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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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 的结构特点
• 一、大陆法的结构
• (代表:法国和德国) • 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 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 牙、奥地利、丹麦、挪威、 芬兰、瑞典、希腊
• 二、普通法的结构 • (代表:英国和美国) •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 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中国香 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 • 宾 是两大 法系的混合物)
三、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 1、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 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 2、原因: • (1)国际法渊源认可度制约 • (2)国际法渊源涵盖面制约
• 某年6月7日上午,原告亨索恩打电话给英国某县弗拉 曼克街建筑物协会表达了购房意愿,该协会秘书先发 出每所750英镑的口头要约,后又面交载明“兹授予你 在14日内以750英镑价格购买弗拉曼克街财产的优先权” 的书面要约。第二天下午3:50,原告律师代其发出承 诺信函并于当天晚上8:30到达该协会所在邮局。该协 会秘书于9日凌晨收到,但因早在8日上午,该协会已 经承诺将上述房屋以每所760英镑的价格授予他人,该 协会秘书于8日中午向原告发信撤销要约,此信在当天 晚上5、6点钟送达原告住处,因原告当时不在家,原 告实际当晚8点钟才收到,于是,该协会秘书重申原来 的要约已撤销。 • 原告向县初审法院诉请被告实际履行合同,初审法院 判决被告胜诉,英国衡平法院改判原告胜诉。 请问:本案原告的承诺在何时生效?
• 3、(1)17世纪,中央集权的欧洲采用各种方 式将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法国路易十四颁 布《商事条例》(1673年)和《海商条例》 (1681年),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 础。 • (2)在英美法国家,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国在18世纪的时候,大法官把商人习惯法吸 收到普通法中。 • 4、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 频繁和交往的逐步增加,传统的国际惯例得到 了增强,新的交易惯例也在形成,产生了很多 新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惯例,比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 2、大陆法系的结构: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 性。 • (1)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 • 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著名的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 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 律”,当时,公法包括调整宗教祭祀活动和国 家机关活动的法规,私法包括调整所有权、债 权、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法规。大陆法继承了 这一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公法细分为: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把 私法分为民法、商法等。 •
公司法、工业 产权法、产品 责任法
• 国际商法内容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国际贸易仲裁、 海事仲裁的法规 以及仲裁和调整 程序规则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 二、国际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 (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自行阅读教材15~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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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商法 的 历史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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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 上的萌芽和空间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完善的。 1、古罗马法中的积累和萌芽(市民法、万民法) 2、近代商法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在 资本主义萌芽随着航海和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 同时使得国际商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影响力均 得到了增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 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适用不是由一 般的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执,而是由商人自行 组织的法院来掌执,其性质类似于现在的国际 仲裁或调解;(3)程序简单、迅速;(4)强 调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英美法系 • 1、英美法系的结构:普通法与衡平法。 • 普通法是由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发展起 来的,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必须请求国王的枢 密大臣(Chancellor)发给一种书面形式的“令 状”(Writ),每一种令状有它固定的程序、如诉 讼事项、能否委托代理人出庭、收集证据的条件、 执行判决的办法等。每一种诉讼程序都有一套专 门的术语,不得在另一种诉讼程序中使用。如不 符合要求,法院就不会受理。 • 随着诉状的日益增多,使当事人诉讼的难度 和成本大大增加,引起了贵族的不满。在13世纪 的时候,他们要求国王不要再增加令状的数目。 因此,如果遇到某种诉争无适当的令状可资依凭 时,当事人就无法获得救济。
• (2)大陆法各国主张编撰法典。 • 各国因为法学理念和体系的不同,有民商 合一和民商分立之分。 • 3、大陆法的渊源 • (1)理论上,宪法、法典、法典以外的法律 和条例等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 • (2)判例不构成大陆法系的渊源,但是判例 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 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 高法院。 • (1)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设 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 • (2)上诉法院主要受理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 的上诉案件,但对上诉的条件和程序各国有不 同的规定; • (3)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是上诉审法院或再上诉 审法院,有的国家规定,最高法院只能维持或 撤销原判决,不能进行实体审理。 • (4)有的国家设立行政法院。 • (5)有的国家设有诸如劳动法、税法的专门法 院。
• 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关于商事主体 和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商事主体: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的个体或企业 .
• 商事交易(商行为) :商事主体对外的 营利性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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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 代理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产品责任法 工业产权法 公司法 国际商事 争议的解决
(2)诉讼程序不同。与普通法法院相比较,其诉讼 制度有以下特点: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 法院不设陪审团;普通法法院听取口头答辩,采取 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院则采取书面诉 讼程序。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从14世纪下半期开始的 时候,衡平法院成为独立的法院,此后,两种法院 并存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875年,法院组织法的颁 布,才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划分,建 立了统一的法院体系,普通法和衡平法都由同一法 院适用,而且把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律 上确定了下来。经过改革之后,在高等法院设有王 座法庭(Queen’s Bench),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 另外设有枢密大臣法庭(Chancery),适用衡平法 的书面诉讼程序。现在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 和侵权行为法,衡平法则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 托法、遗嘱与继承法等。
•本章结束
• 一、国际商事条约
•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 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 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原因:统一国际商事活动规则 类型: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条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 (1)涵义: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 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 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 (2)构成要件:内容确定性、反复使用性、普遍 遵守性 •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一览表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大陆法系 • 1、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 • 所谓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 律,即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 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 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指从公元前5世纪 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法表》到公元6世纪 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撰的《国法大 全》。(《学说汇编》、《法学阶梯》、《优 士丁尼安法典》、《新律》) • 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14世纪的后注释学派、 17世纪自然法学派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内涵 • 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货物贸易
• 国际商事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 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法、国际经销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国 际货物运输保险与 国际支付等方面的 法规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 •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两个救济方法,一是金钱赔偿, 另一种是返还财产。衡平法院发展了一些新的 救济方法,主要的是实际履行、禁令。实际履 行又称依约履行,即衡平法院可判令负有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负的义 务,但是以违约所遭受的损害不能以金钱赔偿 得到满足,或损害的金额无法确定者为限。禁 令是衡平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种法 律措施:防止不法损害动产或不动产;防止发 生违约行为;防止违反信托的行为、防止官员 或政府机构的不法行为;制止不法征收租税。
•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直接请求国王解决,国 王命令枢密大臣审理这些案件。枢密大臣在审理 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 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形成了所谓 的“衡平法”。14世纪下半期的时候,衡平法院 成为独立的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由于衡 平法院法院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当,而他们 又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 马法渗透进了衡平法。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 结构及特点 学习国际商法的意义 与方法
• 假如某中国进口公司与某美国商人订立 货物买卖合同,将中国的家俱标上美国 商人指定的商标出口到美国,并由其分 销到美国各地,合同并未约定是用什么 样的法律。后中国进出口公司因第三人 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而受到损失。 • 请问:该案适用什么法律?中国进出口 公司是否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