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
2024年“上海市“
“2024年‘上海市依法治市宣传日’现场知识竞赛活动方案书”一、活动背景依法治市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上海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市民法治素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决定在2024年举办“上海市依法治市宣传日”现场知识竞赛活动。
二、活动目的1.提高市民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市民法治素养。
3.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4.促进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三、活动主题“法治同行,共创美好上海”四、活动时间2024年5月20日五、活动地点上海市中心广场六、活动对象上海市市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等七、活动内容1.开幕式:市领导致辞,介绍活动背景、目的和意义。
2.知识竞赛:(1)初赛:分为个人赛和团队赛。
个人赛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团队赛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决赛:选拔出的个人和团队进行终极对决,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法律知识普及:邀请法律专家进行现场讲座,解答市民关于法治建设的问题。
4.互动环节:设置法律知识问答、法治宣传小游戏等,让市民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5.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律志愿者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八、活动流程1.筹备阶段:(1)成立活动筹备组,明确责任分工。
(2)制定活动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3)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参加活动。
2.活动阶段:(1)开幕式:市领导致辞,活动正式开始。
(2)知识竞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
(3)法律知识普及:邀请法律专家进行现场讲座。
(4)互动环节:开展法律知识问答、法治宣传小游戏等。
(5)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律志愿者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2)对获奖选手进行表彰,颁发奖品。
(3)对参与活动的市民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建议。
九、活动宣传1.制作宣传海报、活动日程表,通过户外广告、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沪府办发[1997]38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7]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
截止1997年4月,本市已正式出版县志10部、区志7部、专业志18部。
作为上海修志工作的主体工程--《上海通志》,已进入总纂阶段,预计于1997年底完成总纂稿,1998年出版。
上述志书的出版,对于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帮助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认识市情、地情,借鉴历史经验,进行科学决策,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要在本世纪内全面完成本市的修志工作,任务还相当艰巨。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本市的地方志编纂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如不切实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和制约修志工作的进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海市地方志第四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的地方志编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编纂地方志的指导思想。
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兴利”的功能,为本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志成果展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志成果展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地方志成果展示活动的通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了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纂工作。
30年来,本市编纂的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年鉴和其他地情资料数以千计。
为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市地方志办公室决定在本市开展第二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同时,举办30年来本市新编地方志成果展示活动,全面系统集中地展示新编地方志书、新编年鉴、其他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上海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现将展示活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成果展示的范围1978年以来本市编纂出版的各级各类地方志书,包括市志、专志、区志、县志、乡镇志、街道志、村志等;编纂出版的各级各类年鉴;整理出版的历代旧方志;编纂出版的各级各类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二、成果展示的申报全市各修志编鉴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地方志成果实物、图片(5张左右)和文字说明(500字以内),在6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报市地方志办公室下属的上海通志馆,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统一安排制作布展。
三、成果展示的时间2008年11月,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上海市第二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表彰大会时,集中展示。
四、展示活动联系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
地址:西康路1369号404室;邮编:200060;联系电话:62994578;联系人:王荣发上海通志馆。
地址:浦东新区华东路4111号三楼;邮编:201201;联系电话:58581470;联系人:叶萍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08年5月8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新沪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2]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6.08
【实施日期】2012.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新沪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2〕16号)
各区县教育局、司法局、法宣办:
为贯彻落实本市“六五”普法规划,推进“法律进学校”活动,经研究,决定举办2012年上海市“新沪杯”中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崇德尚法,学法用法”。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和市法宣办;
承办单位:虹口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上海市教育电视台、上海教育报刊总社;
协办单位:上海中学生报社、上海市中职德育研究会、上海教育网、东方法治网。
三、活动时间
2012年7月— 12月。
四、参赛对象
本市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五、竞赛内容
竞赛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宪法、基本法律以及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相关学科的知识点及常识等)。
与竞赛内容相关的学习参考样题(含答案)和参考书目等资料,详见暑假期间上海教育网()和东方法治网()以及同期出版的《上海中学生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沪志委[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沪志委[2011]4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驻沪部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本市地方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笔耕不辍,开拓创新,编纂出版了一大批地方志书、年鉴、其他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存史、资治、教化”作用,进一步推动了上海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对地方志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关于“搞好本市三年一次地方志优秀成果的表彰和奖励”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决定开展上海市第三届地方志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作者编纂并公开出版的各类地方志书、年鉴(每类年鉴任选一本评奖范围内的年度版本)、各级各类地情资料和地方志理论研究成果。
二、评奖标准获奖成果必须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获奖成果必须观点鲜明正确,体例完备严谨,框架设计科学,篇目结构合理,资料准确翔实,记述清晰完备,要素齐全规范,文字精练流畅,图表运用得当,装帧精美大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沪府办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劳动教养工作职责。
2.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专业培训、业务档案管理职责、技术职称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者诚信信息汇总、核实工作,转移至行业协会。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2.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的职责下放至区县。
(三)加强的职责1.依法加强戒毒管理一体化建设工作,创新戒毒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戒毒管理的工作合力。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在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发布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向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向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向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上海市各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涌现了一批为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他们是地方志系统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的优秀代表,是促进各地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行动楷模。
