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造假贷款
南京租房常见的合同陷阱
南京租房常见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1.使用他人或其他企业作为合同抬头:租房签约不仔细看抬头、条款,等产生合同纠纷时企业可以说合同主体不是他,拒绝赔偿。
2,利用信息差玩套路:比如,诈骗企业高价收房,和房东约定按月付款。
出租时再告诉租客有满X减X的优惠(如按年付房租就给2个月的租金减免),借此吸引房东和租客上钩。
几个月后企业卷款跑路,租客人房两空。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诈骗企业用假的产权证明、企业材料欺骗客户签订合同;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房东、租客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钱到手后要么不提供应有的服务,要么直接跑路。
4.租户冒充房东和公寓方,转手出租房屋:有些骗子专门冒充假房东,他们先支付少量租金将房产短租过来,然后以稍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发布求租广告,但是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等到租客付了钱搬到房子里一段时间之后,真房东就会来收租金,这个时候假房东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
5.黑中介收取看房信息费:黑中介发布虚假超低价格房源信息,让租客支付几百元的信息费,才肯告知房源情况和房东联系方式,但是付了钱之后却会发现要么房东号码打不通,要么对方就说房源已经租出去了。
6.租客交完一年房租后得知,中介老板早已跑路:黑中介用低价吸引租客一次性交满1年房租,中介私吞租金,没有将钱打给房主,导致房主找上门来,将租客赶出家门。
7.水电费陷阱:有些房东会在水电费上做手脚,除了基本的房租以外,租客每个月交租的时候一定要去查看一下水电表和房东写的水电表到底合不合得上,正不正确,自己也是要会算一下每个月的水电费应该需要多少钱的。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所有的条款都明确、合法,并且要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条款或者有任何疑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避免被合同陷阱所蒙骗。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后果
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后果在商铺租赁市场中,面积造假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许多房东或中介机构为了获取更高的租金,往往会夸大商铺的面积,而租户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
这种面积造假的行为给租户带来了诸多麻烦和损失,那么,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会产生哪些后果呢?一、经济损失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经济损失。
租户按照约定面积支付了租金,但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导致租户多支付了部分租金。
此外,租户在装修、运营等方面都可能基于错误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投入,这些投入将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纠纷面积造假会导致租户与房东之间产生合同纠纷。
租户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房东返还多支付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租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这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租户可能会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额外开支。
三、经营困难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还会给租户的经营带来困难。
租户可能基于错误的土地面积进行了商业规划,如商品布局、员工配置等。
面积不符将导致经营空间不足或过剩,影响租户的正常经营。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这可能导致租户失去竞争力,甚至破产。
四、信誉损害面积造假行为还会对租户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租户在签订合同时,是基于约定的面积和租金进行商业决策的。
如果发现面积造假,这将让租户对房东的诚信产生怀疑。
在商业合作中,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信誉损害可能导致租户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受到限制,甚至无法开展业务。
五、法律风险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还可能涉及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东在租赁合同中提供虚假信息,诱使租户签订合同,属于欺诈行为。
租户可以据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房东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六、维权困难在商铺租赁合同面积造假纠纷中,租户维权往往面临困难。
房东可能采取拖延战术,拒绝返还多支付的租金。
被高利贷签租赁合同 高利贷,是馅饼还是陷阱
被高利贷签租赁合同高利贷,是馅饼还是陷阱中国民间借贷火爆,利率蹿升至令人咂舌的高位,“三分利”成了新的基准利率。
一时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种咨询和财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成为投资的热门。
表面看,债权人是借贷交易的受益者,但他们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吴英案绝不是最后一个。
一些债权人暴力催贷,甚至债务人的反报复,更是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追本溯源,民间金融的火爆恰恰缘于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民间融资渠道严重受限,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地下交易。
同理,利率的高企也缘于政府过山车式的政策调整,实业投资存在刚性却无法对政策做出预期,二者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融资与信贷的错配,因此高利贷对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
畸形的民间融资市场能否改观?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民间借贷市场须谨慎,高风险是高利贷的固有属性,并不适合所有人。
“景老师,我的朋友跟我借5000万元,一年期三分利,利息我提前预扣,这样我给他的现金只有3500万元,我实际收益达43%,而且他把一栋酒店的房产证抵押给我,你说这哪里有风险?”年届50岁的吴总曾是我的学生,是广东省一家房地产商,有一大堆社会头衔,在当地算是个名人。
高利贷可以做到没有风险!像吴老板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事实如何呢?我们不妨把视角拉长,全面分析当下高利贷市场的状况。
今天的民间借贷市场范围之广,额度之大,利率之高,实属前所未有,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除了典当行重现江湖外,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名目繁多的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纷纷兴起,高利贷似乎迎来了一个持续繁荣的“春天”。
