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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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归属与承担1. 若因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的变动导致过错,则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需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2. 对于应经审批而未审批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造成过错,直接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3. 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若引发过错,审批人或审批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4. 若因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不实、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案件承办人需负主要责任。

5. 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若主持人依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后造成过错,则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6. 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导致过错,复议机关需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与方式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注重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上述方式可根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适用。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制度概述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工作人员责任感,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定义与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三)行政过错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3. 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冲突的;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 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追究的;8. 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搞“吃、拿、卡、要”的;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或隐瞒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强化行政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行政机关管理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违法、过失或者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由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法严格区分责任,明确追究主体和程序。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以及受害人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如实录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行政过错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并公开联系方式,接受被侵权人和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前预防、事中追究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

第十条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促使行政机关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事中追究阶段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投诉和举报,行政机关接受投诉和举报后立即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事中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接受投诉和举报: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引言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大和行政行为的增多,行政过错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过错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过错责任的界定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1.受理投诉与初步调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到行政过错行为的损害,可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投诉申请。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投诉人提出的问题和事实。

2.行政机关通知被投诉方在初步调查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当向被投诉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投诉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3.听证程序如果被投诉方对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组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

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对于查实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检查、降低级别、撤职、辞职、解聘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机关责任的追究如果行政过错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监督不力或者失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受到行政过错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协助受损方维权:行政机关应积极协助受损方提供证据和材料,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版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原则为确保本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工作效率与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制度,对工作过错进行严谨、公正的责任追究。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旨在明确个人岗位责任,增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二、工作过错定义工作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国家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主要过错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导致办事者事务延误;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许可;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致使办事者多次往返;4. 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者发生争执;5.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调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6. 未履行办事承诺,无故拖延办理或告知结果;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8. 执法监督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9. 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10. 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12. 办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方式对于工作过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 通报批评;3.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 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5. 实施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7.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五、责任分担与赔偿1. 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共同造成,各环节工作人员需分别承担相应责任;2.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导致本局赔偿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3. 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因过错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依据次数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除,并视情况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处理。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6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____,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____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____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五篇)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五篇)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篇)
第三条 追究决策过错责任时,应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当、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若决策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且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遵循既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决策的;
(二)若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共同造成,则相关工作人员需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导致本局赔偿的,过错人员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若工作人员行政行为遭群众投诉并经核实,将视情况扣除当月岗位工资一定比例,并可能面临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等处理。
(五)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过错行为,若触犯刑法,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四)
第一条 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紧密统一,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同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决策责任,特指在县局内具有决策权限的工作人员,在其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变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6. 未履行服务承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查的;
8.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
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
(三)明知决策存在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进行决策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____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六)违____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____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____,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行政过错及其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则是指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延误办事者正常办理事务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不予许可理由的;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冷漠,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5.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变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6. 未履行服务承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查的;8.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10. 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1.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2. 责任分担: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造成,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赔偿与追偿:因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本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人员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投诉处理: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根据次数扣减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完,并可能面临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等处理。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行政过错及其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则是指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延误办事者正常办理事务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不予许可理由的;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冷漠,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5.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变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6. 未履行服务承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查的;8.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10. 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1.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2. 责任分担: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造成,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赔偿与追偿:因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本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人员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投诉处理: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根据次数扣减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完,并可能面临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等处理。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四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第一条为有效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明确行政行为规范,提升行政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紧密结合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职责的情况,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将依法追究所在科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超出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完成任务的;二、在公务时间内擅自离岗的;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未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接待、引导、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六、对不确定或重大紧急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而延误处理的;七、应当现场办结而未予办理的;八、未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情节较轻者,责令直接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限期调离岗位,并责令科长提交书面检查或给予告诫;情节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或降职处理,并可视情况对科长进行诫勉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在特定情况下,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并获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在以下情况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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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第一条为深入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明确行政行为标准,提升行政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紧密结合移民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不履行或错误履行应尽职责的情况,并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超出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完成工作的;(二)在公务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为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未按规定对首问负责事项进行登记的;(五)未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务的;(六)对于不确定或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即时办结而未即时办结的;(八)未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对于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较轻者,责令直接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限期调离岗位,并责令科长提交书面检查或给予告诫;情节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或降职处理,同时可对科长进行诫勉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在以下情形下,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并获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在以下情形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第一条为有效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明确行政行为规范,提升行政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紧密结合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职责的情况,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将依法追究所在科室科长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一、超出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完成任务的;二、在公务时间内擅自离岗的;三、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未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接待、引导、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六、对不确定或重大紧急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而延误处理的;七、应当现场办结而未予办理的;八、未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上述情形,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情节较轻者,责令直接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限期调离岗位,并责令科长提交书面检查或给予告诫;情节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与科长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或降职处理,并可视情况对科长进行诫勉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在特定情况下,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并获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在以下情况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部赔偿费用。

(六)任何因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个人独立承担。

若全年出现上述(一)、(二)项所列情形,该员工在年底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若发生(三)、(四)、(五)项所列情况,将责令其下岗接受培训,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将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该员工所在中队将不得参与先进评选。

第九条。

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完成调查报告,形成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报告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能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条。

对于任何涉及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导致错案发生的,城管大队将负责立案调查。

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若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具体天数需明确)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将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篇: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强化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本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指的是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从而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进而影响行政效率和秩序,给行为对象、国家或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即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导致办事者受到延误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许可而未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改变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徇私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十)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契合,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界定的决策责任,系指县局内具有决策权限的工作人员,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一、未遵循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进行决策的;三、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进行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导致未作出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的,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的,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任何人或行政行为若以个人利益为导向,并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其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将由个人独立承担。

在全年内,若发生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一)或(二)项,则年底考核将排除优秀评级资格;若涉及(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将受到下岗培训的处分,且经培训考核未达标者,需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该中队将丧失先进评选资格。

此为第九条之明确规定。

针对错案线索的发现,城管大队督查中队负有立即展开调查之责,并需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完成调查报告,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可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此为第十条所述。

任何工作人员若存在接受宴请、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因此导致错案发生,将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

此为第十一条之规定。

对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若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此为第十二条所述。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

此为第十三条之明确。

关于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其解释权归属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此为第十四条所述。

另,为规范卫生局工作人员管理,提升工作责任感,加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界定了行政过错的定义,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于此类过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卫生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首问责任不履行、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服务态度不佳、超越权限许可、未履行办事承诺、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不持证上岗、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样本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高度统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决策责任,系指县局内拥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在追究决策过错责任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并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二、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决策;三、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进行决策;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作决策。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若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县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指县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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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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