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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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四个评价”、服务“五类主体”进一步深化高考评价改革

立足“四个评价”、服务“五类主体”进一步深化高考评价改革

关丹丹韩宁章建石(教育部考试中心,北京100084)立足“四个评价”、服务“五类主体”进一步深化高考评价改革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问题为导向,直面我国教育评价中的“五唯”顽瘴痼疾,提出“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简称“四个评价”);同时,为保障改革目标落地,针对党委和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社会“五类主体”同步设计改革举措,凸显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高考是我国教育领域涉及面大、利益相关者多、影响变量复杂的教育评价活动,长期以来是我国教育改革中最具难度、最复杂和最敏感的领域之一。

基于《总体方案》提出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改革目标,有必要对高考的评价活动及其本质进行再认识,探索高考在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服务“五类主体”的可为方式。

要通过深化高考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考试内容、创新考试形式、健全考试结果反馈与使用,拓宽和丰富高考的评价功能,使之不仅服务于高校选拔,还能为学生成长发展、教师改进教学、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升高考在教育评价改革中的贡献度。

Journal of China Examinations 2021年第3期No.3,2021收稿日期:2021-02-05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2019年度课题“新高考的分数解释与分数报告研究”(GJK2019045)关丹丹(1980—),女,教育部考试中心副研究员;韩宁(1965—),男,教育部考试中心副研究员;章建石(1979—),男,教育部考试中心副研究员。

2021年第3期1立足于“四个评价”的高考评价改革“四个评价”在《总体方案》的“主要原则”中提出,体现了教育评价改革的思路创新。

高考作为教育评价指挥棒之一,需要从“四个评价”的角度重新审视并加以完善,在立德树人、服务选才、引导教学三大核心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评价功能,使其在教育评价改革中发挥排头兵作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

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适用,2013年版)

工程总承包等奖励情况。同一工程重复获奖以 3
最高级别奖项计分,不累计。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计 0.5 分,国家级每项计 1 分,
累计不超过 3 分
近三年职工权益保障、参与公益事业、依法纳税等
社会贡献情况。获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公 1
开表彰证明的,地市级每项计 0.25 分,省级每项
息 系 统 记 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记录。
8
录 的 信 用 性质严重的每条扣 5 分,性质一般的每条扣 1 分,
情况
扣完为止。
注册地工
四、公
商、税务、
共信用 在浙江省外 建设、人力 向注册地工商及其同级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
(23) 工商部门注 社保、环保 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函证调查的近三年信用记录情 15
总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应收账款 周转率
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流动资产 周转率
营业收入净额 /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满分值,2 分;≤较低值,0 分;其余:(实 2 际值-较低值)/(满分值-较低值)×2
≥60% ,满分;其余:(实际值/60%)×2
注册类人员满足资质、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 1
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记录的,每人次扣 0.2 分, 1
扣完为止。
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行
1
行业最高资质每项计 1 分,行业其它资质每项 2
计 0.2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执行良好的计 1.5

五类市场主体37项义务21项责任(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

五类市场主体37项义务21项责任(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

五类市场主体37项义务21项责任(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市场主体的37 项义务、21 项责任(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XX年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明确了五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具体为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个人,五类主体各自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下:一、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计件支付工资,但至少一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

2.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1/ 114.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工资卡。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 年。

6.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与农民工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应当依法提供;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贯彻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全力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

