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者:魏燚国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0期摘要: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先行登记促使措施。
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要对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在交通执法中主要是运用在无法采取暂扣措施时和证据易消灭和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注意几个问题,理解其含义,采取正确的措施。
关键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符合的条件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注意建议一、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的含义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不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先惩罚,也不是对其财产进行的预先处置,更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终局行为,而仅是对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采取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管的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如果可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就不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法。
浅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浅议行政处罚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作者:朱美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2期摘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享有先行证据保全这一特殊权力,在实务中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行政机关的调查活动,但是关于先行证据保存制度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的分解阐述、论证,探究该制度的法律本质,以期对今后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先行登记保存;负责人批准制度;本质属性一、关于对“先行登记保存”内涵的理解(1)首先是“先行”的含义,“先行”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能会遇到特殊、紧急的情况,如证据不能及时的被固定,就会存在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风险,因此要及时对该疑似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以便在法定时间内对该项证据进行进一步核查以及转化成法定形式的证据。
“先行”的目的在于能够保证证据保存的及时性。
值得论述的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对将来情形的一种判断,即一种主观判断,要求行政机关对将来的主观判断提供现有的客观事实证据明显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
笔者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有初步的违法行为证据,在不违反比例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在裁量幅度范围内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避免后期再投入更大的力量去收集证据。
(2)再者是“登记”的含义,“登记”一方面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已保存的证据进行详细清点登记、列出清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法定的方式—清单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防止当事人事后否认。
关于登记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违法行为人使用的车辆或者其他违法工具不是易腐、易毁物品,不应作为登记保存的对象。
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虽然车辆及其他承载工作不是易腐、易毁物品,但是当事人利用该工具运输或者承载其他物品的全部行为构成了违法,行政机关保存的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时的全部物品状态,理应包括工具及其所承载的物品,当然这其中应排除运输的是生鲜或者某些危险物等不应当保存物品的情况。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贾子锋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
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
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
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
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
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具有某些交叉、部分属性相似,有执法人员因此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都能够对涉案物品进行“固定”和掌控,甚至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实际上,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在性质、期限、对象等各方面都不相同。
一、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
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二、对物权的影响先行登记保存是基于职权主义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当事人在七日内予以配合、容忍,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时作为证据的物品、材料等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仅是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即禁止“销毁”、“转移”。
根据对文义的理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不由行政机关保管,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管,当该证据被其他有关人员占有时由该占有人保管。
也就是说,在七日期间内无论是由谁占有的该证据,都应当使该证据保持先行登记保存时的状态,不得使该证据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灭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在查封、扣押期间临时的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是由行政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此占有发生了转移,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掌握或者保管。
盐业行政执法中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比较分析
规定中, 我们可以看出“ 先行登记保
存” 具备 以下基本性质 :
第一 , 先行登 记保存 的适用对象 是指 “ 据” 证 ,亦即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 具备关联性 、 法性 、 合 真实性 的材
3 2
浙 江 盐 业 2 0 . 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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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处理决定。
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 ) ( 申请行
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
议或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其二, 虽 然未明确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可以
通过复 议或 诉讼 的途径实施救 济 , 但
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 ( 申请行政机 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
第 四 , 人对 先行登 记保存的 当事
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 第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 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一 ) ( 对行政机
关作 出的警 告 、 、 收违法所得 、 罚款 没 没 收非 法财物 、 责令停 产 停业 、 暂扣 或 者 吊销许 可证 、暂 扣或 者 吊销执
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
的 ; ) 政机关作 出的限制人身 ( 对行 二 自由或 者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等 行 政 强制 措施 决定不服 的;三 ) 行政 ( 对 机关 作 出的有关 许可 证 、 执照 、 资质 证、 资格证等证 书变 更 、 中止 、 销的 撤 决 定不 服的 ;四 ) ( 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 关 于确 认土地 、 藏 、 流 、 林 、 矿 水 森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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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
谈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
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2日环函〔2002〕334号《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法定时限,即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5、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1、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及应予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理。
一是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实施对象不同。
三是数量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
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四是时间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五是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和期限
