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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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

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

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

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

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

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因此放在后文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的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徐 少 平
法 徘保 护 。
三、 行 为性质认识的错 误与定罪
行 为性 质认 识 的错误 , 是 指行 为 人 由于对 某 种 客观 事 实产 生 误解 , 而 导致其 对 自己实施 的行 是否 具 有危 害 社会 性 质 的
主观 认 识 与客观 实 际不 符 。例 如 , 盗 窃犯 某 甲盗 窃 了一 辆 摩托 车, 谎称 是朋 友委 托 转让 而请 求修 理 摩托 年 的个 体 户某 乙代 为 讲 明销 售后 给 乙…‘ 笔 劳务 赞 。 乙听信 了 的 谎 苦, 想办 事 实认 识 错误 , 是 指行 为人 所认 识 的事 实与 现实 发生 的真 销售 , 法将 车 销售 了f l I 去 。此 案 中 , 乙的 行 为的 实 际性 质是 代 为 销售 实情 况 在 刑法 评 价一 t - . 有重 人 差 别 。 这利一 认识 错 误大 致有 以 F 赃 物 , 但 由于他 不知 道摩 托 车是 甲盗窃 来 的 , 从 而对 自己行 为 儿 利 。 的实 际性 质产 生 了错 误 的理 解 。这 就 排 除 了他 代 为 销 售 赃物 客体认 识的错误与定罪 的犯罪 故意 , 不 能 认定 为 销赃 罪 。 客体 认识 错 误 , 是 指行 为 人对 客观 上是 否存 在被 侵 害的客 四、 手段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体 发 生 了错 误 认 识 。包 括行 为 人 实施 犯 罪 行为 时 洪认 为 存在 手 段认识 的错误 , 包括 方法认 识 的错 误帚 具认 识 的错 误 , 犯 罪客 体而 实 际 上不 存在 , 或 误认 为不 存在 某种 犯罪 客体 而 实 或工 具) , 与其 预想 的于 段 ( 或 际 上存 在 , 或 意 图侵 害某利, 犯 罪客 体而 实 际上侵 害 了另 一利, 犯 是指 行为 人实 际采用 的犯罪 手段 ( 在 性质 或 作用 上 不符 , 从而 末 能发 生 预想 的 危害 结 果 的 罪 客体 。客体 认 识错 误通 常 是 由对象 认 识错 误所 引起 的, 但该 工 具) 例 如 , 行 为人 误 把 白糖 、 碱 等无 毒 物 当作 砒霜 等 毒 药 去 对 象 的不 同体 现 了社 会 关系 的不 同。因 此 , 客 体 认识 错误 可 能 情 形 。 误 用空 枪 、 坏枪、 哑 弹去 射 杀他 人 , 而 未造 成 致人 影 响罪 过 形式 、 犯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 甚至 可 能影 响犯罪 的成 立。 杀 人 。又如 , 在 这 类情 况 下并 不 是行 为 人所 选择 的犯 罪: I 具、 例如, 在 公共 场所 侮 辱妇 女 , 被# b ; t l 执行 任 务路 过 的两个 死亡 的结 果 。 而 是行 为 人对 实 际 来犯 罪 的 手 身着 便 服 的 公安干 臀 手 } i 获, 此 时 甲的三 个儿 H 友 乙、 丙、 J 一 误 认 为 办 法本 身不 能造 成犯 罪 结果 , 即行 为人 对投 毒 手 段 、 办法 所采 的 毒 I - } J 与人 打 架 , 就t 前用 拳头 、 酒 瓶猛 击两 个 公安 于警 , 将他 们 打 段 的性 质 发生 了误解 , 弹药 这些 犯 罪 I : 具 的 实 倒在 地 , 造 成轻 伤 , 甲、 乙、 丙、 丁四 人…齐 逃 走 。 在这 个案 件 中 , 药 以及 枪杀 于段 和 方法所 采 用 的枪支 、 从而导致犯罪结 』 f : 来发生 。