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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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
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 前言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绍兴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一批罪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97件,审结194件,判决罪犯235人。其中,2011年少量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2014年6月处理的案件中也存在上述情况。2012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7件,判决罪犯11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件,判决罪犯3人;2013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54件,判决罪犯68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9件,判决罪犯32人;2014年1-6月,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件,判决罪犯10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件,判决罪犯6人。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共缴获铬超标胶囊43800余万粒,假性药9700余粒、1300余盒(瓶),有毒、有害鸟、畜2200余只,此外,还缴获了一批假酒、降压药、镇咳药等。上述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结案数经过井喷式增长后有所下降 从统计数据看,2012年共审结案件100件,判决罪犯119人,相较2011年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共审结案件83件,判决罪犯100人,比2012年分别下降17%、15.97%;2014年1月至6月共审结案件11件,判决罪犯16人,比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78.85%、75.38%(见表一、表二)。2012年度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在于集中查处了一批铬超标胶囊、假性药案件。
表一:2012年-2014年6月结案数
20
406080
1001202012
2013
2014.1-6
表二:2012-2014年6月判决罪犯人数
204060801001201402012
2013
2014.1-6
(二)所涉罪名、涉案区域、犯罪对象相对集中
1、罪名集中于假药犯罪1。在已审结案件中,假药类案件明显多于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2012年度,假药案件与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占总案件量的比例分别为97%、3%;2013年度分别为65.06%、34.94%;2014年1-6月分别为81.82%、18.18%(见表三)。表三:2012年-2014年6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占比
97%
3%
1
、该类案件所涉及的四个主要罪名,全市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收结案情况,无生产、销售劣药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收结案显示。
2014.1-6
18.18%
2、区域性特征明显。假药案件主要集中于诸暨市及越城区,两区域的案件数量占假药案件总数量的74.38%,而上虞区、柯桥区、新昌县均在10%以下,其中新昌县仅占1.88%。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则集中于新昌县,占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总数量的85.29%(见表四)。
表四:2012年-2014年6月各县(市、区)法院总结案数
10203040506070诸暨市
越城区
嵊州市
上虞区
柯桥区
新昌县
3、犯罪对象集中于铬超标胶囊、假性药。假药案件的犯罪对象中97.14%为假性药,其余则为假冒的降压药、风湿药、蛇油膏、创口贴、阿胶等。除此之外,还以其他相关罪名审结了一批假茅台、五粮液、鱼翅、食用油等案件;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犯罪对象中85.29%为铬超标胶囊,其余则为含琥珀胆碱、呋喃丹的鸟、畜等。(三)犯罪主体多为低学历、本地籍,且以单独犯罪为主
从统计数据看,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共198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84.26%;本地户籍被告人共174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74.04%,与其他犯罪中本地籍被告人占30%相较有鲜明的对比;单独犯罪共170起,占总案件量的87.63%。(四)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
在假药案件中,被告人均没有正规的购、销记录,此外还有大量的被告人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各地流窜作案。上述种种因素造成取证困难,对被告人已销售数量难以准确认定,仅能根据查获数量认定犯罪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二、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重点,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者
全市两级法院始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累犯、惯犯、系列案件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罪犯,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罪犯从重打击。铬超标胶囊系列案中,39.39%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其中销售金额巨大的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年。对出售含琥珀胆碱的狗肉、病死猪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一律适用实刑。如: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分别因将家狗用琥珀胆碱毒杀后出售获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仓某某因收购、贩卖病死猪获刑一年。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从宽。如:针对本地区假性药案件呈现涉案金额较少、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对涉案被告人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度适用缓刑(见表五、表六)。2011年-2014年6月,全市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为98.86%、再犯罪率为1.44%,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表五:有毒、有害食品刑期表
11人, 26.83%
12.2%
表六:假药案件刑期表
68.56%
31.44%
(二)加大力度,从严惩处职务犯罪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有着较大关系。从审结的案件情况来看,因部分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胶囊生产企业顺利通过换证;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未被吊销许可证照;涉嫌犯罪的行为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及2013年,全市共有八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被依法惩处。(三)多措并举、统一裁判尺度
全市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虽多为单被告案件,但其间也存在系列案和同类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绍兴中级法院通过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应对社会监督。如绍兴中院于2012年3月会同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假(劣)药品的司法认定等有关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