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精选5篇)
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精选5篇)禁止焚烧秸秆通告篇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 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xx〕54号)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
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
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处置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6•【文号】发改环资[2015]2651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环保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环保局: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禁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露天焚烧火点数明显减少。
但是,由于全社会对秸秆焚烧危害性认识不足,秸秆综合利用激励政策不到位,部分地区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仍屡屡发生,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引发火灾,危及交通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秆焚烧火点数或过火面积较2016年下降5%,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现在发布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一、禁止焚烧秸秆
1、严禁秸秆的燃烧,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公共场所、郊野地、森林附近等易引发野火的地方随意焚烧秸秆。
2、禁止沿稻田和水田边缘或者森林、原野上空蓄谷之外焚烧
秸秆。
3、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在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等附近
及社区乡村公园、学校等公共场所焚烧秸秆。
4、秸秆焚烧时,要注意火源管理,尽量用湿润的土壤盖住火源,确保火源不散,不蔓延,以防发生火灾。
二、后果
1、违反禁令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处以行政罚款或者警告,严重者可予以拘留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焚烧秸秆不仅对环境有保护作用,还能够减少污染,
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三、希望
1、希望广大群众加强环境意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管理,认
真遵守禁烧秸秆的规定,从自身做起,维护生态环境,同时防止野火的发生。
2、希望各级政府加大对焚烧秸秆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进
一步引导和督促群众依法施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
受此通告,特此公布!。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公告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公告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及有关法规法纪,为加强秸秆禁烧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决定自即日起,立即严禁焚烧秸秆。
请广大农民朋友听从并配合执行以下相关要求:
1. 禁止任何形式的秸秆焚烧,包括田间、道路、空旷地带等各类场所;
2. 农民应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秸秆资源化利用,比如通过还田、生物质能源利用等方式;
3. 秸秆焚烧无论大小都将被严厉追究责任,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4. 各级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焚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5. 请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各区县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宣传,协助农民做好秸秆资源化利用工作。
对于未能及时完成秸秆资源化利用任务的农民,农业部门将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望广大农民朋友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将秸秆变废为宝,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共同创建绿色家园。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秸秆禁烧告知书
秸秆禁烧告知书
为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向大家发出《秸秆禁烧告知书》。
一、禁烧范围
自即日起,全村范围内禁止烧秸秆。
包括农田、路边、居民区、公园、沟渠和乡村道路等地。
二、禁烧原因
秸秆燃烧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
同时,秸秆燃烧还会对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禁烧措施
1.农民朋友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如机械化还田、还田秸秆还田等方式解决秸秆问题。
2.村民朋友们应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教育,自觉抵制秸秆焚烧行为,认真发挥环保监督员作用,对禁烧行为进行举报。
四、禁烧责任
村委会和农民朋友们共同对全村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村委会将及时对违反禁烧规定的农民朋友进行劝阻和制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监督举报
如发现有农民朋友违反禁烧规定,欢迎及时向村委会进行举报,我们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请各位村民朋友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积极参与秸秆禁
烧工作,共同为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鼓励农民采用科学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如生物质能源利用、有机肥料制作、
饲料加工等。
同时,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管和执法。
切实保障秸
秆综合利用不会对环境和农民身体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新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经济
价值。
二、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1.农作物秸秆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闲季节焚烧农作物秸秆。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综合利用秸秆的观念。
推广科学有效的
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降低焚烧的风险和代价。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配合,确保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
作落实到位。
2.强化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惩处。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切实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
综合利用秸秆,共同营造绿色农业、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
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8篇)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一)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当前麦收在即,你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变为丰硕的果实。
然而每年麦收过后,麦茬、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焚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提高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认识。
禁烧秸秆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村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让我们行动起来,真正实现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请大家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向传统陋习挑战,自觉抵制留茬过高和焚烧秸秆行为,管好自己的田块,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为促进全镇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共创我们“活力祝阳”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禁止秸秆焚烧告知书(二)人和街道的广大村民朋友们:一年一度的夏收季节即将来临,辛勤的耕地劳作将换来丰收的果实,然而每年夏收过后,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燃烧,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交通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美丽家园,人和街道向辖区内广大村民朋友们倡议禁止秸秆焚烧,加强综合利用。