一般 如粜 乙、 丙、 丁 知道对 方是 j 在 执行任 务 的公安干警 , 就 构成 《 刑 际效能发生 了错误的认识, 行 为人 具 播犯 罪 的主 客观 要 件 , 只 是 由于 其 主观 I 对犯 法》 第2 7 7条 规 定的 妨害 公 务罪 。但 具体 情 况是 他们 不 知道对 而 亩 , i : 具 的预 想 与实 际采用 的工具 在 性质 与 作用 上 不符 , 而 导致 方 的身 份 , 以为对 方是 与 甲打架 的 公民 , l 而应 认定构 成《 刑法 》 罪: 应 按未 遂犯 追 究行 为人 的刑 事资 任 。但 若 在迷 第2 3 4条 规 定的 故意 伤 害罪 。换 言之 , 乙、 丙、 丁 三人 意 图侵 害 犯 罪未 能完 成 , 信 犯 的场合 , 的是 公 民的 生命 健康 权 , 却 由于认 识错 误 , 而 实 际上 侵 害 了 U l J 如果 是 由于 行为人 极 端迷 信 愚眯 无 知 1 , 而 采 取在 任 何情 家 工作人 员 j E 在 执 行 的正 常公 务 活动 。对 这种 客 体认 识 错误 况 下 都不 可 能造 成 危 害 的迷 信 手段 来 实 现 自己的 犯 罪 意 图 的 的 案仆 , 应 当按行 为 人意 图 侵害 的客 体 定罪 。 场合, 为迷 信 犯所 采用 的手段在 任 何情 况 下都不 可 能给 社 会 二、 对象认识的错 误与定罪 造成 实 际的危 害 , 埘刑 法所 保护 的社会 关系 不存 在现 实 的威胁 , 对 象 认 识错 洪 , 是指 行为 人主观 上 所认 识 的行 为对象 与其 所 以行 为人 不 负刑 事 责任 。例 如 , 行 为人 将 仉家 的 名字 刻 成 爪 行 为 实际 侵 害的 对象 不 村 j … 致 。对于 对 象认 识错 误 , 应根 据 不 偶 , 每 日针刺 刀砍 , 自以为可 以致 仇 家死 亡 , 这就 是 典型 的迷信 刚情 况 分 别 处理 : 犯 对 手段认 识 的错 误 。 l 、 具 体 的犯 罪对 象在 行 为时 不存 在 , 行为人 误认 为 所要侵 五、 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与定罪 害 的对 象 存 存而 实施 犯罪 行 为 , 因而致 使 犯罪 未完 成 的 , 应 定 行 为人 对 自 己所实 施 的 行 为雨I 所 造 成 的结 果 之 问 的 为犯罪 末 遂 。例 如 , 行 为 人误 将野 兽 、 牲畜 、 物品、 尸体 当作 活 果 关系 的 实际 发展 过程 有错 误认 识 , 对 此应 按 照主 客观 十 1 1 一 致 人 而 开枪 射 杀的 , 应 令其 负故 意 杀人 罪 未遂 的刑 事责 任 。 的刑事 责任 原则 的要 求 , 具体 分析 和 解 决这 种错 误认识 是 否 影 2 、 犯 罪对 象 在行 为 时本 来存 在 , 而行 为人 误 以为 不存 在 。 响 行为人 的刑 事责任 。 果关系 的错 误主要 包括 以下 情 况: 例如, 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 误把非不法侵冉人 l 、 行 为人 洪认 为 自己的行 为 已经 发生 了预 划 犯罪 结 果 , 而 作 是不 法 侵害 人进 行 防 : I ,这 类情 况 下显 然 不是 故意 犯罪 , 事实 i : 并 未发 生这 种 结果 。例 如 , 甲预 谋 杀 乙 , 便 持棒 将 乙击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过 失犯罪 , 或是意外事f t : 。 晕 ,以为 已经 致 乙死 亡 而离 去 , 后 乙遇救 末 死 。这 睛况 F 不 3 、 H一 质 具体 对象 错 误 , 不影 响行 为人犯 罪 的性 质 。例 影 响 甲构 成故 意 杀人 罪 的成 立 , 仪 属 于 犯罪 未遂 而 已。 如, 行 为 人想 杀害 或伤 害 , 夜 晚持 刀潜 入 甲家 , 埘唾在 床 2 、 行 为人 所追 求 的结 果事 实 上是 由于 其 他 原因 造 成的 , 行 1 : 的人实施了杀害或伤害行为, 不料 当晚不在家, 睡在甲床 为人 却认 为是 白己的行 为造 成 的 。例如 , E } I 蓄 意杀 乙 , 晚潜 上 的是 L } l 的 弟 弟 乙 。行 为人 仍 应负 故 意杀 人 罪 或故 意 伤 害罪 但 并 末击 中 要害 , 乙当 时倒 地 昏迷 的刑 事 责任 , 为l { J 、 乙生命 健康 在法 律 上的价值 一样 , 同样受 在路 边树 林 巾 开枪击 巾乙 ,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中公法考培训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1年法考《刑法》科目中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