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弘扬“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恪尽职守、锲而不舍、开拓进取”的修志人精神,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军、武警部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地方志工作机构民主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评定,我市浦东新区地方志办公室获“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经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评审委员会评选,我市地方志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分别获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授予的多项荣誉称号:奉贤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丁惠义获“全国方志系统特别嘉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宝钢地方史志办公室、杨浦区史志编纂办公室、浦东新区地方志办公室获“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上海市财政局周炳坤、中华职业教育社吴仲信、卢湾区地方志办公室俞成伟、金山区档案局王应华、奉贤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丁惠义获“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1月11日,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杨振武同志在市地方志办公室干部任免会议上,对地方志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杨振武同志讲话精神,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铁心修志的崇高思想,锲而不舍、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求真务实、纪律严明、团结协作的优良作风,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而不懈奋斗,为实现全国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不懈奋斗!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10年12月1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沪府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2006-20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上海地方志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推进上海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新领域,全面提高上海地方志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为上海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依法修志得以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
--第二轮新方志编纂全面推开,旧志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更加完备。
--地方志成果质量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理论研究水平全面提升。
--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三、具体任务(一)全面启动第二轮志书的编纂总结第一轮新方志编纂的经验,结合实际,全面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的编纂,力争多出精品良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设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设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沪教委法〔2006〕7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设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教委法〔2006〕7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提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教育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要求,根据本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任务与内容,现决定继续设立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指导市教委机关及本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
由于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决定对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将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沈晓明(市科教党委副书记、市教委主任)副组长:莫负春(市教委副主任)徐钦福(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成员:周国明(市教委人事处处长)余利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张持刚(市教委副秘书长、职成教处处长)丁晓东(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处长)王宏(市教委学生处处长)江彦桥(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处长)杨奇伟(市教委副秘书长、后勤保卫处处长)王宏舟(市教委德育处处长)杨国顺(市教委督导办公室主任)杨永明(市教委青保处处长)顾大文(市教委党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徐钦福兼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报名参加上海市级志书编纂人员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报名参加上海市级志书编纂
人员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报名参加上海市级志书编纂人员业
务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市级志书承编、参编单位以及区(县)地方志办公室:
2010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沪府发【2010】5号);26日,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下发了《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沪志委【2010】第1号)、《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施方案》(沪志委【2010】第2号)。
根据三个文件启动初期须举办上海市级志书编纂人员业务培训班培训编纂队伍的工作要求,本办拟于近月开办“上海市级志书编纂人员业务培训班”,讲授方志知识和修志业务。
参加人员为市志分志、分卷和市级专志各志编纂室负责人、编纂业务骨干及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年轻业务人员。
请将参班人姓名、联系方式于3月15日前报本办市志处张玉叶处,以便安排。
具体第一期开班日期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54892505、137****9621
传真:54892706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10年3月1日。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晚扬杯’档案法律知识网上月月赛”
踊 跃 参 赛 :通 过 积 极 组 织 和 参 与 竞 赛 ,进 一 步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档 案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的宣 传 ,扩 大 档
加 竞 赛答 题 。
案 普 法 的 社 会 影 响 ,增 强 人 们 的档 案 意 识 和 法制
[ 者按 ]上 海 市档 案局 、 上 海 市 法制 宣传 教 育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最 近联 合 下发 了关 于 开展 编
“ 海 市 ‘ 扬杯 ’档 案 法律 知 识 网上 月 月 赛” 的通 知 。 现将 《 知 》 内容 刊 发 如 下 : 上 悦 通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 “ 上海市 ‘ 悦扬杯 ’ 档案法律知识 网上月月赛"的通知
环 境
参 赛 者 不 断 加 入 竞 赛 的需 要 ,并 为其 提 供 获得 高
分 的 机 会 ,本 次 比赛 采 取 题 量 逐 月 递 增 的方 法 。 参 赛 者 每 月 答 完 赛 题 后 ,系 统 将 进 行 自动 评 分 ,
附 : “ 海 市 浇扬 杯 ’档 案 法 律 知 识 网 上 上
是 档 案法 律 、 法 规 知 识 ,档 案 和 档 案 工 作 基 本 理
参 与 奖 :2名 ( 获价 值2 0 的奖 品一 份 ) 0 各 0元 。
具 体 奖 励 办 法详 见 “ 海 市 晚扬 杯 ’档 案 上
论 .与档 案 工作 相 关 的 历 史 、文 化 、经 济 和 科 技
各 区 、县 档 案 局 、 法 宣 办 ,市 委 、市 政 府 各 部 、 委 、 办 、局 档 案 部 门 ,各 市 级 机 关 、各 人 民 团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
上海市司法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司函〔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0号——代表建议的再次答复(跟踪办理情况)吴健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代表建议收悉,在上次答复时列为“计划解决”。
经进一步跟踪办理,现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问题1.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在加强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加强本单位内部普法工作。
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加大对社会面的普法工作。
2.完善体制机制。
注重建章立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健全完善了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用法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市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有效落实,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市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印发《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6个区全面建立区委法律顾问制度。
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明确学法用法的对象、内容和措施,为落实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重法治实践,积极推动落实全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活动全覆盖。
制定出台《关于推动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通过采取法院现场旁听和网上观看庭审视频等形式,组织开展本市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工作活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确保本市国家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旁听庭审活动。
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2004
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2004(实用版)目录1.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的背景和目的2.2004 年的主要工作和成果3.对未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展望和建议正文【一、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的背景和目的】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旨在推动上海地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
该会议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通过联合协作,共同推进上海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2004 年的主要工作和成果】2004 年,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各类法制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教材建设。
编辑出版了《上海市民法律知识读本》等一批高质量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为市民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了便利。
3.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校园。
组织开展了“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研。
对上海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对未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展望和建议】面对未来,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应继续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3.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改革。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4.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5.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研。
深入了解上海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现状和问题,为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2004
