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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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1)监理工程师拥有施工监理合同条款与《技术规范》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与职责,应该公平、公正、独立并科学、规范、主动、高效地开展工作。

(2)监理工程师采用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有机合作、按岗位职责行事,责任到人。

(3)监理工程师必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有权否定或修正下级的决定。

(4)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往来口头指令有效,但事后应及时补发书面指令,监理工程师对于承包人书面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批复、答复等为准。

(5)监理工程师各种试验检测或抽检按频率≮15%进行控制,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6)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数据为依据处理问题,但切记不能迷信数据,必须做到去伪存真,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7)承包人所有的施工活动都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服从监理;承包人有关施工方面的任何会议,监理工程师可以主动参加,承包人不得反对。

(8)当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资料与国家、部颁、地方技术规范发生矛盾时,一律以严者为准。

(9)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时记写监理日志及其它原始资

料,要求客观、真实,不得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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