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提法最早来源 于1996年版《行政处罚法》第5章“行政 处罚的决定”中第37条第2款,“行政机 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 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该款的条文一直未改,从文字上理解“先行登记保存”是证据保 存的一种可选(而非必须)的行政手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销毁证据。
随着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明确了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 律设定”的原则后,关于“先行登记保 存”的属性、期限等问题一直仍有争议,尚未形成普遍共识,近日在业务群里又引 起热议,笔者就此简单探讨。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属性有人认为“先行登记保存”是由法律(行政处罚 法)设定,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其他行 政强制措施”,与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类似,只是期 限不同;也有人认为其强制性较弱、期限较短,且相关 法律法规中对擅自解除被查封、扣押物品有罚则,但对 擅自解除登记保存物品无罚则,所以只是“调查取证中 行使程序性职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只是证据保全 措施而非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行政过程行为,即未成熟行为”,尚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支持第 一种观点,主要依据如下:(_)、立法精神方面,对旧版《行政处罚法》可参考中国人大网(.c n)的“法律问答与释 义”中“行政处罚法问答一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行政机关 应当如何实施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措施?”的问答,早在2002年4月18日就已明确解释过,“抽样取证和登记保 存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 取的行政措施”,后面还专门细化解释“登记保存措施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0期I综合执法专刊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1 .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2.行政机关采取登 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3.对当事 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对其登记保 存;4.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7曰内作 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
登记、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区分【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上岸达、法度;编辑:法语梁言法条来源(点击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条登记《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扣押《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
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区别
先行登记保留与查封、扣押差别1、先行登记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在凭证可能丢掉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对需要保全的人证就地登记,先予以封存。
2、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禁止任何人转移和办理。
3、扣押是指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凭证的物件、文件及应予充公的财物转移至此外场所,防备当事人据有、使用和办理。
一是合用条件和目的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实行的先决条件是“在凭证可能丢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 ,是取证举措之一。
查封拘留的前提是一定有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能够依据详细状况,对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件所采纳的保全举措,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迫举措之一。
“先行登记保留”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凭证,是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对质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备可能危害社会的物件、工具、场所、资料等潜伏危害的扩大,以防备造成不该有的伤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行的行政强迫举措。
二是实行对象不一样。
三是数目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凭证的数目不行能是大批的。
查封拘留则波及违纪行为的大多数或所有物件。
四是时间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凭证的限期为7 日。
查封拘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纪事实为限期,但有的法例也规定了详细限期,如《无照经营查处取消方法》规定实行查封拘留的最长久限为 30 日。
五是依照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的依照是《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拘留一定依据有关法例的详细规定,依法实行,不得滥用。
六是性质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与“封存、扣押”的性质不一样。
“先行登记保留”是一种凭证保全举措,而“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迫举措,是独立的一类详细行政行为。
七是法律结果不一样。
前者不过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行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件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达成,不论其最后能否致使进一步的行政处分,当事人都能够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补偿等。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篡改,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或者被篡改的,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条件1. 证据可能灭失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证据无法取得。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可能被篡改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被篡改,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3. 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程序1. 登记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用途等。
2. 保存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安全。
如物品属于易损、易腐、易燃等特性,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管。
3. 通知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因、期限、救济途径等。
4. 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这种做法可以使当事人无法篡改、销毁证据,有助于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但是,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1. 证据保存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该申请得到批准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等会被暂时冻结和扣押。
这种做法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登记保存涉案证据,但是在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也可能妨碍了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被申请人的隐私侵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调查,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隐私造成侵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运行情况不够透明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地方权力干预和非法干扰,制度的运行情况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部利益干扰。
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操作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不够规范,执行时效亦存在不少问题。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策1. 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监督为了确保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透明有序,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依托机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执行和公布进行相关监督,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
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的区别三者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查封或扣押的前提条件是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以及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2)三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
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3)作用不同。
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