高利时代“三分利”、“驴打滚”向来是社会舆论抨击旧社会高利贷者盘剥穷人的代名词。
电影《白毛女》诉说了一场经典的悲剧:农民杨白劳欠地主黄世仁25块大洋,年息三分(即年利率30%),因无力偿还,最终被逼以女儿喜儿抵债,自己在除夕夜喝卤水自杀。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以较高利率达成的借贷。
贷款做假合同犯法吗
贷款做假合同犯法吗在法律和伦理的层面上,贷款做假合同是明确被视为犯法的。
这种行为涉及欺诈和虚假陈述,损害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有潜在的严重后果。
本文将探讨贷款做假合同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并为读者提供进一步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的指导。
首先,贷款做假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制造、买卖、传播虚假金融票证等虚假债权债务合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表明在法律上,贷款做假合同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贷款做假合同是对金融体系的严重威胁。
贷款做假合同可能被用来操纵贷款利率、欺诈金融机构以获得非法收益或逃避财务责任。
这种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正常的贷款合同建立在信任和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而假合同则违反了这种原则,导致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信任受到破坏。
此外,贷款做假合同也对债权人和借款人产生伦理上的伤害。
债权人在贷款做假合同中可能被欺骗进入不利的交易条件,损失金钱和资源。
对借款人而言,使用假合同可能会导致无法偿还的债务,继而面临法律和财务问题的双重压力。
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违背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
面对贷款做假合同犯法的问题,个人应该保持慎重和诚实的态度。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风控体系,加强贷款审查和风险防范,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贷款做假合同犯法的认知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贷款做假合同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
总之,贷款做假合同是犯罪行为,在法律和伦理上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和谴责。
作为个人和金融机构,我们应该保持诚实和透明,遵守法律规定,并促进健康有序的金融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繁荣的金融环境。
虚假租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虚假表示租赁物存在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
虚假租赁在我国法律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
本文将从虚假租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虚假租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虚假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虚假表示租赁物存在租赁关系的法律行为。
虚假租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物不存在,租赁双方虚构租赁关系;(2)租赁物存在,但租赁双方虚构租赁期限;(3)租赁物存在,但租赁双方虚构租赁用途。
2. 构成要件(1)租赁双方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2)租赁物存在,但存在虚假表示;(3)租赁关系存在虚假表示。
三、虚假租赁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虚假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1)租赁双方返还财产。
租赁期间,租赁物已经交付的,租赁双方应当返还租赁物;尚未交付的,租赁双方应当停止交付。
(2)赔偿损失。
租赁双方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 赔偿损失虚假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3)因虚假租赁合同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3. 行政处罚虚假租赁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双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其他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虚假租赁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租赁双方将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虚假租赁合同涉及的金额巨大,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租赁的物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虚构了一笔虚假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某房产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10年。
租赁合同可以贷款吗
租赁合同可以贷款吗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但是,有一些人对于租赁合同能否用来贷款存在疑问。
那么,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贷款的依据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传统的房屋贷款通常是指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行为。
而租赁合同则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时签订的协议。
这两者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房屋贷款是指购房者通过贷款机构借款购买房屋,而租赁合同是指租户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因此,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用于房屋贷款。
然而,有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关注租赁市场的发展,并逐渐推出了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例如“租房贷”,以满足一些租户对于租赁合同的信用需求。
租房贷实际上是以租赁合同为基础,通过租户的信用状况和租金支付情况来评估贷款风险,为租赁者提供贷款服务。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租赁市场的信贷问题。
除了“租房贷”这样的金融产品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将租赁合同与贷款联系起来。