贯彻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全力打造信用浙江升级版

摩会上 ,获评“示范性平台网站 ”。
业投 资项 目“最多跑 一次”改革 ,已将企 业公共信 用
探 索信 用大数据开发 。助推 改革创新 。2017年 , 评价结 果嵌入浙江政 务服务 网企业 投资项 目在线审
浙 江启动实施了以“聚焦企业 、自然人 、社 会组 织 、事 批平台 2.0版 ,供项 目审批时实时查询企业信用分 ,作
失信 “黑名单”信 息 ,涉及主体超过 2000个 。2017年 7 会 ,指导和帮助不 良信息_丰体做好信用修复工作。
月 ,全省首批 5星级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 名单公开发
布 .244名连 续三年无不 良信用记录的五 星级青年志 着 力推 进 “531 X”工程 信 用 建设
愿 者可享受积 分落户 、教育服 务和管理 、就业 和创新 创业 、社会保障 、金融等多方面激励政策。
战略”重 要内容。多年来 ,历届省委省政 府一 任接 着 发 ,评价 的基 本框 架 已经 确 立 ,企业 评价 上线 试运
~ 任千 、一张蓝图画到底 ,不断将社会信 用体 系建设 行 ,政 府机构 和事业单 位评价 即将 上线试运 行 。企
推向纵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业 、政 府机构 和事业单 位评价均 已实现主体 和评 价
不 断 提 升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夯 实 信 用 基 数据全覆盖 ,企业评价 自试运行以来按月作了 4次全
础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 台是“信用浙江 ”建 量更新 。通过信用评价 ,我们将 更加 全面 、科学地 判
设 的基础性 、先导性工程 。目前 ,浙 江省公共信用信 断主体 的信用状 况 ,为分 类监管 、综合 监管 、精准 监
现统 一社会信 用代码全 覆盖 ,企业和 个体工商 户存 客户端的省级部 门、设区市及所辖县 (市 、区 )相 关部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

关于发布《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了《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

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2月26日附件:1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附件: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请单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注:1.本地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站申请加分;外地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加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7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6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息公布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结果应用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

附件2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征求意见稿)目录1.公共信用评价概述 (3)2.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5)3.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 (8)4.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11)5.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 (14)6.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 (17)公共信用评价概述一、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定义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公共信用评价原则上采用近5年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各地方各部门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

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也可作为基础性信息依法有序公开共享,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一)综合性。

设计多个维度,综合全面反映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

(二)重要性。

从每个维度中选取具有代表性、对评价主体公共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指标。

(三)公共性。

评价使用的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四)可得性。

在设计指标时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三、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根据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

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第二步,计算指标得分值。

根据指标基本特征和评价数据的分布情况以及对公共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出指标得分值x n 。

第三步,综合计分:()∑==mn nx x f 1其中,x n 为指标得分值;m 为指标项数。

第四步,结果分布校验。

对主体评价得分结果分布进行校验,校验通过,输出评分结果;否则,返回第二步重新计算,直到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校验通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浙发改信用〔2019〕338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19〕3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8号),深入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

《指引》自2019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3
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4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
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惩戒措施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26
省发展
改革委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严重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6
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浙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4日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全面深化“信用浙江”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总体要求(一)“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回顾。

“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信用“531X”工程,聚焦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5类主体,推动信用建设体系化、规范化、数字化,基本建成公共信用指标体系、信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3大体系,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动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

截至2020年底,全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约460家,从业人员近6万人,信用服务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同时,“十三五”期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各地信用建设不平衡、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比较突出,诚信环境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信用制度建设和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有待突破;四是信用服务市场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综合集成、社会共建原则,以迭代提升信用“531X”工程为主线,以全方位诚信、全数据入信、全社会用信为目标,健全信用运行机制,深化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市场领域信用应用,构建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信用支撑。

关于《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和依据2019年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袁省长强调“要优化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

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第四次专题会议上,袁省长强调要将公共信用评价打造成“白盒子”。

2018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袁省长强调要构建公共信用评价及信用联合奖惩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8号)要求“加快构建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5类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为深入贯彻袁省长在省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8号),全面实施“531X”工程,加快打造信用浙江,在《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7版)》(浙发改财金〔2017〕984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1 —二、修改原则(一)加强与信用目录的衔接。

目录是信用数据归集的基础,信用数据归集是评价的基础。

在指引的修改过程中,将指引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作了充分衔接,确保有数据支撑。

(二)按照“白盒子”要求修改调整指标体系。

2017版指引的一些二级指标无法体现守信或失信的价值判断。

在指引的修改过程中,删除了此类指标,调整后的所有指标尽可能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的界定,体现守信和失信的价值判断。