具体内容如下: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不相符合。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基本概念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认识错误只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又称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

(二)处理方案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怎样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

就考试要求而言,考生须同时掌握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1.具体符合说(1)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结果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2)如果具体不一致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法定符合说(1)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对结果成立故意既遂犯,不要求具体一致。

(2)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实际造成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三)具体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有三类分述如下:1.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

实例1:甲将前方走来的丙错当作乙开枪杀死。

本案是对象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对发生的死亡结果,就可成立故意。

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虽然杀错了,但杀死的也是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同等保护,故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早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的认识(杀乙)和实际的事实(杀了丙)没有具体一致,对丙死亡没有故意,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在某小区内,一名女子因感情纠纷,伤害了她的前男友并被警方刑拘。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些事实认识错误,这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事实认识错误。

在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由于事实的认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极为重要,因此一旦发现事实认识错误,刑事判决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那么回到这个案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据报道,这名女子因与前男友感情纠纷而在晚上持刀进入他家,并用刀抵住其脖子,于是被警方抓捕归案。

而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原先被认为是女子持刀威胁对方的刀具,实际上是被害人亲自交给女子的。

这个案例导致的事实认识错误显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涉及到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持有刀具罪等多个方面。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关注。

除了以上的案例,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普遍的。

这通常由于审判人员存在某种认知偏差,或者审判过程中出现了重要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中,在警方调查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法庭认定被告人盗窃成立,判决被告人有罪定罪并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事实认识错误绝不仅仅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还会影响到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

譬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刑事判决出现了事实认识错误,那么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造成他们的经济和生活困难。

因此,事实认识错误的危害程度更为复杂和严重。

那么如何避免事实认识错误呢?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审判人员自身的认知偏差问题,这需要审判人员进行较高标准的事实认定,并且在证据收集环节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一)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

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

简析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之区分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男子王鹏因贩卖鹦鹉获刑五年事件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鹏判处五年重刑。

近日,笔者恰巧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简要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6年在广州花鸟市场购买了一只乌龟(后经鉴定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缅甸星龟,李某某对此并不知情),饲养一年多后因失去兴致将乌龟在网上出售给他人。

后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其刑事拘留。

笔者代理本案后,通过会见李某某及询问李某某家属,了解了李某某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买卖乌龟经过及其对买卖乌龟行为的主观认知等情况。

在该案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笔者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李某某受教育程度较低,亦非职业养龟户,也无从其他渠道获知乌龟的种类属性,客观上不具有识别涉案乌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主观上不知道其出售的乌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误将缅甸星龟当作寻常普通乌龟贩卖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不具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最终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令人唏嘘,李某某最终虽幸运挣脱牢笼,但因为自己的无心之举还是白白蒙受了十几天的牢狱之灾。