例如,一些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发现目前没有资金支付房款,但又迫切需要购房,这时可以和房主商议,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然后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部分租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租赁合同到期后再进行购房。
这样不仅解决了资金问题,还可以提前锁定心仪的房屋。
此外,在一些外国国家,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通过租赁贷款来解决租户的购房需求。
租赁贷款是指租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来支付租金,以帮助租户实现租赁期间的购房计划。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户购房的门槛,提升了租赁市场的活跃性。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租赁合同作为贷款依据通常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租赁合同是根据租约所订立的,其中可能存在纠纷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接受租赁合同作为贷款依据时,会对租户的信用状况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严格评估,以降低风险。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贷款的依据。
金融机构逐渐推出的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以及一些国家的租赁贷款方式都为租户解决了租赁市场的信贷问题,提升了租赁市场的发展活力。
虚假购销合同贷款案例
虚假购销合同贷款案例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来非法获取贷款,从而给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以一个虚假购销合同贷款案例为例,详细描述该案例的内容,并探讨如何预防和应对类似的合同诈骗。
案例描述:某公司想要扩大业务,并急需一笔巨额贷款来支持新项目。
然而,由于公司信用不佳且缺乏抵押品,无法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
在这个困境之下,该公司董事长决定采取非法手段,通过虚假购销合同来获取所需贷款。
首先,该公司与一家合作方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设置了一系列虚假的买卖交易。
双方商定购买和销售大量商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交付或购入商品。
虚假的购销合同详细描述了商品的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看起来与正常商业交易并无差别。
接下来,该公司与一家金融机构联系,提出借款申请。
虽然该公司在信用和资产方面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但通过提交虚假购销合同作为贷款担保,成功获得了所需贷款。
金融机构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仅仅是依据合同和公司的承诺,向该公司发放了巨额贷款。
一段时间后,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才意识到,虚假购销合同是基于欺诈行为而产生的。
该公司没有真实的买卖交易记录,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金融机构无法追回贷款,受到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该公司的董事长和相关合作方被法律追究,最终被判刑并赔偿了相关损失。
预防措施:虚假购销合同贷款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应对此类合同诈骗。
1. 加强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应更加严格地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申请人的信用和资产情况真实可靠。
不仅要依赖合同和文件,还应深入调查和核实商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提高警惕性: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提高警惕,特别是针对涉及巨额金额的交易。
仅凭合同和文件无法全面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应进一步调查交易背后的真实情况,确保不会成为虚假购销合同的受害者。
3. 强化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是有效防范虚假购销合同的重要环节。
浙江省高级法院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0.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合同诈骗罪
连环租车,抵押给他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案件基本情况:刘某虚构用车目的,去汽车租赁公司连续租赁七辆汽车(因无力支付车辆租金,以后车质押支付前车租金,剩余用于赌博),通过伪造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以借款、签订买卖合同的等形式质押变现,在此期间偿还了部分借款,其中一辆车已还完全部借款,案发后车辆已追回返还给租赁公司。
律师审查案件需要考虑的问题:1、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2、受害人是谁:租赁公司还是质押权人。
3、犯罪违法所得:汽车坚定的价值还是质押变现所得。
4、两个行为是否单独构罪还是一个行为构罪。
5、案发前还完的款项是否计入诈骗金额。
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刘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案涉车辆时,使用的均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并未伪造承租人信息及其他虚假证件,并且其具有驾驶员资格,本人实名租车,交纳了部分租金及押金,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合法占有该车辆。
租车之后,刘某实际上也陆续履行了支付部分租金。
本案中,如果没有报警这一行为,本案依旧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即欠付租金及返还车辆。
刘某在合法占有车辆之后,将车辆质押变现,合法占有车辆只是质押行为既遂的一个前提行为。
被告人刘某为了实现变现的目的,伪造了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通过签订买卖协议、借条、车辆交易合同、口头约定等方式质押给他人,侵犯的是质押权人的权益,质押权人应当是本案的受害人。
租赁公司损失的是租金,租车只是为了合法占有车辆,是实现其质押变现的手段行为,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金额:以其变现所得作为犯罪所得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被告刘某质押变现,约定借款,质押借款之后,刘某陆续偿还借款,且已将赎回了一辆车,汽车租赁公司可以依据有效的汽车租赁合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该车租赁租金,这一事实所诈骗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在检察院与律师对诈骗金额争议较大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刑法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刑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汪银平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
