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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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预防和惩制腐败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诚实做事,诚信做人,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深入了解纪检监察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

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条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方或供货方,重要商务谈判至少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产品销售定价和材料采购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条公司领导干部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他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七条全体员工应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禁止利用工作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在商务活动中,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等,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或对方按规定提供的公关费、劳务费等须报公司批准后才能接受,回公司后及时、如数交回公司,公司按收入总额10-50%的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奖励。对私自接受礼金、礼品等隐瞒不报者,已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并对当事人处以50至2000元罚款。

第九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客户反映的问题由行政部登记备案逐项调查落实。

第十条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员工监督,对举报人保密。员工可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按落实金额的5%至10%的比例进行奖励。举报事项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重奖。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规处理:

1.违反公司会议决议,发表有悖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言论,每次普通员工罚款20元,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罚款50元。

2.在会议决议未公开前泄漏会议决定、定价信息、会议成员对事件的表述意见等,对违规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职工大会上消除事件影响,向有关当事人陪礼道歉。

3.泄漏公司重要商业秘密,透漏企业重要信息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信息外泄,每次给予200至2000元罚款。

4.擅自接受客户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行为,每次罚款100元,并向客户退赔消费费用。

5.向客户索要或接受回扣、好处费、信息费等不正当行为,公司没收不当得利,按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利用工作职权为家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者,首先责成当事人解除与公司不当关系,并按每例2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7.接受所属员工烟酒、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礼品或收取好处费等不正当得利,每次罚款100元。

8.在规章制度监管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互相串通、弄虚作假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按规章制度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处罚。

9.偷窃、占用公司财物或私自处理公司废旧物资、材料、配件等,除按财物价值折价退还公司外,每次给予200元罚款。

10.虚报冒领公司财物,每次罚款100元,并退还虚报冒领财物。

11.其他违犯公司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一个年度违犯第十一条规定累计达到三次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由总经理诫勉谈话,酌情调整工作岗位;累计达到五次者,予以辞退。

涉及违纪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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