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处理制度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工程建设

合同编号:HNJ-2010/CH/JL-001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潮河监理部二O一一年五月重编

编写:胡师云

审批:刘秋常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适用范围 (1)

三、工程质量缺陷的定义 (1)

四、备案级别及程序 (2)

五、质量缺陷的发现与备案要求 (3)

六、质量缺陷的判别标准 (5)

七、质量缺陷处理 (6)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

(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一、编制依据

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调委发[2004]5号,2004年10月8日

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印发

2、《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国调办监督【2011】39号,2011

年3月15日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3、《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中线局制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参考)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施工1~7标所有工程缺陷,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下发晚,在没有得到通知前,混凝土结构缺陷仍按《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缺陷的定义

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定义:质量缺陷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混凝土工程小于20 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10 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20 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2、《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对混凝土缺陷的定义:混凝土结构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或检验点,造成经济损失小于10万元,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非事故性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的定义:质量事故以下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附录中薄壁混凝土经济损失不低于10万元,大体积混凝土经济损失不低于20万。

比较可知,在涉及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定义方面,定义1没有再区分大体积和薄壁混凝土,而渠道面板属薄壁混凝土,定义2一概按薄壁混凝土也不合适,根据行政级别,本制度按《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定义为准。遇到大于10万的情况报告解决。

四、备案级别及程序

几个文件有不同的表达,罗列如下: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4(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4、《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针对混凝土缺陷

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施工单位应认真逐项进行,检查(测)结果应详细记录,绘制缺陷位置图,并备有影像资料。检查(测)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编写检查(测)报告,建立档案存档。检查(测)结果及时报送监理,检查(测)记录参见附表2-附表6。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妥善保管属于各自管理范围内所有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的检查(测)、复核、处理、验收等原始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从以上看出,1、2原意都是“及时处理,处理不掉带入工程的才备案”,即处理过的不备案,备案的未处理。目的是供质监部门核定质量时参考和将来运行中出现问题后调取档案调查“原病”,这个缺陷在验收时还是存在并永久存在的,是从建成运行角度看待还有无缺陷的。而3、4都强调立即调查记录缺陷,追踪处理过程,这样验收时能看到缺陷处理过程,是一种建设过程中备案,即站在当时观察的角度。但事实上,处理完的缺陷实际就消除了影响,不应当影响质量评定和外部评价,已经确认处理好的缺陷再永久备案(存档)的意义已经不大,而建管层次的存档年限有限,是较低级别的验收前的临时过程性备案,而1、2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永久备案。

尽管有以上不同,我部遵照直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议建管系统协调或更新低层规定。质评验收后,建议把已经消除或处理过的过程性缺陷备案资料予以剔除——即消案,工程质评和验收资料中只保留未及处理带入工程的“原病”,否则,可能会因已经处理的并不存在的缺陷过多而引起外界对工程质量不高的误判。

五、质量缺陷的发现与备案要求

1、发现、调查与认定责任主体: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明确,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和较重质量缺陷由监理单位组织认定,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认定。

《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明确,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应在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前或发现异常现象后进行。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包括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查并认定缺陷等级。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缺陷检查(测)。检查(测)人员应熟悉业务,掌握所用仪器性能,了解被检查对象工作特性,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所用的检测、计量设备,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应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检查(测),施工单位应认真逐项进行,检查(测)结果应详细记录,绘制缺陷位置图,并备有影像资料。检查(测)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编写检查(测)报告,建立档案存档。检查(测)结果及时报送监理。

Ⅰ类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案,报送监理批准后,进行处理.

Ⅱ类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检查(测)、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送监理等单位,修补前需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联合检查验收,处理修补方案需经监理批准后实施修补。

Ⅲ类质量缺陷,对需按非常规办法处理Ⅲ类缺陷,施工单位首先应自查(测),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复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有缺陷结构和处理后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安全复核单位在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之前,应收集相关勘测设计和相关缺陷的有关资料,详细分析混凝土结构缺陷产生原因,根据缺陷部位、产状、相对尺寸等,复核有缺陷的结构安全性,预测今后运用状况。推荐加固或返修处理方案,编制预算。监理单位收到安全复核成果后,应尽快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等参建单位审查,处理

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理,整个检查、复核、处理过程在建设单位备案。

2、缺陷档案制备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各标段应按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建立专门的档案和索引,以及缺陷台帐,便于快速查调。

3、质量缺陷备案内容

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4、缺陷档案使用

未验收前用于督促承包人处理,处理后记录处理情况和结果,参与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供验收组参考。

无需处理、不能处理的质量缺陷随质评验收资料永久存档,经设计复核同意改变设计的在竣工图反映实际状况。

六、质量缺陷类别

1、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

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较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严重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质量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补充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检验项和检验批。

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详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附表。

2、根据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所处的工程部位、严重程度、对结构安全、运行及外观影响程度,《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将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分为三类。

Ⅰ类质量缺陷为:未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要求,但对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有较小影响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Ⅱ类质量缺陷为:未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要求,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有一定影响,经常规处理后,不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Ⅲ类质量缺陷为:对结构安全、运行、外观有影响,需进行加固、补强等特殊处理,处理后,不影响结构正常使用和寿命的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

比较可见,“I~III类”缺陷名称虽不同,但与“一般~严重”有级别对应性。在中线局没有通知修改前,混凝土缺陷备案中,仍沿用“I~III类”的划法,其余工程缺陷使用“一般~严重”的类别区分。

七、质量缺陷处理

1、处理原则

①及时处理,一般不得严重影响下一工序或随后工作;

②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包人不具备专项处理技术。和资质能力的,发包人考虑另外委托或招标;

③处理措施保证处理后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和质量指标,不影响质量评定结果。

④处理过程监理旁站监督,隐蔽部位或其它必要情况组织参见方共同见证。

2、处理措施

由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报送处理方案,常规措施监理批复并报建管处备案,使用复杂或新技术时监理组织参加方专题会研究,必要时由发包人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混凝土处理措施参见《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

3、处理费用和工期

①承包人原因(人员、材料、设备、环境、工艺、组织、施工、管理以及其它合同责任内的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处理费用和赶工费用,发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处理的,发包人报告建设管理部门执法处理,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费用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②设计因素、监理因素、发包人因素引起或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处理

费用和利润,因处理缺陷影响关键线路的,监理给予相应的工期延长。有必要时,

发包人可按设计及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③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不包括利润,如影响关键线路,监理给予相应的工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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