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
第一篇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
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租赁合同范本可以贷款吗
租赁合同范本能否作为贷款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那么,租赁合同范本能否作为贷款依据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贷款的依据。
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行为。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在这个过程中,租赁合同并不是贷款人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直接依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合同可以作为辅助材料用于贷款申请。
例如,当借款人需要租赁设备、房屋等用于经营或生产时,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借款人经营需求的证明,有助于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
此时,租赁合同可以作为贷款申请的参考材料,增加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与租赁公司合作,推出租赁融资产品。
这类产品是将租赁合同与贷款相结合,借款人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获得所需的设备或资产,同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支付租金。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成为了借款人获得贷款的间接依据。
总之,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贷款的依据,但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作为辅助材料帮助借款人申请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利用租赁合同申请贷款,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要注意保管好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用租赁合同能贷款吗
用租赁合同能贷款吗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物上达成的一种合法协议,约定了租赁物的使用条件、期限、租金等信息。
租赁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但它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品。
首先,贷款通常需要抵押物作为担保。
对于房屋贷款而言,购房人通常需要将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通常为可移动物品,例如汽车或家具等,并不具备持久性和稳定性,无法作为贷款的有效抵押物。
其次,租赁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租赁交易本身,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使用方,但并不涉及所有权转移。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租赁合同并不能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品。
然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租赁合同可能会在一些特定的贷款场景中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比如,某些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可能会考虑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金支付情况,作为贷款申请人信用评估的一部分,从而影响贷款的审批结果。
此外,对于少数情况下,一些特殊类型的贷款,例如汽车融资租赁(车辆租赁购买),租赁合同会作为贷款的一部分,并与贷款合同共同构成整个交易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并不能直接用来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品,但在一些特定贷款场景下,租赁合同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无论如何,在申请贷款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符合贷款要求的担保物品或者信用资料,以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因此,作为借款人,如果你想通过租赁合同来获得贷款,建议你在咨询相关金融机构之前,详细了解贷款政策及要求,并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物品或者信用证明,以增加贷款的成功可能性。
同时,也要注意合理规划自己的贷款用途,并合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确保及时还款,避免因负债过大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风险。
总之,租赁合同本身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但在一些特定的贷款场合可能会对贷款产生一定影响。
在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符合贷款要求的担保物品或信用证明。
同时,合理规划借款用途,确保按时还款,以避免财务风险。
伪造债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造债务,是指行为人虚构债务关系,伪造债权债务证明文件,或者虚构债务清偿行为,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伪造债务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
二、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诈骗罪伪造债务,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债务行为中,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伪造债务行为人骗取的财物,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受害人有权要求伪造债务行为人返还骗取的财物。
(2)赔偿损失伪造债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伪造债务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伪造债务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伪造债务行为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伪造债务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三、伪造债务的社会影响1. 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伪造债务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务,造成经济损失。
