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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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相关部门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置程序来应对这类事件。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程序。

一、接警和立案1. 监控探测:通过各种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对民用航空领域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报警接警:一旦发现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相关人员立即报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 调查核实:警方接警后,立即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

二、现场处置1. 包围封控:警方在第一时间将事件现场进行封控,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2. 人员疏散: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进行有序的疏散,并将人员移离危险区域。

3. 协调联动: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部门、防爆专家等各相关单位进行紧密协调和联动,共同制定处置方案。

4. 抓捕嫌疑人:警方派出特警小组,积极展开抓捕行动,将嫌疑人纳入控制,并防止其对民众和警方造成伤害。

三、应急处理1. 疏导航空交通:如有必要,相关部门会临时调整或关闭附近航线,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2. 疏导旅客:安排专门人员协助被迫中断航班的旅客重新安排行程,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

3. 威胁性物品处置:对威胁性物品进行安全处置和爆破处理,以确保现场的安全和航空运营的正常进行。

4. 维护秩序: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维护现场的秩序,避免引发恐慌和混乱。

四、法律追究1. 依法判罚: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2. 刑拘嫌疑人:对涉案的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加快案件进程,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3. 审理案件:相关部门将立即启动案件审理程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给予被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裁决。

五、加强预防和保障1. 优化机场设施:通过加强机场安保设施的建设和改进,提高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行为的防范能力。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

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理论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个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实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航空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

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

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增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所以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的统称,其中,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美国9.11恐怖事件就是一个例证。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其一,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其二,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其三,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上三个公约,被我国学者称为“三个反劫机公约”;(1)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

民航恐怖犯罪

民航恐怖犯罪

民航恐怖犯罪---法律概述民航恐怖犯罪是对民航安全巨大威胁,而且越来越严重影响和谐安定的民航发展空间,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等地区蔓延。

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

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制定了反恐怖条约。

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而恐怖主义对于航空安全有多方面的威胁,法律上的一些相关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一)劫持航空器罪,又称空中劫持罪、劫持飞机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属于恐怖主义的一种变现形式。

1963年的《东京公约》曾规定:“如航空器内有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用此类行为者,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与保持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这个规定,虽没有明确把空中劫持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但实际上已初步指出了空中劫持的法律概念,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奠定了基础。

1970年的《海牙公约》发展了《东京公约》中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凡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者从事这类行为未遂,或者从事这种行为者或从事这种行为未遂的共犯,均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规定完全一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罪是从1992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1. 监测报警:一旦发现有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航空管理机构或航空公司的监控中心会立即接到报警信息。

2. 航空交通管制: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会与相关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安全保障部门通信,确保飞机与其他航行器的安全,并根据情况对周围空域进行限制或关闭。

3. 飞行员报告:飞行员会向航空交通管制部门报告非法干扰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非法干扰的性质和影响等。

4. 警方介入:航空交通管制部门会立即联系当地警方,并提供必要的情报信息,警方将介入处理,追踪干扰行为的源头,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5. 安全疏散:如果非法干扰行为威胁到飞机和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安全保障部门会立即启动安全疏散程序,确保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6. 调查和起诉:警方会对干扰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航空管理机构和航空公司也会对事件进行内部调查,并采取相应纪律和安全措施。

7. 安全改进:航空公司和航空管理机构会根据事件的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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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2、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4、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5、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B. 自然法学派C. 实在法学派D. 规范法学派7、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 )。

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9、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10、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B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1、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A. 航行自由B. 捕鱼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1—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1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不经过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不经过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2—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方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2.1 处置原则a)保证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ˉ!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3—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3.1 机组与航空安全员职责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承担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1.3 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刻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对航空业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航空业务正常运行,必须加大打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可靠。

一、明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定义和范围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是指以任何方式,有意地对民用航空器、机场、航空器载客载货等设施、人员进行破坏、攻击、威胁或干扰,影响民用航空器正常飞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和乘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的行为。

