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银行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行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管理职责,根据《车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范围和使用流程
1、公务车辆管理职能部门为:办公室。
2、公务车辆使用优先保障行领导公务用车。
3、各部门公务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办公室安排。
4、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得私用公务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行长批准,但必须收取适当的用车成本费用。
二、日常管理
1、办公室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设立公务用车专用台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用车时间、使用人等信息,尤其对车辆行驶地点和路程要有详细记载。
2、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应严格执行分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车辆维修须事先报行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车辆加油,凭加油站合法收款凭证,由专人予以报销,办公室进行登记。
三、违规及肇事
1.车辆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由驾驶人承担。
2.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立即与办公室联系,并由办公室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
如不属公务因素引起的赔款及刑事责任,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3.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足以支付对方所
必须的费用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附则
1、本制度尚有未立其他事项,则参考《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项目部【20**】006号签发人:关于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办公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部领导的指示,结合本项目现有情况,特制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0**年四月一十六日主题词: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项目部领导、所属各部室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技改工程项目部20**年4月16日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公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提升司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项目部办公用车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公车辆派出管理1、项目部所有车辆均由设备物资部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项目部所有部门办公用车或出差须到设物部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上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不得在派车部门或项目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应服务领导,听从指挥。
2、对于在同一时间去同一个方向的人员,派车要求尽量共用,一起出车,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没有项目部领导和设备物资部同意的情况下,车辆不得随意出门,如果没有请假,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自行交出钥匙,停止开车资格,第三次罚款1000元,驾驶员待岗或清退。
如果私自出门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各单位用车要提前打招呼,一般在早晨7点、下午2点到设备物资部找派车人要车,设物部统一安排,集中用车,同去一个地方的共用一台车,办完事后一起回项目部。
如有急事的或上级领导检查工地的,由设物部随时派车,急事急用,特事特办,保证工作需要。
4、派车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假公济私,派车要掌握轻重缓急,为项目部施工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二条、办公车辆出车规定1、司机应按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做到高效运转、保障有力、安全行驶、节约费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是市局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配备、处置、调度、日常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和处置第三条公务车辆配备严格执行省地税局(以下简称省局)系统核定的编制和标准。
各单位配置或更新车辆,需向市局申请,经采购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省局。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局相关规定处置车辆(拍卖或报废)。
具体程序是: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审核,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省局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局批复负责实施,并在局域网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第五条市局机关及直属、派出机构所属车辆,原则上归口使用,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机关服务中心可统一调度直属、派出机构车辆。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除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外,其余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
机关各科室市区(不含所属县、市)用车,经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派车,在派车上车管人员需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平衡驾驶员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机关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与机关服务中心预约,提出申请。
为便于车辆合理调度,用车者在用车前1-2天填写《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用车申请审批单》(紧急公务用车事后应补办手续),明确时间、地点、事由,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填制《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出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无《出车通知单》不得出车。
第八条市局直属、派出机构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出市区(含所属县、市)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
个人因私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分管机关服务中心局领导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行办法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非盈利活动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其它非生产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坚持严格核定编制、控制配备标准、限定总额费用、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公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为成员单位。
市公务用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控购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五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职能核定单位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
(一)现职正、副厅级领导原则上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正处级行政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16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17~3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31~50人的,定编3辆;领导职数8~9人、人员编制51~60人的,定编4辆;领导职数9人以上的,每增加2人(不足2人的,以2人计算),可增配1辆;人员编制超过60人(不含60人)的每增加10人可增配1辆,但最高编制数不得超过现实有车辆数。
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不一致的,以最高定编数为准。
(三)正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3人、人员编制60人之内的,定编1辆;领导职数4~5人、人员编制61~120人的,定编2辆;领导职数6~7人、人员编制121~200人的,定编3辆;人员编制200人以上的,定编4辆。
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feigeoer公司车辆的调度及管理,提高车辆安全保障和效率,节约公司管理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机关车辆及项目部所属车辆,统称为公务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及使用第三条车辆用途:公司公务车辆主要是用于公司公务活动及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公务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车辆的证照保管、调度、燃修、年审、保险及配置等;监督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不按规定申请的办公室不予派车。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每月对车辆行驶公里数、维修情况、加油和出车票据等进行考核登记。
第七条使用公务用车要做到“十严禁”。
严禁公务车辆私用;严禁公务车辆外借;严禁非指定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辆节假日私自外出;严禁随意停放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封存期间,车钥匙、油卡和行驶证统一交到综合办公室;严禁公务车辆停放在高档宾馆、饭店、私人会所、农家乐、休闲、洗浴、KTV、商场以及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周边,以及非公务接待活动场所;严禁公务车辆故意遮挡牌照或车架号,不挂牌或使用假牌照;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迎来迎往、探亲访友、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个人购物等私人活动;严禁违规借用单位公务车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及安全法律法规。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行车途中如因交通违章造成的罚款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如发生交通事故,能使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不得逃离现场。
