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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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评定标准1.前言1.1 引言1.2 目的1.3 适用范围1.4 术语定义2.总则2.1 评定原则2.2 评定对象2.3 评定程序2.4 评定结果3.评定标准3.1 身体残疾3.1.1 四肢残疾3.1.2 脊髓损伤残疾3.1.3 神经系统疾病残疾 3.1.4 呼吸系统疾病残疾 3.1.5 循环系统疾病残疾 3.1.6 消化系统疾病残疾 3.1.7 泌尿系统疾病残疾 3.1.8 生殖系统疾病残疾 3.1.9 全身性疾病残疾 3.2 智力残疾3.3 视觉残疾3.4 听力残疾3.5 语言残疾3.6 心理残疾3.7 多重残疾3.8 其他残疾4.评定方法4.1 身体残疾评定方法4.2 智力残疾评定方法4.3 视觉残疾评定方法 4.4 听力残疾评定方法 4.5 语言残疾评定方法 4.6 心理残疾评定方法 4.7 多重残疾评定方法4.8 其他残疾评定方法5.评定程序5.1 评定申请5.2 评定材料准备5.3 评定咨询与指导 5.4 评定调查5.5 评定结果通知5.6 复评与复查6.评定结果与效力6.1 评定结果等级6.2 评定结果证明6.3 评定结果变更7.附件附件1:评定申请表附件2:评定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身体残疾:指由于肢体缺失、功能丧失、机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状况。

2.智力残疾:指由于智力发育障碍或智力功能障碍导致的智能低下的残疾状况。

3.视觉残疾:指由于眼球或视觉神经疾病、视觉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视觉障碍的残疾状况。

4.听力残疾:指由于耳朵或听力神经疾病、听力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听觉障碍的残疾状况。

5.语言残疾:指由于口腔、喉咙、语音系统疾病或语言交流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的残疾状况。

6.心理残疾:指由于精神疾病、心理行为障碍等原因导致的心理障碍的残疾状况。

7.多重残疾:指个体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类型的残疾。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评定申请表附件2:评定材料清单。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

残疾标准1至十级伤残标准残疾标准是用来评定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一种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残疾人的伤残等级,以便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在我国,残疾标准一般按照1至十级来划分,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

下面我们将逐级介绍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

一级伤残标准,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全程照料和帮助,属于最严重的残疾。

二级伤残标准,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辅助帮助,属于严重的残疾。

三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部分帮助,属于较重的残疾。

四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轻微帮助,属于一般的残疾。

五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较轻限制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基本独立,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六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帮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基本独立,只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七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八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特殊设施或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九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要辅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十级伤残标准,指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未受限制,无需任何辅助的伤残。

这类伤残在生活和工作中完全独立,不需要任何帮助,属于轻微的残疾。

以上就是残疾标准1至十级的伤残标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和尊重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1、前言在推动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过程中,残疾人残评定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更加准确、全面地评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意见,制定了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本文档旨在对该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供参考。

2、残疾人残评定的概念和目的2.1 残疾人残评定的概念残疾人残评定是指通过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活动能力、参与度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确定其残疾程度,并据此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福利保障、教育培训等。

2.2 残疾人残评定的目的残疾人残评定的目的是准确评估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为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和福利保障,促进其身心健康、社会参与和自主发展。

3、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和内容3.1 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残疾人残评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步评估、综合评估、评定结果通知等环节。

具体程序可参考附件1中的流程图。

3.2 残疾人残评定的内容残疾人残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体功能评定、活动能力评定、社会参与评定等。

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2中的详细指标和评定方法。

4、残疾人残评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4.1 残疾人残评定的技术要求残疾人残评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权威、可重复的原则,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4.2 残疾人残评定的方法残疾人残评定的方法主要包括临床观察、测量评定、功能测试、问卷调查、评定量表等。