焚烧秸秆的危害危害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有数据表明,焚烧秸秆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粘膜的部位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危害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危害三: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齐交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通知齐交发〔2021〕15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系统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全面减少大气污染,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中交通运输系统的分工,迅速建立起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执法规范、高效运转的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宣传教育广大养路员工,在农作物秸秆禁烧期内(每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公路用地范围秸杆禁烧率要达到100%。
加强巡查,坚决避免和制止公路用地外由于秸杆焚烧火点进入公路用地范围。
三、组织领导为落实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市局成立了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
组长:马占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副组长:沈丽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段建民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何晓波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李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成员:朱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副科长陈海涛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公路科,办公室主任由朱晓东兼任,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情况综合、工作协调,协调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养护分公司、黑龙江省通河养路总段碾北养路段的禁烧管控工作。
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秸秆禁烧
全县实施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垃圾等行为。
禁止秸秆推入或堆放在沟、塘、河道等水体中。
二、推广综合利用
重点推广秸杆收储转化利用,大力推广秸秆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产业化利用。
三、严格依法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将秸秆推入或者堆放在沟、塘、河道等水体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XXXX
年月日。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篇1为全面遏制秸秆露天焚烧,有效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根据政办发《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街道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协调秸秆禁烧工作。
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服中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秸秆禁烧监管范围谢北村、谢园村、皮弄村、夏东村农田三、秸秆禁烧工作内容1、各行政村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负责跟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签订秸秆禁烧责任状,加强秸秆禁烧检查力度。
村干部要分片包干,一旦发现秸秆焚烧和抛河行为的,要第一时间制止并上报街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警告处罚。
同时,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禁烧自觉性。
2、农田承包单位或种田大户,要深刻认识到秸秆焚烧的危害,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以及秸秆能源化、肥料化等综合利用途径,加快秸秆收贮点建设,从源头上解决秸秆出路,杜绝秸秆焚烧源头。
3、街道相关部门要整合力量,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正确指导行政村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确保不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灰霾天气。
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服中心具体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工作,做好河道、沟渠、湖泊等水体弃置秸秆的清理工作。
环保科牵头负责秸秆禁烧现场巡查工作,并重点对高速公路、省道、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督促街道相关部门、行政村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职责。
四、秸秆禁烧工作现场巡查时间夏收与秋收期间五、秸秆禁烧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具体监管方案,明确专人负责,严防死守,确保秸秆“零焚烧”。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景府办字[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通知(景府办字[201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近段时间,我市部分地区经常发生随意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现象,造成安全隐患,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和市民生产生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在重点区域禁止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管理。
要切实提高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禁烧”的有关要求,立即动员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在城区、城乡结合部人口集中地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范围等重点区域内焚烧垃圾以及农作物秸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建设、环保、林业部门要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在上述重点区域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对重点区域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罚款高限进行处罚;因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禁烧”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禁烧”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区域采取全天候、拉网式巡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发改环资[2013]930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
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
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为了有效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空气污染和火灾隐患,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我市农业部门决定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政策,并编制了严查秸秆禁烧通知书,范文如下:(市/县/区)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秸秆禁烧管理措施》,为切实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国家粮食安全,特向你们发出严查秸秆禁烧通知如下,请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广大农民和村民群众严格遵守。
一、着重宣传,提高意识1. 增加对秸秆禁烧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2. 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频率,普及秸秆禁烧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意识和认识,增强禁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3.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禁烧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切实禁止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确保禁烧政策的全面贯彻。
2. 每个村设立禁烧工作小组,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制定功能明确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
3.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确保秸秆禁烧责任的落实,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倒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巡查,形成合力1.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巡查力度,组织人员对农田、森林、山区和建筑工地周边进行密集巡查,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制止。
2. 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部门、派出所、村委会要加强联合巡查,互相通报情况,共同查处违规烧秸秆行为。