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第九条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河北省国资委公务车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冀国资字〔2012〕41号,2012年4月9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28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20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公务费用开支,弘扬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现就公务用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范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包含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使用自备车管理、租用社会车辆管理等。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公务派车管理。
学校公务派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
原则上,两人以上出差参加各类会议、教研活动或处理紧急公务,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申请派车;学校组织或参加重大集体活动,经校长批准方可申请派车。
学校设立《公务派车登记簿》,详细记录:用车部门、申请人、目的地、往返里程、事由、批准人、同行人员和派车类型,并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派车类型分为:公车、自备车、租车。
《公务用车派车单》是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公车油耗、使用自备车补贴、租车费用的重要依据。
本着保证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出差参加各类会议、教研活动或处理紧急公务,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据实报支往返车(船)票和出差地市内公共交通费(从目的地车站到终点以外的出差地市内公共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使用自备车管理。
1.使用自备车的条件。
自备车四项保险(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必须保全保足,车辆按规定参加年检,车况良好。
出差人员本人持有机动驾驶许可证(且驾龄满一年),符合公务派车管理规定的条件,与学校签有安全责任承诺书,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申请派车。
2.使用自备车补助标准。
经批准使用自备车的补助标准为:1.50元/公里,学校财务人员依据《公务用车派车单》计算公务使用自备车补助,具体审批程序依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但不得另行报支车船使用税、汽车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违章罚款等费用。
(三)租用社会车管理。
1.租用社会车辆的条件。
学校遇有紧急情况无公车可派,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租用社会车辆。
2.租用社会车辆的开支。
租用社会车辆根据座位、燃油价格及人工成本结算(轿车2.4元/公里,面包(商务车)2.9元/公里,其他车辆商量确定)。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资产评估透明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属于机关的,用于履行公务或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机关提供且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预算执行到位、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为本、实用为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以质优、价廉为原则,严禁任性、奢侈。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依法纳入机关预算,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购置。
第九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进行采购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择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公务需要,服务于机关工作,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护公共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和里程限制,严禁滥用或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及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燃料,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守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转借、出售、非法改装或私自加装设备。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车险,并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车辆证件和钥匙,确保不丢失。
公司公务用车暂行管理规定
公司外出用车暂行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车辆的运营费用。
二.范围:公司所有人员因公务外出用车第一条、确保公务、禁止私用、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按照重大活动和突发紧急事务优先的原则,由司机班主管统一调配车辆,用车部门和用车人原则要提前一天告知车队队长。
第二条、司机班队长负责公务车辆的使用、调度和管理,以及公务车辆的维修、年检与费用交纳和证照审验。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对车务工作进行指导、监控,按时核实行政车辆费用的合理性、真实性。
第四条、车辆出车时间1、县城范围内:周一、三、五上午8:45;周二、四下午13:302、天津市区内:周三上午8:45第五条、用车申请1、对于在规定时间内的用车,用车人员直接向司机队长提出,等待队长安排。
2、对于不能按公司规定出车时间的特别用车,除主管签字确认外,须经人事行政经理批准,司机队长方可安排。
3、长途用车(天津地区外,文安除外):用车人员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核、人事行政经理、常务副总批准后,交于司机班队长安排车辆。
4、对于出现工伤及其它重要事件用车,司机班队长接报后可自行安排。
第六条、用车申请时间1、在用车前一天的16:45之前,用车人提前告知司机队长,以便于第二天车辆的统一安排。
2、长途用车(天津地区外,文安除外),须在用车前一天的12:00之前,申请人将审批后的《公务用车申请单》交于司机班,以便于第二天车辆的统一安排。
3、特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同意后,司机班队长可酌情处理。
第七条、车辆调度1、司机班队长接到用车要求是根据事件的先后、重要程度进行安排。
2、对于不按规定申请用车的,司机班队长有权拒绝安排车辆。
第八条、行车管理规定1、司机执行出车任务,须提前检查车辆,做到不误点、不误事。
2、司机驾驶车辆外出需队长同意,否则不得私自驾车外出。
3、车辆一律由专职司机驾驶,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驾驶。
4、用车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提前联系、认真准备,带齐所需资料和物品,避免重复、多次使用车辆,造成公司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超编制、超标准配车、购置进口小汽车和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5]5号)、《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黑政发[1996]13号)的规定。
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
第三条各地、各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各级财政部门,对购置进口小汽车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一律不予审批,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承担防洪、防疫、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的部门,确需超标准配备越野车的,要由市(地)级以上纪委会同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具体数量,并报省纪委备案,其他部门不准比照配备。
第五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经检查发现后,由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收缴。
第六条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定点加油和维修,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第七条省、市(地)、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属地公务用车加贴标识,加强对公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车私落、私车公落、公车私用等行为。
第八条发现公车私用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车辆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用车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用车人按车型和里程比照市场价格向车辆所在单位交纳费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皖安监办〔2015〕189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司勤人员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实物保障用车(局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用车)。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
使用范围包括:(一)保障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二)机要密码电报、涉密及紧急文件材料的接收、传输、办理和运送;(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四)应急车辆不足等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临时作为应急用车使用。
第四条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执行紧急任务、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
使用范围包括:(一)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以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事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二)保障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本局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三)本单位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四)承担法定节假日的应急值班保障任务;(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行需要。
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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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集团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分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机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机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分公司用车配置范围为分公司班子成员,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二)地市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地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三)县区级机构用车配置范围为县区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