(三)权重设计上体现对守信主体的激励。

在指引的修改过程中,降低了五类主体有关守信(加分项)二级指标的权重,使更多有守信信息且无不良信息的主体评价结果为优秀。

(四)加强与数字化转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的衔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第4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17日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信用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在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失信认定和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浙民民【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4】21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4年10月31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4版)>的通知》(浙信发〔2014〕2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

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并负责本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征集和上报。

双重视角下浙江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

双重视角下浙江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

2019年第20期·浙江经济/双重视角下浙江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陈海盛应瑛耿得科·本栏目由“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办·作为浙江市场化改革的头号工程,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新型监管体制,形成公正监管格局。

浙江信用监管数字化转型重点在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和业务协同机制,同步推进数据共享全面性规范性和信用协同常态化动态化。

数据共享机制构建主要围绕公共信用指标体系、评价体系以及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展开,业务协同机制则以行政领域为突破口,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等五大领域,对应不同应用场景,设置信用数据共享接口,实施系统改造,推进公共信用与政府履职深度融合。

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公共信用产品和开发信用数据不断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协同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区域信用综合监管格局。

创新实践信用监管是浙江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通用性和泛在性模块,主要任务是在数据资源系统层,依托公共信用库,归集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加工形成的信用产品纳入信用产品主题库。

在应用支撑系统层,开发信用数据共享接口等信用工具。

在业务应用系统层,信用产品通过信用工具为部门提供信用服务,实现业务协同。

一方面,构建形成数据共享机制。

一是建立公共信用指标和评价体系。

目前浙江已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政府机构5类主体信用信息完成归集,建立信用档案,并集合数据特征开展公共信用评价。

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等文件出台,形成标准化公共信用44指标和评价体系。

二是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以红黑名单为依据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目前黑名单覆盖21个部门。

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办理系统中,在进行许可办理、资金给付、荣誉认定等行政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

另一方面,探索建立业务协同机制。

提速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

提速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
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制定个体工商户信 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囊括所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合激励和失信 惩戒措施,作为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抓手。将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 依据,对信用优秀的进行联合奖励,对信用较差的,实施联合惩 戒。
作者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
浙经智库 ·智库新锐·
2018年第13期
39
提速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
□ 卢少信用档案、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 类监管机制和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从 2016 年开始,浙江为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 “531X”体系。目前,浙江已初步完成企业、政府、事业单位、个人 和社会组织等五类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得分和 等级已全部覆盖五类主体。而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尚未 开展,亟需快速推进。
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个体工商户公 共信用评价分为四档,分别为优秀(900 分以上)、良好(800-900 分)、中等(700-800 分)、较差(700 分以下)。以个体工商户公共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统一标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分类监 管,对信用优秀和良好的,减少抽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作为 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
决策方式。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一切都是由经营者决 定,在经营中拥有更高的灵活性和更快的速度。在竞争中反应 的速度更快,不需要向他人请示。在一个企业之中,无论经营 者的地位多高,都要受到企业中其他人的制约。即使是企业中 的大股东也要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不可能拥有无限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虽然有以上区别,但并没有本质区别。 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建议可参照企业的信用评价指 标,并突出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 息归集机制,实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行业监管信息、处 罚信息和荣誉信息综合归集,通过整理比对,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作为主要识别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全面记 录个体户的信用状况,实现一户一码一档案,为开展个体工商 户公共信用评价奠定数据基础。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目录1.公共信用评价概述 (3)2.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5)3.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 (8)4.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10)5.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 (13)6.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 (16)公共信用评价概述一、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定义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五类主体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

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也可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相关主体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息。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一)综合性。

从各个维度全面选取评价指标,综合反映评价主体的信用水平。

(二)重要性。

选取具有代表性、对评价主体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指标。

(三)公共性。

评价使用的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四)可得性。

在设计指标的同时考虑数据来源。

(五)动态调整性。

结合数据实际和模型优化需要,对少数指标进行动态微调。

三、公共信用评价方法根据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我们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

