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为了落实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发〔2014〕125号)精神,切实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业科研、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我省相邻省、自治区引进种植已经相邻省审定(包括国家级审定)属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与我省相邻的省、自治区,指新疆、青海、宁夏、陕西、四川、内蒙古6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由相邻的省、自治区引进我省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棉花、大豆和胡麻。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应在该作物播种60日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样表附后);
2、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证书复印件;
3、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公告复印件:
4、相邻省、自治区或农业部指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5、有资质检测机构转基因检测报告复印件。
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五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引种条件的品种,委托该品种审定省、自治区适宜种植区与我省相邻的同一生态区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进行生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试验,试验期限为1个生长周期。
第六条试验方案由被委托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制订,并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生产试验,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进行,试点不少于5个,每试点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对照品种同省区试同类型品种试验相同。
抗病性鉴定,由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种子中提取种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抗病鉴定单位省农科院植保所鉴定。
鉴定病害种类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执行(如玉米为茎基腐病、大斑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矮花叶病、红叶病)。
第七条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用种子中提取国家和省样品库保存的标准样品种子,在试验播种后1月内送省种子管理局。
其数量为:小麦国家级5公斤、省级2公斤,玉米国家级3公斤、省级1公斤,棉花国家级3公斤、省级1公斤,大豆国家级7公斤、省级2.5公斤,油菜国家级和省级各0.5公斤。
同时提交标准样品清
单和承诺书(格式附后)。
第八条在生产试验后期,由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邀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考察试验,并形成田间考察评价意见。
第九条试验结束后,由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汇总试验结果,撰写试验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在上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时,并告知申请品种引种单位。
第十条申请品种引种的单位应按照品种审定申报材料要求,重新整理品种审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完整品种审定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审定标准,依次完成初审、公示、审核工作,通过审定则同意引种,由省农牧厅发布公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编号,颁发引种证书。
第十二条引种编号为我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十三条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审定会议后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对试验和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引种的,取缔试验结果,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品种审定和引种。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表
2、标准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和样品清单
3、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表
附件2:
1、标准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提供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标准样品的真实性,并承担因提供本标准样品产生的法律责任。
品种选育单位负责人(签字):
品种选育单位(公章):
年月日
2 、送交标准样品清单
作物种类:
附件3: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品种名称)为(育种者)选育的
(作物)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填报的引种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引种者负责人(签名):
育种者(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