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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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它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应健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制度,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意义、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土保持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于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采矿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有效手段。于是,在水土流失区域建立良性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和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1.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水土流失不仅蚕食着珍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破坏着生态系统的正常良性循环。水土流失会毁坏大面积的林地草地,导致土壤植被覆盖度降低,土层变薄,肥力下降,有效含水量减少,调节气候、水分循环的功能随之下降,致使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加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的厂矿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重经济轻水保,致使水土流失愈演愈烈。同时水土保持工作在近50多年的发展中,有着很多的缺陷,例如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在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水土流失治理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缺乏保持水土的经济激励;同时导致水土流失者、破坏现有水土保持设施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及其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使水土保持工作面临很大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一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在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化。1.2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调整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各方利益关系的手段总和。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使水土保持各个方面的工作效益最大化,并且有助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和公平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因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不合理分享,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协调,需要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等调整环境利益分配关系的手段,来促进城乡、地区和社会群体间的协调和公平发展。第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在发展中得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思想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重要手段。
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建议
2.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方面
基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机制的人力物力不到位。人力是做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而
物力是做好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保障,人员少,资金紧使得基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希望能够由受益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补偿上游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区,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建设;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赔偿以及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都应纳入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从矿产资源开采、水电企业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补偿资金;实行对能源开采企业,增加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税费,对受影响和破坏的地区进行补偿;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省级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当地欠发达地区的治理;同时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更好地。
2.2 行政干预方面
在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中,基层的水土保持工作经常会受到来自领导层甚至是高层领导的行政干预,针对于此,建议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对一些引发人为水土流失事件的建设单位,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曝光,让全社会关注事件发展的进程和结果,这就等于给行政干预行为亮起了黄牌,为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创造了有利的先决条件。同时,建立一套下情上传的通道或体制,以让上级水保监督执法机构能够直接知道水保执法工作一线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真实状况,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及支持,以切实减少行政干预的产生。
2.3 法律法规制定方面
在督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不编报方案即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业主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仅水利部的规章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项目业主有作出处罚的具体条文,同时还并未对不编报方案即开工建设并有生产性收入的“收入”是否应视为“非法收入”作出明确定性,所以在操作时难度极大,或者说在认定“非法收入”时基本不具有法院明确承认的可操作性。同时,法院对我们把“根本不编报水保方案”的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不予认可的。还有水土保持“两费”征收的依据依然是1994年2号文件,法律法规的缺陷,征收依据的落后,增加了水土保持生态机制进一步开展的难度。希望尽快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尽快修订《水土保持法》,并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纳入法律条文。
3 结语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各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者简介:常伟,男,汉族,邯郸县水利局,助理工程师。
李莺,女,汉族,邯郸县水利局,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