2. 损害社会诚信体系伪造债务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伪造债务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房屋合同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合同是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采取造假手段,伪造房屋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探讨房屋合同造假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房屋合同造假的性质1. 违法性质房屋合同造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侵权性质房屋合同造假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买方、卖方、租赁方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3. 诈骗性质部分房屋合同造假行为具有诈骗性质,即通过伪造房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三、房屋合同造假的常见形式1. 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合同造假的最常见形式之一,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明,使他人误以为房屋属于造假者。
2. 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使他人误以为房屋买卖行为合法,从而进行交易。
3. 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使他人误以为房屋租赁行为合法,从而进行租赁。
4. 伪造房屋抵押合同伪造房屋抵押合同,使他人误以为房屋抵押行为合法,从而进行抵押。
四、房屋合同造假的危害1.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房屋合同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
2. 破坏市场秩序房屋合同造假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影响社会稳定房屋合同造假行为可能导致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房屋合同造假的认定及法律后果1. 认定房屋合同造假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1)房屋合同的真实性:判断房屋合同是否为伪造,需要审查合同上的签字、盖章等要素是否真实。
(2)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判断房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审查其是否故意伪造房屋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贷款吗
租赁合同可以贷款吗在当今社会,许多人选择租赁住房作为他们的居住方式。
然而,有些人可能面临着无法支付租金的问题,这时候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贷款方式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 租赁合同与贷款之间的关系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使用权转移的一种合同形式。
一方承租房屋或其他物件,另一方作为出租方提供该物件的使用权。
而贷款则指的是向金融机构或他人借款,以满足特定需求,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还款的一种金融行为。
2. 传统银行贷款与租赁合同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中,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抵押物,作为借款的保障。
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实物的所有权。
因此,根据传统的贷款方式,单纯的租赁合同并不能成为贷款的基础。
3. 租赁合同的担保可能性尽管租赁合同本身并不具备直接贷款的能力,但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担保方式来达到贷款的目的。
例如,承租方可以找到担保人,让其提供担保作为借款的保障。
或者,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的资产证明之一,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度。
4. 租赁合同的其他用途虽然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贷款的依据,但它仍然具有其他实用的功能。
例如,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申请其他信用产品时的材料之一,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5. 租赁合同贷款的现实案例尽管租赁合同贷款并非常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租赁合同被用于贷款的案例。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承租人的信用记录和租赁合同条件,提供特殊的租赁贷款服务。
6. 结论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一种贷款方式。
然而,可以通过一些担保方式或作为借款人资产证明的一部分,租赁合同可以间接地参与到贷款活动中。
无论如何,借款人在决定参与任何贷款活动之前,应该了解并满足相关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以确保自己的财务稳定和合法性。
请注意,本文仅就租赁合同与贷款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不构成任何贷款建议或法律意见。
如有需要,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
租赁贷的违法之处
租赁贷的违法之处
租赁贷是指以租赁合同为名义,实际上却是以借款合同为核心的金融服务。
这种金融服务存在许多违法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租赁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5〕59号),金融机构开展租赁业务应当遵循“真实租赁”的原则,即以租赁的真实意图为核心,租赁物应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形的物品,租赁关系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具有独立性的。
而租赁贷的实质是贷款,违反了“真实租赁”的原则。
2. 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租赁贷的租金通常比普通租赁合
同中的租金高出很多,这就构成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禁止制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
租赁贷中的高额租金就违背了这个法律规定。
3. 违反了《利率管理办法》的规定。
租赁贷的租金实际上就是
贷款利息,因此租赁贷的利率应当受到《利率管理办法》的限制。
根据《利率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类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并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
而租赁贷中的租金通常高达20%以上,远超过了法定利率的上限。
综上所述,租赁贷的违法之处主要体现在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了《利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等方面。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金融服务时,一定要注意避