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2004(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 2004 的背景与目的二、会议的主要内容三、会议的成果与影响正文【一、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 2004 的背景与目的】2004 年,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应运而生。
这次会议在上海市召开,汇聚了各区、各部门、各行业的代表,共同探讨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以期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法制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
会议指出,要关注未成年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素质。
4.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法,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会议提出,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例如举办法治讲座、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制作法治宣传资料等,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三、会议的成果与影响】上海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 2004 的成功召开,对于推动上海乃至全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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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沪志办[2013]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3年上海市地方
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沪志办〔2013〕12号)
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和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今年5月18日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七周年纪念日,也是《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施行两周年纪念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营造依法修志氛围,推进本市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和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定于2013年5月18日前后联合举行以“知史爱国、读志爱乡”为主题的地方
志法规宣传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根据《2013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方案》,围绕主题,精心策划和组织地方志系列讲座、“快乐修志--上海市地方志系统老同志书画摄影集邮展览”及其他丰富多样的特色宣传活动。
同时,要及时在报刊媒体上发布活动内容,营造良好舆论声势和氛围。
二、各单位要上下联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要借鉴往年经验,开拓宣传思路,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宣教内容,加强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社区街道的联系合作,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力求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三、讲座内容要坚持贴近实。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消防法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沪法宣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通知
(沪法宣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法宣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法宣工作部门:
11月15日,本市胶州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一方面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彻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另一方面,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责任,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全市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的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此次大检查活动,配合各级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全市各个层面迅速组织开展以《消防法》、《。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沪志办[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志办[2014]3号)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各委办局修志机构、各市级专门年鉴编辑部: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指办字[2013]27号)要求,本市将在以往统计的基础上,开展2013年度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填报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的各类志鉴成果及方志馆建设、网站建设、修志机构、修志队伍情况。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各项统计指标要求认真填写,电子版请从“上海通”网站(http://)下载。
并于2014年1月25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或电子邮件将统计结果报送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同时,中指组通知要求,为使统计信息准确无误,请各单位在寄送统计表格时,附寄样书2部,以便核查。
以往统计如有漏报、误报的,亦请及时补充纠正。
联系人:秘书处:吴秀云电话54892726 邮箱**************.cn市志处:李洪珍电话54892205 邮箱**************.cn区县处:王妍哲电话54892692邮箱**************.cn年鉴处:王师师电话54891915邮箱**************.cn专志处:赵明明电话54891762 邮箱**************.cn传真:54892706联系地址:斜土路2567号A2座五楼邮编:200030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档案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档案条例》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新上海档案》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修订,既对档案事业的依法治理和全面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使档案普法工作面临了新任务,各级档案部门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05年2月23日就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9.275.1
【相关文献】
1.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上海市松江区档案局关于征集松江人大档案史料的通告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档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制订的《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
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的通知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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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区县教育系统开展上海市第二十六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区县教育系统开展上海市第二十六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沪教委法〔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TM〗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区县教育系统开展上海市第二十六届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沪教委法〔2014〕25号各区县教育局: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适逢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确立26周年。
本届宪法宣传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
切实组织开展好本届宪法宣传周活动,对于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精神新举措,广泛凝聚全社会尊崇宪法、厉行法治的共识,更好地推进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14年12月上旬二、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加快教育系统法治建设三、宣传重点(一)大力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二)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
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的新精神新举措。
通过深入宣传国家和本市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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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4.25
【实施日期】201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地方
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和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今年5月18日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纪念日,也是《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
为切实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着力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积极营造依法修志的氛围,全面落实2012年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展示上海市地方志工作者快乐修志的精神风貌,经中共上海市委、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同意,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于2012年5月16日联合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举行主题为“地方志公共文化进社区”的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
希望各单位根据《2012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方案》,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区县地方志机构至少举办一项宣传活动,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志机构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宣传活动。
各单位请将宣传日活动方案及项目于5月5日前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将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和音像资料于6月15日前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各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中应增加安全预案的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确保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开展。
本次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是今年全市地方志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积极争取本单位领导的支持,落实相关活动经费,以优质高效的工作业绩,回报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为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