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4)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5)期限不同。
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关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对于凭证的先行登记保留1.观点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指行政机关为防备凭证隐藏、转移、销毁或许防备易于灭失的凭证灭失,经过法定程序采纳的必需的采集凭证的方式。
先行登记保留作为保留固定凭证的形式,自己不是凭证的种类形式,但有关文书能够起到凭证的作用。
2.性质采集保留凭证的方式,是保留现场检查笔录中主要凭证的重要方法,也是通向抽样取证的重要一环。
获得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留、抽样取证、判定报告的过程,是一个对主要凭证关系作用加增强、内在性质清晰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凭证效劳上威望化的过程。
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要凭证求真、求准的过程。
先行登记保留能够以为拥有短期封存拘留凭证的作用,但性质上不是拘留封存举措。
先行登记保留拥有拘留封存凭证的作用,交给当事人自己保留就是封存凭证,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留则是拘留凭证。
所以,先行登记保留和查封拘留拥有相像之处:二者都是法律给予行政机关查处违纪行为时可依职权采纳的举措之一;二者都拥有保留凭证的功能,都是行政机关提取证明违纪事实存在的凭证根源;二者的实行都需行政机关负责人赞同,都应该场盘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署名或盖印,交当事人一份,并要送到先行登记保留凭证或封存拘留财物通知书。
但由于性质不一样,先行登记保留的凭证(应该)就地由当事人保留的,为了和封存相差别,不该该加封行政机关的封条。
3.使用条件1)法定情况。
凭证先行登记保留是行政执法人员采集凭证时,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法定情况下采纳的。
凭证保留的手段应同凭证保留的任务相适应。
采纳凭证保留手段是应第一弄清被保留的凭证是用何种方式承载事实信息的,而后从有益于保留凭证所记录的事实信息这一根本任务出发,选择合适保留手段。
它是采集凭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独一的方式。
需要利用涉案物件的本质性特点作为凭证、而又不可以用其余取证手段取代时,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
假如可采纳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余形式去采集证明和认定行为人违纪事实的凭证,就不该采纳凭证先行登记保留这一方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什么意思
证据先⾏登记保存是什么意思很多⼈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
那就是证据先⾏登记保存的含义。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的⽂章相关内容,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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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登记保存是什么意思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政强制措施的意思是指⾏政机关在⾏政管理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防⽌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为。
⼆者的区别如下:⼀是控制⽅式不同。
先⾏登记保存是由执法⼈员对证据进⾏现场清点,造册登记,交由当事⼈共同签名确认并当场交付先⾏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将证据就地保存。
在此期间当事⼈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这种控制⽅式是⾏政机关向当事⼈施加了保管义务,但实质上并没有影响当事⼈对证据的占有权。
⽽⾏政强制措施则是对与违法⾏为相关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查封或者扣押等,这种控制⽅式直接影响到当事⼈对涉案财物的占有权。
⼆是⾏为性质不同。
⾏政强制措施是独⽴的具体⾏政⾏为,具有可诉性。
先⾏登记保存则只是⾏政机关在⾏政处罚过程中所拥有的⼀种取证⼿段,只是⾏政处罚这⼀具体⾏政⾏为中的⼀个环节,不具有独⽴的可诉性。
三是功能设定不同。
虽然两者均有防⽌证据损毁的功能,但先⾏登记保存的功能仅限于此,只是为了保障更好、更完整地取得证据。
但⾏政强制措施的功能则更加丰富,除取得、保护证据外,还包括制⽌违法⾏为、避免危害发⽣、控制危险扩⼤等功能,甚⾄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起到促使当事⼈尽快履⾏义务的作⽤。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证据先⾏登记保存⾏政强制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保护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2.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以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范围1. 违法行为调查在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期限和保存地点。
2. 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详细记录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
3. 保存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4. 解除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
五、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依据。
2. 诉讼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效力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展开全文《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但除此规定外,《行政处罚法》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并未作出相关的程序及措施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58号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制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时,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多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先行登记保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保存证据,授权其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先行登记措施,并在法定期间内禁止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该物品。
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还是从执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经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被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销毁或转移的法律后果,下位法对此难以作适当处理,直接影响这项措施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实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特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以下几个特征:1.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与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只发生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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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先行登记保
存”之区别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
贾子锋
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
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
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
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
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
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
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
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适用条件不同。
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三、批准权限不同。
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民警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处理期限不同。
登记没有期限规定;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处理,视为自动解除。
五、法律后果不同。
登记没有限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对财物的使用、转让、处置权,也就是说登记没有强制力;而先行登记保存则要求当事人在7日期限内,不得转移或者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
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无论是谁,包括物品持有或所有人,只要损毁或转移了先登记保存的财物,妨碍了案件的调查处理,就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六、保存方式不同。
登记的财物仍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公安机关不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保存。
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将登记包含其中,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
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误。
登记就相当于询问笔录,只是采用了表格的形式把财物的特征记录了下来,并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当事人没有复议诉讼权利。
因此,我们分局一直坚持使用《登记清单》来适用登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