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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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贷款协议的类型和特征
• 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 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和长 期贷款协议。短期贷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 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 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期 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
• 二、国际贷款协议主要的特征:
• 同日,公司甲作为保证人与作为贷款人的 XX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该保证合同, 保证人就借款人上述1000万美元的借款向贷款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完全担保借款 人在该贷款协议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保证期为 从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清其对贷 款人的欠款和债务之日止。保证合同并经国家外 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总局的批复正式批准生 效。
的含义是保证不作为。此类条款通常是要求借款 人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或收 益上设立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 物权。
• 2.比例平等条款
• 比例平等条款亦称位次平等条款,是指借 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位,各类无担保权益 的债权人必须按平等原则等比例地受偿。 但是,比例平等条款不能对一般的法律规 定加以排斥。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 企业破产时,国家税收和职工的工资应该 优先受偿等。
• 3.财务约定事项条款
• 财务约定事项条款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 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是在 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贷款人可以 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加快偿还贷款。
• 思考题: • 1、如何理解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 • 2、解析“比例平等条款”
• 国际金融借贷纠纷案
• 原告:XX银行
国际金融法律 制度
第一章国际金融法概述
•
第一节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 一、定义
•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金融交易的法律 规 范和制度的总称。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 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 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 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 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 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 常所谓“硬通货”。
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第二节国际金融法的课程 体系与重要性
• 作业: • 1、如何理解国际金融法的体系? • 2、试论特别提款权 • 3、试论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区别。
第二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 一、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
国际贷款协议是指其营业地或住所地 在不同国家的、或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 事人之间的以货币或类似标的物的为交易 客体的借贷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当事人之 间约定的具有拘束力的借款交易行为规则。
• (三)生效
• 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 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 效的先决条件成就时才开始生效。国际贷 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 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 。
• 四、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应当规定以下主要条款:
• (一)定义条款 •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 (三)约定事项条款 l. 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 Claus)消极保证
1.国际贷款协议的标的物应该是货币,货币应为 硬通货; 2.国际贷款协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各国的自然人、 法人和各国政府及其有关机构,而且还包括各类 国际组织; 3.国际贷款协议涉及到的法律较多。一般地,国 际贷款协议会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 保法、外汇管制法和相关国际惯例。
• 三、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
• (一) 借款授权或决定
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 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 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 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 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 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 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 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 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
• (二) 贷款协议的签署
• 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 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 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 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 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 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 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借款人为 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 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 代表本国政府签字。
• 第一被告:公司甲
• 第二被告:公司乙
• 1996年4月26日,公司甲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 司香港XX公司(下称“XX公司”)作为借款人 与XX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1000万美元的贷款 协议。协议约定: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借款人 须于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的第24个月,第30个 月和第36个月分别偿还300万美元,300万美元 和400万美元。贷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且与协 议相关的事项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并且在 任何一个或多个管辖区提起诉讼并不妨碍在任何
• 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依贷款协议的规定向贷 款发出了1000万美元的提款通知书, 1996年5 月2日贷款人通过其纽约分行以及中国银行香港 分行将1000万美元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借款人须于1998年4月26 日,1998年10月26日和1999年4月26日分三次
• 借款人除于1998年7月15日偿还了另一期贷款本 金300万美元及利息外,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其余款项均未偿还,借款人XX公司遂于1998年 11月16日根据香港公司法条例228A编做出破产 清算声明。XX银行遂于1999年3月1日以保证人 公司甲为被告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甲立即向原告XX银行支 付借款人XX公司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00万美元 及利息、违约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财产保全费及聘请律师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