3. 对违规烧秸秆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加大奖惩力度,倒逼执行1. 按照《秸秆禁烧管理措施》的规定,对严重违规烧秸秆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依法销毁秸秆和烧秸秆的工具设备。
2. 鼓励农民通过有效利用秸秆,加工生产有机肥料、秸秆砖等产品。
对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宣传表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14]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4]15号)
为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治理灰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秸秆。
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倡利用秸秆通过还田、黄贮、归集、加工等方式,作肥料、饲料、燃料、原料,实施秸秆综合利用。
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2369。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11日
——结束——。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净化公共环境,提升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关部门会下令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供大家参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认清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二、划定小清河以南,胶王路以北为我市今年的秸秆禁烧区,禁烧区以内的济青高速公路、滨博高速公路、309国道、205国道两侧各2公里内,各区县及市高新区城区周围5公里以内作为重点监控禁烧区。
禁烧区内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三、济青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内要严禁焚烧秸秆,沿线涉及的区县和高新区要层层签订禁烧责任制,落实好省市区县有关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坚决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四、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做好今年秋季的秸秆禁烧工作。
望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广大群众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焚烧秸秆,努力营造空气清新的良好环境。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公安局年九月十三日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县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有关要求,特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
政府主导 、 企业主体 、 农 民 参 与 的秸 秆 综 合利 用 工 作格 局 。 地 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要 着 力健全 激 励和 约束 机制 ,明确 对本 行政 区域 秸 秆综 合 利用 负 总责 、 政 府 主要领 导 是第 一 责任人 的工作 要 求 . 建立 秸秆 综 合 利 用 和禁 烧 目标 责任 制 ,并 分解 落 实 到 相关 部 门, 明确 分 工 、 落 实 责任 , 加强 监管 。落 实 目标 任 务, 形成 倒 逼机 制 。各 地 要 围绕 机 场周 边 、 高速 公路 和 铁 路 沿线 、 旅 游 景 区等 , 划定 并 公 布 秸 秆综 合 利 用 和禁烧重点区域 。 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杜 绝 秸 秆 随 意焚 烧现 象 。
秆 还 田、 养畜 、 秸 秆代 木 、 食用 菌 生 产 、 秸 秆 固 化成
型、 秸秆 炭化 等不 同途 径 利用 。加 强 秸秆 综合 利 用 能力 建 设 . 探 索形 成适 合 当地 秸秆 资 源化 利用 的 管 理模 式 和技 术 路 线 , 提 高秸 秆 综 合 利 用率 , 推 动秸 秆综 合利 用规 模 化 、 产 业化 发展 。
为进 一步 推进 秸秆 综合 利 用 和禁 烧 工作 , 杜 绝 秸 秆 违 法 违 规露 天 焚 烧 造成 的资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问题 , 近 日,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农业部 、 环 境 保 护
部 就有 关 事项 通知 如 下 :
一
励措 施 ;探 索秸 秆综合 利 用重 点 区域 支持 政策 ; 研 究建 立秸 秆 还 田或打捆 收 集补 助机 制 。 深 入推 动秸
的严 重 危 害 , 努力 在 全 社会 营造 “ 焚烧 秸 秆 害 人 害 己, 综 合利 用利 国利 民 ” 的浓厚 舆论 氛 围 。 开展 秸 秆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1[5篇模版]
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1[5篇模版]第一篇: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1关于禁烧、禁抛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乱抛农作物秸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从严惩处。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壹仟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壹仟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仟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黔农明[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紧急通知(黔农明[2013]32号)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目前,全省秋收工作正全面展开,在收获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随意焚烧玉米、稻草等农作物秸秆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极大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损坏耕地,甚至还可能引发火灾、交通等重大安全事故。
为了切实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到科学利用秸秆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秸秆焚烧污染环境,影响防火和交通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焚烧秸秆容易引起火灾,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
焚烧秸秆破坏了生物系统平衡,加重土壤板结,破坏地力,加剧了干旱,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焚烧秸秆带来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村寨,深入农户,充分利用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农作物秸秆焚烧的法律、法规、秸秆焚烧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有关秸秆焚烧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提倡综合利用秸秆资源养畜,形成禁止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实行秸秆综合利用。
要大力推广秸秆氨化、秸秆气化、利用秸秆发展食用菌等实用技术,扩大秸秆综合利用范围,充分利用秸秆资源,引导广大农民变废为宝,从中受益。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发挥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农机专业户和农机服务队的作用,抓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抓好农机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项目,积极推广机械化还田技术。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严禁焚烧秸秆通告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彻底杜绝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造成大气污染、资源浪费、火灾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从即日起,严禁在本行政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堆存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应当通过机械直接还田、发展草食性畜牧业、果园深埋、生物菌快速腐化等秸秆利用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农民养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良好习惯,自觉停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的,对所在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处罚:(一)成堆焚烧的,一堆罚款1000元(堆较大者经督查组认定后重罚)。
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一堆,每10堆按1亩计算。
(二)成片焚烧的,1亩罚款10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大面积焚烧的,加倍处罚。
(三)烧伤、烧死、损毁树木的,每棵罚款100元。
(四)因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造成火灾者,将依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梦中,是那绽放着思念的花,吐露着阵阵清香;花中,是那弥漫着祝福的梦,传递着悠悠问候,为忙碌了一天的你,消除疲惫,驱赶烦恼,带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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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