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竞争成为各行各业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的规范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
为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挑战,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不断完善中逐渐取得了一定成效。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并提出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演变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自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从单一的行政处罚为主的执法模式转变为法律与行政相结合的综合执法体系。
此外,不断跟随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也相继增加了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取得了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规定。
其次,执法手段和制裁力度有限,难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法律对于新兴领域的规范相对滞后,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该进一步细化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界限,以便更好地进行执法。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针对新兴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规范。
五、借鉴国外经验与加强合作除了在国内进行完善,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成果。
可以通过与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学习其有关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并进行适当的借鉴。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亚太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反不正当竞争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挑战。
六、结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共同努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重要研究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适应能力,需要法学专业者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之道。
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概念与特点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不公平手段。
在传统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处理办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无界限性,不正当竞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匿名性。
网络使得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利用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
这使得追溯违法者和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普及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
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最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跨境性。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企业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跨境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加剧。
二、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种类与案例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攻击、价格欺诈等。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1. 虚假宣传: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夸大的效果和未经证实的医学研究结果。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
2. 商业诋毁:某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通过网络渠道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包括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诋毁。
这种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网络攻击:某网站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网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班级:12营销1班姓名:方鑫城座号:27号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四类欺骗性交易行为中。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违反了《商标法》的行为,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个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即只有向社会、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取得利润的才是经营者,没有从事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可以是法人,医科医生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个人(不但包括中国公民,而且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外国人。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违法性,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企业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隐蔽、复杂,如何有效地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类型包括: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立法范式立法范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础。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类型和处罚措施,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立法应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
(二)行政执法范式行政执法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公正。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三)司法救济范式司法救济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最终保障。
法院应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审理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企业权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合力。
(四)行业自律范式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守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四、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立法范式、行政执法范式、司法救济范式和行业自律范式四个方面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
实践证明,这四种范式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完整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虚假宣传行为中商品代言人的法律分析引文:在广告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家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不惜重金邀请明星作商品代言人。
名人广告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其不良后果也随之产生。
许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付出了金钱,却发现其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受到损失。
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其规制更多地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的压力。
然而,对名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仅靠道德自律这种软规制收效甚微,名人虚假广告泛滥就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虚假宣传中商品代言人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代言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这里商品代言人并没有作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关系上说,竞争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中经营者,所以这一规定从这个方面说是没有错误的。
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说,代言人的名人效应吸引了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又使得经营者用更低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同时不正当手段打击了诚信商家,这样多重利益的驱使下,只会让虚假宣传行为日益猖獗。
通常不同的产品会有在该领域有一定群众号召力的明星去代言。
领域比如,化妆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美女明星,儿童用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可爱的小童星,医药品则是选择成熟稳重的演技派明星。