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飞机劫持:指未经授权擅自进入飞机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改变飞机航向或者要求实施迫降等行为。

2. 制造航空器上的爆炸物品:指在飞机上携带、制造、藏匿爆炸物品或危险化学品,用于对飞机进行恐怖袭击。

3. 恐怖攻击:指有组织地对民用航空器或机场进行爆炸袭击、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行为。

4. 发射激光干扰航空器:指在民用航空器起降或飞行过程中,用激光器照射飞行员或飞机驾驶舱,干扰飞行器的正常飞行。

5. 制造虚假爆炸威胁:制造虚假的爆炸威胁或恐怖袭击信息,导致飞机或机场的紧急处置,影响正常飞行和运营。

二、加强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打击措施为了加强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航空业务安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明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非法行为进行严惩。

2.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航空安全联防联控体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

3. 强化安全检查:加大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安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对潜在威胁的识别和监控能力,确保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

4. 加强技术防范:加强对航空器的安全技术防护,提高航空器的抗干扰能力,防止非法劫持和干扰。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民用航空法 第九章 航空刑法

二、附加刑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 • 罚金。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一、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 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二、机上暴力罪 • 机上暴力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
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航空刑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刑罚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犯罪
第一节 概述
一、航空刑法定义 • 航空刑法,是指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犯罪、刑事责
任和刑罚规范的总合。
二、航空刑法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发生的危害航空安全的
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构成国际 犯罪的危害航空安全罪,按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刑法。
三、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 • 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
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 • 破坏航空设备设施罪,是指以爆炸、决水、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航设施和设 备,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五、破坏航空器罪
• 破坏航空器罪,是指以爆炸、决水、放火、 盗窃使用中航空器上的零部件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航空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 为。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定义 • 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我国航空
刑法规定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安全 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二、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
•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 行为的应受惩罚性 •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第三节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罚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管辖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各原则往往是合并使用 的。解决管辖权争议 , 必须结合具体
的国际法公约 ,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 尔公 约》 即《 《 《
的相 关 规 定 。
“ 主权包含着 的 国家对领 土 内 的一 切 人和事 物 行使优
越权之权利称之 为属地优 越权 (e ir u rm c ) J也 trt a spe ay ” , ro l i 称 属地原则。每个 主权国家都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政 策和法律
权争议问题。 关键词 : 民用航 空安全 ; 犯罪 ; 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 : F 3 D 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83 8 2 0 ) 1 0 80 10 -8 X(0 8 0 - 7 -2 0
国际民用航 空事 业 的迅 速发展 为世界各 国人 民的交往
未统一 。保护原则 在适用上也必须得到更好的控制 。否则 ,
3 保 护 原 则 或 安 全 原 则 ( rt t eo cryp nil) . Po c v r eu t r c e ei s i i p
此来 弥补 14 年《 94 芝加哥公 约》 中实行的领域 原则 , 由飞 即
行 国管辖存在 的缺 陷 , 使得 飞机无论在公 海海 面上空 飞行 ,
它规定了在所缔约的成员国中对航空器给予登记的国家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行使管辖权的也即将登记国采取必要措施纳为其应尽的义务以此来弥补1944年芝加哥公约中实行的领域原则即由飞行国管辖存在的缺陷使得飞机无论在公海海面上空飞行还是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其他领域飞行时至少有一国即航空器登记国来行使管辖权以防止管辖权缺位
还是在不 属于任何 国家的其他 领域 飞行 时 , 至少 有一 国 , 即
保护原则是指 国家 以保护重 大利益 为基础 对外 国人在 外 国的犯罪行使管辖 , 不论 该罪犯具 有何种 国籍 , 亦不 论犯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
一、前述罪行应看作是包括在缔约各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缔约各国承允将此种罪行作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六条
一、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但是只有在为了提出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继续保持这些措施。
二、该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一)犯罪的情况;
(二)根据第十条第二款采取的行动;
(三)对罪犯或被称的罪犯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任何引渡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
第十四条
一、如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应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成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规约,要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3其他缔约国对于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也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保存国政府撤销这一保留。
第十五条
一、本公约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开放,听任1971年9月8日到23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以下称为蒙特利尔会议)的参加国签字。
第十条
一、缔约各国应根据国际法和本国法,努力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第一条所指的罪行。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范文(二篇)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范文(二篇)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范文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航空运输和旅客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针对此类情况,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以确保民众的航空安全。

