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护办法(较全单体工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土地整理项目

工程管护报告

一、主要固定资产完成内容:新建寺后排涝站1座,新建灌溉站3座,沟过路涵77座,交通桥14座,机井94眼,灌溉暗管2250米,田间道路(泥结石路面)17.96公里,生产路(砂石路面)22.4公里,渡槽2座,斗沟9.06公里,农沟13.57公里,防护林11100株。

二、所有土地整理项目中直接为项目区群众服务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先由施工单位将已完合格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然后由建设单位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地连城鎮政府,签订管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

二、***政府根据项目特点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工程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后管护制度、办法和细则,做到组织有力,制度健全,管护有效。

三、***组织农业综合技术服务站及水利站负责本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政府建立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机构,采取抽调干部和由各村配备现场管护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区内所有项目工程的统一管护、统一维修。较大的项目工程,可以组建管护专班,实行单独管护。

四、项目所在乡(镇)政府与项目所在地工程管护机构和人员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对项目工程管护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管护人员报酬。

五、项目区管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责任到人,操作性强。在管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六、***政府为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长期有序使用,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转移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入工程管护。

七、土地整理项目工程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项目区标准田块不得改变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须依法报批,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八、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废气和建房、挖沙、取土、采矿、建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沙石挪做他用。不

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筑挡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九、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加强对桥、涵、闸等田间建筑物的经常性管护,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

十、泵站实行分级管护。装机在20千瓦以上的泵站,一般移交村级管护,也可移交乡镇水利管理部门管护。灌溉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泵站,可组建管护专班,负责泵站设备和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灌溉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泵站,可进行承包管理,所有权归村,由村统一安排开机抽水和机械线路维修。

十一、排水沟、渡槽、进排水口、桥梁、过路涵、机井等可由村组管护的工程,要成立管护专班,签订管护责任书。

十二、农田防护林,实行分户管理,风险抵押,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在村、农户和承包人之间以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成片林可由村组建立专班统一管护,由农户或个人承包,一次性买断产权,合同期内有管理经营权。

十二、排灌电机、水泵等,由专人管理,实行签发领取使用证制度,要有专门保管库房,每次使用后交由库房保管,确保设备安全,减少机具损失和丢失。

十三、对于易被盗失、价值较大的,变压器可由村委拆除统一管理,使用时由专业人员安装验收后在投放使用。

十四、项目区乡镇政府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逐步建立经济自立的工程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十五、对桥、涵、闸、机耕路等公益性工程在保修期结束后的维修费用,可通过村级“一事一议”解决;对排灌设施等可从统一收取的水费中解决一部分。

十六、对因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积极申报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

十七、各级工程管护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开展管护工作。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对损坏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作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项目工程的典型案件,报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各项目区工程施工管护单位要选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并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

十九、各类水工建筑物管护应根据设计图纸(由业主方提供)设计标准要求、建筑物使用特性、设备操作规程等进行管护,使用过程中维护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施工规范组织施工。

二O一一年五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