其实有些虚假宣传本身是并不高明的,但因为有了名人的现身说法,会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从而降低了警惕程度。
如此看来,明星代言人虽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主体,但是它的存在却跟经营主体息息相关并真真切切的影响着市场的竞争行为,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由《放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文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3113009574 13法2 曾嘉伟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 年,在它施行十几年来里,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很好的建立以及发展。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
尤其是之前打着为维护用户利益着想的旗号,腾讯与奇虎 360 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在媒体端轰炸了所有人的眼球。
在这场战争中,双方施展浑身解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诽谤,似乎早已经不再是事件的重点。
有关专家纷纷指出,这场纷争的本质,是长期以来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升级。
从3Q事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企业暗战不断专家呼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延,以及对于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针对这些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
同时,在修订中还要注意与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
“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引言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发挥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打击侵权假冒等不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这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正品,避免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遭受损失。
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依据,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
3. 促进创新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了法律保障,鼓励创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共治氛围逐渐形成。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不够等。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款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对于新型的侵权行为,如网络侵权等,法律条款尚不完善。
2. 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执法机关在打击侵权假冒等不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3. 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不够:在处理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同不够等问题。
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条款:应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款,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为执法机关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论文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研究内容摘要:如何从法律的层面规制不正当竞争这一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不同国家采用的方式各有不同。
中国与德国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名称相同的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等方面却有所不同,各具特色。
文章采用体系化、本土化的思维方式,对中德《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保护范围、一般条款、救济模式等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制度在当下存在的社会土壤及适应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比较研究保护范围一般条款救济模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现状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就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元素。
至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该法对保护正当竞争、防止和制裁不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仅2009年我国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就达一千多件,行政执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更多。
随着我国经济生活得更加多元、更加开放,竞争将更加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更为多样和复杂。
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国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修改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属必要。
笔者参加了2010年11月13日至19日在柏林举办的“第十届中德国家法学对话”,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题与德国司法部、德国联邦高等法院、德国律师公会和德国律师协会的专家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文将就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有所借鉴和助益。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问题(一)当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896年,1909年进行了首次修改,100年后的2004年又进行了全面修改。
为了转换2005年欧盟《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令》,德国又于2008年对该法进行了较大修订。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仅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以免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而受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范文第一篇题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用于网络干扰案件的局限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就会有很多以前不曾出现过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90年代颁布以来就一直没有修改过,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也比较陈旧,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经济现状。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干扰纠纷大量出现,由于法律缺少对网络干扰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出现的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但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的多元性、滞后性等问题,使得一般条款在网络竞争的适用中具有很大局限。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客观市场效果方面进行认定,并且不以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作为认定的根本标准,同时,可考虑将反垄断联系进行认定。
关键词:网络干扰;一般条款;商业道德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屏蔽他人视频网站广告、不合理的设置爬虫协议、流量劫取等网络干扰行为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引发诸多纠纷。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制定较早,缺少对网络干扰等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一、关于一般条款的学说。
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并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一个一般条款,因此,关于我国反法一般条款是否存在一直存在争论,有"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一般条款说";三种学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我国反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于第2章所列明的11种具体行为,还应当包括反法第2条所规定的行为。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篇)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5篇)第一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摘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简介(一)、立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
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此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此外,于2011年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订。
(二)、立法目的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之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法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