评定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定。

5、残疾人残评定结果的应用残疾人残评定结果可用于康复服务、福利保障、教育培训、职业安置等方面。

评定结果应及时通知残疾人本人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6、附件附件1:残疾人残评定流程图附件2:残疾人残评定详细指标和评定方法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于20年X月日修订通过,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

残疾等级评定国家标准详解本文来自《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01视力残疾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02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03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分级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套严格的评定体系,按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评定标准分为六个等级:一、
二、三级残疾和四、五、六级重度残疾。

其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觉能力:指视、听、触觉、味觉、嗅觉等感觉的功能评定。

2. 活动能力:指肢体活动、坐卧功能以及卫生、排便、排尿等
能力评定。

3. 智力功能:指智商、记忆力、理解力、语言、运算、判断等
认知功能的评定。

4. 精神行为功能:指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评定。

5. 社交交往能力:指与人交往的能力评定。

评定结果将根据以上方面的评定综合确定残疾等级,确定等级后,依据等级发放相关的福利和保障。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公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性的评定体系,涉及到残疾程度的评定、残疾类型的划分、评定程序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人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残疾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评定对象、评定范围、评定程序、评定标准等内容。

评定对象主要是指那些需要进行残疾评定的人群,包括残疾人、疑似残疾人、临时残疾人等。

评定范围主要是指评定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残疾类型、残疾程度、残疾影响等。

评定程序主要是指评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申请、初审、复审、评定、认定等环节。

评定标准主要是指评定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包括身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感觉障碍等。

其次,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性的评定体系。

残疾人评定标准不仅仅是评定残疾程度,还涉及到残疾类型的划分、评定程序的规范等多个方面。

评定残疾程度是评定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感觉障碍等方面进行评定,以确定残疾程度的等级。

评定残疾类型是评定标准的基础内容,主要是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型进行划分,以确定残疾类型的种类。

评定程序的规范是评定标准的保障内容,主要是规范评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以确保评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为了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公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社会应当积极支持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实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残疾人评定标准,尊重残疾人的权益和尊严,促进残疾人的融入和发展。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第一部分综述一、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的残疾情况。

二、残疾按照本标准进行文字说明,构成残疾等级。

1) 甲级残疾:构成甲级残疾的有两个标准:有严重残疾的和没有严重残疾的。

a) 严重残疾:机械性几乎完全丧失。

严重残疾,包括有相应残疾必需使用助行器具者;b)没有严重残疾者: 方面未完全丧失,但其各项活动功能明显减低者。

3) 丙级残疾:机械性还有部分活动能力,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生活活动者。

三、本标准的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进行灵活搭配,但不得大幅度违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部分文字说明一、视力残疾1)甲级视力残疾:眼球缺失、失明,或对光没有反应者;2)乙级视力残疾:双眼视力低于0.1者;1)甲级听力残疾:失聪者;3)丙级听力残疾:听力低于60分贝者。

三、言语残疾2)乙级言语残疾:口音重,不一般样子出现语言交往障碍者;3)丙级言语残疾:经教育、训练等治疗后,表达能力低于同龄及同班正常学生者。

四、肢体残疾1)甲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机械性完全丧失,且必须运用假肢、假关节者;2)乙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活动或功能能力明显Map down;1)甲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婴儿期»或«幼儿期»,智障者;3)丙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少年期»或以上,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学习、工作者。

六、其他部位残疾:1)甲级:功能明显减低、治疗无效者;2)乙级:功能表现为减低量明显大于正常者;3)丙级:多台残疾,单一残疾功能低于正常者。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邛崃市残疾人联合会翻印二00七年元月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邛崃市残疾人联合会翻印二00七年元月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1、目前我国的残疾类别分为七大类,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其中残疾证等级划分成一级到十级伤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残疾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证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

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x0d\x0a(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x0d\x0a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x0d\x0a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x0d\x0a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x0d\x0a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x0d\x0a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x0d\x0a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x0d\x0a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x0d\x0a(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x0d\x0a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人认定标准