免租赁贷这种不合法的金融服务。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资金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违法手段,如提供假合同来获取贷款。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涉及到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本文将探讨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问题,并分析可能导致的后果。
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或无法满足贷款要求而选择提供假合同。
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或满足发展需求。
然而,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风险和不良影响。
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首先,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涉及到法律风险。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伪造合同属于刑法的范畴,一旦被发现,涉嫌伪造合同的企业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法律制裁。
同时,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涉嫌参与此类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
因此,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不仅违法,还会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影响双方的商业声誉和形象。
贷款机构的审核风险其次,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也给贷款机构带来了审核风险。
正常情况下,贷款机构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真实性来评估其信用和还款能力。
然而,如果企业提供了假合同,贷款机构可能无法准确评估其真实情况,导致贷款机构的风险暴露增加。
一旦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机构将面临损失,并且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不良影响此外,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对经济和市场秩序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而企业提供假合同破坏了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可能导致市场错乱和不公平竞争。
这不仅对其他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竞争的风险,还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削弱,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合规与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面对企业提供假合同贷款的问题,重视合规与诚信经营变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资金问题。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提高对企业的审核能力,避免涉险贷款。
虚假租赁典型案例
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四)2012年5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当时也未发现案涉房屋被朱某租赁及占有使用的情况。
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有效吗在贷款交易中,贷款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定了贷款方和借款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然而,如果贷款合同中虚构了贷款用途,即借款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真实用途的情况下,贷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贷款用途虚构是指借款方故意提供虚假的贷款用途信息,通常是为了欺骗贷款机构,获取贷款。
这种行为涉及欺诈和虚假陈述,违反了贷款交易的基本诚实原则。
然而,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仍然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分析。
首先,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中的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欧洲国家,虚构贷款用途可视为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和金融条款。
根据这些法律,借款方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合同可以被宣布无效,并且借款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金。
其次,即使在一些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贷款合同仍然可能无效。
这涉及到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即协议的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且双方都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如果贷款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借款方并不了解或同意这些虚假信息,那么合同的成立就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贷款金额。
然而,有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虚构贷款用途持更宽容的态度。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对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更加依赖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合同的形式。
只要合同的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即使存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仍然可能被认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发起欺诈诉讼或提出合同解除要求。
综上所述,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虚构贷款用途都不符合诚实和信任的原则,可能涉及欺诈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建议借款方在贷款交易中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贷款用途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信用记录的良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租赁合同造假贷款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贷款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高台县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费,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有费用。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5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