以下是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程序范文,以便参考。

一、报警与紧急通知发现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后,首先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通报详细情况,并告知是否需要紧急调度相关机构参与处置。

同时,应通过航空公司或机场运营单位等渠道向所有相关人员发布紧急通知,提醒大家保持警惕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封锁现场与隔离嫌疑人一旦确认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发生在机场或飞机上,相关部门应立即封锁现场,限制人员出入,并迅速将嫌疑人隔离并控制住,以防止其进一步危害。

同时,相关人员应当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三、调度专业力量为了高效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应立即调度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安全专家、爆炸物品处理专家、特警等。

他们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为后续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四、评估潜在威胁与风险在明确嫌疑人、事发地点等基本信息后,专业力量应针对潜在威胁与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确定嫌疑人是否携带爆炸物品、武器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和影响范围。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处置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五、制定处置方案并实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确保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

同时,应进行适当的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处置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确保处置行动的快速、高效。

六、保障乘客安全并维护次序在处置过程中,应尽可能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特别是对于乘客的疏散和撤离工作,需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

同时,要维护良好的秩序,防止恐慌和混乱。

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七、加强事后调查与处理一旦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事后调查。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认干扰行为:当有人或物品对民用航空安全构成威胁时,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干扰行为。

可以通过航空监控系统、安全口岸人员的报告或乘客的举报等途径获取信息。

2. 启动应急机制:一旦确认存在非法干扰行为,航空公司或机场安保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处理。

应急机制包括应急预案、紧急通讯机制和协作流程等。

3. 采取措施保障航班安全:在非法干扰行为发生的航班上,应立即采取措施以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这可能包括寻找办法阻止或控制犯罪分子的行动,确保飞行器能按计划完成航程。

4. 联络相关部门和协助:航空公司或机场安保部门应及时联络相关执法部门、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协助。

这些部门通常具备处理恐怖事件、反恐技能和资源。

5. 收集证据并报案:在完成基本处置后,机场安保部门应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安全扫描记录、乘客证言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后续的司法调查和追责工作。

应尽快将相关情况向执法机关报案。

6. 安抚乘客和处理后续问题:在处理恐怖事件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行为后,航空公司应积极与乘客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帮助。

根据情况,可能需要提供替代交通工具、食宿安排和安全咨询等。

需要强调的是,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通常需要由专业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共同参与和配合。

因此,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紧密协作和通讯非常重要,以确保高效应对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施行日期】1996.07.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破坏航空器罪案例

破坏航空器罪案例

破坏航空器罪案例自航空器发展以来,由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因此出现了《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

另外,我国于1992年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而在1989年,我国却曾发生过这样一桩劫机事件。

劫机者名叫张振海,当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于12月16日上午飞上35000英尺(相当于10700米)高的高空,坐在该航班经济舱25A座位上的周振海递给了空姐一张一元钱的纸币,上面赫然写了几字:立即飞往汉城(当时韩国首都的城市名),否则炸掉飞机。

空姐接过纸币,连忙拿去给了机长看,而为了保障机上乘客的安全,机长果断向地面进行了汇报。

在得到地面指挥中心给出的指示后,由副机长驾驶飞机,机长于空姐一起来到了张振海的面前,安抚他的情绪。

一开始张振海的情绪还挺激动,这人在这年10月因贪污了4000元公款被捕,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振海并没有反省自己的过错,反倒想着逃往国外,干出劫机的事情,张振海告诉机长他携带了300克TNT炸药,并且还做出了随时引爆腰间炸弹的姿势。