(四)其他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严确定。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 〔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她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
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用车范围。
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它业务;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它特殊事项。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租车,是指各部门(单位)与公务用车保障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各部门(单位)专职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或由供应商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服务,各部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时必须达到的标准。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进一步勤俭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
第五条公务租车遵循从严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范围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用车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在统筹使用本部门(单位)现有公务用车后仍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要,并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可以选择省机关事务局车辆综合保障中心(省政府接待车队)(以下简称〃车保中心〃)车辆保障或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供应商车辆,具体范围包括:(一)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
(二)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会议、培训、集会、群团、党建等单位集体活动。
(三)接待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考察调研、督导检查以及其他公务接待活动。
(四)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特殊事项。
(五)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确需租车的公务活动。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合安监管[2017]4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合安监管〔2017〕40号)根据省、市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安监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局机要通信应急车辆、行政执法车辆共3部公务用车(皖A50A05、皖A566K8、皖A730K7)。
第二条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是指用于市局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执行紧急任务、保障紧急公务事项的专用车辆。
使用范围:(一)省、市公文的交换传递;(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四)承担市委、市政府、省安全监管局交办以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安全生产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事故应急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突发情况;(五)保障市政府安委会及市局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六)市局突发公务和紧急公务出行,前往安保要求严格的场所参加公务活动、接送重要来宾以及地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用车是指用于行政执法公务的专用车辆。
使用范围包括:(一)承担市局本级执法监察、办理处罚案件、事故处理、实施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年度执法计划等执法任务;(二)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组织的重大事项;(三)办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以及本局相关的信访、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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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及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精神,加快学院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科学管理,真正服务于教育教学、教研、会议及业务交流等工作,确保安全行车,保证全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适用范围
(一)学院党政领导日常公务用车、教师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等工作用车。
(二)来宾接待及学院重要会务用车。
(三)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指派的临时紧急用车。
二、车辆调度规定
(一)党政办公室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除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调度车辆。
(二)派车坚持服务教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主次、急缓派车。
(三)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与办公室预约,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由办公室安排驾驶员出车,当出车用途与派车单不符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未经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随便派车、出车,否则对当事人和驾驶员以违纪论处,严禁私自出车。
三、车辆保管和维修规定
(一)车辆使用和维修采用单车核算的办法,每台车的油耗、维修保养等单独记账,单独管理。
(二)车辆保管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该车负有保管责任。
(三)车辆属学校公共财产,必须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四)外出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比较安全的场所,上好排档锁,不要在车里明显位置摆放手机手包等物品,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五)驾驶员因公差或请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办公室暂存。
(六)车辆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党政办主任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事宜。
维修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督办。
(七)在驾车过程中,应保证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外界保持联络。
(八)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应查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的现象。
(九)原则上应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用转账方式结算,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现金的方式加油,报销时必须附上有党政办主任签字的情况说明。
长途出车可酌情处理。
(十)车辆维修必须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办公室在比较维修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固定1-2家修理厂负责学院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修理。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至固定服务商以外的修理点,否则将自行承担费用。
(十一)车辆不得出借、出租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使用,更不允许私自借给学院以外的人员使用。
私自借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费用由借出部门的车辆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
四、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负有对本部门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的职责。
驾驶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无事故,优质服务,安全行车。
(二)认真执行例行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保洁工作,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
坚持“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三)驾驶员要妥善保管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并自行补办,费用自理。
五、驾驶员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二)根据驾驶员岗位的特点,除出车外,要求驾驶员上班时间原则上必须在工作室内待命。
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时间,驾驶员也应做到随叫随到。
(三)服从安排,准时准点出车。
值班或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事先必须请假。
(四)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驾驶技能,着装整洁。
不允许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过核定时速驾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车内无杂物,无异味。
(六)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负责办理年度保险等具体业务。
(七)严守保密纪律,不插话,不议论,不传话。
(八)车辆离开本市时,驾驶员应主动告知办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
(九)实事求是,按规定领取补助,核销的燃油费、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必须与承担的出车任务相符。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纪律处分。
(二)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各种车辆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学院报告,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学院报告。
(四)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应视责任具体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