残疾人认定标准

一旦人因某项功能的缺失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就是可以鉴定为残疾人。

当然残疾人不是自己说一说就是的了,而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的是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六类残疾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三、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六、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补偿,以及制定残疾人服
务政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划分等级,以便予以相应的社
会保障和资源分配。

一、评定等级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评定等级适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2.残疾等级的评定采用国家标准的四类残疾真实、全面、综合考察评定法为基础:
(1)自身感知功能水平:包括视力、听力及言语表达、非言语交流、颈胸肢体运动
以及智力功能等。

(2)自身行动能力水平:包括行走、移动、改变姿势及自我服务等。

(3)体力功能水平:指个人参与特定工作所需的特定身体功能。

(4)社会功能水平:包括与他人密切接触、自理、家务、生活技能及职业技能等水平。

1.一级残疾:残疾人智力分数60分以下、或自身感知功能水平、自身行动能力水平、体力功能水平及社会功能水平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标准者,其等级为一级残疾。

1.残疾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评定项目,经过专业医技机构检验评定,在全面
考察后确定残疾等级。

2.若残疾人有多处残疾,应根据最严重残疾,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类。

3.应将残疾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况记录在档案中,供有关部门及时参考、审查。

4.对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诉,经审理做出决定。

以上就是残疾评定等级的标准,由此可见,残疾人的等级划分是一个综合的把握和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才能准确、合理地为残疾人
进行等级划分,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智力、精神和语言功能情况进行分类的一套统一的标准。

这些标准为残疾人的分类和评估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适切的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身体功能残疾分类标准:1. 视力残疾:在最佳矫正状态下,视力最佳眼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20度的为视力残疾。

根据视力残疾程度的不同,又分为严重、重度、中度及轻度视力残疾。

2.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将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度听力障碍两类。

聋是指在500Hz至4kHz纯音声平均听阈在70dBHL以上,或者在500Hz至4kHz任何频率的听阈在90dBHL以上。

重度听力障碍是指在500Hz至4kHz纯音声平均听阈在60-70dBHL之间。

3. 言语残疾:被认定为具有普通人正常语言功能的20岁成年人,口语理解和表达能力低于一般人群的标准,被认定为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又分为智力性言语残疾、器质性言语残疾和听力言语障碍三类。

4. 肢体功能残疾:肢体功能残疾包括缺损、畸形、功能障碍等。

常见的肢体功能残疾有四肢瘫痪、肢体麻木、肢体畸形等。

二、智力功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智力水平的低下程度和适应能力的缺失,将智力功能残疾分为轻、中、重和极重四个等级。

根据智力功能残疾对日常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的影响,分别选择较适合的教育和康复方法和服务。

三、精神功能残疾分类标准:精神功能残疾是指由于大脑神经系统发育和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智力低下、情感和行为异常。

根据精神发育的水平,可将精神功能残疾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四、多重残疾分类标准:当残疾人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类型的残疾时,称之为多重残疾。

根据多重残疾中最主要残疾类型、程度及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将多重残疾分为轻、中、重和极重四个等级。

综上所述,中国残疾分类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残疾、智力功能残疾、精神功能残疾和多重残疾四个分类。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视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5,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三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半径小于20度。

4.四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3,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二、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听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听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听觉功能极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全部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2.二级:听觉功能重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3.三级:听觉功能中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少部分丧失,难以与他人一般交往。

4.四级:听觉功能轻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保留,能进行一般的交往活动。

三、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表达或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或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言语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仅能发表简短的语言片段或使用手语等其他交流形式。

2.二级:在某些情况下能进行简单交流,但词句组合能力受限,表达不流畅。

3.三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词句使用和表达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四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表达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上较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部分或全部肢体的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需长期依赖外力帮助。

如:四肢瘫痪、截肢等。

2.二级:能够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一定的外力帮助。

如:单肢截肢、先天性畸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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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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