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三)、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人们的生产、经营、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从事生产、经营,维护正当竞争的交易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
甚至,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都离不开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此,要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性经济行为,维系平等、公平、正当、诚信的市场有效竞争秩序,就需要“基本法”、“经济宪法”般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发挥。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创新和创意的重要工具,其保护对于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以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威胁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给创新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伪劣、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首先,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其次,仿冒行为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声誉。
最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破坏了企业的竞争优势,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难以应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存在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
此外,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解决对策为解决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填补法律漏洞,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加强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规范,为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社会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4. 加强国际合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施行十几年来,对我国建立统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性质认定,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一般条款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完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的范畴,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一种仅提供一般原则的法律规范,它把个案中的具体决定权交给法官,因此,它提供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稳定性,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地来自法律本身。
一般条款的理论特质在于:一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确定的列举式立法所带来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局限,具有灵活性,大有可能发挥核心作用,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而另一方面,一般条款的灵活性必然招致不确定性,因为作为一般条款标准的“诚实信用”等普通措辞正是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但法律必然以追求稳定性为其自身的目标与价值体现,因此厘清一般条款的理论含义,增强其可操作性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确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两类:一般条款和列举条款。
与列举条款相比较,一般条款的规范结构也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只是假定部分更为抽象、模糊,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就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成为“一种开放式的条款,即由于其内容的抽象性,据此可以认定不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学者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一般条款却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否定主义。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不仅表现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硬件设施上,更体现在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上。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出现,对市场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危害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非法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甚至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立法规范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种类和处罚措施,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二)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作,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企业自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应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防范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维护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四)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力量。
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同时,社会各界还应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四、实践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策略(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各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种类和处罚措施。
同时,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商业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其现状、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非法的、不诚实的或其他不当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如假冒他人商标、盗用他人专利、抄袭他人著作权等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法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当前反不正当竞争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形式,如网络盗版、虚假宣传等,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其次,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最后,执法难度较大,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五、应对策略针对上述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完善,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对网络盗版、虚假宣传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和处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企业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加强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3. 提高企业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4. 强化技术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和查处,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4000字
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4000字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摘要:竞争是推动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的核心原动力,而竞争法则是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基础性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实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十分重要,其在规范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方面所具有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
文章主要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相关法律及其一般条款。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问题法律研究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并逐渐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消费者最多的国家,所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实现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而一般条款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及保持法律的弹性而存在。