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
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二:央视曝光放贷黑幕:多家银行串通中介造假
央视曝光放贷黑幕:多家银行串通中介造假金融市场央视20XX-12-20XX:13
我要分享
492
央视记者三月调查银行违规放贷黑幕为利润中介造假银行睁眼闭只眼
快到年底了,银行的钱袋子又收紧了,很多银行都已经暂停房贷。
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贷款中介的生意却非常红火,这些中介自称可帮助买房人快速获得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可找中介帮忙
银行没钱贷,而担保公司却称只要客户把已有的房子抵押了就能从银行贷出钱。
北京的李女士近期就收到了多条这样的贷款短信。
李女士来到了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商业银行,在咨询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这种抵押贷款全名是房屋抵押消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10年,目前年利率是
7.86,客户可以直接找银行办理,但是这种贷款不能买房投资,只能
用于消费购物,银行看到购物合同后才会直接把贷款打给商户,向银行贷款的人也就是购物人并不能拿到钱。
银行说的这种抵押消费贷款实际上就是给客户一个消费信用额度,只能消费,不能取现购房。
而且要想贷的话还必须提供很高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按照李女士想贷400万计算,月收入得达到六、七万以上才行。
正当李女士打算放弃贷款念头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却话锋一转,小声地告诉她,说可以去找担保公司帮忙,并给了她一个担保公司业务员的电话。
担保公司作假骗贷全包收费万元
本来是银行的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却要客户去找中介帮忙才能办,这实在让人不解。
按照银行给的电话,李女士找到了北京东城区一家担保公司,公司业务员一开口就讲他们和银行的关系。
说完了和银行的合作,这位业务员就开始谈价钱,原来找他们帮忙做贷款是要收取服务费的,而且还不便宜。
业务员说,按照李女士想贷400万的话,这1.3%的服务费就是五万多元,当然钱不是白收的,他们会帮助客户找一家像银行说的那种家具或工艺品公司,签订一份假的购物合同,把原本只是消费额度的贷款进行套现。
不仅是套现,由于李女士的收入和银行流水都不够,担保公司还要帮她办假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但是还得收费。
这位业务员解释说,数万元的服务费不是先收,而是等贷款批下来,套现后他们再收取。
为了证实他们公司的可靠性,她还带李女士看了公司墙壁上挂着的营业执照,还有和另一家银行的合作招牌。
记者调查:银行劝顾客“包装”作假
原来这些中介公司的担保方式就是制作假合同、假证明,从银行贷款套现。
按照银行的规定,住房抵押消费贷款属于个人消费类贷款,只能购物消费,不能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曾多次发文,要求全国各商业银行严格管理此类贷款,要专款专用,禁止购房、炒股等投资用途,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要严加审核。
按照牌匾上的银行名,记者找到了该行的一家支行去询问,银行工作人员称,担保公司帮贷款客户作假,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银行对此都是默认的。
担保公司帮客户作假骗贷真的就如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银行是知情并认可的吗?记者进一步调查采访发现,不仅是默认,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还主动劝客户造假骗贷。
光把贷款用途搞定还不行,按照银行规定,抵押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还要有足够的收入和银行流水。
记者发现,对于这方面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客户,银行本该
直接拒绝贷款,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却仍要求他们继续去找担保公司这样的中介作假。
贷款用途不合规,得找中介,收入、流水不够也得找中介解决,在银行工作人员眼里,中介似乎成了可以为客户解决任何作假问题的好帮
手,是贷款客户和银行之间牵线的红娘。
“演戏”花数万中介提供“增值服务”
作假合同还仅仅是中介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的一种做法,只要顾客愿意给高价服务费,他们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从银行骗取更多的贷款。
一家贷款中介的业务经理告诉记者,按照银行的规定,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一般最多只能贷到房屋市场评估值的7成,而对于有自己公司的的客户,银行会给他信用加分,可以贷到房屋评估值的9成,甚至是百分之百。
光做公司的假资料还不够,这位业务经理说,批贷之前银行要派工作人员到公司考察,为了应付考察,贷款客户需要和贷款中介合演一场大戏。
当然,戏不是白演的,中介为此要额外收取一笔不小的费用。
记者在对多家贷款中介采访中发现,两万五的包装公司费用还算低的,有的中介要价更高。
银行贷款负责人:可直接帮助骗贷
一位银行的个贷经理告诉记者,她早就知道这种骗贷方法了,不仅有把客户包装成公司法人代表的,包装成公司股东也可以多贷款。
另一家银行的个贷经理透露,目前银行对贷款人名下的公司资质,审查并不严格。
看着贷款中介变着法子帮客户骗贷,赚取不菲的中介费。
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坐不住了,在记者调查中,一位银行的个贷负责人干脆主动请缨,称可直接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骗贷。
当然这位银行个贷负责人也不仅是出于“好心”,忙儿不能白帮,费用
还是要收的,不过要比中介动辄几万元的中介费便宜很多。
记者调查: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操作
让记者感到震惊的是,这样的骗贷现象并不是“个案”。
记者历时三个月的调查,走访了多家银行,发现这种银行工作人员主动牵线搭桥,介绍中介机构帮顾客“骗贷款”的现象在多家银行都有存在。
在北京的一家天津银行,一位个贷负责人为了打消记者对中介的疑虑,在以身说法地证明着中介的可靠性,自称还亲自去合作的贷款中介考察过。
在北京的一家华夏银行,对于不满足贷款条件,又不知道找谁去作假的贷款客户,个贷经理会还会主动递上中介的电话,提他的名字中介费还可以优惠。
在北京一家农业银行,面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一位个贷经理甚至直接拨通了贷款中介的电话进行现场沟通。
为贷款业绩银行与中介“共舞”
在北京,记者一共走访了8家银行。
其中建设银行和广发银行[微博]称由于已经没有额度,住房抵押消费贷款暂停。
招商银行个贷经理称他们对贷款人的资质审核并不十分严格。
余下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天津银行5家银行,工作人员都劝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找中介帮忙。
记者在多家贷款中介都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就是他们与银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什么样的良好合作关系会让银行工作人员心甘情愿的被骗贷呢?在一家规模相对较小的贷款中介,业务经理向记者透露,他们靠的是关系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