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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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及说明基本流程:
详细说明:
一、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申请试生产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单(见附件)的第一页;
2、向沿海分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分局现场检查后在申请单上填写核查情况并加盖公章;
3、向县环保局生态科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生态科现场检查后在申请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环保局公章;
4、建设单位将试生产申请报告(模版见附件)、试生产申请单、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大纲见附件)、环保工程设计方案、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相关环保规章制度、环保设施操作制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材料送至项目审批环保部门行政审批中心;
5、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相关部门现场试生产检查,符合条件的同意试生产,并出具同意试生产的函,否则需整改重新申请试生产。
试生产检查的重点:
1、软件:
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②环保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③废水处理纳管委托处理协议;
④固废委托处置协议;
⑤送至项目审批环保部门行政审批中心的有关材料。
2、硬件:
①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主要生产设备等是否与环评一致;
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包括工艺流程图上墙、标志牌、一企一管、在线监控;
③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雨水收集系统建成明渠,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车间废水收集池,污水管道架空输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设置清水排口;
④环境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包括应急池、闸控装置、是否能自流;
⑤对于搬迁项目,新厂生产老厂须停产。
二、验收监测及验收申请
1、申请验收监测: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申请验收监测。
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环境监测站,编制监测方案(到建设单位现场,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编制);
(2)订立现场监测合同,根据监测项目数量,确定监测费用;
(3)现场监测:①废水:污水处理装置,进水——出水,看效果;②废气:废气排口检测,浓度是否超标;③废渣:贮存场所是否符合GB18597-2001要求;
④噪声:现场检测;⑤大气环境:生产区内取空气样本;
(4)出具监测报告。
2、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单(见附件)的第一页;
(2)向沿海分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沿海分局现场检查后在申请单上填写核查情况并加盖沿海分局公章;
(3)向县环保局生态科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县环保局生态科现场检查后在申请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环保局公章;
(4)建设单位将验收资料送至项目审批环保部门行政审批中心。
提交的验收资料包括以下方面的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总结;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
5)项目建设期间及试生产期间环境监察报告;
6)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国家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所发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资质证明材料,环保工程固定资产清册、工程决算,有关的工艺和设备技术资料;
7)环保工程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分布图,厂区完整的上水、间接冷却水、雨水、污水管网分布图;
8)建设单位相关环保规章制度(含奖惩规定),环保设施操作制度;
9)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0)排污口标志牌登记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手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维护协议;
11)临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文件及转移联单;
1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
13)环评和试生产批复中提出的其它要求落实情况说明。
三、验收组验收
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指收到合格的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检查的重点:
(1)环保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通过试生产检查;
(2)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主要生产设备等是否与环评一致(试生产期间工艺改变的需做补充环评并报批);
(3)生产能力是否达到报批规模的75%或以上;
(4)各项环保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环保设施能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台帐是否完善,包括处理量、分析数据、药剂发票、污泥产生量等;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台帐、五联单;
(6)对附近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是否在环评及批复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7)验收的软件资料是否完备。
四、后续工作
验收组现场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还须做以下工作:
1、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意见抓紧时间整改,包括硬件设施的整改和软件资料的完善;
2、将验收资料(含环保设施整改情况报告)送县环保局生态科,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的表六第二栏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县环保局公章;
3、将验收资料送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验收批复;
4、将完整的验收资料(含验收批复)送项目审批环保部门备案,如同时要求验收资料电子版备案,须按要求提供验收资料电子版;同时各送一份验收资料至县环保局生态科、沿海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