因此,通过法律及其一般条款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对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任务就是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保护竞争者的利益和劳动成果,同时还要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自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劳动产品和其他经营成果,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氛围,在这个氛围里经营者可以自由的施展才华,进行生产活动。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无论是劳动成果、商业道德还是经营者生产活动中的人格都有人支持与赞同,然而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保护的对象。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然而,这种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基础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以期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非法或欺诈的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造、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法在公平的环境下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
此外,不正当竞争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法律规范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武器。
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同时,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又一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行业内的竞争行为准则,引导企业遵守。
同时,行业协会还应加强行业内的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的企业进行惩戒。
(三)企业自我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当企业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企业还应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实施反不正当竞争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且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意识,难以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发现和取证难度较大。
(二)对策针对上述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作用;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减少对不正当竞争的依赖。
《2024年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范文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这种竞争应当是公平、公正、合法的,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将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非法的、不诚信的、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国家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种类、处罚等,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法律法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加强执法力度其次,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严惩,形成有效的震慑。
同时,应加强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提高自律意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员工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通过媒体、消费者协会等渠道,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四、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才能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实证分析-论文
案件 数 艟地 域 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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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司 法 实践 中虚 假 宣传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判 定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第 9条对 虚假 宣 传行 为 的判 定 没有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 2 0 0 7 年, 在司法 实践 的基 础上 , 最 高 院H { 台的 《 关 于审 理 不 正 当竞 争 民事 案 件 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释 》 ( 以下 简称 《 司法 解 释 》 )界 定 了几 类 特 殊 的虚 假 宣 传行 为 ,并对 引 人 误解 的虚 假宣 传 的判断 标准 等作 出 了规定 。…司法实 践 中 ,法 院在 判定 被告 被 控行 为是 否 构成 虚假 宣传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时 , Βιβλιοθήκη ——1 42
2 0 1 5年第 9期
职工法律 天地
法制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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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具 有 竞争 关 系 ,可 以适 用 《 反不 正 当 竞争 法 》。其 余 的 案 例 中 ,法 院 没 有 明确 原 被 告 之 间是 否 存 在竞 争 关 系 ,但 从 案 件 事 实 来 看 ,原 告 或者 与 被 告 经 营 范 围相 近 或者 处 于 同一 行 业 , 都 可 能 因 为被 告 的 虚假 宣 传 行 为 受有 影 响 ,因而 可 以依 据 《 反 不 正 当 竞争 法 》提起 诉 讼 。甚 至 有 法 院在 原 告 以消 费者 身 份 提 起 虚假 宣传诉 讼 时 , 也按照 “ 虚假 宣 传纠 纷” 的案 由进行 审理 。 这 种对 “ 竞 争关 系 ”的 宽泛适 用 ,体 现 了对 消 费者 权利 、市 场 竞 争秩 序 的维护 。 ( 二 ) 被 告 实施 了引 人误 解 的 虚假 宣传 行 为 我 国对 虚假 宣传 行 为 的 法 条规 制 同时 使用 了 “ 引人 误 解 ” 和 “ 虚 假 ” 两 个 概念 。从语 义解 释上 来 看 , “ 引 人误 解 ” 似 乎 是 “ 虚 假宣传 ”的限定 条 件 ,只有 同时符 合 “ 引人 误解 ” 、 “ 虚 假 ” 条件 的宣 传 行 为 才能 受 到 反 不正 当竞 争 法 的规 制 ,而 “ 引 人 误 解 的真 实宣 传 ” 、 “ 不 引人 误 解 的 虚假 宣 传 ” 似乎 就 无 法 适 用该 条款 。 对于 “ 引人 误 解 ” 、 “ 虚 假 ”这 一 关 系 问 题 ,学 术 界 的 意 见 较 为 统 一 ,即 认 为 “ 引 人 误解 的表 示 ” 是包 含 “ 引人 误 解 的 虚假表示”、 “ 引人 误 解 的 真 实表 示 ” 的 大概 念 , “ 引 人 误 解 虚 假 表 示 ”是 “ 引人 误 解 的 表示 ” 的一 种 形式 。从 反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立法 目的看 ,不 论 是 虚假 表示 还 是 真实 表 示 ,只要 有 引 人 误 解 的 客观 后 果 ,其 意 义 和 后果 都 是 一 样 的 ,因 此也 是 应 当 予 以 同等规 制 的。I 4 也就 是说 ,在 认定 虚假 宣传 行 为时 ,应 当主 要 通过 “ 引人 误解 ”来 予 以认定 ,而不 论其 宣传 内容 虚假 与否 。 这 一 观 点 是 与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出 版 的 《 关 于反 不 正 当竞 争 保 护 的示 范 规 定 》相 吻 合 的 。其 在 第 4条 第 2款 明 确 了误 导 不 仅 限 于固 有 的虚 假 陈 述 ,只 要 求该 陈述 具 有 引人 误 解 的效 果 就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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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中商品代言人的法律分析
引文:
在广告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商家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不惜重金邀请明星作商品代言人。
名人广告如火如荼的背景下,其不良后果也随之产生。
许多消费者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购买了产品付出了金钱,却发现其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财产甚至人身受到损失。
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对其规制更多地是通过道德谴责和舆论的压力。
然而,对名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仅靠道德自律这种软规制收效甚微,名人虚假广告泛滥就是最好的例证。
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分析虚假宣传中商品代言人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代言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首先,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这里商品代言人并没有作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关系上说,竞争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中经营者,所以这一规定从这个方面说是没有错误的。
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说,代言人的名人效应吸引了广大消费者前来购买,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又使得经营者用更低的成本获得了更大的收益,同时不正当手段打击了诚信商家,这样多重利益的驱使下,只会让虚假宣传行为日益猖獗。
通常不同的产品会有在该领域有一定群众号召力的明星去代言。