但飞行员以及空姐都是接受过专业的训练,虽然此时的情况看起来非常紧迫,不过他们依然保障理智,一边想应对之策,一边查明了周振海的身份,原本这趟航班的目的地是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但机上乘客的安全无疑是最重要的,因此CA981航班决定飞往韩国汉城。

不过在当时,中韩两国还未建立外交关系,韩国汉城方面并没有同意该趟航班在其机场降落,面对如此局面,机长迅速做出了反应,飞机一直在空中飞行,而周振海不知韩国汉城的模样,也不知飞机外的场景,更何况他心里面是藏着事,所以并没有发现事情的不对劲。

CA981航班最终是在日本福冈机场降落,按照计划,在飞机降落后,机组人员将周振海一家三口诱骗至中国乘客集中的客舱后部,再将其制服。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1、空中劫持飞机是一种国际犯罪行为ﻫ任何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都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而且是一种国际性犯罪,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2、被劫持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ﻫ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对劫机犯的制裁,可以由飞机的所属国和飞机的降落地国按照其法律必须严惩.案例:1个美国人和1个中国人在韩国上空把一架从韩国飞往日本的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劫持,飞机降落到我国东北一机场。

劫机犯被我国警方制服捉获。

请问:ﻫ1.解决这起劫机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有哪些?这些公约分别在哪一年签署?ﻫ2.哪些国家对这起劫机案有管辖权?为什么?ﻫ3.哪些国家有权向我国请求引渡劫机犯?为什么?ﻫ4.如果所有有权请求引渡国同时向我国请求引渡,而我国和这些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我国会怎样处理引渡请求?为什么?1、1963年的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

1970年的关于制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ﻫ2、属人管辖:美国、中国ﻫ属地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韩国、日本(航空器国籍)、中国3、美国、韩国、日本均可提出引渡.引渡主体是国家。

4 ﻫ、引渡以引渡协议作为前提,没有协议,不发生引渡。

劫机现已属于国际法上的普遍性管辖,中国本身就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审理此案.ﻫ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国家责任〖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

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1971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规定)

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本议定书之缔约国,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一、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二)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二、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一)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或第一款之二”。

第三条在公约第五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第二款之二:“二之二、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采取同样措施以确立对第一条第一款之二和第一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司法审判,以便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依据第8条规定不引渡致该条第一款(一)中所指的国家时,第一条第二款亦能包含这类犯罪。

