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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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说明: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对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抵押房地产、其它物资等资产的处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上述资产的重要处置途径便是选择拍卖行公开拍卖。也可以说,金融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已成为拍卖公司比较主要而且稳定的业务来源。

但是,其处置的资产绝大部分为债权项,债权的拍卖工作如何进行?它和传统以房地产、汽车、艺术品以及其它动产拍卖有何异同?债权拍卖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又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如何定位?债权拍卖的具体实施策略、目标、流程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等等问题是国内不少拍卖行、甚至是整个拍卖业都应当明晰、探讨的重要问题。

直言不讳的讲,债权拍卖在本公司基本上应属空白领域,为了逐步开始学习操作拍卖债权,笔者特撰此文,一盼与领导及同事共同学习、探讨,研究出一条复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债权拍卖之路;二望提供一些信息,以己之鄙

见抛砖引玉,请观者各抒己见、同心协力打造一个债权拍卖非海南国威莫属的品牌。

正文:

一、债权拍卖的委托

1、委托方分析:

债权拍卖的委托方可以是金融资产公司、银行、其他债权人等,金融资产公司和银行作为委托方与其他债权人不同,有一些特别的适用规定。

金融资产公司主要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各自对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同,但一般都是以在报纸上发布债权处置公告,或者向拍卖企业发送邮件和聘书等方式发布信息。信息中有时候未明确提供处置资产的详细说明,需要拍卖公司派人询问或者向其购买招标书。一般这类委托方多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比如缴纳竞标保证金。虽然不断有业内人士对这种做法提出法律质疑,但是现实中由于拍卖行业的内部联系不够,无法对此据理力争,只能配合缴纳或者将此风险转嫁给竞买人。

尽管如此,拍卖人有时候仍难以同委托人进行沟通,委托人也总试图掩盖标的的真实情况,无论怎样,拍卖行的工作效率会随之下降,畏首畏尾,所以和委托方的交流,感情沟通是很重要的工作。我们要想有可靠的业务保证和高效便捷的业务渠道,和委托方的沟通是第一重要的。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1)债权的性质: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据此,债权有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

合同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可与不可:《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其中,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指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并且特殊地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从上面的法条中可以得知债权是可以拍卖的,其操作有相关的法律保证并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债权与抵押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实现债权。拍卖中不能单独拍卖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人权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在没有准确说法的情况下,应当暂缓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抚养、赡养、继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等人身性非常明确的债权禁止转让。

由此可见,债权拍卖的委托人必定是某项合同中合法权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而其委托拍卖的债权又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在对委托人的资格审查时,对债权原始合同的审查(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尤为重要。

特别的,在接受资产公司委托的最初阶段,资产公司往往以各种规定甚至借口不向拍卖机构提供充分证明其有权委托的资料,只有某一企业真正签订委托合同时才提供,因此,拍卖企业也应灵活变通,但在正式委托后上述审查手续还是必须的。

二、鉴别与核实债权及债权项下抵押物

1、鉴别与核实债权: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依据通常是与债务人的合同、债权人已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如借款借据、货物发运单等)、有抵押物的一般要有他项权证、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对于上述合同、凭证、权利证明等文件要考察是否在有效期间内,这包括:

(1) 迟延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界限导致其债权额的抗辩权相应减少的情形,这里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可能就债权人的延迟履行提出自身由此受到的损失。

(2) 部分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只做了部分履行,如未足额供货、未足额发放贷款等,债务人可能就债权人部分未履行提出自身由此受到的损失。

(3) 超越诉讼时效:要注意了解所拍卖的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了中断、了解中断的形式和中断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应充分知道和了解。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

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和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对此,在2002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2]3号文向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函,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效力予以认定。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和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已发布催收公告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因此,在拍卖资产公司债权时,只要知道其最后一次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或确权通知的时间,就能准确地计算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

(4)超越申请执行期限: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或者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一般不受理其申请,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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