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的重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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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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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四、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5、限制经济自由。

6、违反公平竞争。

7、暴力行为等。

五、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形式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过正当界限。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生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二)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三)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对世权”。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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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一)-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

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学(一)复习重点

民法学(一)复习重点

民法学(一)复习基本要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必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理解]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具体表现形式:(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地方县以上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和条例);(7)民事政策;(8)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无溯及力)。

《民法通则》实施日期1987.1.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领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1)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例我国领使馆、船舶、航空器)。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律,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内不发生效力。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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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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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重点————————————————————————————————作者:————————————————————————————————日期:民法学,考试复习题。

知识点1.民法概念;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3.民法渊源;1.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4.民法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类型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有案例,宣告死亡时行为效力监护制度。

8.法人的条件(判断是不是法人)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9.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0.民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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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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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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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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