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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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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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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10个)、多选(10个)、简答(4个)、论述(1个)、案例(2个)。
内容:商法总论(30分)、破产法(35分)、保险法(35分)主要涉及以下考点:商法总论: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 营利法,具有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1、广义说: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公民和组织2、狭义说: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 特征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确认和规定的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名称及类别等均由商事法规定。
2、商事主体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3、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加者。
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持续性、公开性、正当性商行为的特征、A、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行为商事登记的概念及程序、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1、申请。
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者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的登记注册书。
如果经营活动依法须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还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书。
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
2、受理。
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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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商法第一天:【知识点】1.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2.股东出资3.公司章程4.股东【重点了解】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当有公司住所;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公司对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股东实缴资本。
【特别提示】注册资本中货币比例无法定要求,股东可与公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股东出资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且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且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并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5、当事人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有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需补足差额。
6、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7、公司成立后,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具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一、判断题B1. 别除权的行使应该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 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不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C1.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D1.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2.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G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 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
(√)3. 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可称为资合公司。
(√)4. 公司监事会有权任命经理。
(×)5.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人合公司。
(×)H1.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J1. 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M1.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S1.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2.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4.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5. 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W1. 我国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2. 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X1.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填空题l、1807年法国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权益和公权益。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8、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权益和公权益。
9、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名词解释1.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拥有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结构。
3.内幕交易以获取复兴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4.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承保人的保险类型。
三、选择题1、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 )A、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B、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财产C、上市公司收购只能出于收购者的自愿D、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限于收购目标公司2、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高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是(B )A、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B、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才务状况,经查实后果严重的C、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D、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各上市条件的3、法律; 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司,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A、有效成立B、自始无效C、可撤消D、可解余4、合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应当由(C )A、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担B、双方协商确定C、履行义务一方负D、接受履行一方负担5、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B)A、随之无效B、有效C、依当事人约定D、视具体情况而定6、商法属于( 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7、奠定民法商法以分为基础的法典是(B )A、《德国商法典)B、《法国商法典)C、《日本商法典)D、《希腊商法典》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DA、有限按份责任B、有限连带责任C、无限按份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条件是(A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由合伙人根找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C、经主管理门批准D、符合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10、有关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T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公司与合伙企业均具务法人资格B、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C、冷巴珠股东可以以工业产权出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得以工业产权出资D、公司成立的基础为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成立基出为合伙协议四、简答题1、简述我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完整word版)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商事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4.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5.破产和解: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6.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简答论述1.商法的性质(1)规范的重点是营利性行为(2)规范的可借鉴性(3)技术性(4)和经济生活的适应性(5)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相结合2.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3.商号权的内容(1)商号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不过,这一排他性具有地域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30条,在经济特区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商号在整个经济特区具有排他效力,而不只是限于特定登记机关的辖区之内。
(2)商号专用权即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
这就意味着,只有商号所有人才可以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
商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概述一、商的含义问题1、“非固有商”主要分为哪三类?⑴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⑵第三种商,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它们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问题2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的兼容性②商法的技术性③商法的营利性④商法的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课本6-10页)①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③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④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四、结合不同的立法例以及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课本10-13页)1、民商分立体制①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②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2、民商合一体制①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帅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例。
②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将商事观念纳入民事观念作为立法基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合二为一。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民法与商法的区别第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第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第三,适用的主体不同。
第四,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5、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⑴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⑵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而是商法意识。
⑶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
商法复习资料
1、商法的起源(商事惯例渊源)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
2、商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商法是私法,也具有公法的色彩。
2.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规范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易变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企业维持原则(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率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第二章商法基本制度1、了解商主体特征、我国商主体的分类(那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征:(一)法定性。
(二)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
(三)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四)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我国商主体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2、理解商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是营业性行为。
◆(三)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四)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象;商事登记的类别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
商事登记对象:公司法人;其他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类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我国商业名称构成规则和选用限制商业名称的构成:地名,字号,行业范围或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5、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及名称权(转让)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名称权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时间上的无限性。
权能: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商法学复习资料
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复习题 复习资料整理(全)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各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则。
一、商的含义商的法学含义1、定义: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行为。
又称商事、商务2.范围:四种商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专以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或人们在从事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常见的种类有:——商流关系:商品所有权转移——物流关系:商品占有权转移——资本流关系——商事服务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一)营利性民与商、民法与商法(二)技术性不具有伦理性的技术性规范,具有技术、程序、操作特点的规范商事登记法、票据法等(三)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兼有任意法和强行法的性质。
(四)国际性商法的技术性和同源性,使其有很强的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法原则的理解:原则是灵魂、是精神,是思想和行动的指针。
——原则与规则:一般——具体;应然——实然。
二、商主体法定原则主要针对商组织。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二、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法定。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
1、维护公平交易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公平的前提。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2、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的根本。
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3、情势变更原则:公平的补救。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一、短期消灭试销主义:票据请求权多适用短时效,船舶债权人先取权1年时效。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形态定型化——看样定货,交易客体定型化——公司债券、票据。
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规则,体现在(1)用公法性规范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商事帐簿、消费者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2)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事规范加以控制——公司设立条件的强行性规定、标准合同的强行法限制,(3)用多种法律责任制度来强化交易安全——空头支票2、公示主义: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义务。
商法复习资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在:A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诚实信用(三)交易边界,提高经济效益原则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多营利。
该原则主要内容:A交易便捷 B短期时效 C格式化交易规则(四)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鼓励交易:是指商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鼓励商事主体积极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并确保其交易活动的安全。
其内容主要有:A交易明确 B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C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C中包括:a公示主义。
是指商事主体在一张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应当知晓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b强制主义。
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c外观主义。
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d严格责任。
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论述可能:股票与债券的关系(根据PPT整理)】股票: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债券: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者主要区别:(1)法律属性不同。
股票是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权的凭证;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与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二者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权利义务不同。
持股人有权依法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得股利和剩余财产;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期限要求不同。
股票是永久性证券,无到期日,一般不允许退股,公司依法回购股份是例外;而债券存在期限,有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分,且到期应还本付息。
(4)收益性不同。
股息收益不稳定,除优先股外一般无固定股息率,投资者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债券收益具有稳定性,持券人到期按预定的利率取得收益。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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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述。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专门行使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容的法律规的总称。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不动产出租、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
其负债为: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
在清算人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元、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责偿还万元。
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向丁主自己只承担万元、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三、多项选择题、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行为。
、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股汇票的出票、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利?().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提起诉讼、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容包括哪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周经理签发汇票一,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经理、金额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
武经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经理再背书转让给经理,经理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周经理、武经理、经理、楚经理、、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明.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日本商法第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
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畴?()、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当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规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英美的商事法律规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的广泛渊源、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施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所有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必须有资本、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发起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资产外投资,外投资方式有:()、证券投资、货币投资、实物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无形财产权利外投资,无形财产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商号权、商誉权、商业信用权、商业秘密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公司关系权和公司特许权等权利、公司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股东会有以下的职能:()、发行公司债务做出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股份的股份转让、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和经理?()、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