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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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消费者后悔权
【摘要】消费者在冷却期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后悔权。赋予消费者后
悔权,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
目标的追求。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任何交易类型的限制,笔者
认为仅对远程交易、上门推销的交易以及消费信贷交易予以适用。我国在
借鉴消费者后悔权时,应特别注意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
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适用程序作出恰当的规定。
【关键词】后悔权;冷却期;公平;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oo1—2338(20l0)o3—0189—04
一、后悔权概述
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国内有学者称其为解除权、撤销权、要约撤回权[1],国外一般翻译为取消权、撤销权、撤回权、否认权,其实质是一种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具体来说,消费者从接受要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样由于消费者的单方决定,整个合同的生效可能被推迟。如果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消费者在此期限内无所表示,一旦后悔权期限到期,合同将被履行。
各国立法者规定后悔权一般是出于这样的构想:由于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成为市场中的弱势方,为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地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
[2]。所以,后悔权权利实质的背后离不开一般的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性。
(一)公平交易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理论认为,经营者往往实力雄厚,掌握了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经济实力。而消费者与此相比较,往往以个体、分散的形式出现,以及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条件,无论从经济实力来说,还是在法律知识、商品买卖的手段以及对该商品的认识方面,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无法与之相抗衡。鉴于这种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性,不能从民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合意出发,而应从消费者的具体特性出发,进行特别的立法[3],使消费者先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在特定的交易性质下,不适当的经销方式如上门推销,滥用消费者的无知和弱势,使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风险。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矫正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实质的不平衡,立法者通过引进强制性规则来重新调整环境。立法者为增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谈判地位,通过防范由于冲动、毫无防备而进入合同的危险,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达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后悔权即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对抗不公平商业做法的有效措施。这些强制性规则的引入,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4]。
(二)信息公开
赋予后悔权的另一个假设或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同样认为,消费者进人市场时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可能通过广告、宣传、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开,对消费者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5]。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而不是经营者的告知而获得该商品对自己正确和有用的信息,并在获取这些充分信息后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纠正了传统上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滞后的问题,并促使经营者更好地行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契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