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第二步,评价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根据指标基本特征和评价数据的分布情况,对评价数据作标准化处理,以取得指标的测评值x n 。

第三步,综合计分:x a n n n x f ∑==m 1)(其中,a n 为指标权重;x n 为指标测评值;m 为指标项数。

第四步,在各类主体算得评价得分后,分别对各类主体的全量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进行校验,如数据统计特征合理,则输出评分结果;否则,返回第三步,对a n 作修正并重新计算得分,直到全量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校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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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
评价指引
(2019版)
目录
1.公共信用评价概述 (3)
2.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5)
3.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 (8)
4.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10)
5.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 (13)
6.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 (16)
公共信用评价概述
一、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定义
公共信用评价是指基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根据国内外通行做法和专家建议,考虑公众的可识别性,五类主体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

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也可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相关主体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息。

二、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一)综合性。

从各个维度全面选取评价指标,综合反映评价主体的信用水平。

(二)重要性。

选取具有代表性、对评价主体信用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指标。

(三)公共性。

评价使用的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四)可得性。

在设计指标的同时考虑数据来源。

(五)动态调整性。

结合数据实际和模型优化需要,对少数指标进行动态微调。

三、公共信用评价方法
根据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我们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和综合计分,建立评分规则。

第一步,判断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

根据指标数据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将评价指标的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

第二步,评价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根据指标基本特征和评价数据的分布情况,对评价数据作标准化处理,以取得指标的测评值x n 。

第三步,综合计分:
x a n n n x f ∑==m 1)(
其中,a n 为指标权重;x n 为指标测评值;m 为指标项数。

第四步,在各类主体算得评价得分后,分别对各类主体的全量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进行校验,如数据统计特征合理,则输出评分结果;否则,返回第三步,对a n 作修正并重新计算得分,直到全量评价得分结果的分布校验通过。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一、定义
企业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公共信用画像
基于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五大要素刻画企业的信用形象(详见图1)。

图1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图
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模型总分为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确定权重。

其中,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100分、160分、140分、420分、180分。

具体见下表:
表1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
一、定义
自然人是指《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公共信用画像
基于身份特质、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社会公德五大要素刻画自然人的信用形象(详见图2)。

图2 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图
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总分为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参照行业内相关权重配置规则,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确定权重。

其中,身份特质、履约
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社会公德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150分、150分、400分、180分、120分。

具体见下表:
表2 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一、定义
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种类型。

二、公共信用画像
信用画像是基于基本情况、经济行为、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荣誉记录五大要素刻画的主体信用形象(详见图3)。

图3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图
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模型总分为1000分,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借鉴民政部门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方法,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赋分。

其中,基本情况、经济行为、遵纪守法、社会责任、荣誉记录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20分、260分、300分、100分、120分。

具体见下表:
表3 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
一、定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公共信用画像
基于基本情况、公益服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经济行为等五大要素刻画事业单位的信用形象(详见图4)。

图4 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图
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模型总分为1000分,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借鉴兄弟省市对事业单位的评价方法,应用专家打分法,对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赋分。

其中,基本情况、公益服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经济行为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200分、150分、300分、150分、200分。

具体见下表:
表4 事业单位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
一、定义及分类
(一)定义
政府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也称国家行政机关。

(二)分类
将政府机构评价对象分为两类: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

其中,省级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市、县政府部门即政府工作部门。

二、公共信用画像
通过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等五大要素刻画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信用形象(详见图5)。

图5 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公共信用评价模型设计图
三、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的两类评价模型总分均为1000分,借鉴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方法和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要求,参考兄弟省市对政府机构信用评价方法,结合层次分析法和专家打分法,分别对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评价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设置权重。

其中,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150分、100分、130分、340分、280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履职成效”等5个一级指标对应的权重分值分别为100分、100分、250分、410分、140
分。

具体见下表:
表5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
(适用于地方政府)
表6 政府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一览表(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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