国家机关开除的情形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业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包括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行为规范、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证券经纪人必须取得我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同时,证券经纪人还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与证券经纪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确保其能够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
其次,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
该规定明确禁止证券经纪人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证券经纪人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投资者。
另外,证券经纪人还应该按照投资者的意愿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协助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三,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责任与义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应当保证客户交易指令的及时、准确、完整执行,并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还应当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另外,证券经纪人还应当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其金融素养和投资意识。
最后,暂行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证券经纪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若证券经纪人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以吊销或者撤销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要求、业务行为规范、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注:本助手所提供的内容仅为模拟生成,可能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仅供参考。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引言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他们在买卖证券、管理资金和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经纪人的权限与义务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有权执行以下职责:1.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和卖出证券;2.提供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制定投资策略;3.管理客户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的管理和风险控制;4.参与证券发行、配售和承销等业务;5.向客户提供市场研究和分析报告。
除了上述权限,证券经纪人还有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2.必须保护客户的权益,以客户的利益为前提提供服务;3.必须保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4.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5.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业务和事项。
二、证券经纪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的准入和退出设立了一系列规定。
准入制度证券经纪人准入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查和批准的制度。
准入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人员;2.个人应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3.机构和个人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4.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退出制度证券经纪人退出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对已经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的制度。
退出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无法继续履行职责;3.申请退出并经监管机构批准。
三、证券经纪人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证券经纪人的合规运营,监管机构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证券经纪人的准入进行审查和批准;2.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4.对投资者的投诉进行处理和调解;5.定期发布有关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定和政策。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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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十三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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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管理证券经纪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组织资本市场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妥善处理客户的股票交易,正确处理客户资产。
第四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投资者的资金,不得擅自处理投资者的资金,不得擅自使用投资者的资金,不得擅自转让投资者的资金,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操纵市场价格。
第五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维护客户的利益,实行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管理客户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投资者的股票交易。
第六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做到尽职尽责,不得有损害客户的行为,严格遵守《客户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七条证券经纪机构应当落实经济风险控制,健全客户风险控制制度,积极开展客户风险防护活动,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券经纪业务,依法严格执行投资者的义务,妥善管理投资资产,严格遵守《投资者守则》等规定。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证券经纪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d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交易活跃度大幅提升,证券经纪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一章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定义和资格要求。
证券经纪人是指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专门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等服务。
为了保证经纪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规定了一系列资格要求,包括年满18周岁、高中以上学历、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
规定第二章规范了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则。
首先是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证券经纪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其次是尽职尽责原则,要求经纪人为客户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建议。
此外,规定了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禁止泄露客户的投资信息。
规定第三章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将建立证券经纪人信息库,对经纪人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同时,还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本规定第四章还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进行了规定。
为了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规定了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要求。
此外,还对证券从业资格的考试进行规范,要求证券经纪人定期参加并合格通过考试,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在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只有强化监管和加大惩罚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纪人作为市场的重要一环,其管理和监管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我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继续解读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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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十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
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
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