”第四条本议定书应于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对参加1988年2月9日至24日于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空间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五条 一、 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国批准。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批准本议定书。 三、 批准书应交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 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者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些政府或组织 被指定为保存者。 第六条 一、 本议定书应于10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在第10份批准书交存后 第30天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自其批准书交存 后第30天生效。 二、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由保存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 条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八十三条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一、 本议定书生效后,向任何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二、 非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同时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批准或加入公约,可以加入本议定书。 三、 加入书应送存保存者,加入自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生效。 第八条 一、 本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保存者退出本议定书。 二、 退出应于保存者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三、 退出本议定书不具有退出公约的效力。 四、 由本议定书补充的公约缔约国退出公约,亦具有退出本议定书的 效力。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 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的非法行为公约》的议定书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下称《公约》)。在本议定书 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第九条 一、 保存者应迅速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或加入本议定书 的各国,以及所有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各国: (一) 本议定书的签署日期和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二) 收到本议定书的退出通知书及其收到日期。 二、 保存者也应将本议定书按照第六条规定看!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若干问题
人。
2. 海 牙 公 ຫໍສະໝຸດ 26 年 代初 期 , 0 由于美 国 与古 巴之 间 的 关 系 极 度 紧 张 , 加
勒 比海 地 区 曾 出现 了 一 股 史 无 前 例 并 带 有 浓 重 政 治 色 彩 的 劫 机 事 件 。此 次 浪 潮 延 续 到 上 世 纪 7 0年 代 中期 , 长 达 1 年 之久 ,此 种 状 况 令 美 国朝 野 震 惊 ,全 世 界 为 5 之 瞠 目 。此 后 ,劫 机 的 范 围 逐 渐 从 欧 美 逐 步 扩 展 至 全 世 界 ,劫 机 也 逐渐 成 为 一 种 危 害 国 际交 往 的恐 怖 主 义 罪 行 。特 别 是 本 世 纪 的 “ 1 ”事件 的发 生 ,更 让 公众 9l 和 当 局 认 识 了 危 害 航 空 安 全 犯 罪 的 恐 怖 性和 严 重 性 。
东 京 公 约 虽 然 规 定 了 非 法 劫 持 航 空 器 的概 念 ,但
2 .惩治危害国 际航空罪国际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 , 重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 严 影 响 航 班 的经 营 , 害 世 界 人 民对 民 用航 空 安 全 的信 任 , 损
只 是 援 引 国 际海 洋 法 中 关 于 海 难 救 助 的 习 惯 法 规 则 , 重 点 不 是 惩 治 劫 机 犯 罪 ,也 没 有 规 定 对 劫 机 罪 行 的特
16 年 9 1 93 月 4日 ,由 6 个 国 家参 加 的 东京 国 际航 1
空法会议上签订 了 关于在航 空器 内犯罪和其他某些
行 为 的公 约 》 ,简称 东京 公 约 。该 公 约 共 7 2 章 6条 ,于 16 9 9年 1 2月 3日生 效 。其 主 要 内容 是 :在 航 空器 上 实 施 任 何 触 犯 刑法 之行 为 的 任 何 人 均 适 用 本 公 约 ;确 认 航 空器 登 记 国对 发生 在 航 空器 上 的 犯 罪 行 为 有 优 先 管 辖 棍 机 长 有 权 对 机 上 犯 罪 者 采 取 正 当而 必 要 的 措 施 , 以保 证 飞 机 安 全 ;规 定 了 非 法 劫 持 航 空器 的概 念 ;规 定航 空器 降 落 国有 义 务 允 许 旅 客 与 机 组 人 员 尽 快 继 续 其 旅程 ,并将 航 空器 及 其 所 载 货 物 交 还 给 其 合 法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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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2)
2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内立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种类及其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劫持航空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危害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完善三大种类罪名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2 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3刑罚设置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加强条文规定的针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关于过失犯罪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2)
参考文献 (2)
致谢 (2)
1 绪论
这些年来,国际民航业发展得飞快,民航飞机、机场在国内外交流往来中成为了越渐不可或缺的地位,如此的趋势让我们加强了对这个行业的关注。

然而,危害航空安全正嚣张地妨碍稳定国际社会、发展民航事业,威胁公民财产、人身安全,如劫机、炸机、破坏民航机场等。

发生在民航领域的恐怖犯罪,是恐怖犯罪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美国“9.11”事件无论从犯罪的策划、实施手段和过程以及犯罪结果上都是现实民航恐怖犯罪的最高水平[1]。

要完整文章的+扣扣:(1499-0883-24)去掉中间的横线。

而国际社会已经统一达成要严格惩罚此类犯罪行为的共同意识。

现如今,国际社会虽已商讨出对策并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实践中也在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中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国际公约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其作用,何况国内立法尚不完善,有些状似犯罪却不能定为犯罪,有些行为能够得到部分人理解却受到很多人的排斥。

因此,本文通过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种类的叙述与分析,以及对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陷来明示我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完善需求。

即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此类罪刑的打击和惩治,营造更和谐的法律氛围,创造更安全美好的环境。

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危害民用航空罪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本文从民航领域恐怖犯罪的犯罪界定和现实情况等基础问题出发,对该犯罪的特征、手法和发展等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进而提出侦查对策和防范对策,以期达到有效侦查现实犯罪和有效防范未来犯罪的目的,实现为确保全球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类的根本法益产生些许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目标。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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