领域比如,化妆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美女明星,儿童用品的代言人一般都是可爱的小童星,医药品则是选择成熟稳重的演技派明星。
其实有些虚假宣传本身是并不高明的,但因为有了名人的现身说法,会让消费者产生信赖感从而降低了警惕程度。
如此看来,明星代言人虽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主体,但是它的存在却跟经营主体息息相关并真真切切的影响着市场的竞争行为,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该由《放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和规范。
其次,代言虚假广告侵犯了同行业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明星代言本身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加之虚假内容的宣传,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买到了所需的物品。
使真正拥有该功能的产品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从而使诚信商家丧失部分竞争力,处于不利而且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是莫大的损害。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对商品的质量和效果无从得知,而明星代言使得消费者相信其所宣传的商品真实效果,对此,明星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民法中平等原则的价值延伸,代言虚假广告理应受到惩罚。
最后,代言虚假广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社会风气。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市场要正常发展离不开正当的有序竞争。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的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利益必然如果不加以治理,不仅虚假宣传者更加猖狂,长期的不平等竞争和巨大的利润更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长此以往,这种恶性循环必将将导致市场中商业道德的丧失以及对法律的任意践踏。
二、各国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规定
纵观各国法律,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规制。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为“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这对明星代言提出了较高要求。
加拿大政府规定,代言人必须实际使用商品。
日本对名人代言广告这方面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商品属于伪劣产品,那意味着他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会对自身的前途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推出娱乐圈。
韩国的广告审议机构会在广告播出前进行预审,若发现问题,会责令公司修改,如果广告出了问题将有广告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这种事前预审制度基本上杜绝了虚假广告的产生,而明星也不用承担沉重的社会责任。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代言明星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侵权行为中将过错原则作为侵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代言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的仍代言进行虚假宣传,由于其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且为公众人物,所以极易引导消费者误解其广告真实性,至于明星是否真实使用该代言产品在所不问,而明星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中应当顾及已知消费者
的感受。
所以其实质无异于与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串通起来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夸大效果等方式共同欺骗消费者,其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失
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那么消费者就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依法维权。
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消费者以实际受到的损失向生产经营者及代言明星索赔。
对于人身损害中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也可以进行索赔呢?笔者认为仍然可以,人身权利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害,对人身权造成损害给消费者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消费者就有权去向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索赔,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3、认定该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认定代言明星是否应承担责任还应判断所代言的广告是否真实、合法,不能以偏概全凡是代言明星代言的一个广告是虚假广告就认定这个明星的其他代言广告不合法,否则,整个国内新闻广告业将会关门停业。
事实上明星代言广告绝大多数是合法、真实的广告,但是为了获得高额代言费,一些明星还是冒着声名扫地的危险,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代言虚假广告。
但是,如果该商品真如广告宣传所说并经过质检部门严格的检测、认定,有合格批准,那么即使该商品有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消费者损害,代言明星对此可以免责,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规范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具体方法
A、责任的划分方面:
代言的明星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在规则问题上,立法者可以设定一个邀请明星代言的标准,并赋予明星资料审查的义务,使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合理化。
比如,只有某个商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邀请明星代言宣传产品,明星在代言之前需要对这一资质做资料审查。
如明星履行了仔细审查的义务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公开道歉。
因为明星代言,从艺术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表演者通过自己的表演向大众对产品进行阐述和推荐。
虽然明星享有更多的社会声誉,但明星并不具备产品检测方面专业能力所以从法理上我们不能对其作出了解产品全部生产过程的苛刻要求。
如果企业能规范的提供产品证明,政府相关部门把好关做实质审核,明星只负责表面审核这样的办法对确定明星是否对代言的产品负有一定责任更加合理。
这样一方面促使经营者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的检测和证明也加强政府对商品的管理,而不是每次出现了产品问题才想要去检测,可以防患于未然,于此同时也降低了明星们代言风险。
但对明星以自己使用产品发表心得为内容的广告,如果明星并没有使用,就可以认定明星具有欺诈的故意就,与商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收取的广告代言费也应成为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B、完善制度方面
1、强化立法。
现行法律规制不足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
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确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制的行。
可以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维权有法可依。
2、增加惩罚力度。
商家利用名人的公信力做虚假宣传的挡箭牌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获得更多的利润。
商品的代言者只需一两句话甚至几个动作便可获得可观的收益,当惩罚相对于这种双赢利益不值一提,法律就不足产生威慑作用。
所以,鉴于之前法律的类似规定较薄弱,应对邀请明星为其虚假广告代言的商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本法中可以以商家通过此不正当手段获利的金额为基数进行百分比计算,并可以根据恶劣程度提高处罚金额。
对明星连带责任的处罚可根据其代言费的金额进行支付。
商人逐利,通过利益的天然戒尺,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
3、建立明星代言广告的诚信档案制度。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对于明星而言,其个人形象也影响着其知名度,作为公众人物,其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
代言明星既然通过代言获得了利益,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义有两种:一是积极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题必须完成的义务;二是消极责任,是指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代言明星所代言的虚假广告就是其承担不利后果责任的原因。
因此,建立明星代言的诚信档案制度,记录其代言广告的信息,对于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进行曝光,由舆论媒体对其进行监督。
当一
个代言明星真正明白他代言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一种服务,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时候,其所代言的广告才具有相应的价值和意义。
4、加强行政机关监管力度,打击虚假广告。
本身的立法不足加之负有管理义务的行政部门的放任行为,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成愈演愈烈之势。
因此,规范市场的竞争,拥有更大权利和职责的应该是政府。
面对政府,经营者,代言者,消费者都是弱者,弱者的能力是尽量保护自己,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和必要的职责。
例如,广告宣传都要经过广电部门的批准,对此,应在广告宣传的源头上阻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进入。
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广告宣传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中的商品和服务要有质检部门的批文准字,杜绝唯广告利益而为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这样才能保证好的产品通过广告深入人心,而防止虚假广告祸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