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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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通过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实用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下面从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内容和流程等方面对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为规范性文件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授权和程序要求,即是否符合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第三,审查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即是否与行政机关职责和职能相关;第四,审查是否合理、实用、规范和可操作,即是否满足公众需求,是否能够落实到实践中。

审查流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流程一般包括下列步骤:第一,审查前的准备工作,即确定审查的对象、目的和标准,制定审查计划和方案,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方法;第二,审查材料的审核,即对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和符合规定;第三,审查材料的评估,即对审查材料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修改或撤销;第四,审查材料的决策,即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批准、修改、撤销等;第五,审查材料的发布,即将决策结果进行宣布和公开,告知相关方面,确保审查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

总结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国家权力监督和公共法治的体现,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和权益,加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进一步保障公正、透明和公开的行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社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保证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党组成员共同制定,必须经过党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经过党组讨论后报党组书记审核,最后经党组书记签发。

(三)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
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二)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分为正式备案和临时备案两种。

1、正式备案:指本单位党组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将文件备案到本单位党组党备案室,并在本单位党组党网站上公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成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行政机关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一)审查范围《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该文件的说明;(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第16 条)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

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一、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议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明确审核机制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建立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2.设立合法性审核部门:成立政府法制机构或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培训合法性审核人员:建立相关培训机制,培养一支具有法律背景、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

4.建立审核指南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指南和标准,明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为审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5.开展合法性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6.建立审核记录和档案:对每一份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形成完整的合法性审核档案。

7.信息公开透明: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合法性审核结果和相应的解释说明。

二、工作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建议如下:1.申报阶段:(1)相关部门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材料,包括文件原稿、法律依据等。

(2)提交申报材料至合法性审核部门。

2.初步审核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文件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签署权限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2)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移交给具体的审核人员。

3.合法性审核阶段:(1)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对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检查。

(2)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查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核实。

(3)审核人员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报告。

4.审核报告审批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告的审查,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核实。

(2)审核部门将审核报告报送给行政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对合法性审核的结论进行审批。

5.审核结果通知阶段:(1)审核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向相关部门通知审核结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前,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
正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
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 审查主体:审查主体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例
如法律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3.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文件提交、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文件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的反馈和意见整合等环节。

4.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内外部一致性、权责明晰、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专业意见或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合
理化建议。

5. 审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合规、不合规或需要修改等结论,对于不合规的文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应予以启动。

6. 对外公开和监督: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
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通过审查和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该机构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知识。

2. 审查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 审查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审查受理、审查材料准备、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意见征询、审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4. 审查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包括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等。

5. 审查标准:通过制定审查标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7. 审查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升,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区委办、区府办印发,或以我委文件(或与其他直属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委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委党党委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委*******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党委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委*******科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限期补报。

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科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事项:(一)是否超越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权限,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七)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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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部门的意见。

十一、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十二、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部门。

十三、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四、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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