不少人可能会觉得我国的刑事犯罪雷区太多,仿佛一个不小心就会踩中地雷,危及自身自由与生命。

事实上,本案并非个例。

近年来,一些令普通老百姓大跌眼镜的刑事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如上述深圳男子王鹏贩卖鹦鹉案,还有河南大学生闫啸天掏鸟窝案、天津老太赵春华非法持枪案、河南农民秦运换非法采伐蕙兰案,不一而足。

上述案件,一审法院不仅认定其各人行为构成犯罪,且施于重刑,由此引发舆论对司法裁判尺度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质疑。

这些案件基本都涉及到刑法学的两个专业术语——法律认识错误(亦称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壹概述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贰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我国的刑法理
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叁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2.打击错误
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
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1

事实认识错误1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 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 而事实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 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 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 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本案中黄某将梁某所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覃某的遗忘物而据为己 有,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该种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应结 合犯罪主客观方面来判断。
eg: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A: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 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 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实施了杀人行为,当时甲在主观上 也是追求丙这个特定人的死亡,在具体的事实层面主客观一致, 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不可能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因为 甲对乙根本没有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 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一、具体的
(同一犯罪构成)
a、对象错误(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 b、打击错误(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因为行为偏差导
致其它结果发生)
c、因果关系错误
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
1.具体符合说:具体地相一致
2.法定符合说:法律评价上一致
犯罪构成范围
故意 犯罪 既遂
二、抽象的 a、对象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 b、打击错误
一: 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的内容,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成立客观内容 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二: 主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的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如果主客观内 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主观上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的行为,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 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是吸 纳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三: 主客观不完全重合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本欲电话诈骗⼄,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量财物。

甲的⾏为属于对象错误,成⽴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但由于未能瞄准,将⼄⾝旁的丙杀死。

⽆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为都成⽴故意杀⼈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交给⼄,让⼄杀吴,但⼄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

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量财物,虽然该⾏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选项D中,⼄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

甲欲枪杀⼄,因未瞄准⽽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死亡,成⽴故意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承担杀⼈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死亡的责任,⼆者属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事前的故意,是指⾏为⼈误认为第⼀个⾏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的实施第⼆个⾏为,实际上是第⼆个⾏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

就事前故意⽽⾔,⾏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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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如图:一、故意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如图: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罪过(故意或过失)(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

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例如【2008-2-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

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等。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

因果关系具体发展过程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

注意:在一些行为性质相似,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为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

(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

如果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具备特定的身份,当行为人认识到这种身份的存在还实施相应行为,就进一步表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

(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故意(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注意:甲明知乙在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时,甲成立故意的间接正犯。

【2013-2-53】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

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

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

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二)事实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

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就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观点一致,不影响犯罪的故意和既遂。

具体认识错误事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观点存在争论实以轻罪的故意犯重罪,轻罪的既遂。

认法益重合存在重罪实行行为,识抽象认识错误以重罪的故意犯轻罪,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不存在实行行为,轻罪的既遂。

错法益没有重合时:按照想象竞合处理。

误狭义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提前实现:如果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未着手,就成立故意犯罪预备。

例如:1、冬瓜里注射农药案;2、送毒蛋糕案。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主观的,找错了人)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例如,甲误把丙当作乙杀害,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01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2)打击错误(客观的,人没有错,结果错了)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由于技术不好,没有打中乙,却打中了站在乙旁边的丙。

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2-52】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B.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因果关系的错误(人与结果没错,发展进程错误)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类: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

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007-2-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2.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注意:与事前故意相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

例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

这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2010年案例分析题】赵某杀害钱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解析:本案属于典型的事前故意的情形。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其中第四种观点合理。

观点一,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

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观点二,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这种观点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三,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疑问: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四,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注意:第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并不适用于因果关系错误,这两种学说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第二,2010年案例分析要求考生答出刑法理论上的不同观点,但在2009年之前只要求考生掌握其中的第4种观点,即事前故意的情形以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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